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主体是不是特定的
关于债的法律关系,正确的表述是( )。
【答案】:C
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的特征。债是发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由债的概念即可体现出债的特征之一:债的主体是特定的,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由上可得,本题中选项C是正确的,进而排除其他选项。
【评注】对债的概念及其特征应有准确的理解和把握,可以将债权与物权特别是所有权的特征加以比较,对债的特征的理解会有益处。
简述债的特征
债的法律特征:
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其目的是保护财产的动的安全。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债的客体是给付,是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
拓展资料:
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民法意义上的债与生活中的债的概念不同,即不仅指借贷关系,而是通过合同、侵权行为等法律事实所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债的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称为债权人,承担义务的人称为债务人;在双务契约中,则互为债权债务人。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债务所指向的对象称为债的标的。债权人所享受的权利称为债权,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称为债务。
债权和债务是债的关系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是相对应而存在的,不能相互脱离而单独存在。债即债权和债务的总和。
因此,债的关系从债权人方面说,也可称为债权关系;从债务人方面说,也可称为债务关系;有时也可以合称债权债务关系。规定债的关系的立法,在各国也分别称为债法、债权法、债务法或债权债务法。
债的关系是特定人之间的关系,亦即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是特定的。债权人只享有要求债务人而不是其他人,履行一定义务的权利;同样,债务人也只负有向债权人而不是其他人,履行特定行为的义务。
债根据各种法律事实而发生。西方许多国家将债的发生根据分为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4种。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债的产生根据可分为4类:行政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违法行为;事实行为,如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
债权是绝对权;债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是否正确?
【错误】
本题考查“债权”概念的特点。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债权的权利主体只有一个,即权利人是特定的;债权的义务主体虽然可能不止一个,但也有特定范围,如甲借5万元给乙,义务人就只能是乙。故本题说法错误。考生可以对比物权的特点进行复习。
债的主体是指具体的什么?
债的主体也称债的当事人,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其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务人。债权人和债务人是相互对立、相互依存的,缺少任何一方,债的关系便不能成立和存续。
在日常生活中,金钱有时候会缺少以至于会满足不了自己的使用,于是在生活中才会出现借钱借债等现象,近些年也经常出现有些借债人欠钱跑的现象,一旦发生借钱就要明确债的主体是指具体的什么的基本问题,以免自己把钱借出去了不好收回来,下面就跟着我一起来看一看。
一、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上看债的主体是指具体的什么
若要从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上看,债的主体:双方都是特定的。债的主体也称债的当事人,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其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务人。债权人和债务人是相互对立、相互依存的,缺少任何一方,债的关系便不能成立和存续。在债的关系中,每一方主体,都可以为一人或数人。在某些债中,债的一方当事人仅享有权利而不负担义务,即仅充任债权人,而在多数情况下,债的当事人双方都既享有权利,又负担义务,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
二、从债的主体是指具体的什么来探讨债
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民法意义上的债与生活中的债的概念不同,即不仅指借贷关系,而是通过合同、侵权行为等法律事实所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债的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称为债权人 ,承担义务的人称为债务人;在双务契约中,则互为债权债务人。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债务所指向的对象称为债的标的。债权人所享受的权利称为债权,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称为债务。债权和债务是债的关系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是相对应而存在的,不能相互脱离而单独存在。债即债权和债务的总和。因此,债的关系从债权人方面说,也可称为债权关系;从债务人方面说,也可称为债务关系;有时也可以合称债权债务关系。规定债的关系的立法,在各国也分别称为债法、债权法、债务法或债权债务法。
三、从债的主体是指具体的什么来分析债的分类
债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根据债的主体上的特征,可以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人一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根据债的履行是否可以选择,债可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根据债的标的物的性质,债可分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根据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内容,债可分为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一旦发生了债务关系,就要通过合法的方式来签订一个合约或者手续,是双方的义务和责任都能够保障,特别是要注意债的主体是指具体的什么的问题,无论是谁,双方在债务中都是主体,都是具体促成债务的部分,而且在债务中,债的主体是确定的,都必须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实现债务的产生与结束,若有其中一方不按照法律的正常程序进行,则会导致这个债务的发生以及结束不完整,最终损失的是债务双方的利益。
债的特征是什么?跟债的法律特征有区别吗?
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性民事法律关系。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称为债权;享有债权的一方为债权人;负有为特定行为的义务,称为债务;负有债务的当事人称为债务人。
债的特征
(1)债的主体特征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都是特定的。
债权的实现,一般需要债务人履行义务的积极行为。
特定主体意味着:
债权只能由债权人行使,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2)内容特征
债的内容,是指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具体的权利义务。
债权为请求权,即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债权为相对权,债权债务关系仅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权利;
债权的设立有任意性。因合同引起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允许当事人自行设定权利义务;
债权的平等性,数个债权人对于同一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债权时,其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先后而有优劣之分。
(3)债的客体特征
债的客体,是指债权债务所共同所指向的对象。债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特定行为——给付。
作为债的客体,给付应具备三个要件:
①给付的行为必须合法:
②给付具有可能性,在客观上是能够实现的;
③确定,给付行为应当在债权成立时确定的,至少在债履行时能够确定。
债的法律特征
1.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关系依其形态分为财产的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前者为静态的财产关系,后者为动态的财产关系。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反映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其目的是保护财产的静态的安全;而债的关系反映的是财产利益从一个主体转移给另一主体的财产流转 关系,其目的是保护财产的动态的安全。
2.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
如上所述,债是特定当事人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债的主体不论是权利主体还是义务主体都只能是特定的,也就是说,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继承权关系中只有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为不特定的人,也就是说 权利主体得向一切人主张权利。
3.债以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
债的客体是给付,亦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而给付又是与物、智力成果以及劳务等相联系的。也就是说,物、智力成果、劳务等是给付的标的或客体。债的客体的这一特征与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相区分。因为物权的客体原则上为物,知识产权的客体则为智力成果。
4.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
债是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债的目的是一方从另一方取得某种财产利益,而这一目的的实现,只能通过债务人的给付才能达到,没有债务人为其应为的特定行为也就不能实现债权人的权利。而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的权利人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其权利,以达其目的,而无须借助于义务人的行为来实现法律关系的目的。
5.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
债可因合法行为发生,也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对于合法行为设定的债权,法律并不特别规定其种类,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依法自行任意设定债。而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都只能依合法行为取得,并且其类型具有法定性,当事人不能任意自行设定法律上没有规定的物权、知识产权。
6.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物权具有优先性和不相容性,在同一物上不能成立内容不相容的数个物权关系,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关系时,其效力有先后之分。而债的关系却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在同一标的物上不仅可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并且债的关系相互间是平等的,不存在优先性和排他性。
债权的法律关系的主体都是特定的,是否正确?
【正确】
本题考查民法典。
债权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和债务人是相对而言的,债权人只对债务人享有债权,而债务人只对债权人承担债务,这个主体是确定的。因此债权的法律关系的主体都是特定的。
故表述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