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权和留置权区别是什么如何正确的区分质押权和留置权
留置和质押的区别
法律主观:
区别: 1.留置是一种法定的担保方式,留置权的成立,不依赖于当事人的合意,而是直接源于法律规定。质押的成立,就须当事人达成合意,质押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 2.留置权和质押权的 法律关系的客体 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法律客观: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留置和质押的区别
法律分析:留置和质押的区别: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只限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行纪合同),质权一般是由当事人约定的;留置权有两个法律关系(合同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质押权只有一个法律关系(债权债务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质押权和留置权的区别
留置权与质押权的区别如下:
1、成立的条件不同;
2、占有的条件不同;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
4、权利的实现不同;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留置权与质押权是很多人都容易混淆的内容。留置权与质押权都是属于民法中担保物权的两种类型。正确的区分留置权与质权是有重要的法律意义的,也可能避免很多的关于担保物权方面的纠纷。
留置,指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留置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和实现债权的权利。
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为债权未受清偿前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这种占有、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只限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行纪合同,所以,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质权一般是由当事人约定的。
留置权人占有、扣留动产,是基于债务人不如期履行约定义务,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留置权的实现,须留置权人给债务人规定一定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此期限内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不为清偿时,留置权人方可处置该留置物,实现债权,质权的实现,是当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质权人通知出质人后,即可处置质物,实现债权,无须给出质人规定清偿债务的期限。
留置物被他人占有时,不能依据留置权请求返还原物,而只能依据占有权请求返还原物,质物被他人占有时,质权人可依质权请求返还质物。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留置和质押的区别
留置和质押的区别:
1、成立的条件不同。质押以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质押在设定时转移占有,而留置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押的标的物包括动产和财产权利,而留置的标的仅为动产;
4、消灭不同。质押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则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
纪委留置的具体条件有:
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2、被调查人可能逃跑、自杀的;
3、被调查人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被调查人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综上所述,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只限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行纪合同),质权是由当事人约定的,质押权只有一个法律关系(债权债务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留置权和质押权的区别 留置权和质押权的不同点是什么
留置权和质押权在形成条件、履行对象、实现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留置权是债权人基于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而对债务对象执行的法定担保权。质押权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对第三方担保人基于权利和义务合同提前约定的担保债权。以上是留置权和质押权的区别。
留置权与质押权的具体区别
1、形成条件不同:质押权以债权债务双方的意思为前提,留置权只要法定程序就形成;
2.不同的履行对象:质押权的履行对象可以是动产或财产权,而留置权的履行对象只能是动产;
3、权利实现不同:质押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未按时履行到期债务,达到合同约定的情形债权人即可主张实现。留置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未按时履行到期债务,且情形符合留置的法定条件时,债权人才可主张实现。
留置和质押的区别
1、所属财产不同:
依法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有: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可用于质押的财产有:动产质押,指不动产以外的物,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设备等。权利质押的标的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如不动产的收益权)。
可用于留置的财产,指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2、概念不同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移转某项财产的占有权,并由后者掌握该项财产,以作为前者履行某种支付金钱或履约责任的担保。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3、特点不同
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的特点:抵押财产不移转占有,设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动产质押的特点:债务人或第三人(质押人)须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提供动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动产的所有人,动产质权的行使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质押包括: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
留置权为债权未受清偿前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这种占有、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只限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行纪合同),所以,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质权一般是由当事人约定的。
质押权与留置权的区别有什么法律效力哪个优先
质押权与留置权的区别: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法律效力方面:留置权的效力优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留置权和质押权的区别
摘要:留置权和质押权是担保法中的重要权利,它们的区别在于留置权是把债权人拥有的财产留置在债务人手中,质押权则是把债权人拥有的财产质押给债务人,以担保债权人的债权。本文详细介绍了留置权和质押权的区别,包括它们的定义、权利形式、效力范围、出质和取回方式以及终止方式等。
正文:
1、定义: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将拥有的财产留置在债务人手中,以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质押权是指债权人将拥有的财产质押给债务人,以担保债权人的债权。
2、权利形式:留置权是一种实物担保,债权人可以把债务人拥有的实物财产留置在债务人手中,以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质押权是一种权利担保,债权人可以把债务人拥有的权利质押给债务人,以担保债权人的债权。
3、效力范围:留置权的效力范围仅限于债务人拥有的实物财产,不能担保债务人未来可能获得的财产;质押权的效力范围更广,可以担保债务人未来可能获得的财产。
4、出质和取回方式:留置权的出质方式是把债务人拥有的实物财产留置在债务人手中,取回方式是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归还留置的财产;质押权的出质方式是把债务人拥有的权利质押给债务人,取回方式是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放弃质押的权利。
5、终止方式:留置权的终止方式是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归还留置的财产;质押权的终止方式是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放弃质押的权利,或者债权人可以自行取回质押的权利。
6、其他:留置权比质押权更简单,但是也存在一些风险,比如财产的毁损、灭失等;质押权的优势在于可以担保债务人未来可能获得的财产,但是取回质押的权利也比较复杂。
综上所述,留置权和质押权都是担保法中的重要权利,它们在定义、权利形式、效力范围、出质和取回方式以及终止方式等方面都有着明显的区别。债权人在选择担保方式时,应该根据自身需求,合理选择适当的担保方式,以确保自身的债权得到有效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