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金融小知识:对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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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
是机会也是坑
对赌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
简单来讲就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投融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
对赌协议实际上是一种财务工具,是对企业估值的调整,是带有附加条件的价值评估方式。通过条款的设计,对赌协议可以有效保护投资人利益,同时也可以激励融资方好好做企业,提升目标企业的效益,以完成对赌协议。
举个例子:
小明在是一家火锅店老板,近几年生意不错打算开分店,可是资金不够。于是他发了朋友圈表示要融资20万,希望有人出钱投资他再开一家火锅店,到时候利润按投资比例分红。
朋友圈发了好多天也没人找他投资,最后朋友小雷实在看不下去了,联系他表示可以投资20万,但有个条件,就是必须在新店开业满一年时营业额达到50万,否则就要小明按银行同期利率上浮20%,回购股份。如果达到50万,那就按正常比例分红。
听完小明有点懵,明明是一起投资,为啥人家要稳赚不赔呢?
但眼下又没其他人愿意投资小明,不得已,只好接受小雷的投资,并签下了能够保证小雷利益的协议。而这个协议就是对赌协议。
对赌协议指什么
根据我们国家的具体法律规定而言,对赌协议是指收购的一方(或者是出资方),与出让方,双方在达成并购(或者融资)协议时,对于未来的一些不确定性因素的约定,如果出现某种因素,融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没有出现某些因素,投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对赌协议本质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赌协议是什么呢
对赌协议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双方通过一份契约达成一项协议,约定胜者将获得一定数额的奖励,而输者则需要向胜者支付同等金额的惩罚。这种形式的协议通常被用于各种竞技比赛、游戏或其他由双方对决或竞争的场合。对赌协议可以促进竞争、增强参与者的动机和兴趣,但也需要注意协议中的条款是否合法合规。
对赌协议需要明确双方参与人员、协议的条款、奖励与惩罚的数额等细节问题。此外,法律问题也是需要注意的一点。在某些地区,对赌可能被视为非法,因此如果要达成对赌协议,必须确保它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此外,对赌协议必须以双方的共同意愿为前提,不能违背公平、合理、诚信和诚实的原则。
对赌协议无论在个人或商业领域中都有广泛应用。例如,一些公司可能会与员工达成协议,以鼓励他们在工作中更加努力,或是在竞争激烈的行业中加强团队之间的竞争。此外,在各种体育比赛中也经常可以看到对赌协议的应用,例如赌球或赌马场等。但是,对赌协议也需要警惕潜在的风险,例如参与者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能够承担赌约的风险等,需要谨慎对待。
简单解释对赌协议?
我们都知道,“赌博”这个行为,我国法律是禁止的,而“对赌”这个词听上去和“赌博”有些类似,但实际上二者是有着千差万别的,虽然对赌也有着很高的风险性,但目前法律并没有禁止“对赌”行为,影视圈中就存在着很多这种对赌行为,近日炒得比较火热的就是某知名导演对赌失败,列为被执行人的案例。
下面我就介绍一下案件的始末:
2015年,知名导演高某与皮某、某影视文化发展公司共同签订了《增资扩股协议》,高某实为此影视发展公司的股东,协议约定,皮某以3000万元认缴影视公司增资,对应股权比例为8.57%,但导演高某要确保某影视文化发展公司在第二年能够完成上市的目标。协议还约定,如果未能在协议限定的期间内上市,则皮某有权要求高某按照10%年化利率收购皮某所持有的影视公司的全部股权,同时还规定了相应的违约金条款。最终高某与影视文化发展公司并没有完成上市目标。
暂且抛开这个案例,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关于“对赌协议”的相关法律知识。
什么是对赌呢?先举个例子来说明,你有一个炸鸡店,你还想再开一家炸鸡店,但是资金不够,买不起第二家店面,这时有人出资10万块钱买下店面,让你开第二个炸鸡店,约定年年分红20%,如果达不到20%的分红目标,你的第一家炸鸡店也要归出资人所有,这种情形其实就是一种对赌。
关于对赌协议的概念,《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有明确的定义,其规定,实践中俗称的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
也就是说,对赌其实就是投资方和融资方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达成的一个类似“赌约”的协议,签订这种对赌协议,一方面有利于激励融资方尽快达到协议约定的目标,一方面有利于保护投资方的利益,有着激励和保护的双重作用。
在司法实践当中,订立对赌协议的主体不外乎以下几种形式,一种是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赌,一种是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
对于对赌协议的效力问题,目前来说并没有针对性的立法或司法解释作为参考依据,只有《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于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对赌协议的履行规定了一些处理规则,这也成为审理对赌案件的裁判规则,让我们来看一下:
一、由于对赌协议通常发生在投资人与公司之间,属于公司法的规范范围,同时对赌协议又属于一种合同的关系,要受合同法的约束,故在审理“对赌协议”纠纷案件时,既要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还要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二、对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这种形式,如无其他无效事由,认定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这种形式的对赌协议审判原则相对简单,原则上都是有效的,除非存在其他法定的无效事由。
三、对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这种模式,《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规定,与公司对赌应当认定为有效,但能否判决强制履行,则要根据《公司法》中关于股份回购或者盈利分配等强制性规定,综合的进行个案的考虑与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分析到这里,我们回过头来看一下知名导演高某的案例,高某实为影视公司的股东,握有影视公司的股份,皮某与高某之间的对赌协议明显属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股东对赌这种形式,除了存在法定无效事由外,原则上都是有效的,也就是说皮某、高某要按照协议规定的内容去履行,遗憾的是,最终高某对赌失败了,没有达到协议规定的让公司上市的目标,那么就应该按照对赌协议内容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按照签订的协议,高某需要将皮某投资的钱予以归还,并且支付违约金,以及年化10%的利息。
对赌其实就像一场人生博弈,对于投资方来说要评估投资对象的发展潜力,发展预期等等,否则一旦所投资的主体失利且没有其余财产可供执行,投资方的利益也得不到有效保护,而对于融资方来说,就要更加小心谨慎的评估自己能力,把各种可能性都考虑清楚后,再决定要不要真正的“赌一把”。
什么是对赌协议?
对赌协议是,投资方与况而进行的一种约定。在约定的条件出现时,融资方可以行使一种约定的权利;在约定的条件不出现,投资方就可以行使一种约定的权利。
1、对赌协议,最初被翻译为“对赌协议”,或因符合国有文化很形象,一直“估值调整机制”却更能体现其本质含义,所以我们日常听到的对赌协议,所涉及问题其实和赌博无关。
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通过条款的设计,对赌协议可以有效保护投资人利益。在国外投行对国内企业的投资中,对赌协议已经应用。
2、对赌协议就是收购方(包括投资方)与出让方(包括融资方,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所以,对赌协议实际形式。
3、对赌协议是投资分,是投资方衡量企业价值的计算方式和确保机制。对赌协议产生的根源在于企业未来盈利能力的不确定性,目的是为了尽可能地实现投资交易的合理和公平。它既是投资方利益的保护伞,又对融资方起着一定的激励作用。
4、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辩棚宽是一种财务,是带有附加条件的价值评估方式。通过条款的设计,对赌协议可以有效保护投资人利益,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和枝对赌协议在我度设置,也没有被经常采用中,对赌协议已经被广泛采纳。因此,对赌协议的合法性还有待商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