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呢(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条件是什么)
再保险人代位权的实行条件是什么
再保险人代位权的条件有,保险事故是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赔偿了保险金。再保险人代位权的范围是,保险人可在赔偿金额的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保险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保险代位权的条件有以下内容:
(1)前提条件,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2)实质条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已给付保险金;
(3)额度条件,代位求偿权的金额以给付的保险金额为限。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保险人代位权行使条件是什么?
一、保险人代位权的定义 所谓保险人代位权,又称"代位求偿"或"权益转让",简称"代位",是指财产保险当中,由于第三方的过失或错误等导致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 保险合同 的约定支付保险赔偿后,可以在其 赔偿金 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代位权的意义。 保险法 上保险人代位权的法理,是在" 不当得利 禁止"原则或曰"损失补偿"原则之下,达成以下三个目的,以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1、维持第三人的损害赔偿义务,使第三人不会因保险人的赔偿而免除民法上的法律责任; 2、确定保险人的保险赔偿义务,使保险人不因被保险人可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而免除或减少其保险赔偿义务; 3、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使被保险人不得因同时拥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保险金请求权而获得双重赔偿. 二、保险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如果自己购买了保险的,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可以找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理赔后,可以取得代位求偿权。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保险代位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据此,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 2、保险事故的发生系保险合同以外的第三者的损害行为造成的; 3、被保险人对实施损害行为的第三人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4、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 由此看来,我国保险法中关于“ 保险人代位权行使 的条件”已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保险人代位权即为代位求偿权,主要是指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请求赔偿的权利。该项权利的行使条件主要是在发生保险事故并进行了赔偿后,才可以请求损害的第三人支付。
保险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保险代位权,即追偿权的代位,又称“代位求偿权”, 行使保险代为求偿权的条件是:
1、被保险人须因某种原因事实(保险事故)发生而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存在。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存在是保险人代位权的前提。
2、被保险人发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原因事实须属于保险事故的范围内。保险人负保险给付义务的原因事实与第三人对被保险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因事实相同。
3、保险人已对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给付义务。
4、保险人代位权,系以保险人自己名义对第三人行使。
5、代位行使的权利,以该权利性质上不具有人身专属性为限。
6、代位权应向对被保险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的人行使,但其范围受法律的限制,行使不能使被保险人因保险给付而获得的补偿受损害。
7、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数额以不超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给付金额为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可以在什么情况下行使代位权?
当被保险财产发生推定全损后,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全额赔付,这时投保人进行委付,保险人由此取得代位权。这个代位权是物上代位权,是一项完全的所有权,无论将来被保险财产再造成损失或获益,都由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或享受相应的利益。举个例子:泰坦尼克号沉没后委付,被发现后带来价值归保险公司所有,后来由于需要清理河道,费用也由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代位权的条件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保险代位权的条件是:
1、前提条件,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2、实质条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已给付保险金;
3、额度条件,代位求偿权的金额以给付的保险金额为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保险代位权的取得条件是怎样的
一、什么是保险代位权 保险代位权,又称权益转让,是指由于第三人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害,保险人按照 保险合同 约定给付保险金后,可以在 赔偿金 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而享有向该致害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民法代位权在 保险法 领域的应用。保险代位权源于但超越了民法代位权,作为法定转移的代位权,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取得代位求偿权,该项权利不再属于被保险人,这是保险代位权与民法代位权的根本区别。 二、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保险人行使代位权必须符合的条件大致有三项: (1)前提条件,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2)实质条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已给付保险金; (3)额度条件,代位求偿权的金额以给付的保险金额为限。 代位权行使的实质条件和额度条件容易理解, 诉讼 中引起争议的往往是前提条件。在审判实践中,保险代位权主要有保证保险代位权、货运保险代位权、责任保险代位权。各险种保险代位权的取得和消灭存在不同之处,尤其对于责任保险代位权,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本文将一一探讨。 三、保险代位权的特征 保险代位求偿权最重要的法律特征有两个:一是来源的法定性。即保险代位求偿权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属于保险人的法定权利,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而改变。二是属性为债权的请求权。代位求偿权并非属于债权,而只是债权的请求权,是保险人将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债权的请求权,这种债权的请求权并非是保险人对第三人的债权,而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债权。
车险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
一、车险代位求偿权前提条件是什么
1、车险代位求偿权前提条件具体如下:
(1)事故属于保险责任内的范围;
(2)已经投保了车损险;
(3)事故责任明确,有第三责任方,且被保险人未放弃索赔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二、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是怎么样的
1、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保险赔偿。海商法、海事诉讼法和保险法均明确规定,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应当已经实际支付保险赔偿;
2、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以保险赔偿范围为限。保险人只能在保险赔偿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其不能因行使代位求偿权获得额外利益,代位权利仅限于保险人实际赔付的数额;
3、被保险人因海上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具体而言,发生的事故必须是海上保险事故,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人的行为引起,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存在瑕疵,则保险人很可能无法成功行使代位求偿权;
4、保险人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从实务上考察,确立代位权,被保险人可以从向责任人索赔的争讼中解脱出来,而将之转移给保险人去进行。另一方面,确立代位权,保险人也可从代位求偿中得到营运资产上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