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对工程发包与承包有哪些规定
建筑法关于建筑工程发包规定?
建筑法关于建筑工程发包规定有哪些?下面中达咨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以供参考。
1、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2、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3、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弯悔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4、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5、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埋拿正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6、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7、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法律对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法律对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有多项禁止性规定,包括不得随意改变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招投标法规、不得低价中标、不得逃避保证金等。宽旅同时,工程项目必须符合相关质量、安全等标准。
为了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禁止性规定。首先,建筑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不得随意改变合同内容,且合同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次,在招投标过程中,发包方和承包方不得违反招投标法规,如不得泄露竞标信息,不得恶意串标,不得利用权力进行不正当竞争等。此外,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作过程中也必须遵守公平诚信原则,不得以低价中标、虚假承诺等手段获取合同,不得逃避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责任。最后,工程项目必须符合相关质量、安全等标准,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违反规定,以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如何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包括严格执行招投标程序,规范合同管理,加强施工监管和检验验收等。另外,建筑工程业主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可行性研究,确保项目投资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涉及众多利益关系和法律风险,各方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合作与沟通,共同维护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培巧核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配掘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建筑法》对工程发包和承包有哪些规定?
法律主观:
承包建设工程的方式如下: 1、总承包: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或若干阶段承包; 2、独返喊立承包:发包人将建设工作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喊世高施工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承包; 3、联合承包:两郑尺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共同承包; 4、挂靠承包:以某一工程企业的名义承包。
法律客观: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建筑工程中发包与承包的规定?
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书面合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方面与“建筑法”配套的法规主要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发布)、《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2000年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建设部2003年共同发布)等。
1.工程发包管理
发包管理内容主要有:工程建设报建制度;发包单位和个人应具备的条件;发包工程勘察设计的条件;发包工程施工的条件等。
(1)工程建设报建制度
文件规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下达后,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须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使政府了解固定资产投资和工程建设情况,以便制订政策,调控建筑市场供求,这是管理建筑市场的龙头。
(2)发包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为了加强对发包方的资质管理,文件规定发包方应具备的条件是:①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个人;②有与发包的建设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③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不具备②③条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咨询单位等代理。
(3)发包工程勘察设计应具备的条件
对于发包工程勘察设计,应具备的条件是:①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已获批准;②已经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③具有工程设计需要的基础资料等。
(4)发包工程施工应具备的条件
发包工程施工应具备的条件是:①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②工程项目已列人年度建设计划;③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有关的技术资料;④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⑤建设用地的征用已经完成,拆迁已符合工程进度要求。
(5)关于工程发包的管理
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都必须发包给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或施工企业。
建设工程的发包分为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如果实行公开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在有形建筑市场(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工作中开标、评标、定标均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招标工作要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或加上设备采购均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上述任务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祥贺码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一般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指定的拍手,须征得承包单位的同意。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工作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进行其他非法活动。
2.工程承包管理
工程总承包企业、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等都必须持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或产品生产许可证、开户银行资信证明等证件,方可开展承包业务。承包方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包任务,不得无证承包或者未经批准越级、超范围承包。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没有出厂合格证或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不准在工程上使用。
承包工程施工不得非法转包,不得利用行贿、提供回扣或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对违反发包和承包方面有关法规的,均要受谨哪到相应处罚。
3.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方面的规定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合同法”中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及违约规定均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2000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发布)中规定办理。在我国境内承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统一使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标准文本。
(1)订立合同的依据
订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勘察合同,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有关单位提出委托,经双方同意即可签订;设计合同,须具有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已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方能签订;小型单项工程须具有上级机关批准的文件方能签订;如单独委托施工图设计任务,应同时具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方能签订。
(2)设计费支付
设计的收费标准由当事人依国家规定约定。在2000年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有定金担保,发包人应支付设计费的20%作为定金。但这一规定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抵触。《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设计人按合同约定提交设计成果或阶段设计文件后,发包人应及时支付约定的各阶段设计费。
(3)勘察设计合同发包人的责任
一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发包人的责任是:向承包方提供有关的基础资料,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与资料的可靠性负责;勘察设计人员进入现场作业或配合施工时,应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委托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付给勘察设计费;维护设计人的勘察成果和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不得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
(4)设计人的责任
设计人的责任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上一阶段投计的批准文件、城市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等进行设计;按合同规定的标准完成各阶段的设计任务,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质量负责;对于各设计阶段设计文件审查会提出的修改意见,设计人应负责修正和完善;设计人对所承担设计任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进行设计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的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并按合同约定参加工程验收工作。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5)违约责任
因设计质量低劣引起返工或未按期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损失,由设计人完善任务,并应视造成的损失、浪费大小、减收或免收勘察设计费。对于因设计错误而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者,设计人除免收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外,还应付与直接受损失部分勘察设计费相等的赔偿金。
由于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未按期提供勘察、设计必需的资料和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窝工或修改设计,发包人应按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或顺延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的时间。因发包人责任而造成重大返工和重作设计,应另行增费。
根据《建筑法》,请分别阐述发包和承包的禁止性规定。
【答案】:发包的禁止性规定:
(1)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2)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3)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4)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承包的禁键颂止性规定:
(1)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2)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亏模全部销亮缓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4)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筑法对工程发包与承包有哪些规定
法律主观:
承包建设工程的方式如下: 1、总承包: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或若干阶段承包; 2、独立承包:发包人将建设工作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承包; 3、联合承包: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共同承包; 4、挂靠承包:以某一工程企业的名义承包。
法律客观:
依照本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应以招标发包为基本方式。1.招标发包,是指发包方通过公告或者其他方式,发布拟建工程的有关信息,表明其将招请合格的承包商承包工程项目的意向,由各承包商按照发包方的要求提出各自的工程报价和其他承包条件,参加承揽工程任务的竞争,最后由发包方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作为该项工程的承包方,与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式。招标发包的方式将竞争机制引入了建筑工程的发包活动中,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建筑工程发包最普遍采用的方式,其优越性在本法第十六条的释义中已有详述,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对使用其贷款建设的项目,都要求采用招标方式进行工程项目的发包。当然,招标发包的方式程序比较迟烂复杂,费用也较高,发包过程所需的时间也相对较长,对某些小型建筑工程和保密工程,一般不适用招标发包的方式。按照我国目前的实际作法,招标发包又可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三种具体的招标形式。公开招标是指发包方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提供招标文件,所有符合条件的承包者均有平等机会参加投标竞争,发包方按规定的公开程序和标准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作为工程承包方的招标方式。邀请招标又称有限竞争性招标,是指由发包方不以公告方式,而是根据自己所了解的情况选择几家特定的承包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由这些被邀请的承包商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议标又称非竞争性招标,是指发包方选定两家以上的特定承包商,分别与其进行一对一的协商谈判,从中选定一家作为工程承包方的发包方式。在三种招标方式中,公开招标发包方式显然最能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但相对来说程序也最为复杂、费用也最高。此种方式适合于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的招标发包。而议标的方式缺乏充分竞争,程序也不公开,基本上属于发包方与各承包方一对一的谈判签约的方式,从严格意义上说,不具有招标发包的基本特征,不能算是一种招标发包的方式,而是直接发包的一种形式。国家计委发布的《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中,对采用议标方式进行招标发包的工程作了高旦局较为严格的限定,该规定提出,建筑工程的招标发包,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只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采用议标方式:“(一戚让)只有少数几家具备资格的投标单位可供选择的;(二)涉及专利权保护或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三)招标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不值得的”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2.本条所说的“依法招标发包”,是指依照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建筑工程的招标发包,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实行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都应实行招标发包;二是实行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具体采用何种招标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凡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都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发包;三是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招标发包程序的规定。
《建筑法》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的规定有哪些主要内容?
法律主观:
建设工程的承发包方式有:总承包、独立承包、联合承包和挂靠承包;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建筑工程承包时禁止转包,发包时可以采用公告或邀请书等方式。
法律客观: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信贺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筑法对工程发包与承包的规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洞局渣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
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应当遵守哪些约定
1、关于承包的限制
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不论是通过招标投标形式,还是直接发包形式进行,都应依法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并按发包形式确定中标和承包单位。实行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根据我国有关招标投缓磨轿标的法规规定,承发包双方都应严格执行招投标程序,通过严格审查投标方的资质才能允许其投标,投标单位要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并经过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确定中标单位。对于已中标的承包单位,发包方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并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等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违反了上述程序和规定而将工程发包给中标承包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就是对招标投标程序的否定,就是破坏国家建设游念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发包管理和监督的权力,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2、关于发包禁止性规定
(1)禁止肢解发包建筑工程。根据规定:“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2)禁止发包人非法干涉承包人的建材设备采购权。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的采购权一般由发包人行使,这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我国《建筑法》第24条予以确认。但同时强调,如果经双方协调由承包方负责材料采购的,则发包人不得干涉承包方的建材设备的采购权。
(3)禁止发包人受贿索贿。《建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扰肆事责任。
法律依据:
《建筑法》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