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可以继承吗(房屋居住权可以继承吗)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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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从房屋所有权中脱离出来后,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享有居住权的人死亡后,并顷带不产生遗留居住权这种财产作为遗产继承的可能,一、永久居住权 怎么办依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的所有人可以设立用益物权的,而居住权是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设立居住权可以签订协议,签订房屋永久居住权协议的当事人有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协议是自愿签订的,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居住权可以继承吗一

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不可以继承。居住权人死亡,当事人可以根据意思自由约定居住权期限,如果没有约定,居住权一般至居住权人死亡时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当事人应纳埋当及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将登记于不动产登记簿的居住权信息注销。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居住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从房屋所有权中脱离出来后,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享有居住权的人死亡后,并顷带不产生遗留居住权这种财产作为遗产继承的可能。只有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例如公房的使用权,大都基于私房拆迁和历史原因形成的政策性住房,使得它具有了独立性的财产性质,可以出租、转让、拆迁时获得补偿,某些情况下可以被继承。但是,一般房屋的居住权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

法雀茄芦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居住权可以继承吗二

法律分析:居住权不可以继承。居住权兄数是房屋所有人为特定身份关系的亲属而设,具有人身专此樱属性。由于这种人身性的限制,所以居住权只能适用于自然人,且不能够自由转让、继承,一旦权利人死亡,居住权便消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羡扒首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居住权可以继承吗三

房屋的居住权是不能转让或者继承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永久居住权 怎么办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的所有人可以设立用益物权的,而居住权是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设立居住权可以签订协议,签订房屋永久居住权协议的当事人有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协议是自愿签订的,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居住权的性质有哪些吗

第一、居住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权制度,属于物权,是一种他物权。由于居住权人可以对房屋直接行使其权利,但房屋所有人并无为之有积极作为的义务,故居住权属于物权。同时,又由于居住权只有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设定,因而居住权又属于他物权。

第二、居住权的主体范围限定为特定的自然人。因为罗马法设立该制度的初衷就是:随着“无夫权婚姻和奴隶的解放日多,每遇家长亡故,那些没有继承权又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就成了问题。因此,丈夫和家主就把一部分家产的使用权、收益权等遗赠给妻或被解放的奴隶,使他们生有所靠,老有所养。”故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如合伙团体)不携帆神可以成为居住权主体,其主体范围具有有限性。

第三、居住权的客体为他人的所有的建筑的全部或一部分,还包括其他附着物。如中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就明确规定:居住权的客体为他人的住房以及其附着物。故在自己的房屋上不能设立居住权。

第四、居住权是因居住而对房屋进行使用的权利,也就是为特定的自然人的生活用房的需要而设定的权利。居住权人只能把所取得的房屋用于生活需要,对房屋的使用只能限于为居住的目的,而不能挪作他用,比如用作商业房等。但也有学者认为当双方当事人有约定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居住权人可以将少量的房屋予以出租以获取收益。

第五、居住权具有时间性,期限一般具有为长期性、终身性。这点也是居住权的一项重要特征。居住权的期限可由当事人在合同或遗嘱中确定或约定,如果没有对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则应推定居住权的期限为居住权人的终身。这是因为居住权是用来供没有房屋的人居住的,所以权利人对房屋的居住权如果没有约定的话,应当理解为与其生命共始终。

第六、居住权一般具有无偿性,居住权人无需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对价,所以被称为“恩惠行为”。这也是由居住权的性质、本质而决定了其应当是一种无须支付对价的无偿行为,即使居住权人在其居住期间可能需要支付给所有人一定的费用,但它必然要低于租金,否则也就无设立之必要。

第七、居住权具有不可转让性。在罗马法中,“人役权是不能让与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则可以转让,如转让某年对某土地的收获权。就人役权的性质而言,它不能与权利人相分离,故权利人死亡,其权利即行消灭。”目前,轿敏在中国,对居住权中是否包含租赁权,学者们意见还有纷争。

三、居住权有哪些法律特征吗

第一、居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据而占有房屋的公民。

第二、居住权的客体只限于辩亏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可以继承吗四

居住权可以转让和继承,是不正确的。

居住权不可以转让和继承。

《民法典》第369条中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据此,居住权人不得将自身享有的居住权转让给第三人,或通过遗嘱对其进行处分。

居住权人转让、遗嘱处分居住权的,处分行为无效。

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

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特殊性,即居住权人对于权利客体即住宅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不享有收益的权利,不能以此进行出租等营利活动。

居住权的设立: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两种居住权的设立方式,即第367条规定的采用订立合同的方式设立居住权,以及第371条规定的以订立遗嘱的方式设立居住权。

1、以合同方式设立

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是最为常见的居住权设立方式。依据《民法典》第367条的规定,居住权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属于要式合同。

书面合同有利于当事人谨慎订立合同,保留意思表示证据,有利于减少和解决纠纷。

设定居住权的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特别是居住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住宅的位置,约定清楚设定居住权的住宅地址、门牌号码、面积等事项,是居住权的标的能都确定;

(3)居住的条件和要求,明确约定取得居住权的条件、行使居住权的要求是什么;

(4)居住权期限,即从何时起至何时止;

(5)解决争议的方法,即发生争议后,通过何种程序解决纠纷。

2、以遗嘱方式设立

《民法典》第371条规定了以订立遗嘱的方式设立居住权猛雀。遗嘱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住宅所有权人可以在生前订立遗嘱,通过相应的意思表示,为居住权人设立居住权。

居住权的登记: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当事人订立合同设立居住权,但未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的,居住权不发生物权效力。

但居住权合同本身的效力不受登记与否的影响,居住权人有权依据居住权合同要求住宅所有权人履行合同义务,并配合居住权人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

当事人在《民法典》实施前设立居住权的,由于不动产登记机构尚未开展居住权登记业务,如居住权未登记,不宜认为居住权未设立,但居住权不能取得对第三人的对抗效力。

居住权人应当及时补办居住权登记,以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

居住权人的权利:

1、占有、使用住宅的权利

居住权是权利人为满足生活居住需要而占有、使用相应住宅的权利,因此,占有、使用住宅的权利是居住权的基本权利内容。

居住权人对其权利范围内的住宅部分,其占有、使用具有排他性,不受所有权人和第三人的干涉。

居住权人对住宅的有权占有、使用受到妨害或可能受到妨害时,得主张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物上请求权。

2、排除第三人对住宅的权利主张

居住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因此第三人即使基于有效的权源,也不得向居住权人主张权利,要求其解除对住宅的占有。

住宅所有权人如果将住宅进行了转让、抵押、出租等行为,权利受让人仍受住宅上的居住权权利制约,不得妨害居住权人的居住利益。

3、对房屋进行修缮、添附的权利

居住权对住宅中的有权部分享有排他性权利,因此只要不超出生活居住的用途限制,且不影响所有权人对住宅其他部分的使用,居住权人有权为核知罩保障居住条件对房屋进行修缮,或为提高生活质量对房屋进行装修等添附行为,不受房改闹屋所有权人的制约。

但基于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居住权消灭后,居住权人也不得基于修缮、添附的支出向所有权人要求补偿。

居住权人的义务:

1、不得将住宅用于生活居住以外的用途

居住权的权利内容仅限于基于生活居住需要而对房屋的占有、使用,因此居住权人不得将住宅用作其他用途。居住权人如果将住宅用作商业经营等其他用途,房屋所有权人得向居住权人追究违约责任,乃至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第563条的规定解除居住权合同,收回住宅的权利。

2、按照合同约定的居住条件和要求使用住宅

房屋所有权人如果与居住权人约定了使用住宅的相应条件或要求,只要这些条件或要求没有从根本上影响居住权人的居住利益,居住权人就应当遵守相关约定,负有不从事相应行为的义务,否则房屋所有权人得追究居住权人的违约责任。

3、妥善使用和维护住宅

居住权人作为住宅的占有人,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住宅,不故意损坏住宅,并对住宅履行必要的看护、修缮义务,以保障住宅的居住功能处于正常、良好的状态。居住权人对住宅的使用和维护,应当达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如果住宅出现严重损坏或面临危险,居住权人负有及时通知房屋所有权人的义务。

4、不得将居住权进行转让、继承、抵押

《民法典》第369条中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据此,居住权人不得将自身享有的居住权转让给第三人,或通过遗嘱对其进行处分。

居住权人转让、遗嘱处分居住权的,处分行为无效。

同理,对于抵押行为,由于实现抵押权最终也会涉及居住权的转让,因此居住权人也不得将居住权进行抵押。

5、不得对住宅进行出租,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369条中规定:“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该规定,居住权人原则上不得出租其享有居住权的住宅,但如果房屋所有权人与居住权人达成合意,允许后者出租房屋,则居住权人可以将该住宅出租。

6、按照约定支付居住权的对价

居住权的设立以无偿为原则,但当事人可以为居住权约定对价。

如果居住权合同中包含了对价内容,那么居住权人就负有依据合同支付相应对价的义务。

居住权的消灭: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居住权可以继承吗五

居住圆携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不可以继承。居住权人死亡,当事人可以根据意思自由约定居住权期限,如果没有约定,居住权一般至居住权人死亡时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将登记于不动产登记簿的居住权信息注销。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蠢腔备记。具体如下:

1、房子70年产权,届满自动续期

2、婚前父母帮买房,属于个人财产

3、小区共有部分收益,归业主享有,对黑物业说拜拜!顺便说带毁一点,业主有权换物业。

4、侄子侄女可继承叔伯遗产

5、房子不解除抵押,可直接过户,在抵押中的房子可以带着抵押权卖,抵押权对房产的交易不影响,同时卖房子不需要取得抵押权人(这里主要指银行)同意,但是产权人卖房子时必须告知抵押权人。

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住宅的位置;

3、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4、居住权期限;

5、解决争议的方法。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可以继承吗六

居住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从渊源看,居住权最早产生于罗马婚姻家庭关系中,而且与财产继承制度紧密相关,最初是作为生活保障的制度设计而存在的。那么居住权可以继承吗?为您详细介绍。

一、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居住权是不能继承的。

房屋“居住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从房屋所有权中脱离出来后,具有很强的人身性,即“居住权”只能依附于特定的人,伴随具有“居住权”人的终生,随着“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也随之消亡。即“居住权”的人死亡后,并不产生遗留“居住权”这种财产作为遗产继承的可能。

二、瞎册现实生活中,如何解决“居住权”的问题。

1、公房的居住权,继承是不可能的,但可以变更承租人,如果同住人居住条件困难,单位一般会允许同掘粗住人继续居磨散宏住的。关于这一块,有些城市规定,原来的同住人,原则上可以继续居住。(这个城市管理的地方规定,并无法律依据)

2、再婚夫妻,再婚丈夫死亡后,再婚妻子与继子女争家产的纠纷,时有发生。特别是老年妇女,她们的“居住权”往往得不到保障:不是亲娘,继子女一般会撵她们走;而原丈夫的家,因再婚后离开太久,恐怕未必给她们留有住处。再婚丈夫死亡后,哪里才是她们的家,哪里才是她们的托身之所?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她们已经与再婚丈夫居住了多年的房屋,法律并没有规定她们享有“居住权”或使用权。

因此,有一个提醒:再婚时,妻子应该注意保护自己的利益,在再婚丈夫去世前跟子女达成一致协议,确保居住权,最好能去公证一下,以尽量保持此协议的最高效力。

一般情况下,房屋的居住权是可以继承的。但是现在有些特殊的房屋居住权有特定的限制条件,比如公租房、带有单位福利性质的住房、干休所的一些房屋,都有一些限制继承的条件,如果是这样的房屋,就不能继承,也就不能由子女继续居住。

居住权可以继承吗七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一、房屋有居住权可以继承吗?

《民法典》第三扰宽百六十九条中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设立居住权比租房子更长久是因为居住权的设立,双方可以对居住多久自由约定,可以是二十年、三十年甚至是五十年,而租房子在法律上最长只允许签订二十年的租赁合同;另一方面,设立居住权比租房子更稳定,因为在面对第三人侵权时,享有居住权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什么人对房屋有居住权?

依法合规对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的人对房屋有居住权。

另外,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缓伏亮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三、居住权需要登记吗?

居住权是需要登记的,在民法典中第十四章居住权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厅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可以继承吗八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居住权是不可以不得转让、继承的。

法律依据:

《中颤衫华人民共和茄穗腔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族裂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居住权可以继承吗九

居住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是不能继承的。

居住权是房屋所有人为特定身份关系的亲属而设,具有人身专属性返敏。由于这种人身性的限制,所以罗马法中的居住权只能适用于自然人,且不能够自由转让、继承,一旦权利人死亡,居住权便消失。故居住权是一种有期限的权利,其最长期限为权利人的终生。

扩展资料:

居住权的性质

第一、居住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权制度,属于物权,是一种他物权。由于居住权人可以对房屋直接行使其权利,但房屋所有人并无为之有积极作为的义务,故居住权属于物权。同时,又由于居住权只有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设定,因而居住权又属于他物权。

第二、居住权的主体范围限定为特定的自然人。因为罗马法设立该制度的初衷就是:随着“无夫权婚姻和奴隶的解放日多,每遇家长亡故,那些没有继承权又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就成了问题。

因此,丈夫和家主就把一部分家产的使用权、收益权等遗赠给妻或被解放的奴隶,使他们生有所靠,老有所养。”故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如合伙团体)不可以成为居住权主体,其主体范围具皮简有有限性。

第三、居住权的客体为他人的所有的建筑的全部或一部分,还包括其他附着物。如中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就明确规定:居住权的客体为他人的住房以及其附着物。故在自己的房屋上不能设立居住权。

第四、居住权是因居住而对房屋进行使用的权利,也就是为特定的自然人的生活用房的需要而设定的权利。居住权人只能把所取得的房屋用于生活需要,对房屋的使用只能限于为居住的目的,而不能挪作他用,比如用作商业房等。

但也有学者认为当双方当事人有约定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居住权人可以将少量的房屋予以出租以获取收益。

第五、居住权具有时间性,期限一般具有为长期性、终身性。这点也是居住权的一项重要特征。居住权的期限可由当事人在合同或遗嘱中确定或约定,如果没有对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则应推定居住权的期限为居住权人的终身。

这是因为居住权是用来供没有房屋的人居住的,所以权利人对房屋的居住权如果没有约定的话,应当理解为与其生命共始终。

第六、居住权一般具有无偿性,居住权人无需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对价,所以被燃世裤称为“恩惠行为”。

这也是由居住权的性质、本质而决定了其应当是一种无须支付对价的无偿行为,即使居住权人在其居住期间可能需要支付给所有人一定的费用,但它必然要低于租金,否则也就无设立之必要。

第七、居住权具有不可转让性。在罗马法中,“人役权是不能让与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则可以转让,如转让某年对某土地的收获权。就人役权的性质而言,它不能与权利人相分离,故权利人死亡,其权利即行消灭。”目前,在中国,对居住权中是否包含租赁权,学者们意见还有纷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居住权

居住权可以继承吗十

法律主观:

房屋居住权是房屋所有人举尺针对某一人而设立的用益物权,所以房屋的居住权一般是不能继承的。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居住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从房屋所有权中脱离出来后,具有很强的人身性,即“居住权”只能依附于特定的人,伴随具有“居住权”人的终生,随着“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也随之消亡。即“居住权”的人死亡后,并不产生遗留“居住权”这种财产作为遗产继承的可能。,(1)权益无法保障。仅仅只有使用权的房子也是可以进行交易的,但是交易过程存在很大的风险,购房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购买者只能享受到房屋居住使用上的权益,一但遇到房屋拆迁、回收,将面临房财两空的_境,无法得到法律上的保障,房产证是个人拥有房产的凭证。,(2)户口问题。购房者购买只有使用权的房子是不能办理入户的,因此也就无法解决购房者的户口问题。对方如果不迁移户口或采取种种方式拖延为了拿到全额房款,即使购房者已经入住进去激答闷了,但是由于目前的户主不同意,购房者也无法将户口迁移进来。,(3)必须全款买房。由于没有产权,这类房屋不能到银行进行贷款,购买这类房屋必须全款付清,购买压力可能会比较大。,(1)居住权主体对象是自然人。只要房产产权人,对此人做了居住权登记,就可以拥有居住权。但是,居住权只能是自然人,企业、团体都不能是居住权的主体。,(2)居住权消灭有3种明弯情况,约定时间到期、居住权人自动放弃或去世。双方有约定时间,就按照约定时间执行,到期居住权结束。如果未约定时间,就是终身,直到居住权人去世,权益才会终止。居住权人自动放弃,也可以终止居住权。,(3)居住权不能转让、不能继承。居住权不具有延续性和收益性,居住权人只能自己住,或在房屋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出租。居住权人也不能把自己的居住权继承、转让给其他人。,房屋的居住权虽然也是居住权人法定享有对房屋的权利,但是不能继承给下一代。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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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3 15:47

居住权可以继承吗(房屋居住权可以继承吗)

居住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从房屋所有权中脱离出来后,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享有居住权的人死亡后,并顷带不产生遗留居住权这种财产作为遗产继承的可能,一、永久居住权 怎么办依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的所有人可以设立用益物权的,而居住权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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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屋国家是有统一的赔偿规定吗

拆迁房屋国家没有统一的赔偿规定。国家征收拆迁个人或组织所有的房屋时,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而不是赔偿,各地的具体补偿标准因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不同而不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 ...
2023-11-30 15:56

房屋租赁合同提前解约算违约么(房屋租赁合同解约书)

因此,承租人要承担提前退租的违约责任,赔偿由于违约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除非房东有《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条款,才可以解除合同,提前退房,否则就需要承担押金赔偿的后果,除非房东有《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条款,才可以解除合同,提前退房,否则就需要承担押 ...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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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评估标准要怎么确定

房屋拆迁评估标准的确定: 1、按照房屋的实际评估时间点计算其重置价值; 2、按预估的预期收益确定; 3、参照类似拆迁房屋的市场价值; 4、按照预估土地开发后扣除相应税费后确定; 5、按照实际区位确定价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 ...
2023-11-30 16:04

债权一般是否可以继承

债权能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法律主观:债权可以作为遗产继承,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的时候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债权人死亡的,其债权可以由继承人继承,所以该债务并不会消灭,债务人还是需要按时偿还债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依法 ...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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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家人遗产由谁继承

僧人出家前的财产可以给予俗家亲属,比如出家前的房产、汽车,社保、存款等,可以给予俗家亲属。但出家后获得的任何财物都属于寺院。佛教规定,出家之后,僧人的一切财产,都归寺院所有。僧人接受供养,钱财要上交寺院。得到寺院允许才可以保管钱财 ...
2023-11-27 14:59

拆迁租赁房屋的安置方法有哪些

如拆迁租赁房屋时,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方式补偿的,房屋所有权人可将部分费用补偿给使用权人让其自行安置,如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置换方式补偿的,其可将产权置换房屋出租给使用权人以达成安置的目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 ...
2024-01-03 15:55

设立居住权的房屋能否出租给他人?(设立居住权的房屋能否出租给他人)

二法律主观:一、 设立居住权的房屋可以出明弯租吗居住权就是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根据合同的约定在他人所有的住宅上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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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婿有没有法定继承权

女婿一般情形下没有法定继承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则享有继承权,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 ...
2024-01-03 15:39

房屋装修延期违约金要怎么算(房屋装修超期违约金怎么算)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 ...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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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居住权可以继承吗

终身居住权不可以继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 ...
2023-11-07 15:13

丧葬费继承的法律规定

丧葬费继承的法律规定是丧葬费不能继承,因为丧葬费不是遗产,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丧葬费是受害人的亲属对死亡的受害人进行安葬所产生的丧葬费用的支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 ...
2024-01-03 15:55

房产继承分割诉讼费怎么计算(房产继承份额确定后如何分割)

遗产继承案件诉讼费收取标准遗产继承案件诉讼费收取标准是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一般就会按五十元来进行收取,而对于标的额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就会按百分之二点五来进行收取,而对于在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就会按百分之二来进行收取,3.标的 ...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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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的房屋要交哪些税

离婚财产分割的房屋不需要交税。如果夫妻在离异分割住房时,需要通过办理析产手续的方式将房子过户给一方当事人,那么当事人只要缴纳办理析产过户的手续费即可,没有任何的税费需要缴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 ...
2023-12-08 15:28

继承房屋过户手续的办理流程(农村房屋继承过户手续的办理流程)

法律客观:《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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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安置房屋有哪些标准

农村拆迁安置房屋的,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补偿包括: 1、房屋补偿费,一般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一般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进行补偿;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工作。 ...
2023-12-14 16:17

哪些房屋质量问题可以赔偿呀(房屋质量问题赔偿明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 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根据《最高 ...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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