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担保能不能执行夫妻共同财产(连带责任担保人的担保期限)
担保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执行吗
担保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是可以强制执行的,但要确保这笔财产是共同的,但如果另一方不知情担保一方所存在的财产,那么法院在强制制行的时候只可以执行另一半,另一半的财产是没有权利处理的。
一、担保人夫妻共同财产强制执行可以吗?
是可以的;一般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欠的债务,如不能证明是单方债务,都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如果此房不是你们唯一房产,或虽是唯一房产但面积较大、地段较好,都可以拍卖抵债。只要最后保证你们有一处基本住房即可。即使是你老公单方债务,你们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他的那一半也可以强制执行。
二、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原则
1、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保留着男方置办房屋和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后,娶女方进门,婚后女方也多是在家操持家务,没有什么经济来源,一旦离婚,势必造成女方生活困难,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的原则,这是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的具体体现。最高院1993年11月3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的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笔者认为不应再适用。因为新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新婚姻法四十二条的解释,已体现了向弱者倾斜的原则态度,因此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不必将当事人对离婚有无过错作为分割夫妻财产的原则加以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分割原则,从表面上看似乎不平等,但这种不平等的分割正是为了达到事实上的平等。
2、加强以调解为基础的原则
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把这一优良传统用以处理当前分割夫妻财产产生的纠纷,意义重大,特别是基层法庭对离婚案件的调解更为重要。这是因为目前处理这类纠纷法律滞后,法律没有明文的规定。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解决纠纷,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纠纷的解决;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经济建设。当前夫妻在分割财产时矛盾非常尖锐,一个案件审理的结果对社会影响也非常大。处理不及时或不恰当就会使双方矛盾激化,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法院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心平气和地达成协议,解决纠纷,从而有利于社会安定和经济建设。同时也有利于协议的自动履行。
3、有利于生产经营和社会效益原则
在离婚案件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要坚持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发挥财产最大经济效益的原则。如在涉股纠纷的审理中,股市行情瞬息万变,法院在及时控股之后,如果要等到案件审理完毕才分割股票,就有可能造成当事人的损失,但如果不控股又可能使一方当事人隐匿财产。这种情况笔者认为从发挥财产经济效益出发,经双方当事人许可,在法院主持和监督之下在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炒作行为,以取得股票的最佳经济效益。另外在分配股票的时候,也可以将股票判给具有一定股票知识、股市操作技巧的一方当事人所有。
4、公平原则
坚持公平原则就是要求我们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要严肃执法,实事求是,既要考虑案件的事实又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从而体现我国法律的公正和严肃。例如在处理一方从事经商等营利性活动所涉财产时,应在认定这部分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对创造这部分财产的一方可以给予充分照顾。处理夫妻在分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也一样,应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双方在分居期间经济独立且收益也没有用于家庭的日常消费,所以在分割时比例可以根据双方创造的财产多少而不同。
5、竞价原则
在当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当事人矛盾尖锐,争执激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竞价的方式来决定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竞价原则,就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对财产价值轮番报价,以当事人所报最高价确定为财产最终价格,同时该财产也归报价最高的当事人所有,并按其报最高价格给予对方当事人相应报偿。竞价应该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之下进行,人民法院在竞价过程中应当保持中立和公正,并同时把竞价过程记录在案。竞价原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事人之间财产纠纷的争执并能够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合上面所说的,夫妻共同的财产,一般就需要夫妻共同的使用;但对于法院在进行强制执行双方财产的时候,也必须要先认定这个担保人在担保的时候另一半是否知情,这样才能更好的处理,但对于不知情者必须要有证据来证明才可以实施。
可以执行担保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吗
法律分析:担保之债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担保人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担保人夫妻共同财产怎么执行
法律主观:
对于 担保人 共有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所有人。属于被执行人 夫妻共同财产 ,但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可直接视为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 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 债权人 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 诉讼 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担保人配偶名下财产能执行吗
不能。请法院强制执行担保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可行的,但其配偶名下的财产不可以。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不能直接强制执行,而应在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析产分割后方能执行。担保人是以个人名义提供的担保,要执行也只能执行担保人个人的。如果想执行其夫妻共同财产也需要对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完毕后才能执行。如果夫妻财产没有进行分割,则不能直接执行。除非担保的时候夫妻双方都签字了,这种情况属于夫妻双方担保,可以执行双方的财产。原则上对于唯一的房产,一般是不予执行的。如果是二套以上的,没有任何问题;如果是一套的,现在最高法有新的执行规定,可以执行。具体的操作方法? 1、换一套小的;
2、根据当地生活水平,房子拍卖后,留5至8年的房租费。两种情况不被执行:
1.如果能证明车辆是婚前财产,不会被执行。
2.如果丈夫是婚前担保,另一方不负连带责任,但并不能简单的就此认为不能执行婚后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
综上所述,担保人配偶名下财产不能执行,只可以执行共同财产,个人名下的财产不可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担保人的夫妻共同房产会被执行吗
法律主观:
属于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但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可直接视为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个人债务案件中,执行机构仅能执行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配偶间协商。,个人债务案件中,执行机构仅能执行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属于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但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可直接视为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的规定,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措施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配偶间协商;协商不成的,由被执行人配偶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确定。,财产份额确定后,应对属于被执行人配偶份额裁定解除控制性措施。但根据《民法典》关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的法律原则,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该财产是在被执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情况下,执行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但执行机构已查明该财产为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归被执行人配偶所有的除外。执行机构应从合理保护被执行人配偶合法权益出发,作出适当的财产权属判断,在执行高某财产时,不能冻结其全部存款,即使高某名下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至少50%是归高某所有的。,不是。当事人在担保协议上签字就表示已经对担保协议认可,已经生效了。,不过,因为贷款担保是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当需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时候,只能用当事人自己的财产进行偿还。因为这不是当事人借贷用来进行夫妻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是当事人的个人行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要为自己的民事行为承担责任。,担保人被起诉后,应积极履行债务,然后向债务人追偿。担保人承担的往往是兜底的责任,所以权利保障十分困难。担保人就是指担保人和借款人约定,当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的时候,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还款的责任。担保一般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两种。一般偿还的时候,区分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可以选择从借款人和担保人之间挑一个来还款,哪个容易执行,先执行哪个;如果是一般保证责任担保,那么首先要追索借款人的资产,全部抵偿后仍没有还清的剩余部分,则有担保人来偿还。如果担保人和借款人之间没有约定担保方式或者担保方式不是很明确的,担保人就按照连带责任来承担责任。基于此,担保人确实不好当,我们要明确贷款担保人责任,根据自身的情况,量力而行进行担保。如果碍于面子或者不理性的担保,会出现难以想象的后果。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担保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执行吗
法律分析:担保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是可以强制执行的,但要确保这笔财产是共同的,但如果另一方不知情担保一方所存在的财产,那么法院在强制制行的时候只可以执行另一半,另一半的财产是没有权利处理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夫妻一人给别人做担保会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吗
法律分析:会,夫妻一方在对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给别人担保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管知不知道,只要债务真实合法就必须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