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纠纷(工程结算纠纷处理办法)
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在办理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产生的经济纠纷应如何解决?
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在办理工困山程价款结算过程中产生的经济纠纷,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升尺厅:
(1)双方协商确定;
(2)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
(3)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吵隐民法院起诉。
对产生纠纷的结算款额,在有关方面裁决或判决以前,开户银行不办理结算手续。
工程完工没有结算单可以起诉吗
法律主观:
工程结算单可以当欠款起诉。工程结算纠纷属于债务纠纷,当事人因欠款纠纷提起诉讼的需要注意原告要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同时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等。
法律宽世码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慎哪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返兆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筑施工中易出现的结算纠纷及防范对策?
下面是中达咨询给大家带来关于建筑施工中易出现的结算纠纷及防范对策,以供参考。
在建筑施工合同管理中,较之于质量、安全等纠纷而言,最易出现而又最难解决的是结算纠纷。实践中,许多结算纠纷常常旷日持久,最终受损的是施工方。有鉴于此,本文立足于施工中常使用的合同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论述施工中易于出现的结算纠纷并讨论相应的防范对策,以使施工企业能加强合同管理。
一、变更与索赔问题
实践中,建设方不喜欢索赔二字,施工方一般也不提什么索赔。久之,施工方要么缺乏索赔意识,要么将索赔置换成为工程变更。
但是,变更与索赔是两回事。变更(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导致的是合同价款的调整,即,变更始终是在合同价款之内,它可能导致原合同价款增高,也可能导致其降低。而索赔则不完全是这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索赔的定义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按该定义,再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1.4款看,索赔(费用索赔)是指在合同价款之外提出的经济补偿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1.2款规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实践中,很少有施工方严格地履行该款,届最后发生结算争议时,该款可能对施工方的结算要求形成致命影响。
其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变更的规定是有缺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年版)的中国翻版,后者对变更涉及合同价款减少时应由建设方通知施工方有相应的规定,但前者没有。这种程序公正的不对称好像一方面是出于我国工程施工的实际,因为在我国,变更一般都涉及合同价款的增加,另一方面,似乎更是出于合同文本的制定者对施工方不自觉的行业倾斜(第29.1款已规定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减少由建设方承担)。但是,如果结算纠纷已经肇起,则施工方因第31.2款的限制可能会导致一些(或全部)变更不能使合同价款有所增加,而建设方因无此款的限制,则随时可要求因变更导致的已增加了的合同价款减少到原合同价款的水平。这显然于施工方不利。
实践中,施工方虽可能未严格履行第31.2款,但在其进度报表中,肯定是罗列了变更工程价款的了。但是,这种罗列是否就是31.2款的报告,肯定会有所非议,另外,总会有一些变更会落在进度报表提交之日的14天以前,这些变更按31.2款的规定,会被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当变键迅更工程的量较大时,施工方与建设方一般会瞎凳对变更达成补充协议,如果补充协议没有确定变更具体的价款,则争议仍将存在,即,该补充协议可能只是约定了确定变更工程价款的方法,改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1.1款,而非第31.2款。
以上所论,是施工方在合同管理中务须注意的。施工方(尤其是小型施工队伍)应改变那种“我做了,就该拿钱”的简单意识,加强合同管理的意识,严格地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起变更和索赔。施工方如果认为这些严格的程序不太切合施工实际,则应在签约时在专用条款中加以改变。
二、合同价格对结算的影响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严格适用于磨亮旅单价合同(工程量单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23条的规定,可适用于: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其实,无论是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还是成本加酬金合同,都是可以以工程量单价为基础的。固定价格合同即可固定单价;可调价格合同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3.3款看,即建设方承担的风险多一些,因而单价可调整的因素多一些;成本加酬金合同也面临调整的问题,因而也涉及工程量单价。建设部2003年推出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也是可与这三种合同调和的。
但是,在实践中,将固定价格合同理解为固定总价合同的不鲜见。再加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合同价款定义为:“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最基本的意思就是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价款。因此,届工程量增加较大,追加合同款较多时,建设方会很难接受一个固定总价合同被如此剧烈突破的事实,于是,工程后期的中间结算和最终结算就不太容易顺利进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合同价格的定义基本上是对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年版)的照搬,该定义有其局限,所以在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版)中,将合同价格定义为“指第14.1款规定确定的价格,包括按照合同所做的调整。”即,合同价格不是事先能确定的,需随工程的进展经一套完整的程序确定。其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协议书中的合同价格的临时性是有充分意识的,与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年版)关于合同文件解释的顺序不同的是,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1款的规定,专用条款中的另有约定的效力高于协议书。因此,如果专用条款已约定了确定合同价格的方法,协议书中的合同价格就只能是临时的。
但是,协议书中的临时价格经常是建设方与施工方发生纠纷的契机。因为一般而言,协议书中的临时价格会偏低。——这之中的原因,可能有建设方为了规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合同鉴定时多收费用的考虑,也可能有规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9.1款规定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减少由建设方承担的考虑等。因此,施工方应善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1款的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对于中间结算,因实践中建设方不按约支付工程款是经常的事,施工方还应注意利息的问题。如果双方未对利息做约定,届纠纷发生时利息往往按最高人民的法院的规定解决。早期最高法院将利息等同于违约金,后来终有所区别。在即将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已确定该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该解释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6.3款的规定是不一致的(后者约定的是贷款利息),而实践中第26.3款的履行有困难,因此,施工方宜于签订合同时在专用条款中对利息问题作出约定。
三、最终结算与优先受偿权
实践中,如果建设方认为结算价格太高,那么,即便法院的判决已经确定了最终价格,也会存在着执行难的问题。因此,施工方宜将优先受偿权与结算问题一并考虑。
施工方行使优先受偿权有两种方式: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提起,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3.4款约定提起。但这里应注意两点。
1、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提起的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六个月的时间太短,很容易被建设方以各种措施(比如延长竣工验收时间)消化掉。
2、按即将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承包方作出放弃依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享有的优先权的承诺有效”,因此,施工方来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3.4款的优先受偿权很可能被解释为对其来自《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优先受偿权的放弃。
有鉴于此,施工方有必要认真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竣工结算的规定。但是,实践中经常存在施工方未能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3.1款规定的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的情形,这可能是出自施工方自身的管理问题,也可能是因为建设方拒绝接受竣工结算报告所致。在此情况下,施工方来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3.4款的优先受偿权将受到影响,因为建设方可以主张施工方本该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已超过了总的期限(28天+56天)。
应当说明的是,结算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即能否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应来自当事人的确认。对此,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有明文规定:“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而施工方来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3.4款的优先受偿权亦应以具备法律效力的结算文件为前提,否则,施工方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请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只能提起起诉或仲裁。
在此,施工方务须注意,当事人对结算文件的确认,可以依据:
1、法律规定的规则,即《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发包方在收到对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或者依据:
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确认规则,在此即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3.2款的规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计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第33.3款的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计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如依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确认规则,施工方还须注意,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建设方如对结算文件有异议,可与施工方在约定期限内或28天内协商,协商不成,则应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28天内完成造价鉴定。该时间是很容易突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3.4款规定的56天的优先受偿权的期限的,因此,施工方如拟同意协商,则应当注意同时协商将优先受偿权的期限顺延。
以上所述结算中易引起的纠纷,实是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注意、在合同管理中应该竭力避免的。惟有如此,施工方才可避免自己应得利益的损失。
什么是工程结算?工程结算有争议怎么办?
工程结算又分为工程定期结算、工程阶段结算、工程年终结算、工程竣工结算。由于其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因此在结算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争议。那么工程结算有争议怎么办?下文将给出一些建议!
什么是工程结算
工程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向建设单位(业主)办理工程价清算的经济文件。工旅运程建设周期长,耗用资金数大,为使建筑安装企业在施工中耗用的资金及时得到补偿,需要对工程量向建设单位(业主)办理工程价清算的经济文件。工程建设周期长,耗用资金数大,为使建筑安装企业在施工中耗用的资金及时得到补偿,需要对工程价款进行中间结算(进度款结算)、年终结算,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进行竣工结算。 在会计科目设置中,工程结算,为建造承包商专用的会计科目。 工程结算是工程项目承包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工程结算有争议怎么办
在解决工程结算出现的纠纷时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尊重合意”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原则。在工程配镇穗造价结算中,应当基于以上两个原则,解决不同的结算争议。结合司法解释和相关审判实践,一般的处理规则如下:
1、双方已结算认定造价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
2、双方如约定以第三方的审价结果为准的,一方对第三方审定的价格有异议的,不应当支持,除非证明第三方在审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双方如委托第三方培卜审价但未就审价结果的效力作出约定的,可由双方对审价结果进行质证确定。
3、双方约定了结算标准和依据的,法院应当按照该标准和依据组织双方结算或委托造价鉴定。
4、双方未对结算问题作出约定的,事后又未达成关于结算的补充协议的,可由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
5、对于发包方故意拖延,不在约定的期限内结算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以承包方的送审价为准,并且,欠款自法定的时间开始计算利息。
工程结算纠纷如何处理解决纠纷的四个办法
1、首先看一下工程合同内容
2、如果是固定单价合同
3、如果甲乙双方因某些原因不能达成一致
4、如果其中一方对中介机构的结算结果仍有异议
1.首先看一下工程合同内容,看签订的合尘春同是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如果是固定总价合同,则一般应按原签订的合同价格执行。
2.如果是固定单价合同,双方应本着平等、公正的原则,结合现场已完工的成果,对照合同、图纸、招投标文件等,采用双方任可的工程量计算方法、综合单价等,重薯手新计算工程量。拿出结算的充分依据。
3.如果甲乙双方因某些原因不能数兄嫌达成一致,可以聘请双方任可的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进行结算。
4.如果其中一方对中介机构的结算结果仍有异议,可以根据合同订立时的约定,请求仲裁或提交人民法院。
如何处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争议
法律主观:
解除建设工程合同后处理工程价款的方法是: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的按照合同约定价款或者按照实际结算,价款差额不予支付;施返兆工完毕验收不合格但经修复合格的按照上述办法结算,经修复验收不合格不予支付;尚未施工完毕合同解除的应当停止施工,视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是否合格依据上述办法结算。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慎哪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宽世码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村民和村委就工程款结算事宜
如果村民和村委就工程款结算事宜发生纠纷,可以考虑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来解决:
1. 自行协商解决:村民和村委可以面对面交流,就工程款结算的细节、金额等问题进行充分协商,以期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双方能够自行解决纠纷,可以签订书面协议并加盖公章确认。
2. 村民委员会调解:如果村民和村委无法自行协商解决,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进行调解。村民委员会可以安排专业调解人员,协助双扰尺方就工程款结算纠纷进行调解,以指李缺期达成和解。
3. 上级政府部门申请仲唯辩裁:如果村民和村委无法通过自行协商或调解解决纠纷,可以向上级政府部门申请仲裁。政府部门可以安排专业仲裁人员,对工程款结算纠纷进行仲裁,并作出公正、客观的裁决。
4. 提起诉讼:如果无法通过上述方式解决纠纷,村民和村委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
无论采取哪种方式解决纠纷,都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工程结算单的诉讼时效
法律主观:
工程结算纠纷自对方应付 工程款 之日起两年内不主张,即超过 诉讼时效 ,但是在此期间只要持续主张,就可以中断诉讼时效。同时此纠纷也适用关于 诉讼时效中断 、中止的规定。 根据以上讲解, 判令工程结算纠纷适用 的诉讼时效和《 合同法 》所规定的相同,也就是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计算,但是根据具体情况其中的时间计算会有所不同,但是基本都是两年。而当发乱察包方拖欠工程价款的时候,当事人应在 诉讼时效期间 内及时起诉起诉得按时效,正义永不迟到。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 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衡蔽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咐陪州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工程结算有争议找哪个部门
法律主观:
工程结算争议解决稿庆途径:工程不结算可以找劳动局、仲裁委或司法部门,如公安局、人民法院等。在项目法人出资方出资到位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只应将项目法人作为被告。法律规定,受害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客观: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一)双方协商确定;(二)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三)向有关仲裁机构历圆申请仲裁或向人民肢敬塌法院起诉。
工程结算出错法律处理
一、工程款结算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1、工程款结算纠纷处理方式如下: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话,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可以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协商处理。
2、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二、工程款纠纷有哪些
1、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违约纠纷
这种违约纠纷的特点是,工程款是可以确定的,故这种纠纷法律比较简单。这类纠纷形成的主岁配要原因发包方没有任何正当理由违约拖欠,主要表现为的发包方无力支付工程款;发包方有支付能力无故拖欠工程款。
2、关于总包、分包问题引起的工程款纠纷
这种纠纷法律关系较为复杂。这种御中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方分包在程序上有瑕疵,发包方事后不予承认分包合同的合法性,从而引起的纠纷。
3、竣工结算报告争议引发的工程款纠纷
这种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未取得递交结算文件的证据,发包方不予答复且事后不承认收到;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发包方不予答复;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发包方不予认可而引发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4、建筑材料品质之争引起的工程款纠纷
这种表现纠纷主要表现为:建设工程招投标时对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品质有所要求或承诺,但由于建筑材料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有时使得承包方转而采用合同外的其他建材,引起结算纠纷。
5、质保金纠纷
该类纠纷主要表现为建设工程竣工后出现维修事项,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履行了维修义务但无法直接取得证据,发包方事后不予承认维修事实以承包方未尽保修义务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引发了纠纷。
6、合同瑕疵引发的工程乎拆指款纠纷
合同瑕疵引发的工程款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合同无效纠纷。
7、包含工期延误的工程款纠纷
这类纠纷较为复杂。纠纷主要表现为发包方未能提供合格的施工进场条件、中途擅改设计、未按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建设工程材料不能及时供应从而造成停工、窝工、恶劣天气等原因承包方要求顺延工期未经有效确认,工程竣工后在结算方面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承担工期延误责任,往往使案件变得较为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