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是否必须要书面的(担保合同必须书面吗)
担保合同为什么要书面
法律主观:
一般情况下,担保需要签订书面担保合同。 但在司法实践中,担保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仍可能产生担保效力,一般是指在主合同中包含担保条款,或在合同落款处有担保人签字等,或其他担保人认可的书面方式。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合同必须书面
法律主观:
在一般情况下,担保需要签订书面的 保证合同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担保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仍然可能产生担保的效力,一般是指在主合同中包含担保条款,或者合同的落款处有 担保人 的签字纳印等等,或者其他的担保人认可的书面方式。 《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八条 一般保证的保 证人 在主 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后,向 债权人 提供 债务人 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 诉讼 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 诉讼时效中断 的规定。
担保合同需要书面吗
法律主观:
担保合同是必须要书面的。签订担保合同时押担保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抵押担保需按规定进行抵押登记,不办理抵押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同时当事人不得事前有绝押的约定。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四百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 债务人 履行 债务 的期限; (三) 抵押 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担保必须是书面的吗
法律主观:
担保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必须是书面合同。例如,签订抵押合同,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没有书面担保书的担保有效吗?
法律主观:
担保书是指 担保人 为了替被担保人进行担保而写下的协议书,担保书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担保书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应。担保书的内容该当是当事民气田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制或威胁或利诱、诱骗等。没有违背相干法令划定。担保书的内容必需合乎法令的划定,不能违背法令或行政礼貌的榨取性划定,不然也许导致担保书无效。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保证合同一定要书面吗
法律主观:
一、 保证合同 需要书面吗
保证 合同 为从合同。主合同有效成立或将要成立,保证合同才发生效力。故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但保证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为要式合同,但在实践中要注意下列问题:
(一)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二)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三)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 债权债务 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若主合同没有关于保证的约定条款,但保证人在 “保证人”落款处盖章签字的,也可视为是作出保证的书面表示。
二、保证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一)主从合同的形式
所谓主合同,是指独立存在,并为保证合同担保履行的合同,而起担保作用的保证合同就是从合同。
主从合同的形式就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单独的保证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这是建立保证法律关系的典型形式。
(二)主从条款的形式
就是保证人与债权人并不专门订立一个单独的保证合同,而是由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三方共同订立一个合同,在这个合同中,写上一个保证条款,注明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义务和责任。
(三)保证人单方出具担保书的形式
即保证人向债权人出具书面担保书,表示愿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承担保证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债权人接受担保书并且没有提出异议,则保证法律关系成立 ;如果债权人不接受,则保证法律关系不成立。
(四)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盖章的形式。
三、民法典债权人是否要告知担保人
债权人要不要告知担保人,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
(一)如果债务人逾期履行债务,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的,就要告知担保人。
(二)如果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告知债务人和担保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保担保必须书面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三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在当代的社会,我们国家物权方面的规定是在《民法典》当中的,如果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话,是包括一般担保还有连带担保的,最主要指的就是责任承担的具体方式不同的,提供担保必须要慎重。,(一)目的特殊:,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主债债务的履行,使得债权人对于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它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我国民法典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二)对象特殊:,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抵押物可以为不动产,质权、留置权则为动产),否则就无从由其价值中优先受清偿。这里的特定,应解释为在担保物权的实行之时是特定的。所以,于将来实行之时为特定的标的物上设定担保物权仍然有效,如以流动仓库中的货物为质权标的物。,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三)内容特殊:,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所不同的是,一般物权以对标的物实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为目的;而担保物权则以标的物的价值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以就标的物取得一定的价值为内容。,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四)性质特殊:,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所谓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以主债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例如,抵押权人就债权的处分必须及于抵押权,抵押权人不得将抵押权让与他人而自己保留债权;也不得将债权让与他人而自己保留抵押权;更不得将债权与抵押权分别让与两人。,(一)“借新还旧”中抵押担保责任的承担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比照保证担保。,(二)受让方通过行使涤除权涤除转让标的物上的抵押权负担的,转让行为有效。,(三)转让抵押物合同中约定由抵押人先行解除抵押,应认定该合同有效。,(四)相关法律关于未经通知抵押权人而导致物权转让行为无效的规定,其效力不应及于物权变动行为的原因行为。,(五)区分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的重要标志是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六)对于保证方式的认定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并采取合同条款解释的方法进行。,(七)在担保债务已经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情形下,不再适用有关保证期间的规定。
法律客观:
根据《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保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吗
法律分析:保证人与债务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因此,保证合同的订立必须是书面形式的。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保证合同中,只有保证人承担债务,债权人不负对待给付义务,故为单务合同。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保证债务,债权人对此不提供相应对价,故为无偿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