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要符合哪些条件
房子抵押贷款要满足哪些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贷款到期日时的实际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3、具有良好的信息记录和还款意愿。
4、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所抵押房屋的产权要明晰,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可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并未做任何其他抵押。
6、所抵押房屋未列入当地城市改造拆迁规划,并有房产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房产证和土地证。
7、具有支付所购房屋首期购房款能力;以新购住房作最高额抵押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房龄在10年以内,且备有或已付不少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首付款;已购且办理了住房抵押贷款的,原住房抵押贷款已还款一年以上,贷款余额小于抵押住房价值的60%,且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房龄在10年以内。
8、借款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9、有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
房子抵押贷款一般几天会放款?
办理房子抵押贷款,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把资料送到银行进行审批,审批完成后放款,如果审批快的话,3-7天内就可以办理好了,但是有时候会遇到特殊情况,比如年底额度紧张的情况下,起码要得15个工作日,贷款办理才能完成,但是最晚也不会超过15天的。
什么样的房子无法抵押贷款?
1、公益用途房屋
根据有关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公益设施,不论其属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还是个人,都不得抵押。
2、小产权房
如果居住人没有取得小产权房产的房产证,对房产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没有此套房产的所有权证书,这类房产就不能上市交易,无法办理抵押手续,更不能办理房产抵押贷款。
3、未结清贷款的房子
没有还清贷款的房子,是无法再度进行抵押申请贷款的。如果该房产还处于按揭的状态,那么,这套房产的抵押他项权其实是在银行的手中,等于将产权暂时移交,借款人虽然享有使用权,但并不具备完全产权,所以并不具备对这套房产的支配抵押权,不能另行用它申请贷款。
如果资金需求金额较大,可以先确定自己的还款余额,确定了还款余额后,看自己是否能够还清贷款。应当先还清贷款才可以解除抵押。在还清贷款后,最好还是先去涂销抵押登记。办理此项手续无需交费,也无时间限制。
4、房龄太久、面积过小的二手房
银行对于二手房抵押贷款的条件是苛刻的,大多限制在房龄和面积上。一般房龄在20年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二手房,许多银行是不予放贷的。
5、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未满5年的话是不允许上市交易的,银行同样无法取得他项权利证,不能办理抵押贷款。
6、部分公房
如果无法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或者不能提供央产房上市证明,也无法进行抵押贷款。
7、文物保护建筑
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不得抵押。
8、违章建筑
违章建筑物或临时建筑物不能用于抵押。
9、权属有争议的房子
权属有争议的房子和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子,不得抵押。
10、拆迁范围内的房子
已被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不得抵押。
最高额抵押担保适用的情形有哪些
最高额 抵押担保 适用的情形有哪些? 最高额抵押担保适用的情形有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 抵押权 人或者 抵押 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债务人 、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等六大情形。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债权确定期间是指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实际数额的时间。实践中,最高额抵押权人为了防止抵押人任意行使确定债权额的请求权,而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抵押人为了防止自己的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一般都愿意在最高额 抵押合同 中对债权确定的期间进行约定。所以,对确定债权的期间进行约定是最高额抵押合同的重要内容。当事人约定的确定债权期间届满,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即自行确定。这里需要区分两组概念: 一是当事人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与最高额抵押权的存续期间。前者是指最高额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约定的,用以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额的时间;后者是指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的期间,根据本法第202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 诉讼时效期间 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是当事人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与最高额抵押中的 债务清偿 期。最高额抵押中的债务清偿期指债务人履行 债务 的期间。当事人约定的确定债权期间届至,债务的清偿期未必届至。当事人可以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以债务的清偿期为确定债权的期间,也可以在债务清偿期外另约定确定债权的期间。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实践中,当事人可能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即使有约定,但约定的期间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决定最高额抵押所担保债权确定时间?对这个问题.国外的做法主要有两种: 一是规定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可以随时要求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 二是规定一个债权确定的法定期间,如日本 民法典 规定,最高额抵押人白最高额抵押权设定时起经过三年,可以请求确定债权原本。本法采纳了第二种做法,明确规定,没有约定确定债权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这样规定主要基于两点考虑: 一是设立最高额抵押权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对连续性的交易提供担保,连续性交易一般会持续一段时间,如果允许当事人随时要求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就意味着一方当事人,特别是抵押人有可能在很短时问内就要求确定债权额,这无疑与设立最高额抵押权的目的不相符合; 二是在当事人对确定债权额的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情况下,规定一个法定的确定债权额的期问,可以使最高额抵押权的地位因法定期间的存在而较为安稳.抵押权人不必时时顾虑抵押人行使确定请求权。这对于稳定最高额抵押关系是有好处的。本条规定的“二年”是一个固定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的问题,其起算点是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根据本法第187条、第188条的规定,如果以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不动产权 益作最高额抵押的,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为最高额抵押权登记之日;如果以交通运输工具等动产作最高额抵押的,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为最高额抵押 合同生效 之日。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在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的情况下,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也确定。这里的“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连续交易的终止。如果最高额抵押是对连续交易提供担保,则连续交易的结束日期就是债权额的确定时间,即使当事人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或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法定确定期间还没有届至,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也确定; 二是最高额抵押关系的基础法律关系消灭而导致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比如在连续的借款交易中,借款人的严重违约致使 借款合同 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被解除,新的借款行为自然不再发生。这种关系终止时,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自然也确定。 (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在最高额抵押权存续期问,抵押财产被法院查封、扣押的,其有可能被拍卖或者变卖。抵押财产被拍卖、变卖的价格直接影响到最高额抵押权人债权利益的实现,为确保自己的利益,在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时,最高额抵押权人一般都希望被担保的债权额尽早确定。此外,查封、扣押抵押财产实际上隔断了抵押财产与担保债权的关系,也脱离了最高额抵押人和最高额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的影响和控制,因此,无论是从保护最高额抵押权人、其他 债权人 利益的角度,还是从稳定担保关系的角度,都应当确定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在最高额抵押权存续期间,债务人、抵押人有可能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所产生的直接法律后果就是债务人、抵押人进入破产程序或者 清算 程序。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根据本法第203条的规定,债务到期是实现最高额抵押权的法定事由,因此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使确定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成为必要;抵押人进入破产程序的,其所有的财产(包括最高额抵押财产)都由 破产管理人 占有和支配,但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 担保物权 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所以抵押人被宣告破产也使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确定成为必要。 需要强调一点。根据破产法第132条的规定,破产法施行后,破产人在破产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 工资 和医疗、 伤残 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 、基本 医疗保险 费用,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受偿。破产法第109条规定的就是担保物权人对担保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这是兜底性条款。除了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所规定的可以确定债权额的法定事由外,在本法其他条款或者其他法律中也有可能规定确定债权的其他情形,如根据本法第203条的规定,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最高额抵押权的事由时,最高额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而最高额抵押权人行使最高额抵押权的基础就是担保债权额的确定,所以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最高额抵押权的事由就意味着担保债权额的确定。 综上,抵押人在进行自身财务抵押时要注意这些财务的所有权是否没有争议,如果存在争议将无法作为你的财产进行抵押;抵押权人也要注意所收的抵押财务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具有可抵押性。在抵押时双方一定要认真阅读合约并签字,避免今后发生纠纷。
最高额抵押权通俗理解
高额抵押权是一种预先确定最高债权额限度,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的特殊抵押权。
一、最高额抵押权的特征
1、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是未来债权,即在最高额抵押权设立时,主债权尚未存在或者不确定。
2、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是确定的,但实际发生的债权额是不确定的。
3、最高额抵押权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即在约定的时间范围内,主债权可以多次发生。
4、最高额抵押权是非从属性的,即当部分主债权消灭或者转让时,最高额抵押权并不随之消灭或者转让。
二、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
1、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需要符合一般抵押权设立的条件,即有明确的主债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内容。
2、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还需要满足特殊的要件,即约定最高债权额限度和债权确定期间。
3、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还需要办理登记手续,以登记日为设立日。
抵质与质物的关系和区别
1、抵质与质物的关系
抵质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拥有的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并以凭证上的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物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抵质与质物的区别
抵质是一种法律行为和法律关系,而质物是一种具体的物品或权利。
抵质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等法律效果,而质物有占有、保管、使用、处分等法律属性。
抵质的标的物是无形的权利,如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等;质物的标的物是有形的动产,如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