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追究违约责任有怎样的期限限制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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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时间内离职需要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在普通的经济合同中比较常见,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劳动合同期限违约劳动合同有效期内违约规定是需要支付违约金,比如说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还没有届满之前,就无故的辞退劳动者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甚至是经济赔偿金的,同样的劳动者也是需要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劳动合同期限违约

劳动合同有效期内违约规定是需要支付违约金,比如说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还没有届满之前,就无故的辞退劳动者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甚至是经济赔偿金的,同样的劳动者也是需要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一、劳动合同有效期内违约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时间内离职需要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在普通的经济合同中比较常见,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在实务中有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约定高额的违约金,其中最常见的是对劳动合同的期限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了避免劳动者经常辞职给单位带来利益上的影响,所以约。

二、劳动合同期限内怎样辞职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一方面赋予了职工绝对的辞职权,另一方面又赋予了用人单位一定的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职员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劳动合同有效期届满之前,就向单位提出离职请求的,此时一般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是支付违约金。若是此类劳动合同期间内离职,但是单位没有经济损失的,只要经过单位负责人的同意,离职的职员也可以不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的签订主要是为了约束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内,是不允许随意的存在违约的行为的,否则是需要对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比如说承担相关的违约金的支付责任等等。

违约解除合同期限规定

法律主观:

一、违约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 预期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 损害赔偿范围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解除合同与违约责任可不可以并存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解除合同与违约责任是可以并存的,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解除合同后要支付违约金的,就是属于解除合同和违约责任并存的情形。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三、违约责任与解除合同的约定

双方约定:如开发商交付房屋时,所交付的房屋达不到合同或补充协议的约定,购房人有权拒收房屋。并约定开发商因其违约行为所应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比例。同时,也可约定开发商限期更正或修复,如在规定的时间内达不到约定的标准,购房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同时约定合同解除后的处理办法,包括开发商应支付给购房人的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额计算的方法。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解除合同与违约责任是可以并存的,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解除合同后要支付违约金的,就是属于解除合同和违约责任并存的情形。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诉讼有期限吗

法律分析: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诉讼有期限、期限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特殊情况可以申请适当延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我国法律对民事诉讼违约合同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主观:

民事诉讼离不开证据,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而举证时限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诉讼中是否承担不利裁判风险的一个分界。 一般认为,举证时限制度,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效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这个定义揭示了举证时限的两层含义:其一是限定的期间,其二是法律后果,包括逾期不举证时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的不利后果和另一方当事人相应获得的有利后果。我们认为,第一层含义是形式上的,第二层含义为实质上的,只有以法律后果为支撑,限定期间才不致落空。 我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前,《 民事诉讼法 》关于举证时限的规定处于虚无状态,只有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完成举证”。因此,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我国民诉法对当事人举证采取“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当事人在法庭审理的各个阶段均可提出新的证据。这造成了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利用民诉法的漏洞,庭前不提供证据,在庭审中搞突然袭击,或一审时不提供证据,在二审或再审中提出证据,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这种情况,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地干扰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既给法院造成人力、物力和精力的浪费,也给对方当事人增加了负担。更为严重的是使法院的裁判一直处于不稳定状态,是妨碍法院审判效率提高的重要原因,亦不利于规范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和提高当事人的举证意识。本文作者将对举证时限做一理论上的探讨,并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提出自己的几点看法。 一、民事诉讼证据举证时限的理论基础 对于举证时限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是体现举证时限制度的价值追求和考虑的深层依据。作者试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讨论: (一)程序安定理论。所谓程序安定,是指民事诉讼的运作应依法定的时间先后和空间结构展开并作出终局决定,从而使诉讼保持有条不紊的稳定状态。程序运作的安定必须贯穿于整个 诉讼过程中 。庭审是诉讼的中心环节,而证据是庭审的核心,当事人的讼争须围绕证据而展开,法官的裁判也须依据证据作出。如果证据的提出没有时限规定,它可以一审、二审和再审中随时提出,也可以被任意地推倒重来,那么,法院的终局裁决就具有了明显的不确定性,双方当事人最终的权利义务就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在诉讼中忽视程序安定而追求实体真实的做法,往往是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观念在作祟。举证时限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限定举证的有效期间,尽量减少或杜绝程序的回复和重新启动,保证程序的有序性和稳定性,避免随时提出证据带来的程序动荡。随时提出证据的一种典型情形就是有蓄谋的"突然袭击"。这种突袭策略不但违背平等对抗原则,而且造成讼争焦点不明,程序动荡不定,既判软弱无力,严重影响了裁判的权威性。程序的安定性,作为诉讼的基本价值,应当成为诉讼过程的价值取向之一,受到法院的重视,有时甚至要牺牲其它的便利。 (二)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不举证而逾期提出了新证据,有时可能是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提出新证据,但更可能是当事人出于恶意,故意不提出证据而把它当作“秘密武器”,期待出奇制胜。法律不能约束纯粹的道德,但可以通过约束其意图取得的法律上的利益而加以规制。所以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间不行使诉讼上的权能(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基于保护另一方当事人对预期行为的信赖(一方当事人不提交证据,则对方当事人就不必为此作出防御准备),可以不再允许该当事人行使此项权能,即禁止逾期提出新证据。通过规定超过举证时限规定而提出的证据失权这一法律后果,诚实信用原则“在此发挥了一种对当事人诚信,及时行使权利进行督促的作用”。 (三)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诉讼上无法确定的某种事实(确定一定法律效果的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所必要的事实)的存在时,对当事人产生的不利后果(其所主张的有利的法律效果不被承认的后果)。在认识和理解举证责任的问题上不仅应当把握举证责任的形式,还应当从举证责任的内容和后果上来认识。即使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如果对提供证据的时间及逾期举证的后果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举证责任也就形同虚设了。举证时限制度正是为了克服这一缺陷而设计的。它规定了当事人若不在限定的期限内举证,将失去证据的提出权和证明权,即承当举证责任的败诉风险,由此举证责任才得以真正贯彻和落实。而且举证时限制度给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一种外来的时间上的和不利后果上的压力,能够敦促当事人积极履行举证责任,为求得胜诉而主动调查收集证据并及时向法院提出其所有拥有的全部诉讼证据,为法院顺利开庭集中审理提供了充分条件。所以可以说举证责任是举证时限制度的应有之意和必然要求。这正符合当前司法改革的趋势--当事人主义。 (四)形式真实主义。民事诉讼法中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是对已以发生事件的回溯,虽然从哲学意义上说,人的认识能力是无限的,但诉讼不可能无限期的拖延,因此,证据的调查收集会受时间、空间及探知手段的限制,庭审认定的事实依据只能是拟制的“真实”,而非原始状态的实际的“真实”,它必须符合法律的形式规定,并且受制于法律的评价。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说,“审判所能达到的只能是形式真实而不可能是实质真实。”另一方面,由于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标准远低于 刑事诉讼法 所要求的“确实和充分”的证据标准,因此,以“形式真实”或由“法律真实”作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模式之选择并无不妥。在西方,一般把诉讼看成是一种竞技,那么在诉讼这场体育比赛中,双方当事人作为平等的参赛选手,法官作为公平执法的裁判,一切都必须遵循比赛规则。在特定的时间和特定的地点,双方当事人以全部的精力参与竞争,并且共同接受裁判,事后即使再有实力再优秀也不能改变这一结果。虽然,这种形式真实有可能与客观真实存在误差,甚至导致人们所说的“错案”。但这种牺牲应该被认为是保证程序整体公正的必要代价。 二、《规定》关于举证时限的规定 《规定》专门设立“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一章共十五条,具体包括了举证时限的一般规定、证据交换问题及新证据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法律法规对举证时限没有明确规定与对审理时限存在严格规定的矛盾,确保案件在审限内审结,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院的威信,保证法律事实的效果。下面作者将就《规定》中关于举证时限的规定提出自己的几点看法: 第一,条款规定不明确。《规定》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法院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制定举证时限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时限的,指定的时限不少于三十日。第八十一条规定,法院 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案件,不受本解释中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九条规定的限制。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举证时限不受三十日的约束,法院指定的举证时限,可以在三十日以内,也可以在三十日外。本规定的立法目的应在于发挥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优势,提高司法效率。但却不利于对举证时限的统一规范。可能造成同一法院、同一审判庭、不同审判人员的用意,单从当事人方面来看,这就容易造成当事人对法官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而且,《规定》中的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即只规定举证时限下限,而未规定上限。这是否意味着法官可以指定当事人在审限内的任何时候举证。如果是这样的话,就可能造成案件承办法官恶意地拖延案件的审理。 第二,条款间存在矛盾。《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其中“不提交”概念范畴不清,学理上,“不提交”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情形:一、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有能力提交而不提交。二、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因不能提交而不提交。三、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因不知道证据的存在而不提交。是否这三种情形的“不提交”都视为当事人放弃举证权利。很明显答案是否定的。如果回答是肯定的话,那就不存在“新的证据”问题。但《规定》中却没有明确地将以上三种情形区分开。就第一种情形而言,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能提交而不提交,当然应视为放弃举证权利,这就不存在庭审中将其作为“新的证据”而组织质证;如果是第二、第三情形,则存在庭审中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针对以上三种情形,《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应属上述的第二、三这两种情形,即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因不能或不知道证据的存在而不提交证据的,导致在期限届满后发现才提交。既然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就不存在在庭审中再提交新的证据的问题。可见,《规定》对"不提交"的范畴未加以区分,直接导致《规定》条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与第四十一条相矛盾。 第三,条款存在重复现象。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相应规定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的情形,从内容上表明,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法院就不予采纳。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则又规定了相同的内容。显然,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立法目的在于对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进行补充说明,但我们仅就《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就可以得出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因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条款重复。 第四,对不同类别的证据存在区别对待。《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 证人出庭作证 ,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经司法实践表明,此规定不甚合理,证人证言是证据的一种,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时间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而不能予以区别对待,另行规定应在十日前提出申请。况且,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若案件承办法官将举证时限定在十日以内,当事人又如何能做到“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呢? 三、对《规定》的几点建议 第一,具体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具体时限,确定一定的限度。既然适用了简易程序,目的很明显就在于提高司法效率,而要提高司法效率,则不能单方面地强调对当事人的约束,同时应该对审判人员自由裁量权给予一定程度的制约,否则不但不能完全发挥适用简易程序的作用,而且易造成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产生合理的怀疑。 第二,应明确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不提交证据中“不提交”的具体范畴,区分不提交与不能提交。从举证责任和程序安定的角度来考虑,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有能力提交证据而恶意不提交,理应视为其放弃举证权利,当事人确因不能而无法及时提交证据的,则不能一概视为放弃举证权利,而应给予其弥补的机会。 第三,消除条款的重复现象,既然已存在的法律法规对相关的问题规定已以明确,就没有必要在同一法律法规再做出重复的规定。即《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应删除。 最后,规定申请当事人出庭作证的期限为举证期限届满前,而非举证期限届满后十日前。

合同完成一方违约诉讼期限的依据是什么

一、合同完成一方违约诉讼期限的依据是什么? (一)一般 诉讼时效 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二)特别诉讼时效 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1、短期时效。 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 诉讼时效期间 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2、长期诉讼时效 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 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 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 海商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 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 买卖合同 和技术进 出口合同 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3、最长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 法规 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 二、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 民事责任 的简称,是指 合同当事人 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11条、合同法第107条对违约责任均做了概括性规定。 (一)民事责任 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类型,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民事违法行为或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依据民法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法通则专设“民事责任”一章(第六章),规定了违约责任和 侵权责任 两种民事责任。违约责任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在目的、构成要件、责任形式等方面均有别于其他法律责任。 (二)责任相对性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决定了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即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责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而言: (1)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的责任,不是合同当事人的辅助人(如 代理 人)的责任; (2)合同当事人对于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违约承担责任。 履行合同不完全或不履行合同义务 1、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的责任。合同有效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这一特征使违约责任与合同法上的其他民事责任(如 缔约过失责任 、 无效合同 的责任)区别开来。 2、违约责任以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为条件。能够产生违约责任的违约行为有两种情形:一是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即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给付;二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其履行存在瑕疵。 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一定的任意性 (1)违约责任以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受损失为主要目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形式,故具有补偿性质。 (2)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不是人身责任 违约责任可以约定(如约定 违约金 、约定 定金 ),也可以直接适用法律的规定(如支付 赔偿金 、强制实际履行等)。 (三)责任选择性 违约相对人可以选择违约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比如说违约人违反约定没有完成合同义务,相对人可以在损害赔偿和违约金中选择一项要求违约人承担责任。不过这种选择是一种形成权,因此违约相对人一旦选择就不能改变,不然将会对违约人造成很多负担,不利于法律关系的稳定。 由此可见,合同完成一方违约诉讼期限一般情况下规定的是两年,不过也得结合合同的具体性质和合作的事项的,因为在民法总则当中规定的有些民事权利请求法律保护的时效是属于特别时效。例如双方的合同如果是针对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这些情况,那诉讼时效是一年的,所以违约诉讼时效不能一概而论。

违约和侵权的除斥期限

合同纠纷的除斥期根据不同权利类型而不同,最长时间是一年,如可变更民事行为的撤销权;最短时间是一个月,如法定代理人追诉权利行使。合同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

一、发生合同纠纷除斥期多久?

(1)可撤销或可变更民事行为的撤销或变更权,自行为成立之日超过1年而消灭。

(2)相对人催告后法定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期限。

(3)相对人催告后被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期限。

(4)债权人对侵害行为行使撤销权的1年和5年期限。

(5)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其中,法律规定的期限,为法定除斥期间,当事人约定的期限,为约定除斥期间。

二、合同纠纷属于民事还是刑事?

通常情况下的合同纠纷应该算民事纠纷案件,但是以合同形式故意骗取他人钱财占为己有,而且数量较大、情节严重的,就构成合同诈骗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也就是所谓的合同诈骗罪,属于刑事案件了。而刑事案件与民事纠纷互相不冲突,在接受刑事处罚的同时也可以附带民事纠纷赔偿。因此说法院已判决民事纠纷,现在公安局以合同诈骗罪立案,经过检察院审查批准后,会以公诉形式申请法院判决刑事责任。

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派出所有权拘留吗?

买卖合同纠纷是属于民事纠纷,如果不涉及到犯罪的情况下,是不会被拘留的,当事人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纠纷在没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是不能拘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纠纷除斥期最短一个月时间,最长一年或者五年时间。合同纠纷一般是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但如果是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话就属于刑事案件的范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派出所是没有权利进行拘留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进行承担。

什么是合同的违约责任的计算时间

法律分析:合同违约责任的计算有三种情况:1、有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的计算时间采“期限带人催告”原则,如期限徒过,债务人便当然陷于履行迟延。如果约定的是一段时间,则期间的末尾具有确定期限的意义。首先,关于往取债务,即由债权人到债务人的住所请求债务履行的债务。其次,其他以债权人的协助为必要的债务,比如债务人交付标的物需要债权人受领的情形。对于此类债务,即使存在确定的期限,倘若债权人未作出必要的协助,债务履行期限的经过,亦不使债务人陷于迟延。最后,票据债权人行使票据债权只有一种法定的方式,即向债务人“提示”票据。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住所进行(《票据法》第16条)。债权到期而债权人不提示,不生债务人延迟问题。2、不确定期限违约责任的计算时间原则上自债权人通知或者债务人知道履行期限届至时,发生履行迟延,此时计算合同违约责任。3、履行期限不明确违约责任的计算时间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或者约定不明,而且无法根据法律规定、债务的性质、交易习惯等情事中确定履行期限的,违约责任的计算时间是,“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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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3 16:11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不是要等时间到能辞职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法律依据:《中华人 ...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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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什么

监理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2、约定了违约金条款的,还应当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3、约定了定金条款的,还可以适用定金罚则;当违约金条款和定金条款同时存在时,选其一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
2023-12-19 14:43

未约定期限的借款合同有效吗(对于未约定期限且无法确定期限的借款合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 借款合同 的生效要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 ...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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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费用超过3%违法吗矿山居问费合同怎样写?

居间费用超过3%不违法。矿山居间合同的撰写: 1、写明当事人的基本身份信息; 2、写明委托事项及具体要求; 3、写明居间期限; 4、写明报酬及支付期限; 5、写明居间费用的负担; 6、写明违约责任; 7、写明解决争议办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
2023-12-13 15:47

合同霸王条款是指怎样的条款(合同霸王条款到底有效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霸王条款是指以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为中心,排除、限制对方当事人权利的条款,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民法典关于霸王条款的规定民法典规定,霸王条款是指以一方当事人 ...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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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交房日期内没交房应当怎样计算违约金

合同交房日期内没交房计算违约金的方式: 1、合同当事人事先约定了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式的,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2、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支 ...
2023-12-29 14:47

合同是否有效应当怎样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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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纠纷被起诉应该怎样应诉

合同协议纠纷被起诉应诉的方式是依法提交答辩状并按时参与庭审。答辩状需写明答辩人的姓名、地址等基本信息;本人的主张辩解;受诉法院的名称;日期等事项。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 ...
2023-11-09 15:23

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条款应当怎样处理违约行为(合同中没有违约条款,怎么承担违约责任)

9、有些合同约定了不合法的内容,如女职工不得结婚生育、因工负伤的“工伤自理”,要求劳动者签订生死契约等,这些条款在法律上无效,劳动者可以拒签,法律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仅约定试用期的合同是无效的,试用期结束就要求劳动者走人是 ...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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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买卖纠纷的审理期限是怎样的

合同买卖纠纷的审理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前提是合同买卖纠纷案件适用的是普通程序,如果有特殊情况的,还可能延长六个月。如果案件适用的是简易程序,那审理期限一般为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个月。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 ...
2023-11-10 15:48

合同的撤销权除斥期间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合同的撤销权除斥期间的法律规定: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受胁迫的当事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从撤销事由发生之 ...
2023-11-10 15:56

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怎样规定的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定金合同主要条款有哪些一、合同定金条款有哪些内容1、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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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限已到,但是合同没有履行完,应该怎样处理

合同期限已到,但是合同没有履行完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要求未履行完毕的一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条款没有完全履行的,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2023-11-28 15:28

什么是合同的违约责任的计算时间(什么情况构成合同违约责任)

二、逾期付款违约金怎么计算时限由于法律没有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时限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务中理解不一,作出的裁判各不相同,既不利于公平界定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也有违法律的统一和权威,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可小视,合理地界定逾期付 ...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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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部分条款无效整个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合同部分条款无效整个合同并不会因此而无效,合同中有效的部分仍然有效。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 ...
2023-12-12 15:33

网签合同要怎样撤销(网签合同签了贷款下不来怎么办)

购房网签合同能否撤销法律主观:撤销网签合同所需材料:   1、 商品房 买卖双方共同提交申请书   2、解除 商品房买卖合同 协议   3、 身份证 明(复印件)   4、其他证明材料   撤销网签合同的条件:   1、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内,因房 ...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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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最长期限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是二十年。国有土地租赁的期限有短期租赁与长期租赁两种形式。实行长期租赁的,租赁期限由双方在合同合同中约定。根据法律规定,租赁合同中的租赁期限不能超过二十年,如超过的,超过部分无效,但是当事人可以在租 ...
2023-12-14 16:25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产生纠纷要怎样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产生纠纷的处理方式: 1、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进行协商; 2、可请求乡镇人民政府作为第三方进行调解; 3、可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 ...
2023-11-15 16:05

合同解除还能要违约金吗(合同解除后还能追究违约责任吗)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 ...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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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可以不约定期限吗

借款合同可以不约定期限。借款合同的内容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决定不约定期限的,则合同内容可以不包括期限条款,期限并不是借款合同的必备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 ...
2023-11-22 16:53

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是怎样的(保证合同模板)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限都可以由债权人和保证人协商确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 ...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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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内容不真实的效力是怎样的

合同内容不真实无效。根据法律规定,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意思表示真实,所以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的内容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合同内容不真实的,则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 ...
2023-12-29 14:55

合同追究违约责任有怎样的期限限制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时间内离职需要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在普通的经济合同中比较常见,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另一 ...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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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借款合同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 ...
2023-11-10 16:05

采购合同保存期限

采购合同保存期限至少为两年,自采购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开始计算。采购合同是供方与分供方,经过双方谈判协商一致同意而签订的关于供需关系的法律性文件,一般应当在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之后保存至少两年的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
2023-11-10 15:48

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的合法年限是怎样的(集体土地出租年限规定)

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在国家规定中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虽然在土地租赁合同最长期限方面我们国家是有 ...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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