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优先权(建筑工程优先权的行使期限)
简述建筑承包工程条款优先权的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是关于建筑和承包工程款优先权的法律规定,其发生以下的法律效力:
(1) 协议折价的效力。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的以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议以建设工程折价。具体协议时,既可以将建设工程直接折价抵偿给承包人,也可折价转让给第三人。只要双方折价不损害其他第三人债权或有其他违法行为,其折价行为均受法律保护。如果在发包人外欠债务较多时,却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折价抵偿债务的,其他债权人可以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对折价抵偿行为请求撤销。
(2) 申请拍卖的效力。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就工程折价不能达成协议时,应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拍卖机构拍卖变现,申请谈扰余人既不能自己直接将工程拍卖,也不可自己委托拍卖机构拍卖。否则,对由此造成的损害应负民事赔偿责任。应从法律规定入手,从协议折价和申请拍卖两个角度分析其效力
在建工程拍卖优先受偿权
法律主观: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可以通过协商,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手段行使。在法定优先权成立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此催款通知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只有当发包人在该合同期限届满时仍未支付,承包人才能就该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手段行使。《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宽世码,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