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法律风险有哪些(债权人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的好处和坏处
问题一:财产保全起什么作用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申请执行前,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保护性措施。
如果在案件过程中,您发现债务人正在试图转移、藏匿财产,存心赖帐。这很可能造成您最后嬴了官司,却拿不到钱的结果,这时您最好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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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申请财产保全有什么好处? 王静波法官: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情况紧急,如果不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就将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可以在立案前即被申请人尚未察觉到即将被提起诉讼时,迅速、快捷地对对方的财产实施查封、冻结、扣押等手段,因此可以有效地防止对方转移隐匿财产,降低可能存在的财产执行风险,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实践证明,这时,被申请人往往会主动与申请人协商解决纠纷,使纠纷得到及时解决。既节省了案件受理费等诉讼支出,又减少了执行风险。
问题三:如何申请财产保全有什么好处 写好财抚保全申请书向法院提交,但作为申请人需要提供担保,比如房屋、车辆、保证金等。申请财产保全将能保证申请人债权的实现,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逃避债务。
问题四:《财产保全申请书》有什么作用? 50分 作用为:
1、事前预防。避免因财产转移而致使权利无法实现。
2、担保是指申请人要提供与所要保全的财产数额相当的财产进行担保,如果诉讼请求不能获得法院支持,要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
3、法院收到保全申请,申请人已经提供担保的,法院会在48小时内采取保全措施。
问题五:财产保全押金起什么作用 对你申请保全的财产如果进行了错误保全,你提供的押金(保证金)用来赔偿损失
问题六:哪些财产可以用来做财产保全?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财产保全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所谓请求的范围是指被保全财产的价值与请求相当、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本案的标的物,即可供将来执行法院判决的财物或利害关系人请求予以保全的财物。价值变化很大的财产和鲜活易腐烂及其他不易长期保存的物品也是可以查封扣押的,但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可以由法院予以变卖,保全价款。这样做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对不动产或特定动产,如车辆、船舶、厂房、机器设备等,可以在债务人保证不逃避履行义务的前提下,从有利于其生产、经营出发,对其有关财产权证照给予扣押,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机关在财产保全期间不予办理该项财产转移手续。这样既能保证债务人履行义务,又不影响其正常的生产和经营,加快债权的实现。对特定行业,如金融、保险、文教、卫生或者信誉较好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一般不要采取保全措施,以免影响社会稳定。冻结银行存款时,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应冻结的数额应与申请人请求保全的数额相当。在保全的实践中,应当避免超标的冻结或全部冻结,致使财产所有人不能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避免重复查封、冻结;避免不及时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保证财产所有人及时行使抗辩权。
问题七:诉前财产保全有什么重要作用? 诉前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享有的重要诉讼权利之一,有如下重要作用:1.诉前财产保全的特点是能及时有效地防止义务人转移、隐匿、挥霍其财产。由于被申请人的财产处于查封、扣押、冻结状态,其想要逃避法律义务已成为不可能。因此,其往往会主动与申请人协商解决纠纷。实践证明,大量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都在诉讼前或诉讼中以和解方式得到了解决,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2.由于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人民法院的控制之下,当即可直接执行这部分财产,及时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使申请人的损失降到最低。
问题八:财产保全的范围有哪些 ,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3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此外,在知识产权法中还规定了诉前行为保全制度。
财产保全的范围 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会给当事人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损害。例如,对当事人的银行存款全部予以冻结,超出申请人请求的范围,会使对方当事人的经营活动受到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问题九:在债权人众多时申请财产保全有哪些好处 如果都诉讼了,那查封在先的有优先处置权,其他债权人如果没有抵押质押权在手是不能对抗法院查封的,也就是说谁手快就是谁的,如果财产价值高于你的债权,后面法院可以重复查封,但是那个被保全的财产要先还了你,剩下的才能偿还其他债权人。不过要是在同一个法院起诉的,如果起诉时间相近,可能会被并案,那就可能会是大家一起分了。
债权人拒绝申请财产保全有什么法律后果
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会有下列法律风险,保全申请错误的风险;不符合保全条件的风险,即不属于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申请的法院不具有管辖权的风险,即不是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等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在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费用多少
法律主观:
向法院申请 财产保全 需要交纳多少钱 申请保全交纳的费用是依照该房屋的价值按比例计算的。 咨询总结: 根据你起诉的法院不同,还需要向法院交纳一定数额的 保证金 ,具体数额可以咨询申请保全的法院。 网友咨询: 王某欠我钱一直没有归还,我们在借款协议上约定以他的一套房屋作为担保,我现在想到法院起诉他,但是又怕他把房子卖了,想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房屋防止他出售。请问申请房屋保全需要向法院交纳多少钱? 律师回复: 申请保全交纳的费用是依照该房屋的价值按比例计算的。根据国务院公布的《 诉讼费 用交纳办法》: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另外,根据你起诉的法院不同,还需要向法院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具体数额可以咨询申请保全的法院。
法律客观:
一、诉讼财产保全费用由谁支付财产保全除了提供相应的担保外,是要根据保全财产的申请数额收取一定的费用的,而财产保全的费用通常会由败诉方承担,但也和诉讼费用一样,是必须由申请方先行垫付的。如果诉前申请财产保全,还要看各地法院的实践运作,审查比较严格,而且似乎有一些法院并不进行这样的操作。而会将起诉状和保全申请一并移送审判庭有审判员具体操作保全事宜。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一样,通常由原告(申请人)垫付,但是判决由败诉方承担,如果败诉方是被告,通常也只能通过申请执行索回垫付的费用。二、财产保全有什么法律风险债权人在追收债务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诉讼前采取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在诉讼过程当中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实践中,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一)超范围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而引起诉讼。《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1款规定,财产保全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96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在实践中,债权人超范围申请财产保全,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对债务人的财产,超范围申请财产保全,损害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对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错误申请财产保全,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二)诉讼前采取保全措施后未在法定期间起诉,导致财产保全解除,甚至引发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对其造成损失为由要求赔偿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讼前的保全措施后,应当在15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实践中,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讼前的财产保全措施,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后,债务人可能以还款为由,要求债权人不起诉,在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立即转移财产逃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落空;债务人也可能以愿意还款为由与债权人协商,诱使债权人对其不起诉,过后反而以债权人采取诉讼前的财产保全不当对其造成损害为由,起诉债权人赔偿损失。(三)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当,未能有效控制所保全的财产,致使判决后无法执行。比如,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债权人不及时要求债务人处理、保存价款,或者不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处理、变卖,保存价款。又比如,对异地被保全财产,应该采取异地扣押措施的,而仅采取就地查封措施,致使保全财产失控,被债务人非法转移等。
财产保全的损失怎么计算
一、财产保全费用怎样计算
财产保全费用的计算方式是: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二、财产保全面临的法律风险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在追收债务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诉讼前或者在诉讼过程当中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1.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间起诉致财产保全解除,引发赔偿诉讼。
2.保全措施不完备,致使财产保全落空。
3.申请财产保全过限,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保全措施不当致使判后无法执行。
防范财产保全风险的主要措施
1.加强对被保全财产的监控,防止债务人转移、处分保全财产债权人应密切关注债务人的动向,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情况。如债务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要及时向人民法院反映情况,积极采取措施制止,或者变更保全措施,防止标的物失控造成案件难执行。
2.合理确定申请财产保全范围
债权人应当通过多种渠道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扩大保全财产的选择面,根据诉讼请求范围或案件实际,尽可能选择那些价值相对稳定的物品进行保全,以达到财产保全的效果,确保将来判决的有效执行。
3.督促人民法院确保财产保全符合法定程序手续通过人民法院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调查核实,防范债务人弄虚作假,转移财产而逃债,确保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能够达到保全效果,顺利实现将来法院裁决的实体权利。提请办案法官完善必要的手续,对被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的保全财产,认真造具清单。及时提请法院做好相关续保工作,如对已冻结的款项要按法律规定及时申请续保冻结等。
三、被保全人财产线索有哪些
提供财产线索与执行不同,人民法院不会在财产保全阶段为当事人查找债务人的财产,必须由申请人自己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
以下类别的财产线索属于明确的财产线索:
1.银行账户:有明确的开户行、户名、账号;
2.房地产:有明确的地址和权利人名称,最好有相关的权利凭证复印件;
3.有价证券:知道债券品种的记名债券,或证券账号;
4.车辆:明确的车牌号和车主姓名;
5.股权:明确的公司名和债务人拥有的股权份额;
6.其他财产性权利:需要有相关的权利证明资料。
我被财产保全了会有什么后果
债权人在追收债务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诉讼前采取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在诉讼过程当中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实践中,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有:
(一)超范围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而引起诉讼。《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1款规定,财产保全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96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在实践中,债权人超范围申请财产保全,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对债务人的财产,超范围申请财产保全,损害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对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错误申请财产保全,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诉讼前采取保全措施后未在法定期间起诉,导致财产保全解除,甚至引发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对其造成损失为由要求赔偿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讼前的保全措施后,应当在15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实践中,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讼前的财产保全措施,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后,债务人可能以还款为由,要求债权人不起诉,在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立即转移财产逃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落空;债务人也可能以愿意还款为由与债权人协商,诱使债权人对其不起诉,过后反而以债权人采取诉讼前的财产保全不当对其造成损害为由,起诉债权人赔偿损失。
(三)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当,未能有效控制所保全的财产,致使判决后无法执行。比如,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债权人不及时要求债务人处理、保存价款,或者不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处理、变卖,保存价款。又比如,对异地被保全财产,应该采取异地扣押措施的,而仅采取就地查封措施,致使保全财产失控,被债务人非法转移等。
(四)人民法院在实施财产保全强制措施时,相关手续不完备,致使财产保全形同虚设。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1条规定,对动产的查封,应当采取加贴封条的方式。不便加贴封条的,应当张贴公告。对有产权证照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查封,应当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查封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但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法官素质可能参差不齐,若责任意识不强,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法定手续,债务人就可能借机规避法律、私自转移查封财产,第三人甚至以其为善意为由对抗执行,使得被转移财产难以追回。又如,在保全时,办案法官因各种原因,对查封物品没有登记造册或清单不详,查封物品不明确,执行中处理查封物品时就很容易造成各方分歧,执行起来就无所适从等。进行财产保全的,可以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但不管是在什么阶段向法院申请进行保全,此时申请人都是要承担保全费的,具体保全费的收费标准,上文中作出了介绍。保全的财产数额不一样,自然收费的标准也是不同的。但同时最高却不能超过5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