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霸王条款是指怎样的条款(合同霸王条款到底有效吗)
霸王条款是什么意思?
法律主观:
霸王条款是指我国民法中的格式条款,是一方为便于重复使用而提前起草,合同订立时未与另一方协商的条款。一方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应当遵循合同的公平原则。格式条款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加重对方义务,减轻自身义务的,无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
民法典关于霸王条款的规定
民法典规定,霸王条款是指以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为中心,排除、限制对方当事人权利的条款。如属于霸王条款的,则该条款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霸王条款是指以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为中心,排除、限制对方当事人权利的条款。一般表现为在合同中设置一些对于对方当事人不利的条款,从而实现其自己的利益目标。最常见的就是一些强制性条款,例如不公平的价格、不合理的损失赔偿等。在民法典中,霸王条款是被认定为无效条款,受到法律禁止,如果存在霸王条款则会使合同整体无效。同时,若一无效条款对合同主要内容具有决定性作用,则可能影响整个合同的合法性。此外,对于霸王条款的认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一方面,需要结合合同订立的具体背景、双方当事人的交易地位和信息对称程度、是否存在垄断等综合因素进行判断。另一方面,也需要考虑霸王条款是否对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什么情况下合同中的条款可以被认定为霸王条款?合同中的条款如果以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为中心,排除或限制了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则可能被认定为霸王条款。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要结合合同订立的具体背景、双方当事人的交易地位和信息对称程度、是否存在垄断等综合因素进行分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霸王条款是指以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为中心,排除、限制对方当事人权利的条款。合同中如果存在霸王条款,则该条款无效,可能影响整个合同的合法性。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该注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 以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为中心,排除、限制对方当事人权利的条款无效。
合同霸王条款的认定
法律分析:霸王条款一般都是格式性条款。该条款需要向对方特别提出注意。条款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6、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7、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什么叫霸王条款合同
法律分析:“霸王条款”,确切地说,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只是凝聚了极强烈的感情色彩的一种情绪化表达。在法学理论中与此相对应的概念是“格式合同”,即为重复使用不经双方协商而预先拟订条款的合同。一般是指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合同格式条款。
“霸王条款”主要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业惯例等,它大量存在于消费领域,一些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沿袭旧体制下的规定,或仅从行业自身利益出发制定惯例,对消费者权利多方限制,严重侵害广大消费者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本条是关于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
霸王条款是什么意思
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 霸王条款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规定的,违反公平,诚信且损害格式合同相对人的条款。“霸王条款”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行业管理等方式出现。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购房合同中有哪些霸王条款
法律主观:
购房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1、条款约定,开发商对对虚假宣传不承担任何责任。 2、条款约定,开发商对业主共有面积享有绝对支配权。 3、条款约定,开发商可以对地下车库任意买卖,不必优先满足业主需求。 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
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