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能不能设定质权(房屋所有权不能设定权利质权)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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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性质私有

法律主观:

房屋所有权不能设定权利质权,只有法律规定可以进行出质的权利可以质押,具体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房屋所有权是否可以质押

房屋所有权不可以质押,房屋属于不动产,质押是一种动产物权,只适用于动产或者权利,对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押。而且,质押的标的物是法定的,法律未允许的标的不得成为质押权的客体。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相关延伸】

问:什么叫流质?

答:流质是指质权人与出质人约定到期所有权转移。但是法律禁止流质。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哪一类权利不能设定权利质权

法律主观:

不可设立权利质权的权利有房屋所有权。质权只能在动产上设立,因为质权是需要交付质物的。,权利质权的权利必须是财产权;必须是可以让与的财产权;若该权利不能让与,不仅不能就该权利的变卖价金受偿,也不能由质权人取得权利。必须是不违背质权性质的财产权。质权是动产质权,不动产原则上不能设定质权。,1、以有价证券为标的权利质权,有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为标的:以“有权利凭证”的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构成要件:质押合同有效;出质人具有相应的处分权;已经以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方式完成出质有价证券权利凭证的交付。,2、没有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为标的:以没有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出质。构成要件:质押合同有效;出质人具有相应的处分权;办理完毕出质登记。,《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1、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未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不能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以公司债券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未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也不能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从登记之日起生效;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以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房屋所有权可以设定权利质权吗

房屋所有权是属于动产的权利,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是不可以设定权利质押的。权利质押主要以债权、股东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作为标的物。所谓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

房屋所有权是什么意思?

1、房屋所有权包括占有:是产权人对其房屋事实上的控制权;占有权是房屋所有权的基本内容,没有占有,就谈不上所有权。然而占有并非就是所有,因为占有分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善意占有与非善意占有。

2、房屋所有权包括使用:是产权人按照房产的性能,作用对房屋加以利用的权利;使用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无损于房屋的本质、按照房屋的自然性能、经济性能和规定的土地用途使用。遵守法律和公共道德,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房屋所有权包括收益:产权人收取房产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如将房屋出租取得租金、用房屋作为合伙入股取得红利等。

4、房屋所有权包括处分:是产权人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对房产进行处置的权利。如依法对自己所有的房地产出售、出租、抵押、典当、赠与、拆除等。处分权是房屋产权的核心,是房屋产权最根本的权利。处分权一般只能由房屋产权人行使(法律上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5、房屋所有权包括期限:房屋产权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其中,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而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法规为40年、50年或70年不等,到期后可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土地使用权。

房屋产权纠纷有哪些?

1、未办房产证

有些房子因为某种原因会导致房子已经交房很长一段时间了还没有拿到房产证,购房者手里有的只是购买房屋的时候的购房发票,没有房产证就不能证明房子式防护与自己的,这也是属于房屋产权纠纷中的一种。遇到这种情况,购房这首先要了解清楚房产证办理不了的原因是什么,要仔细查询,到底是因房主不愿意缴纳税费而未办理,还是房子存在其他问题,导致无法办证。

2、产权交易受限

购买二手房的时候很有可能会遇到房屋产权交易受限的情况,有些房子表面上看起来正常,房屋产权也是有的,但是有房屋产权不代表就可以正常交易。房屋产权交易受限指的就是,像存在被抵押、涉讼、被列入拆迁范围、土地使用权性质为集体或划拨、属于安居用房等不能上市交易的问题,还有一些房子必须经原产权单位盖章后才能出让。

3、优先购买权

如果购房者在买房子的时候没有注意到优先购买权这个问题的话,那么买房子的时候也有可能会遇到产权纠纷的问题。享受优先购买权的人有几类,其中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最为常见,在同等条件下,房屋的承租人具备优先购买该房屋的权利。所以购房者想要买房子,首先必须得到该承租人不购买房屋的书面承诺,或是等租赁关系结束后再购买该套房屋。

房屋所有权可以质押吗

法律主观:

房屋所有权不可以质押,只有法律规定可以进行出质的权利可以质押,具体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房屋所有权可以设立权利质权吗

房屋所有权是属于动产的权利,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是不能设定权利质押的。所谓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权利质押主要以债权、股东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作为标的物。

房屋产权法律法规的产权来源

1、购买取得

其实购买是人们取得产权的一种主要形式。在购买房屋时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应考察所购房屋是合法,有关手续是否齐全,卖房人是否有合法身份;第二应与卖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在合同中应详细地写明房屋的地理位置、购买方式、价款、付款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条款;第三,应及时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2、建设取得

那这是房屋产权的一种原始取得,是指建设者投入一定的资金建造房屋,则该建设者对其所建房屋享有产权。通过建设而取得产权的,在产权取得前或前建设过程中应注意下列问题:第一应注意建设用地的合法性,即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第二应注意有关手续的合法性,即是否有立项、规划、开工等手续;第三应注意房屋质量是否合格,即是否有质量检验合格单。

3、受赠取得

这种产权的取得方式是指原产权人通过赠予行为,将房屋赠送给受赠人。在办理房屋赠予手续时,赠予人与受赠人应签订书面赠予合同,并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但如果赠予人为了逃避其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而将自己的房屋赠予他人时,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则该赠予行为无效。

4、抵押取得

所谓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由于抵押是一种担保行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则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在享有优先受偿权时抵押权人有权将抵押物归来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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