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不能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申请监外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法律主观: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刑罚,可暂由罪犯原居住地的 公安派出所 执行,并由罪犯原属的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协助监督的一种特殊刑罚执行方法。这是一种比较人性化的刑罚执行方法。监外执行申请条件: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 暂予监外执行 不致危害社会。申请程序: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 公安机关执行 ,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什么情况下暂予监外执行?
当罪犯患有严重疾病、或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及生活不能自理时则就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这主要考虑到有些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虽然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形的规定,但由于其年老体弱等原因,生活不能自理,不适宜继续执行刑罚。具体情况如下所述: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至于罪犯所患何种疾病属于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需要由执行机关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的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确定。以防止一些人利用此规定,逃避刑罚的执行。而确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来出具证明文件,也是为了防止各种医院都出具证明文件,造成执行中的混乱,使执行机关难以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如果罪犯患有的疾病危害到自己或者其他人的生命健康,靠关押场所的医疗条件难以治好的疾病,可以认定为严重疾病等。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这是人道主义原则的重要体现。其目的是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在执行场所执行刑罚,而使罪犯回到家庭中,得到更好的照顾或者照顾好婴儿。
3、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主观:
监外执行的条件: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如果罪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只要其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那么对其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法律客观: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214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监外执行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监外执行是一种有条件的将已经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的罪犯,暂时予以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措施。司法实践中,想要申请监外执行,那么必须要符合法定的条件。究竟监外执行有哪些适用条件呢?请阅读下文了解。
一、监外执行有哪些适用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刑罚,可暂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并由罪犯原属的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协助监督的一种特殊刑罚执行方法。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第214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二、监外执行的实施机关: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
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
对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法院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监狱等执行机关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监狱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不少人认为监外执行就是变相的提前释放罪犯,很明显这样的想法是错误的。因为并不是任何一个罪犯都能够获得监外执行的批准、同时在实施监外执行的时候,需要进行社区矫正,由相关组织或部门进行监督,执行机关会严格管理监督监外执行的罪犯。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法律主观: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因身体状况不适合在监狱或者其他关押场所执行的罪犯,经过法定的程序,采用暂时不关押而在监外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方法。经过一定时间,如果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已不存在,而且刑期还没有执行完毕,或者符合取消监外执行的条件时,执行机关仍然要将其收监执行。为了正确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制度,法律严格规定了监外执行的条件和批准程序:1.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并且还在执行过程中。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已经被剥夺了生命自由,不存在暂予监外执行的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大多是罪行严重,主观恶性比较深的罪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如果允许其暂予监外执行,势必造成不安定的社会影响,使人民群众对国家法律失去信心。被判处管制或者单独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属于开放性的刑罚,即不关押而放到社会上对其执行所判处的刑罚,也没有暂予监外执行的必要。2.必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至于罪犯所患何种疾病属于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需要由执行机关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的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确定。以防止一些人利用此规定,逃避刑罚的执行。而确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来出具证明文件,也是为了防止各种医院都出具证明文件,造成执行中的混乱,使执行机关难以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如果罪犯患有的疾病危害到自己或者其他人的生命健康,靠关押场所的医疗条件难以治好的疾病,可以认定为严重疾病等。(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这是人道主义原则的重要体现。其目的是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在执行场所执行刑罚,而使罪犯回到家庭中,得到更好的照顾或者照顾好婴儿。(3)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这主要考虑到有些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虽然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形的规定,但由于其年老体弱等原因,生活不能自理,不适宜继续执行刑罚。法律上规定了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也规定了不允许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1)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不得适用保外就医。(2)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自伤自残是罪犯在关押场所内故意吞食异物,如钉子、大头钉等,使自己身体受到伤害、残疾等。对这类罪犯不能暂予监外执行。有权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主要包括对罪犯判处刑罚并交给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人民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和看守所、拘役所的上级主管公安机关。在对罪犯判处刑罚时,人民法院发现没有被关押在看守所的罪犯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如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被取保候审等,此时,人民法院在判处刑罚的同时,有权决定对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的判决,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时,监狱在将该罪犯收押前,应当对送交执行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如果在检查中发现罪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时,可以暂不收监执行,而由原来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在刑罚的执行过程中发现罪犯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由执行机关(如监狱、拘役所、看守所)提出书面材料和意见,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或者看守所、拘役所的主管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法的正确执行,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进行有效的监督。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人民检察院认为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也就是说,认为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是错误的。那么,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通知当天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批准决定进行重新审查,如果确实属于批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放归社会后,由罪犯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生活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监督执行。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或者严重违反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原执行机关将罪犯收监,继续执行刑罚。执行中,该罪犯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生活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或者罪犯所在的原单位也应当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进行监督。如果暂予监外执行已不存在,但罪犯刑期还没有结束,应当及时收监继续执行剩下的刑期。在这种情形下,如果是人民法院在判决的同时,对该罪犯也判处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罪犯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生活所在地的公安机关通知原判人民法院将该罪犯交付执行;如果罪犯是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罪犯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生活所在地的公安机关通知原执行刑罚的监狱或者看守所、拘役所等执行机关将该罪犯收监继续执行剩下的刑期。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是什么
法律主观:
对被判处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暂予监外执行 :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 保外就医 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包括
保证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
(二)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四)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市、县。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保外就医:
1、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
2、自伤自残的。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收监:
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4、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6、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7、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8、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二)审批程序
1、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提出。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监狱监区提出书面意见,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向监狱提出书面申请。
2、组织对罪犯进行诊断、检查。对罪犯进行病情诊断或者妊娠检查,须经省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或者妊娠检查结论,应当由两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共同做出,经主管业务院长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并附化验单、影像学资料和病历等有关医疗文书复印件。
对罪犯进行病情诊断或者妊娠检查,与罪犯有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医师应当回避。
3、审查确定保证人。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提出保证人,保证人由罪犯居住地的社区矫正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罪犯没有亲属、监护人的,可以由其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原所在单位推荐保证人。保证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
(2)人身自由未受限制;
(3)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4)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或者住在同一市、县。
4、委托调查评估。监狱制作《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委托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核实。
5、提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由分监区召开全体干警会议,到会人数应达本分监区全体干警的3/4以上,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的具体情况,集体评议,提出建议。
6、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收到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材料后,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2)罪犯病情诊断结论是否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规定;
(3)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
刑罚执行部门完成审查后,应出具书面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7、检察机关意见。驻监检察机关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明确的意见。
8、监狱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应当召开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会议,对刑罚执行部门审查提交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建议进行评审。
9、执行公示程序。监狱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应将拟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名单及疾病鉴定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并反馈复核结果。
10、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监狱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拟提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和评审报告,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
11、监狱报批。经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同意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监狱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连同有关材料,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12、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审查。局刑罚执行处收到监狱报送的提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中发现监狱报送的材料不全或有疑义的,应退档补交有关材料。
13、省监狱管理局审核。由分管刑罚执行的领导召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召开会议,对提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材料进行审核。
14、局长审定。分管刑罚执行的领导主持完成审核后,报请局长审定,局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管理局公章;对重大或者特殊情况的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由局长决定召开局长办公会审议。
15、监狱交付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狱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送执行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县级公安机关、县级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押送至居住地,并与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移交手续。
16、办理异地(跨省)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服刑地和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罪犯,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监狱管理机关,由其指定一所监狱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刑满释放等手续,并通知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一条保证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
(二)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四)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市、县。
暂予监外执行条件
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有: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4、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5、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6、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监外执行的程序是什么:
1、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
2、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3、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4、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