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解读(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解读分析)
《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办法》文件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办法两年的实施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会修订完成了《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办法》。现将有关工程总承包评标办法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根据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上海市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制定了《上海市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办法》(沪建建管〔2018〕808号,以下简称《评标办法》),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从实施的情况来看,总体平稳有序,行业各方对工程总承包的认识在逐步提高,实施工程总承包的意愿也在加强。为促进本市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效率,深入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应用和发展,2021年3月,我委出台了《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202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另行修订。
由于《试点办法》对实施工程总承包条件有所限定, 2017年至今5年来仅有112个项目纳入工程总承包试点范围,项目类型涵盖新、改、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交通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和装饰装修项目等,投资类型涵盖政府投资、国有企业投资和社会投资等主要投资方式。经分析研究,原《评标办法》需要加以修订完善,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比《试点办法》扩大了,需要调整适用范围。
二是《试点办法》对投标人的资质设定是单资质的,即只需具备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即可参加投标,中标后通过再发包的方式将其资质承揽范围外的业务再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而《管理办法》是允许联合体进行投标的,在评标方式上需要与之配套。
三是原《评标办法》有综合评估法一和综合评估法二两种评标方式,经分析、统计,使用综合评估法一的项目占95%,使用综合评估法二的项目仅占5%,两种方式使用比例偏差比较大,需要进行调整,同时对资格预审的规定也需要进行配套修改。
四是本市原来只有建筑业企业有信用评价标准,现在增加了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所以需要增设信用分评审内容。
五是考虑与工程总承包电子招投标系统开发相配套,需要修订部分条款。
六是原《评标办法》已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目前仍在沿用,需要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办法》主要内容共计10条,评标方式含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等两种,并将否决投标条款、技术标评审因素作为附件集中单列。新《评标办法》对工程总承包管理要求进行了细化和深化,保留了方案分析,并结合本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际,对部分内容作了补充和调整,主要内容如下:
(一)调整适用范围。修改评标办法适用范围,明确根据《管理办法》,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当采用本评标办法。
(二)调整评标方式。
一是调整评标方式名称:由“综合评估法一和综合评估法二”调整为“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阶段评标模式保持不变。
二是明确两种评标方式的定义: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采用合格制评审,即在信用标、技术标合格且通过商务标评审的投标人中,以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次低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综合评估法采用百分制评审,即在通过信用标、技术标和商务标评审的投标人中,取技术标得分前5名的投标人进入商务标得分计算,以信用标、技术标及商务标得分之和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次高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信用标满分5分,技术标满分30分,商务标满分65分。
三是把原来2种商务标计算方法合并为1种:即当通过商务标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数大于5人时,取技术标得分由高到低的前5人(得分并列的取报价低者,如报价也相同则同时取)进入商务标得分计算,以5人中最低投标报价作为基准价,得满分65分,每高于基准价1%的扣1分(中间按线性插入法计算),扣至基本分,基本分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且不得高于50分;当通过商务标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数小于等于5人时,则以最低投标报价作为基准价,得满分65分。每高于基准价1%的扣1分(中间按线性插入法计算),扣至基本分,基本分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且不得高于50分。
(三)增加信用标评审。根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计算机信用评价体系计分,在沪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价大于等于60分为合格,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大于等于65分为合格;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的信用评价均应大于等于合格分,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联合体投标人的信用标得分以联合体各方信用评价的算术平均值进行折算。
(四)增加资格预审条件。原来所有项目都可以采用资格预审,本次增加了采用资格预审的使用条件,同时因企业资质正值新老更替之际,修订也兼顾了新老资质标准过渡时期同时使用的情况。采用资格预审的条件设置为三种情况:一是应当由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一级(甲级)及以上资质或者由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标准甲级及以上资质承接的工程总承包项目;二是通过单位集体决策采用资格预审的非政府投资工程总承包项目;三是国家、本市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次还明确了资格预审评审方式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两种。明确了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不再使用综合评估法。
(五)增加评定分离。明确招标人可采用评定分离的方式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2-3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复核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是否能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候选人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但不得改变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第一中标候选人拒绝澄清或者投标文件澄清后被证明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依序对其他中标候选人进行复核,最终确定中标人。
(六)删除部分条款。删除招标启动、合同形式、风险担保或保险条款,因《管理办法》第五、第六、第十八、第十九条已明确。
(七)关于施行日期。本《评标办法》自2022年03月01日起在全市施行,有效期5年。
建筑工程承包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
一、建筑工程承包规则是什么建筑承包工程的规则是:承包单位只能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并且不得允许他人借用自己的名义或者自己借用他人的名义,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等等。建筑工程的承包是指通过招标投标,在竞争中获得合同,并组织实施以至全面履行合同的行为,因此建筑法结合中国实际情况,作出了若干基本规定:一是承包单位只能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并且不得允许他人借用自己的名义或者自己借用他人的名义,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二是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责任意味着共同承包的每一个承包单位,都有义务承担共同承包所应负的全部责任,在这个承包单位履行了义务之后,有权向共同承包的其他承包单位那里索取补偿。三是禁止转包。这是一项非常明确的法律规定,是针对建筑市场中由于转包带来的弊端与严重后果而采取的法律措施。建筑工程中的层层转包,造成层层盘剥,侵吞了大量的工程款项,导致了偷工减料,工程质量低劣,欺诈丛生等恶劣后果,严重地侵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建设单位的利益,以至危害人们的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所以对此必须禁止,包括直接的转包与变相的转包都不行。因此建筑法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四是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这是由于总承包单位是经过一系列程序选定的,建设单位对其给予了信任,也是由于该总承包单位自身所具有的能力才成为订立合同的乙方,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所以应当规定由其完成主体工程,这是法定的责任;如此规定,也是有利于防止转包。五是关于分包的规定。首先是总承包单位可以将部分工程分包出去,但都必经建设单位同意,同意的方式为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认可;如果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即行分包,则被视为违法分包;第二是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加重了责任的规定,他们原有的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的法律关系不变;第三是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这样有利于将分包的工作内容转向拥有专业技术和专门施工设备的分包单位,减去中间层次;第四是前面已经述及的即承包单位的资质必须与所承担的建筑工程的等级相适应。二、施工合同签订的形式施工合同签订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协商方式即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签订施工合同;二是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招标投标是国际经济交往和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近年来在我国国内经济交往中尤其是在各种工程建筑项目中逐渐采用,这主要是因为它具有科学性、效益性、公平性和安全性等优点,它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是市场经济的一种竞争机制。(一)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谁家公司施工造价低、质量好、工期短、能够保证国家建设工程任务的完成,提高投资效益,谁家公司就中标,并由中标的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所以,对于一些重大工程,适宜采取招标方式签订。(二)施工合同主体,在签订施工合同中发包人应切实注意承包人的资格。因为一项工程,事关重大,其不仅关涉到财产的损失,而且关涉到工程使用者的生命安全,合同当事人的选择在施工合同中至关重要,选择施工合同的主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是否具有从事建设施工的资格。(2)承包人的资金状况。(3)承包人的人才技术状况。(4)承包人的信誉。(5)承包人的建设施工经验。
法律客观:
《建筑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住建部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
工程总承包是国内外建设活动中多有使用的发承包方式,有利于理清工程建设中业主与承包商、勘察设计与业主、总包与分包、执法机构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各种复杂关系。比如,在工程总承包条件下,业主选定总承包商后,勘察、设计、以及采购、工程分包等环节直接由总承承包确定分包,从而业主不必再实行平行发包,避免了发包主体主次不分的混乱状态,也避免了执法机构过去在一个工程中要对多个市场主体实施监管的复杂关系。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国外经验证明,实行工程总承包减少了资源占用与管理成本。在我国,则可以从三个层面予以体现。业主方摆脱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杂乱事务,避免了人员与资金的浪费;主包方减少了变更、争议、纠纷和索赔的耗费,使资金、技术、管理各个环节衔接更加紧密;分包方的社会分工专业化程度由此得以提高。有利于优化组织结构并形成规模经济。一是能够重构工程总承包、施工承包、分包三大梯度塔式结构形态;二是可以在组织形式上实现从单一型向综合型、现代开放型的转变,最终整合成资金、技术、管理密集型的大型企业集团;三是便于扩大市场份额;四是增强了参与BOT的能力。有利于政府部门打破行业垄断,并集中力量解决建筑市场最突出的问题,也有利于实行风险保障制度。因为惟有综合实力强的大公司方易获得保证担保。有利于控制工程造价,提升招标层次。在强化设计责任的前提下,通过概念设计与价格的双重竞标,把″投资无底洞″消灭在工程发包之中。并且,由于实行整体性发包,招标成本可以大幅度降低。有利于提高全面履约能力,并确保质量和工期。实践证明,工程总承包最便于充分发挥大承包商所具有的较强技术力量、管理能力和丰富经验的优势。同时,由于各建设环节均置于总承包商的指挥下,因此各环节的综合协调余地大大增强,这对于确保质量和进度是十分有利的。有利于推动管理现代化。工程总承包模式作为协调中枢必须建立起计算机系统,使各项工作实现了电子化、信息化、自动化和规范化,提高了管理水平和效率,大力增强我国企业的国际承包竞争力。
建设部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四、申请该 行政许可事项 应具备的条件(一)建筑工程1、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2、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3、取得土地权属文件。应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一)建筑工程(含永久性建筑、临时性建筑和维修工程)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建筑物);2、与规划管理相关的施工图(一式4份及电子文件);3、具有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含电子文件);4、使用土地有关证明文件;5、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 授权委托书 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涉及消防、人防、配套、地名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项或多项审核意见)。办理程序1、窗口预审受理;2、承办部门现场踏勘,提出初审意见;3、会审审定,作出决定;4、同意的,办理档案预登记手续,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同意的,核发通知书。
法律客观: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全国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具体是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工程总承包资质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
工程总承包 需要企业有一定资信能力: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净资产 3.6亿元以上,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均在5000万元以上,银行授信额度近三年均在5亿元以上。对管理人员也有要求:企业经理、技术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和专业技术人员都要达标。科技水平进步,有代表工程业绩。
法律客观: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1.1一级资质标准
1.1.1企业资产:净资产一亿元以上
1.1.2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2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0人。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 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2020.3.1
1、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是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活动,促进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个阶段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效率而制订的。
2、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适用于住宅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3、工程总承包活动,应遵循合法、高效、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拓展资料:鉴于工程总承包模式的特殊性,业主在发包时尤其是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未批复时,业主对项目的要求、规模、标准、功能等尚未清晰确定,且在各地均推广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的情况下,发承包双方均对该种情况下固定总价的风险范围难以进行清晰的界定。
法律依据: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一、明确工程总承包的方式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简称“30号文”)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简称“93号文”)的规定,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30号文明确工程总承包方式除EPC和D-B外,还有EP、PC等方式。93号文再次明确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EPC和D-B方式,但未明确是否包含EP、PC等方式。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明确工程总承包应当同时包含设计和施工内容,应采用EPC和D-B方式,将EP、PC等非典型总承包模式排除在办法规定的工程总承包方式之外。
二、明确工程总承包的发包条件
93号文明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按照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等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实践中,部分项目未取得备案、核准文件,或未完成初步设计就开始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项目长时间无法开工或承包人投标报价基础资料不足,导致发承包双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争议。
按照《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人应在项目完成项目审批、备案或核准手续后方能进行招标,其中企业投资项目应在完成项目备案或核准手续后进行招标,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招标。
三、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招标要求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八条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分包项目除暂估价外,可直接发包。
工程总承包项目通常采用固定总价方式发包,承包人准确报价的前提条件是发包人能提供充分的报价基础资料。实践中,承包人往往以项目发生变更为由,主张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但双方因报价基础资料不完备或不准确导致对于项目是否发生变更产生争议,进而无法对合同价款是否应调整达成一致意见。为减少此类纠纷,《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应提供明确的发包人要求,需“列明项目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的明确要求”,并明确发包人应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包括“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发包人在招标时应明确项目需求并确保项目基础资料准确,以便发承包双方能准确判断项目是否发生变更。
四、对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资质条件进行调整
30号文明确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此后93号文又明确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具有工程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将工程勘察资质排除在工程总承包资质之外。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这就意味着,仅具有施工资质或设计资质的企业将无法单独承接工程总承包业务。实践中大量的工程总承包单位仅具有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实施后,该类工程总承包企业如需继续承接工程总承包业务,需与其他具有相应施工资质或设计资质的企业组成联合体,确保承包人组成的联合体同时具有设计和施工资质方能进行投标。
国家为提高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市场竞争力,一直鼓励总承包单位同时具有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为此,《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为便于后续总承包业务的开展,仅具有设计资质或施工资质的企业,应积极申请相应的施工资质或设计资质。
五、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主体的限制范围
虽然国家层面并未出台法律法规禁止前期设计、咨询服务单位(简称“前期咨询单位”)参加后续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且大部分省份出台的相关规定均允许前期咨询单位参加或附条件参加后续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门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简称“30号令”)第三十五条规定,“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即使30号令明确适用范围为项目施工,实践中发包人或主管部门仍存在以工程总承包项目包含施工内容为由,要求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招投标适用前述规定,禁止前期咨询单位参与后续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不得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政府投资项目在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情况下,前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未对企业投资项目前期咨询单位能否能参与后续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进行明确规定,根据“举重而明轻”原则,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应当更为宽松,在公开已经完成的咨询成果的情况下,前期咨询单位应该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
六、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中风险合理分摊原则
工程总承包项目通常为交钥匙工程,发包人在招标过程中,为将自身风险转嫁给承包人,常常会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要求承包人以固定价格完成合同约定的项目,并承担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一切风险或大部分风险,加重了承包人的风险,造成承包人风险过重和权利失衡,并导致发承包双方在结算过程中发生争议。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发承包双方应合理分摊风险,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包括“(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通常而言,发承包双方仅能对前述风险内容进行细化,不能将本应属于发包人的风险约定由承包人承担。顾名思义,前述发包人应承担风险事由导致的合同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责任应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有权要求工期顺延和调增合同价款。
同时,《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予调整,避免承包人进行不合理低价投标。
七、明确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仅对施工总承包的安全责任进行规定,93号文虽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安全全面负责,但未明确工程总承包企业、建设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之间安全责任具体的划分原则,导致实践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特别是设计单位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的,无法准确界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包人应对其指令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承担安全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但如果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可减轻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应承担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所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基本一致的安全责任。
八、结语
工程总承包模式为新型业务模式。长期以来,因法规政策不完善,导致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投标、合同履行等过程中存在诸多的不确定性,无法满足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要求。本次发布的《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对工程总承包单位资质条件的修改、允许前期咨询单位参与后续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等内容,将推进工程总承包更好发展,并会对今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业务开展产生深远的影响。虽然《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明确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但考虑到办法的发布单位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工程企业资质的主管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是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笔者认为,办法中关于资质条件和招投标等内容也可参考适用于其他项目。
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 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评标办法和标准;
(三)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四)发包人要求,列明项目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的明确要求;
(五)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包括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
(六)投标文件格式;
(七)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对于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推荐使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十二条 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设计、施工业绩申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确定投标人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项目特点,由建设单位代表、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的专家,以及从事设计、施工、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
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第十六条 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第三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勘察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等项目管理单位,赋予相应权利,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管理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第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管理控制。
第二十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三)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合同对工期全面负责,对项目总进度和各阶段的进度进行控制管理,确保工程按期竣工。
第二十五条 工程保修书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保修期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之间保修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保修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设计、施工等环节管理,确保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第二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设计、施工活动中有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法律法规对设计、施工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相同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