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区别
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区别
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区别在于性质、含义以及法的定义不同。 债务人是向他人借钱或其他义务未履行的人债权人是被他人借款或为了实现自己的权利而有权要求他人履行某种义务的人。
一、债权人的五个法律要件
1、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
2、债务人应当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且应当是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3、债务人疏于行使自己的权利。 也就是说,债务人即使过期也必须不行使自己的权利。
4、债务人疏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致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无法实现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得超过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二、债务人的定义
债务人有履行其合同债务的义务,包括单独债务人、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割债务人、担保债务人。 但是,债务人是否要求行为能力,取决于履行行为的性质。 展示行为为事实行为的,只要是不要求债务人具有行为能力的法律行为,就需要具有行为能力。 此外,履行债务需要债务人通过转移产权进行的,债务人应当享有对该财产的处分权。 此外,债务人可以使用履行补助人行债务。 如果给付是法律行为,可以委托代理人。 因此,履行债务人和债务人的代理人也可以纳入债务人的范畴。
债权是民法上的权利,债务是民法上的义务。 与物权不同,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从会计意义上看,债权是指公司将来取钱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利息收入和补助金的报告等。 从会计意义上看,债务是指由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由公司或个人承担,通过会计预计经济利益流向公司或个人的当前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对和预收款项目等。
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区别
它们的概念不同、权利义务不同:
1、概念不同:债权人是指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而债务人是指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2、权利义务不同: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合同法》从公平原则出发,赋予了债务人诸多权利,如同时履行抗辩权。
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区别
债权人和债务人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区分:
1、两者的定义不同,债权人指的是银行或金融机构借贷人和供应商。他们或者给予了公司贷款,或为公司提供了存货物资和设备;而债权人则是指债之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2、两者的权利不同,债权人的权利有:代位权、转让权和撤销诉权;
而债务人的权利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以及债权无效抗辩权。
3、两者行使的义务不相同,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有义务按照合同所约定的条件向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同时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其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民法总则》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 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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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区别
一些人由于借钱或其他原因,会发生债务关系。在债务关系中,有债权人和债务人,他们都有各自的权利和责任。但是又有所不同。那么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区别是什么呢?下面的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区别
债务人是欠钱的一方,债权人是借出钱的一方。
一、债权人
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如果债权人由于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
债权人还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为第三人的权利,其后果由债务人承担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有碍于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享有的请求撤销这一行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国家。
二、债权人的权利:
(一)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针对近年来我国严重存在的三角债以及债务人逃债废债现象而确立的新的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二)债权人免除债务,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从这条规定看,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免除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但合同法也并不排除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免除协议,免除债务人的义务。
(三)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及债权的行为,得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74条、75条明确确立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亦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三、债务人
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
四、债务人的合法权利
《合同法》从公平原则出发,赋予了债务人诸多权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后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后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债务人和债权人区别
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区别:
1、概念不同:债权人主要是指预付款者,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债务人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
2、法定义务不同:债务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债权人有义务接受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3、抗辩权享有不同:债务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债权人不享有抗辩权。
4、撤销权享有不同:债权人享有撤销权,债务人不享有撤销权。
债务人主要享有的权利:
1、有起诉、反驳诉讼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2、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3、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4、有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有权通过辩论反驳对方的主张和论证自己的主张;
5、有选择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
6、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的权利。
综上所述,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区别是债权人是放债出去,借钱给债务人的人,而债务人就是欠别人钱,也就是欠债的人,所以对于其中的债权的权是权利,债务的务是义务,两者之间存在相互的关系。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如果债权人由于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债权人还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与债务人有什么区别?
债权是一种民法上的权利,而债务则是一种民法上的义务。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款告等。从会计意义看,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或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有时也指所欠的债。两者的区别如下:1、债权债务是不可以单独存在的。钱是债权人的,他借给债务人。2 、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且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3、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通则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灭失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4、 债权债务中的物权行为客观存在,它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只要承认债权与物权的划分,就必然要承认债权行为之外还有物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