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吗
代位权的行使方式
法律主观:
一、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如何
代位权的行使方式是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诉讼。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我国《民法典》中规定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限制性规定。提出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代位权吗
行使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向法院起诉,并且是向法院申请以本人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债权人还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债权人为行使代位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三、代位权的行使要件有哪些
代位权的行使要件有: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的存在。
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不享有合法的债权,当然不享有代位权。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的债权。
代位权行使的前提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因此债务人必须对第三人享有此种权利。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权利却不行使。所谓应当,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就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
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的情况有哪些
债权人在以下情况下不得行使代位权: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方式有哪些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方式包括:
1、以径行方式行使代位权,便于操作、减少诉讼,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2、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为了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而任意处分债务人的权利,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在行使过程中争议的产生,保证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利益能在各债权人之间合理分配,故此应该设立严格的法律程序,规定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A
AD两项,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B项,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享有的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C项,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包括:①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②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且因此可能危及债权人的债权;③须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④须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非专属性权利和可以强制执行的权利。只要满足这些条件,债权人就可行使代位权,无须取得债务人的同意。
民法典中债权人代位权只能诉讼吗
民法典规定,债权人代位权并不一定只能起诉解决,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时,才向法院起诉主张代位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依据我国《合同法》,下列有关债权人代位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B
本题属于概念的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只能以诉讼的方式行使,所以选项A的表述是错误的;选项C的表述是“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这与基本概念不符,因此选项C的表述也是错误的;选项D中“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也是与基本概念不符的,依基本概念,债权人代位行使的不应是“所有债权”,而应是“债务人怠于行使的到期债权”,选项D的表述同样是错误的。故只有选项B是正确的。
【评注】(1)对债权人代位权应有准确的理解;
(2)对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应注意把握这样几点:首先,它是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行使的权利;其次,它只能是以诉讼的方式行使;最后,它是在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下行使的。
(2011年)关于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A.债权人必须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答案】:B
本题考查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所以选项A错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以诉讼的方式来行使。不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所以选项C错误。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所以选项D错误。
代位权行使程序具体是怎样的?
代位权行使程序 1、代位权的行使主体 债权人代位权 行使的主体是 债权人 本人,并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 债务人 之位行使。当某一债权人已行使代位权后,其他债权人不得就同一权利再次行使代位权。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 诉讼 的,人民法院可以 合并审理 ,将债权人作为共同原告。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时候,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如果违反此项注意义务造成损失,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2、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方式有诉讼方式和径行方式两种。我国《 合同法 》中规定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限制性规定。因为只有通过法院裁判方式才能有效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随意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不当侵犯债务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能避免债权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第三人之间因代位权的行使产生纠纷。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出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第15条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13条的规定和 民事诉讼法 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 立案 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13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5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为初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3、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范围为限。 (1)如果债权人行使债务人的一项权利,已经足以保全自己的债权不应就债务人的其他权利行使代位权。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限,即通过代位行使所能获得的权利价值应与所保全的债权价值相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 债务 额或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次债务人是指债务人的债务人。 (2)《合同法》第73条第二款第1句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由此可知,在我国现行法中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仅限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这一点表明了我国《合同法》该项规定的欠缺。事实上,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除了债权外,还应包括以下权利:1、实体上的权利,具体包括物权、物上请求权、形成权、撤销诉讼、代位权。受领权、 继承 恢复请求权、继承中特留份权利人的扣除权;2、诉讼上的权利,如中断诉讼失效,提起诉讼、申请 财产保全 、申请 强制执行 等权利。 (3)债权人代位行使的客体,应是债务人非专属于本人的财产权利。对于非财产性权利和专属于债务人本人的权利,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专属于债务人本人的权利包括:基于 扶养 关系、 抚养 关系、 赡养 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 退休金 、 养老金 、 抚恤金 、安置费、人寿保险,因身体、健康、名誉、自由受侵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从文章中我们可以知道债权人行使的主体应该是债权人本人,行使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诉讼方式,另一种就是径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