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要哪些条件(代位权诉讼起诉状模板)
代位权诉讼要哪些条件一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前提条件;
4、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包括: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饥斗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前提条件;
4、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蔽肢悔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属于涉及第三人的权利。
3、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
4、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5、须债责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6、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宏正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代位权诉讼要哪些条件二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要件:
1、有合法的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具体要件构成为: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在该债权上设定了担保物权。这是代位权存在的前提和基础,也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但与债务人代位权相区别的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拥有债权并设定担保物权,其它债权人需要实现债权,必须通过对该担保物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进行清偿。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或虽有债权债务关系但不合法,或者债权人在债务人财产上未设立担保物权,则均不能行使代位权。
2、债权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其它债权人造成损害。对于到期债权的理解,应不囿于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债权,还须包括其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都应当是到期的债权,否则均不能产生代位权。《合同法》规定“怠于行使”是指应行使的权利能行使而不行使。《合同法解释》规定为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本文讨论的债权人代位权中的债权人“怠于行使”,因债权人拥有担保物权,根据物权的优先效力原则,其权利始终在圆满状态,其不行使,则对其它债权人的权利有无法实现之虞。因此,对债权人怠于行使应从严掌握,即债权人不积极以诉讼、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到期债权,实现担保物权,应属怠于行使债权之列。
3、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且该债权不是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债权人才能行使诉权。非经法定事由如破产等,债权人均不得对未到期的债权主张权利。同样,在债权人代位权中,债权人对于未到期的债权,则不存在怠于行使,更不能实现担保物权,因此其它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对于只有债权人本身才能享有的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有关人身关系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等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因上述权利均是与债权人的人格、身份等密切相关的债权,其它债权人均不得代位行使。
4、债权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对其它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有保全责任财产的必要。债权人因拥有担保物权,自己权利不会受到侵害。但担保物权的担保物价值大于或远大于债权时,债权人对到期债权不行使必然会对其它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债权人的迟延或怠于行使行为会导致债务人对责任财产减少的放纵心态,虽然未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但却害及其它债权人的债权实现,这也是设立这一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根据债权人代位权的补充性,债权人怠于行使债权,其它债权人只有行使代位权,才能确定权利,同时将责任财产进行保全,只有这样,在债务人除担保物外无资力偿还金钱债务时,其它债权汪宽人的债权才能得以实现。如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则其它债权人毋须行使代位权,只须诉讼债务人申请法院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即可。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困族亮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代位权诉讼要哪些条件三
法律主观:
债权人代位权 纠纷案产生原因: 1、 债权人 对 债务人 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喊差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起诉要具备的条件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 诉讼 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 。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四条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 ,第团瞎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 债权转让 给第三人,但是债务塌渗空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代位权诉讼要哪些条件四
提起 代位权诉讼 的条件是: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 债权债务关系 ;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粗芹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人身专属性。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宴纤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 行使代位权 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代位权诉讼要哪些条件五
代位权诉讼四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债权;
2、债权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
4、债务人的债权没有人身专属性。
代位权诉讼要件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团兆拦人享有的债权。
综上所述,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猜如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代位权诉讼要哪些条件六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野芦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代位权诉讼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如下:
一、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行使债权的消极行为,通过行使代位权旨在保持债务人的财产;而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正当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行脊枝使撤销权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二、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撤销权的行使以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逃避债务为构成要件,代位权行使要求债务人必须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到期。
三、两者在效果上不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后,债权人可以直接获得财产。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以后,只是恢复了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对撤销后的颂野带财产并无优先受偿权。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代位权诉讼要哪些条件七
提起代位诉讼需要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债权; 2、债权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 4、债务人的债权没有人身专属性。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 行使代位权 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第一、二款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谈尺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行侍巧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代位权诉讼要哪些条件八
一祥段、行使代位权 诉讼 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我国《 合同法 》第73条规定:“因 债务人 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 债权人 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1、代位权的行使方式:诉讼 原告:债权人。 被告:次债务人。 无独三:可以追加债务人为无独三。 管辖 法院: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不得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 债务 的数额。 3、被告可主张的抗辩 原债、次债的抗辩: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 代位之债的抗辩:(包括主管、管辖)。 二、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代位权成立的条件 假设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丙为次债务人(乙的债务人)。 甲的代位权成立的要件有: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不能过了 诉讼时效 )、到期。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并因此损害债权人的债权。 4、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专属性。 三、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1、实体法上的效果 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困宴模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债务人对债权人、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 2、诉讼法上的效果,汪缓债权人胜诉的: 诉讼费用 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其他必要费用( 律师 费用、差旅费),由债务人负担。 综上, 行使代位权诉讼的法定条件 是由法律规定的,总结起来主要就是范围,只要符合代位权诉讼的范围的就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所以,如果您作为债权人享有代位权的话,可以事先了解一下自己是否属于能够提起代位权诉讼的范围,然后再提起代为权诉讼,可以聘请专业的律师帮助您进行诉讼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