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否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请问代位权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吗?
不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代位权诉讼隐名合伙人需要承担债务吗
一、什么是代位权 代位权 诉讼 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即:“因 债务人 怠于行使其债权,对 债权人 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依照这一规定,债权人行使其代位权,应当通过法院予以主张,也即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这就是所谓的代位权诉讼。简而言之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 债务 追索权时,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的债务人,并要求其还债的一种诉讼活动。 隐名 合伙人 ,是指当事人的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出资,不参加实际的经济活动,而分享营业利益,并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责任的合伙。出资的一方称为隐名合伙人;利用隐名合伙人的出资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的一方称为出名营业人。上市前,证监会会询问合伙人是否为为代持人(也就是是否隐名),所以上市来说,合伙人企业法理上是可以放心做IPO股东的。 二、隐名合伙人的 债务承担 《 合伙企业法 》没有规定隐名合伙的相关法律问题,但隐名合伙关系及其责任承担形式在实践中是非常普谨的。 对于隐名合伙人,是承担有限责任还是 无限连带责任 ,应根据隐名合伙人在 合伙企业 中所起的作用区别对待。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实际探制人”的理论,“实际控制人”应对其影响公司的行为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 合伙企业的隐名合伙人如果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管理,对合伙企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应对 合伙企业债务 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这有利于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符合合伙企业法“人合性”的要求;如果隐名合伙人未参加合伙企业经营管理,隐名合伙人参加合伙只是合伙企业融资的手段。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参照《合伙企业法》有关 有限合伙人 的规定,隐名合伙人只承担以其出资为限的有限责任。这样有利于平衡隐名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同时不会损害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利益。 合伙债务的承担。隐名合伙人依约定或出资比例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但该责任为有限责任,以出资额为限,并且隐名合伙人不直接对第三人负有该义务,而只对合伙负有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