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程结算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2020年福建省如何推进工程造价改革?
2020年,福建省深入推进工程造价改革,具体的措施和举措包括以下十方面。
1、2020年,福建全省工程造价管理围绕建筑业重点,落实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政策,出台古建筑修缮工程计价规定。
2、根据福建全省房屋安全排查、房屋加固和危房改造需求,出台房屋建筑加固工程预算定额。
3、着力推行工程总承包,规范工程总承包计价和招标文件编制,制定工程总承包模拟清单计价与计量规则。
4、贯彻落实国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意见,从源头减少工程价款纠纷,有效破解工程款拖欠,缩短竣工结算时间,制定施工过程结算试行办法。
5、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袜核措施费计价规则。
6、支持地方重点项目建设,指导福州市造价站编制轨道交通工程、市政管网维护等侍镇区域性补充定额,指导厦门市造价站编制厦门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土建工程)。
7、依据建筑市场人工费上涨情势,指导福州、厦门、泉州、三明、宁德等5个设区市调整人工费指数。有力发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党建共建作用,加强疫情期间的工程造价监测,实时反映市场价格行情,根据疫情期间复工复产要求和建筑市场劳务工人紧缺引起的人工费上涨,指导福州、厦门、莆田、龙岩等4个设区市发布疫情期间人工费指数及计价措施,助力疫情防控、复工复产。
8、新增312条新材料数据标准。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造价数据库建设,指导各地编制发布典型工程造价指标。持续扩大建筑市场常用材料价格信息发布范围,为建设各方主体工程项目建告谈掘设提供服务,发布建筑市场材料价格信息10.6万条,超年初计划10%以上。
9、推动“四新”技术、满足投资管控和市场计价需求,进一步加强造价咨询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对650家造价咨询企业实施信用综合评价。
10、开展造价咨询行业行风专项整治,全省各地共抽查298家造价咨询企业,对其中116家企业予以通报批评,纳入信用扣分。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各地共随机抽检388份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对部分造价咨询企业(包括分支机构)管理情况、执从业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福建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一、什么是土地增值税清算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二、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第二条《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第三条《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清漏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第四条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第二章前期管理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第七条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项目开发期间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积极关注,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督促纳税人根据清算要求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第八条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有条件的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可结合发票管理规定,对纳税人实施项目专用票据管理措施。第三章清算受理第九条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第十条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三、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包括什么(一)房枯正颤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六)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没败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法律客观:
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的清算资料(一)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参考表样见附件,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三)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四)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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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建设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建设厅关于颁发〈福建省建设工程综合单价计价办法〉
的通知》的通知
漳建工[2004]7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建设厅关于颁发〈福建省建设工程综合单价计价办法〉的通知》(闽建法[2004]3号)转发给你们,请予以执行。
附件:闽建法[2004]3号
漳州市建设局
二○○四年二月十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颁发《福建省建设工程综合单价计价办法》的通知
闽建法〔2004〕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深化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改革,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行为,我厅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福建省建设工程综合单价计价办法》(详见附件),现予颁发,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建设工程综合单价计价暂行办法》(闽建法[2002]38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综合单价计价办法
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福建省建设厅
附件
福建省建设工程综合单价计价办法
第一条 为了深化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改革,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行为,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采用综合单价法编制施工图预算、标底价、投标报价、合同价和工程结算的陆世升,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和抗震加固等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按综合单价法计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或定额计价。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项目划分及其有关规定计价。本办法所称定额计价是指按照省建设厅颁发的预算定额项目划分及其有关规定计价。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计算程序见附表1;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和其他项目费均以综合单价计算,其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计算程序见附表2。综合单价应当考虑市场风险因素,风险费用应包括在综合单价各组成中。
第五条 人工费,按人工消耗量乘以人工单价计算。人工预算单价由省建设厅不定期发布。
第六条 材料费,按材料消耗量乘以材料单价计算。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省建设厅的有关规定编制和发布材料市场价格信息。
第七条 施工机械使用费,按照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乘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计算。施工机械台班预算单价由省建设厅定期发布。
第八条 企业管理费,按照省建设厅颁发的费用定额所规定的工程类别、取费基数乘以企业管理费费率计算。
第九条 利润,按照省建设厅颁发的费用定额的有关规定,以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之和为基数乘以利润率计算。
第十条 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构成工程实体的费用,按照分部分项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计算。
第十一条 措施项目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措施项目费的内容和计算方法按照省建设厅颁发的费用定额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二条 其他项目费,包括发包人部分和承包人部分,发包人部分包括预留金、材料购置费等,承包人部分包括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等,有发生时计算。
第十三条 规费返洞,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等。规费按照省建设厅颁发的费用定额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四条 税金,包括按规定必须计入工程造价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税金按照不含税工程造价乘以工程所在地的税率计算。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中涉及工程造价的内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编制。
第十六条 施工图预算和招标标底,不论是工程量清单计价还是定额计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工程造价计算程早老序和省建设厅颁发的消耗量定额、取费标准、人工预算单价和施工机械台班预算单价以及材料市场价格信息计算。
第十七条 投标报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工程造价计算程序,依据企业定额或参照省建设厅发布的消耗量定额、取费标准、人工预算单价和施工机械台班预算单价以及材料市场价格信息由企业自主确定。投标报价中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规费和税金等应当按照省建设厅颁发的费用定额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八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时,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及相应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办法,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施工合同采用固定价格时,风险承包范围、材料市场价格变动时合同双方承担或受益的范围,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结算,按照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省建设厅已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表1 建设工程造价计算程序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计算办法
1 分部分项工程费 Σ(分部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
2 措施项目费 Σ(各项措施项目费)
3 其他项目费 Σ(各项其他项目费)
4 规费 Σ(各项规费)
5 税金 (1+2+3+4)×税率
6 总造价 1+2+3+4+5
附表2 综合单价计算程序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计算办法
1 人工费 Σ(人工消耗量×人工单价)
2 材料费 Σ(材料消耗量×材料单价)
3 施工机械使用费 Σ(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台班单价)
4 企业管理费 规定的取费基数×企业管理费费率
5 利润 (1+2+3+4)×利润率
6 综合单价 1+2+3+4+5
福建省重点及大中型建设项目基建材料采购与供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省重点及大中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基建材料采购与供应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加强廉政建设,确保建设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材料,是指建设项目需要的钢材、水泥等大宗物资。第三条 建设项目基建材料无论是由项目法人采购,还是按照施工合同由施工单位采购,均应通过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议标)方式择优选择有资格的材料供应单位。
有资格的材料供应单位指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生产厂家和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物资流通企业。
需要基建材料配套承包供应的建设项目,可以择优选择具备基建物资配套承包供应资格的企业供货。第四条 有资格承担建设项目基建材料直接供应的生产厂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并在投标时出具相应证明:
(一)中型规模以上的生产厂家;
(二)按规定要求必须具备的生产许可证;
(三)产品质量稳定,经国家批准认证机构认证;
(四)企业信誉良好。第五条 有资格承担建设项目基建材料供应的物资流通企业(包括配套承包供应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福建省重点及大中型建设基础上基建材料供应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一)经营基建材料供应业务三年以上;
(二)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前三年平均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配套承包销售单位应具备:注册资本700万元以上,前三年平均销售额1亿元以上);
(三)材料供应货源稳定,与大中型生产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供货关系;
(四)有一支精通产品质量管理的队伍,从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配套承包销售单位应不少于20人);
(五)有一定规模的仓储设施和配送能力;
(六)商业信誉良好。
具备以上条件的物资流通企业可向省建委提出申请,经省建委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技术监督局、省物资行业管理办公室、省建材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共同审查后,由省建委颁发“资格证书”。第六条 “资格证书”采取动态管理办法。凡取得资格证书的物资流通企业,由省建委、省工商局、省技术监督局、省物资行业管理办公室、省建材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每年审定一次(审定办法另行制定)。第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物资流通企业,持“资格证书”方可参加建设项目基建材料投标、议标。中标的物资流通企业,必须向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生产厂家采购符合质量要求的基建材料,否则,收货单位可以拒收。第八条 基建材料招投标工作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基建材料由项目法人采购的,招标工作由项目法人主持;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的,招标工作由施工单位主持。
主持招标的单位在招标前要制定招标方案,并报送省建委备案。招标方案应包括招标内容、要求、投标、开标和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评标标准、评标工作小组数肢人员组成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等。
采取议标方式的,至少要有三个材料供应单位参加。
招标单位在招标前要认真查验投标单位资格。
所在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等单位要对招标、评标活动进行监督。第九条 建设项目基建材料供应要发挥国有物资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并积极推广使用散装水泥、新型建筑材料。在招议标评标中,同等条件下国有物资企业及散装水泥供应量高的材料供应单位应优悔毕掘先中标。第十条 不论通过何种方式选择材料供应单位,在确定材料供应单位后,双方均应签订材料供应合同,合同条文应参照国家规范文本,主要内容应包括:材料名称、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技术标准、质量要求;交货期限、方式、地点及验收办法;价款支付与结算办法,违约责任,等等。第十一条 材料供应单位要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要依照《福建省商品质量报验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报验。努力做好供应服务工作,确保供货质量;要严格履行供应合同,做到碧核跟踪供货,搞好售前、售中、售后服务工作。第十二条 严格材料验收制度。收货单位在收货时,要认真检查报验手续、查验产品出厂合格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材质单。对质量有疑义的材料要及时送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施工单位对进场的材料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复验。对经复验有质量问题的,应在技术监督部门及有关部门监督下进行处理,不得以任何借口转移和销售,以杜绝伪劣产品用在工程上。
福建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说明和计算规则?
《福建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101-2017)(以下简称本定额),依据《国家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15版)、《福建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版)、《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计量规范,并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编制。
本定额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含中级、一般装饰装修)。
本定额是福建省完成规定计量单位房屋建筑与装饰分项工程所消皮需的材料消耗量、人工费、机具使用费的标准;本定额是编制和确定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施工合同价、工程结算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其他投资性质工程计价的参考;是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的基础。
本定额是按照正常施工条件、常用的施工方法和工艺、合理施工工期、合格工程进行编制的。招投标人(发承包人)在考虑工程承发包价格时应当结并桥樱合项目实际的施工条件、施工方法、施工工期、工程规模、具体定额差异性等因素。小型建筑工程、零星改造工程、零星装饰工程、高级装饰装修工程、翻修项目,如使用本定额进行计价,应当在签订工程绝丛承发包合同价时充分考虑定额与市场实际的差异性。
本定额是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并参考了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他资料。
本定额除另有说明外,均已包括材料、半成品、成品从现场集中堆放地点、工地仓库或现场加工地
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场内水平运输费,以及周转性材料在同一城区内的场外运输费,实际场内水平运距差异性不调整。本定额已包括檐高3.6m以内的材料垂直运输费用,檐高3.6m以上的材料垂直运输费用按第十七章垂直运输工程计算。
本定额人工费按基价编制,定额人工费包括了企业应支付给工人的社保费用;本定额的施工机具使
用费中,大中型机械按台班消耗量编制,小型机械按机械费或其他机械费编制。本定额人工费基价和机械费基价反映着编制期水平,今后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本定额的人工费、施工机具使用费除设计图纸或各章定额另有说明外一般不因现场实际施工做法、施工机械型号或规格不同而调整。
本定额的材料消耗量:
1.材料消耗量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并计算了相应的施工场内运输及施工操作损耗。
2.混凝土、砂浆的养护均按自然养护考虑。
3.周转性材料按周转摊销消耗量编制,租赁性材料按租赁用量和时间编制。
4.用量少、占材料费比重小的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以“元”表示。
5.施工工具用具性消耗材料,未列出定额消耗量,在企业管理费中的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中考虑。
6.本定额取定的混凝土、砂浆等半成品与设计不同时,按《福建省建设工程混凝土、砂浆等半成品配合比》(2017版)调整。
7.本定额使用的砂浆均按现场搅拌水泥砂浆编制。若实际采用干混砂浆的,则定额中每m3水泥砂浆扣减人工费56.79元,同时将定额中的灰浆搅拌机200L调整为干混罐式搅拌机,台班含量不变。
本定额是按建筑物檐高100m以内编制的。当建筑物檐高超过100m时,相应定额按以下规定计算超高施工降效费。同一建筑物檐高不同时,可以按建筑高度垂直区分的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区分不同高度分别计算;难以按建筑高度垂直区分的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按地面以上建筑面积加权平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