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有效期是不是合同有效期(要约有效期和承诺有效期一样吗)
要约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要约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要约的有效期间是要约效力的存续期间,也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时间,所以又称之为承诺期限。
在此期间之内,受要约人如果予以承诺,则合同成立;超过此期间未为承诺,则要约失去效力。
要约的生效时间还包括要约的存续期间,也就是指要约可在多长时间内发生法律效力。要约的期限由要约人决定,如果要约人没有明确规定,则只能以要约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合理期限。具体来说,如果要约没有明确规定该要约的存续期限,则应区分如下两种情况:
1、以口头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那么只有在受要约人立即作出承诺的时候,才能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如果受要约人没有立即作出承诺,则要约失去效力。
2、以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具体规定了存续期限(如规定本要约有效期限为10天,或规定本要约于某年某月某日前答复有效),则该期限为要约的有效存续期限;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存续期限,则应当确定一段合理时间作为要约存续的期限。合理期限包括三项内容: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作出承诺所必要的时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所必需的时间。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合同和协议是否有有效期
合同和协议没有法定的有效期,对于协议书或合同的有效期,可由当事人在协议书中或合同中自行约定。只要合同是依法订立的,当事人约定的有效期间就是有效的,可得到适用。一般是合同履行完毕、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定的失效事由出现,协议书的有效期才届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合同有效期多长时间?
一、合同有效期多长时间
1、合同有效期多长时间,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合同有效期一般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合同生效时间一般来讲,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四百八十九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二、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合同终止的原因具体如下:
1、合同因当事人双方全面履行而消灭;
2、合同因情势发生变化,双方在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条件下达成协议,终止合同;
3、合同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死亡而消灭;
4、合同因提存而消灭;
5、合同因混同而消灭。
合同法中的要约有效期跟承诺期限是不是一回事?
看了你问的那些追问,感觉你应该是没有实打实的做过要约的吧。首先可以肯定的是,要约的有效期跟承诺期限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虽说他们是不同的概念,但并不是说他们的所指的时间一定不同。这么说吧,一般的要约,里面要么会写上要约的有效期到什么时候结束,或是承诺期限是几天。一般情况下来说,只要写下一个就可以了,因为同时写上要约有有效期或是承诺期限,那是有种画蛇添足的意思,所以真正会写要约的人,是不会犯这种低级错误的。要约的有效期,就是说如果受要约人在这个要约有效期能把承诺通知传达到要约人,那么要约人就必须遵守接受,这个如果你参与过投标的话,你应该知道,投标会有一个投标有效期,其实这个投标有效期就是要约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其实是用来约束投标人跟招标人的,对于投标人,投标书上面那些单价什么的,你在这人有效期内要保证不能改变,并且,如果招标人在有效期内确定投标人中标,并把投标通知发出去了,那么投标人必须跟招标人签定合同,否则就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当然,如果招标人发了中标通知是在投标有效期之后,那招标人,也就是发出要约的一方,有权不接受这个中标结果,不与招标人签定合同,投标保证金也不人被没收。这儿的投标有效期,也就是要约有效期,与要约的承诺期限有什么不同呢?投标有效期是从投标截止日期开始的,具体多长时间,这个是招标公告中规定的,也就是说投标有效期是很明确的。而从投标这种行为来看,其承诺期限是怎么计算的呢?其承诺期限在投标书中是不会限定从什么时候开始的,因为投标书只会写明投标书的有效期是到什么时候,而不会无意义的写上承诺期限,因为你如果写承诺期限的最后一天在投标有效期前的话,那这个投标书会被视为废标的。所以理论上来说,投标书的承诺期限的截止时间是投标有效期的截止时间。而如果非要确定投标书的承诺期限的起始时间,那就一点意义都没有了。合同法中确定承诺期限的起算的条款,那是对于一些要约中,写明了多少天内承诺有效,而没有写明自哪一天开始计算承诺期限的情况。也就是如果信件中写明了信件是哪一天写的,或是明确写了承诺期限从哪一天开始,那这些都是承诺期限的起算时间点,而如果没有写明这些,那就按要约信件上面的寄出邮戳之日开始计算。在这种写明了承诺期限是多少天,而不写要约有效期是到什么时候的情况下,承诺期限的截止日期也就是要约有效期的截止日期。当然如果也写了要约有效期的话,那这个要约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一定会在承诺期限的后面。否则,要约都没有效了,承诺有效期再长也没有意义。这就是你可能经常会看到的一句话: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内做出。
最后归纳一下,只要弄清楚承诺期限的截止日期跟要约有效期的截止日期就行了。法律上规定的承诺期限的起算时间点,其实也只是为了来确定承诺期限的截止时间点的哦
合同要约有效期几天
要约的有效期间是要约效力的存续期间,也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时间,所以又称之为承诺期限。在此期间之内,受要约人如果予以承诺,则合同成立;超过此期间未为承诺,则要约失去效力。
在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方面,存在发信主义和到达主义之分,我国《民法典》奉行到达主义: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这里所说的到达,应该是指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可以接触、控制的地方,并非是指到达受要约人的手中。
要约的存续时间应该视不同的情况作出判断:如果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应按此期限计算;而在要约未确定承诺期限时,如果是以对话的方式作出要约,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应当及时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如果要约人在非对话要约中未确定具体时间,则应以通常合理的时间为承诺期间,所谓通常合理时间应包括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为承诺所必要的时间和承诺到达要约人所必须的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