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概念(玩忽职守的概念)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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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观要件玩忽职守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反工作纪律,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主体要件玩忽职守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具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职务上的注意义务,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职责,必然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秩序,不仅会损害、破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严肃性,而且还会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

简述玩忽职守罪的概念及其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要区别。

简述玩忽职守罪的概念及其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要区别。

正确答案: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后者的主体是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和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人员。

(2)犯罪客体不同。前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而后者侵犯的是公共安全。

(3)犯罪发生的场合不同。前罪发生在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中,而后者则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

警察玩忽职守罪的认定

警察玩忽职守罪的认定具体如:

1、不同的客观行为特征,工作失误,行为人认真履行职责义务。

2、玩忽职守罪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

3、造成危害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误是由于制度不完善,一些具体政策界限不清,管理存在弊端,导致积极工作失误,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一、警察玩忽职守罪构成要件包括什么

1、客体要件

玩忽职守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职务上的注意义务,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职责,必然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秩序,不仅会损害、破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严肃性,而且还会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

2、客观要件

玩忽职守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反工作纪律,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的行为在客观上有两种类型:

①是不履行职务型,即行为应该履行且能够发行,但不履行其职务。

②是不正确履行职务型,即行为人应该且能够履行职务,但不严肃认真地对待其职务,以致错误地履行了职守。

除了以上表现以外,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还必须具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认定是否重大损失,应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规定,对所造成的物质性和非物质性损失的实际情况,并按直接责任人员的职权范围全面分析,以确定应承担责任的大小。

3、主体要件

玩忽职守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具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编制但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主观要件

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可以由过失构成,也可以则间接故意所构成。但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出于直接故意而构成玩忽职守罪。因此,在相当多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是一种监督过失,主要表现为应当监督直接责任者却没有实施监督行为,导致结果发生;或者应当确立完备的安全体制、管理体制,却没有确立这种体制,导致危害后果发生。

二、玩忽职守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行为,往往会给国家、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但这与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并不一样。另一方面,有玩忽职守的行为,同时也要求达到规定的立案标准,那么才有可能被认定为玩忽职守罪。

三、玩忽职守罪是什么

玩忽职守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渎职罪。本罪主要特征: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上出于行为人职务上的过失,如疏忽大意、过于自信、擅离职守等。客观上表现为因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负的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四、认定玩忽职守罪应注意划清的几种界限

1、罪与非罪的界限

①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工作失误是行为人由于政策不明确、业务能力和水平低等原因,以致于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失的行为。一般 在此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缺乏犯罪所具备的主观罪过,而是主观上想把事情办好,但实际却事与愿违。这同玩忽职守有本质区别,故对此不能认定为玩忽职守罪。

②玩忽职守罪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的界限。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是否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如果玩忽职守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者虽然造成损 失但损失后果尚未达到严重程度的,就应认为属于一般的玩忽职守行为,可以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不能以犯罪论处。

2、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

①是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只能出于过失,而后者只能由故意构成。

②是危害行为不完全相 同。前者在客观上表现为职责义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不作为;后者则主要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超越限度或者没有限度 地履行职责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作为。

3、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①主体不同。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②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玩忽职守罪发生在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 中,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则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

③客体不同。玩忽职守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4、玩忽职守罪与其他玩忽职守的犯罪的界限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

五、犯玩忽职守罪可判多少年

若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渎职罪的概念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警察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会受到刑事处罚,并视其情节轻重决定判刑的期限;如果不构成犯罪的,将受到纪律处分,或调离警察岗位。

七、职权的一般含义

1、渎职罪的成立,是以行为人存在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为前提的,而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又和行为人存在一定的职务权限有关.所以,厘清职权(职守)和渎职犯罪之间的关系对认定渎职犯罪尤为必要.

2、职权(职守),是指行为人享有的一般职务权限或者承担的相应职责.只是从外形上看有一定的权力,但是客观地看没有一般的职务权限的,不是这里的职权(职守).职权不一定是法律上明文规定的,从法律制度上作综合的、实质的观察,认定行为人享有职权或者得到授权的,就是有职务权限.作为一般的职务权限,职权不一定是法律上有强制力的权力,但其滥用会使对方承担义务或不能行使权利的,也是职权.

八、渎职罪立案标准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九、渎职的种类

1、滥用职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玩忽职守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徇私舞弊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和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权力,对明知是无罪的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使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作枉法裁判;或者利用职务包庇、窝藏经济犯罪分子等,隐瞒、掩饰其犯罪事实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玩忽职守和渎职罪的区别

有四种区别如下:

1、主观上不同

玩忽职守罪的主观罪过和玩忽职守罪虽然可以由故意和过失构成,但二者是不同的。玩忽职守罪主要由故意构成,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由过失构成。玩忽职守罪主要由过失构成,少数情况下也可以由故意构成。

2、直接侵权客体不同

渎职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合法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履行职责,完成国家机关交办的任务。未经许可不履行职责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是对国家机关工作活动勤勉原则的侵犯,危害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因此,渎职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勤政性。

3、性质和具体表现不同

(1)渎职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渎职”。这种“忽视”行为主要表现在两种情况:

一是行为人不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放弃职责,擅自离岗;二是不认真履行职责,即行为人在履行职责时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和义务马虎敷衍。

(2)渎职罪的本质属性是滥用职权。这种虐待主要表现在两种情况:

一是超越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超越法定权限,非法决定无权决定的事项,擅自处理无权处理的事项;二是在其职权范围内违法行使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违反职权范围内的法定程序,鲁莽行事,滥用职权,随意处理公务。

4、犯罪行为不同。

(1)不作为不能构成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主要表现为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的不作为,如放弃职责、擅离职守、不履行职责等。但渎职罪能否由行为构成,则存在差异。笔者认为,渎职罪不同于弃职等不作为,只能以不作为的方式构成。

(2)渎职罪只能由行为构成,而渎职罪可以由作为或不作为构成,主要表现为不作为。渎职罪主要表现为超越法定职权,决定和处理无权处理的事项,或者随意非法行使处理公务的职权,也就是说,渎职罪的行为表现为行为。弃职行为应当属于失职的客观表现形式,不应当列入失职罪。

扩展资料:

渎职罪:

1、非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第四百零七条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度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的,或者违反规定擅自发放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的,造成森林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环境监察渎职罪

第四百零八条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第四百零九条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非法低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第四百一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给国家和集体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渎职罪

玩忽职守罪的量刑标准

一、概念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作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理应恪尽职守,尽心尽力,履行公职中时刻保持必要的注意,但行为人却持一种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态,对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

二、处罚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释[2007]11号】:

第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三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

(二)指使他人为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办理登记手续的;

(三)违规或者指使他人违规更改、调换车辆档案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疏于审查或者审查不严,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前两款规定的行为,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分别达到前两款规定数量、数额标准五倍以上的,或者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相关处罚情节

1、“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2、“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五、重特大案件标准

1、重大案件

致人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五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2、特大案件

致人死亡七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五人以上,或者轻伤三十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百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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