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债权人利益该如何保护
公司进入清算程序的债权人利益该如何保护
公司清算时保护债权人的方法是:
1、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公司的债务人应当向公司清偿债务;
3、清算组以公司财产清偿债务;
4、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或者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企业破产案件中银行如何保护债权 详细�0�3
企业破产案件中银行如何保护债权 在企业的破产程序中,银行债权人的利益由于种种原因未得到充分保护。从法律的角度看,商业银行如何通过自身努力来规避贷后债权丧失或过期而带来的信贷风险?从实际情况看,银行可以从债权申报、对债权审查的异议和监督、优先考虑行使优先受偿权、共同设立债权人维权联盟、对破产财产变价程序的监督、积极行使撤销权、追究保证人的责任、追究破产企业出资人责任、否认破产企业独立法人资格等九个方面来逐步完善。 一、破产重组时,银行债权人往往是“待宰的羔羊” 在实际信贷中,走到企业破产清算程序,往往意味着银行的信贷回收策略的失败。因为在多数破产案件中,商业银行均是债权人,甚至是最大的债权人。一旦企业破产清算后,银行债权人只能按《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受偿,至破产程序终结后未获受偿的部分,将免除债务人清偿义务。因此,破产程序是银行债权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由于银行监管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商业银行对破产制度的认识不足,商业银行对企业破产缺乏足够的有效应对策略,甚至束手无策。因此,银行债权的保护需要主动积极,越早越好。 二、银行保护债权有九大利器 (一)注意债权申报 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参与破产案件的核心问题。银行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时应该特别注意申报的时间和申报的范围及其事项。 1、申报的时效性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作为债权人的商业银行,应当尽量在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尽管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未在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未及时申报债权将产生如下不利后果:在补充申报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补充申报债权人补充分配;补充申报的债权未得到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前,不得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表决权等权利;补充申报债权人还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因此,作为债权人的商业银行一定要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及时申报债权,以保证其顺利参加破产程序和破产分配。如银行债权人确实存在客观障碍无法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完成债权申报的,至少也应当在第一次破产财产分配前及早完成债权申报,以免银行利益损失扩大。 2、申报的范围及事项 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范围除了包括债权本金、利息之外,还包括在债务人破产之前为清收债权支付的其他相关费用,如垫付的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债权人申报的债权金额应当做到准确无误。 债权人申报的事项在债权申报书中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包括:1、该债权是担保债权还是普通债权,即该债权是否具有财产担保,对银行来讲是否享有抵押权,如果有抵押权是否有权行使抵押权,或者是否放弃行使抵押权。2、该债权是否为连带债权,其他连带债权人的信息。 3、提供充分确凿的申报材料 为防止债权得不到最终确认,商业银行应根据《企业破产法》和人民法院规定的债权申报要求提供债权申报材料,具体为:1、以书面形式申报债权。银行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应当向管理人提交书面的债权申报书,以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证明债权人申报主体资格的资料。债权申报书应当载明债权人的名称、地址、债权的数额和发生的依据、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债权清偿的期限等有关情况。如果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须特别说明。2、提交有关债权成立、变更、担保等方面的证据。如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抵押资产评估报告书等。3、提供预提贷款利息明细账,准确计算申报债权额。要书面明确债权本息的构成,分笔确定债 权利息起止日、计息天数、适用的利率等。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即计息截止日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日之前一日。 (二)对管理人债权审查的监督及异议权 银行债权人提交的债权申报材料向管理人提交后,管理人将对债权人所申报债权进行审查确认,并向债权人发出债权审查意见书。银行债权人在接到管理人审查意见书后,对管理人审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债权人因此提起的诉讼依法应当缴纳诉讼费。因此,在银行债权人对管理人审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情况下,我们通常建议银行债权人先行提交异议书并同管理人进行沟通。管理人在接到异议书后,一般会做出复核意见。如银行债权人对管理人的复核意见仍然有异议或者管理人怠于履行义务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银行债权人的诉讼风险。 影响破产债权清偿率的有二大因素:破产债权额和破产资产额。因此,银行债权人为保障债权人自身权益,不仅应关注对自身债权的审查情况,同样应当监督管理人对其他债权的审查认定情况。就破产债权而言,管理人在审查债权时,一般会确定债权审查的原则。不同的债权审查原则,会导致不同的债权审查结果,并最终影响债权受偿率。因此,作为债权人的商业银行应了解管理人确定的债权审查原则是否合法、公平。除担保债权、普通债权外,商业银行还应了解破产企业的职工债权、税收债权情况,关注其是否被过高认定。如果发现 存在其他债权被过高认定的情况,银行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提出异议,与管理人私下进行协商,听取管理人的解释。如果确有证据证明该笔债权被认定过高,亦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优先考虑行使优先受偿权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商业银行对破产企业发放的贷款有相应的财产抵押、质押担保的,应优先考虑行使优先受偿权。同时,还应注意到,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用债务人财产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是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 (四)同其他债权人共同建立债权人维权联盟 尽管《企业破产法》设立了债权人会议制度,并赋予债权人会议一定的职权。但债权人会议终究还是一个会议机构,且在债权人会议召开时才开始行使其职权。因此,债权人会议作用是有限的。而债权审查、资产评估等涉及债权人权益的重要事项在债权人会议之前就已经开始并确定,并且在债权人会议上,限于信息、能力有限,债权人一般只关注自身的债权情况,难以对整个债权申报情况、资产评估情况作出评价。因此,债权人会议并不能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为避免过分依赖债权人会议的弊端,作为债权人的商业银行应自进入破产程序后,不仅应关注自身的债权申报情况,还要关注债权申报审查、资 产评估的整体情况。为能够对管理人施加一定的影响,获取尽可能多的信息,作为债权人的商业银行在债权人会议前就应该同其他债权人联合起来,共同建立债权人维权联盟,并了解彼此债权被审查认定的情况,监督管理人的日常工作以及破产程序的各个环节。如果银行债权人是破产企业的主要债权人,还有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为债权人会议主席。 (五)银行债权人对破产财产变价程序的监督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另有决议的除外。”从这一条款可以看出,破产财产的处置以债权人意思表示为基本原则。银行债权人对破产财产变价程序的监督,要重点审查评估报告是否合法以及破产财产处置是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破产重整案件中,很多情况下,破产企业的资产并不变现,而是通过评估来确定其价值。重整利益相关方有时会故意低估资产的价值,确定一个低的破产清算清偿率,然后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破产重整清偿率,以便让债权人顺利通过重整方案。这也是在许多破产重整案件中,债权人对资产评估“腹诽”的缘故。为防止清偿率被低估,银行债权人应了解破产财产的评估方法,必要时银行债权人可要求管理人另行聘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此外,商业银行提供贷款时往往会要求企业提供担保。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对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商业银行,对 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当担保物的价值低于依法确认的债权额时,商业银行未受偿的债权部分就作为普通债权处理。为防止担保物被低估,商业银行应了解担保物的评估方法,并与办理抵押时的评估方法进行比较,进而掌握破产企业的资产评估是否公平合理。 (六)积极行使撤销权问题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作为债权人的商业银行,应了解有无法撤销情形,并要求管理人就此出具专项意见,尽量保全和扩大供清偿的破产企业财产。 (七)追究保证人的责任 在保证担保中,若被保证人破产,则商业银行作为债权人可以向保证人追偿,以实现其债权。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1、在一般保证担保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参与了破产财产分配后,其未受清偿的债权 部分,仍可以依法向保证人追偿。2、在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既可以先参加破产程序,申报全部债权并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然后就不足清偿的部分向保证人追偿(这与一般保证担保的处理情况相同);也可以在获知被保证人破产的情况后,及时通知负有连带责任的保证人,要求保证人承担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责任。这样就由保证人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参与被保证人破产财产的分配,银行就不直接参与破产程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因此,在破产企业终结破产程序后,商业银行应就未受清偿的债权,要求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承担清偿责任。 (八)追究破产企业出资人责任 银行债权人应关注是否存在破产企业出资人虚假出资或出资未到位。对于存在破产企业出资人虚假出资或出资未到位的,出资人有义务补足其出资额,银行债权人应督促破产管理人予以追讨,这样就增加了破产财产,提高了清偿率。 (九)否认破产企业独立法人资格 对于实施破产欺诈的,要积极研究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实质合并制度或衡平居次等制度,遏制非法交易及破产欺诈行为。如果债务人的破产是由母公司的操控造成,银行债权人应综合权衡破产企业 与母公司的财产状况,如果否认破产企业的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提高债权清偿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否认破产企业的独立法人资格,防止破产欺诈。
公司破产后债权人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保护股东的权益
引发公司破产危局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可能是正常的生产经营中出现了决策错误,可能是从事了欺诈投资者的事务,面临破产困境。那么,如何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保护股东的权益?
此时,恰好可以通过《企业破产法》中的清算程序,来找出到底有没有需要承担责任的公司高管,如果有责任人,股东便可以提起《公司法》或《证券法》上的诉讼。
此外,法律也给予股东一个选择权,是清算还是重整,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选择。如果启动重整程序,公司有可能恢复生机,股东也不至于颗粒无收。
二、保护广大债权人的权益
1、及时申请公司债务人破产
根据破产法第7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公司之所以破产往往是经营不善,因此公司作为债权人一旦发现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依法及时申请破产,防止债务人财务状况进一步恶化。这就要求公司应关注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及时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2、区分债权是否属于破产债权
所谓破产债权是指债权人对破产企业所享有的,只有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受偿的债权。并非所有对破产人发生的债权都是破产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如以抵押、质押、留置等形式担保的债权,相对于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因此,有担保的债权无需通过破产程序即可得到清偿。因此,区分是否属于破产债权的意义在于,破产债权只能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清偿,而其他债权则可以通过变卖抵押物,主张取回权,主张担保权,而得到实现。
3、须积极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债权人必须明确自己对破产企业所拥有的债权,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积极向法院申报。法院一旦受理破产案件后,会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发布有关公告和通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应当在申报期限内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如果没有在此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因此,补充申报对债权人极为不利。因此,债权人应该及时向法院申报债权,以维护自身权益。
4、通过债权人会议行使相关权利
债权人在申报债权后,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参加债权人会议的目的是通过自治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破产清算是为了保护谁的利益呢?
当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的时候,就需要进行破产清算。这是企业破产清算的直接原因和表现。从具体来说,企业破产清算的目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1、保护股东的权益
引发企业破产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可能是正常的生产经营中出现了决策错误,可能是在生产经营当中遇到了不可解决的困难,从而使得企业面临破产困境…在企业破产清算的过程中,股东的权益可以获得保障…具体来说,此时可以依照相关规定中的清算程序,来找出到底有没有需要承担责任的责任人,然后依法进行处置。此外,股东还可以依法选择清算还是重整,如果启动重整程序,公司有可能恢复生机,股东的权益将获得保障。
2、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企业之所以破产,往往是因为经营不善导致的。因此债权人一旦发现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依法及时申请破产,防止债务人财务状况进一步恶化。这就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区分债权是否属于破产债权所谓破产债权是指债权人对破产企业所享有的,只有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受偿的债权。并非所有对破产人发生的债权都是破产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如以抵押、质押、留置等形式担保的债权,相对于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因此,有担保的债权无需通过破产程序即可得到清偿。因此,区分是否属于破产债权的意义在于,破产债权只能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清偿,而其他债权则可以通过变卖抵押物,主张取回权,主张担保权,而得到实现。
3、保护企业员工的权益。
如果企业经营不善无法继续经营下去,企业员工将因此失去收入,甚至失去工作。这对他们来说是非常严重的损失。会对他们的生活产生严重影响…通过企业破产清算,有可能使企业重获生机,员工将因此而重新上岗工作,这对他们来说意味着事业发展和个人生活都将获得有效保障,他们的权益将得到有效保证。
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应该怎样处理?
企业破产清算的意义就在于公司清算制度是公司走向消亡十分重要的一环,重要性在于不仅保护了股东的权益、而且保护广大债权人的权益。
第一、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是人类社会自步入商品经济以来最伟大的创举,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最强劲的推动力。现代公司无论怎么改变更新,但是保持巨大吸引力和旺盛生命力的精髓没有改变。那就是公司法人治理的精髓——公司股东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公司以其资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这种责任体制的设立是其成长的原动力,事实也证明,现代公司无论如何完善治理结构,都将围绕这个大前提来进行。成千上万的投资者之所以出资设立公司或者参股投资,都看到公司法人制度这一巨大的优越性。就投资本身来说,风险性与生而俱来,有时因为投资产生的风险要大过投资的本身。
如何降低投资风险便是投资者在投资时必须加以认真考虑的问题,要努力的减少承担责任的方式。同时交易相对人也存在风险,而其要想降低风险机会,有时就必须借助于投资者责任的扩大来实现。
第二、公司制度的设立便是双方博弈的结果,是一种交易双方投资风险折中的产物。这种制度的设立较为公平的分担了交易主体的风险负担。但是,辩证看待一个事物是一个必须考虑到的真理,当我们热情讴歌公司法人制度的巨大优越性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这种制度同样是一把锋利的双刃剑,其在促进社会经济进步,创造财富的同时,也在锋利割杀着商业社会中善良的交易对方。事实也恰恰如此,公司法人制度本身存在着弊端。这种弊端在于恶意投资者滥用公司法人制度,损害交易相对人,进而获取不法利益的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公司股东虚假出资,大玩“空手套白狼的把戏”,利用公司人格能捞一把则好,如捞不成,也可借助公司法人人格做挡箭牌,自己则安然无恙。还有股东大玩“金蝉脱壳的把戏”,出资之后,抽逃资金,转移公司财产,然后将一个没有财产作为支撑的空壳公司抛掷一处,笑看公司债权人对该空壳公司穷追猛打。可以说,诸如此类的不善行为,均是利用了公司人格制度的精髓。
针对公司法人制度的弊端,人们也是拿出种种措施予以应对。如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提倡,公司侵权理论的建立。这些措施都有着很大的优越性。但凡是股东借助公司法人制度骗取社会善意的情况下,其所利用的公司都不会长久存在,公司终止自然为经常现象,因此,设计好公司清算这一重要的环节为解决上述公司种种弊端的最后防线,并且不失为一剂对症良药。公司清算是一个系统工作,在公司的清算过程中,可以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债权侵权行为理论吸纳进来。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