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与债权的特征(物权与债权的特征比较)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物权和债权是法律上的两大概念,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物权是指一个人对其财产的权利,而债权则是指一个人对他人财产的权利。在本文中,我们将详细讨论这两者之间的区别,以便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这两个概念。
1. 物权
a) 定义:物权是指一个人对其财产的权利,这种权利可以是拥有、使用、控制或收益等。
b) 权利的范围:物权的权利范围可以是实物财产、财产权利或权利的行使权等。
c) 例子:例如,一个人拥有的房产就属于物权。
2. 债权
a) 定义:债权是指一个人对他人财产的权利,这种权利可以是拥有、使用、控制或收益等。
b) 权利的范围:债权的权利范围可以是实物财产、财产权利或权利的行使权等,但是必须是他人的财产。
c) 例子:例如,一个人拥有的银行贷款就属于债权。
3.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a) 拥有财产:物权是指一个人拥有自己的财产,而债权是指一个人拥有他人的财产。
b) 权利的范围:物权的权利范围更广,可以包括拥有、使用、控制和收益等,而债权的权利范围更窄,只能包括拥有、使用和控制等。
c) 例子:物权的例子有房产、股票等,而债权的例子有银行贷款、信用卡债务等。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物权和债权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物权是指一个人对其财产的权利,而债权则是指一个人对他人财产的权利。这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拥有财产和权利的范围。因此,理解物权和债权之间的区别对于我们在法律上的正确理解和处理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详细介绍了物权和债权之间的区别,指出物权是指一个人对其财产的权利,而债权则是指一个人对他人财产的权利,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拥有财产和权利的范围。理解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对于我们在法律上的正确理解和处理有着重要的意义。
债权和物权的区别
物权和债权的区别如下:
1、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债权为请求权,债权人只有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才能实现自己的特定利益。而物权为支配权,物权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意思和行为,即可行使权利,并实现自己的利益;
2、设定的方式不同。除了法定之债外,合同之债的设定采任意主义。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即可依自己的自由意思,任意设定债权。而物权的设定采法定主义,除法律有规定者外,不许当事人自行创设,也不许变更物权的内容;
3、权利的性质不同。债权为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
4、权利的客体不同。债权的客体为给付,即债务人的特定行为;而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
5、权利的效力不同。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则具有相容性;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之上时,物权具有优先效力;物权具有追及性,而债权则无;
6、时效性不同。债权具有时限性,物权则无;
7、转让限制的不同。债权的转让有一定的限制,而物权的转让一般是没有限制。
债权优先于物权的情形:
1、职工劳动债权
劳工在近现代社会也被视为典型的弱势群体,法律给予特殊保护,其中的典型表现之一就是优先保护劳动债权;
2、购房消费者的债权
购房消费者是另一个弱势群体。鉴于我国房地产价格与居民收入不成比例,房地产市场交易不规范,房地产商占据了强势地位,购房消费者难以知悉所买房屋的具体负担情况等现实,最高人民法院特别保护购房消费者对房地产商享有的请求移转房屋所有权的债权;
3、预告登记的债权
预告登记的对象是债权,它是债权物权化的重要表现;
4、其他债权;
5、买卖不破租赁
即承租人的租赁权先于后设定的物权,换言之,承租人的租赁权优先于受让人的租赁物所有权。
综上所述,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一种支配权,而债权是一种典型的请求权,这是两种权利之间最大的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如下:1、含义不同;2、权利性质不同;3、权利期限不同。物权一般为永久性权利,而债权为有期限权利。一方面,债权多具有请求期限,在请求期限到来之前,债权人不能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也不负履行债务的义务。另一方面,债权有一定的存续期限,期限届满,债权即归于消灭。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债权是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权属于支配权,债权属于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区别如下:
1、定义不同
①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②债权是指在债的关系中权利主体具备的能够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特征不同
①物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必须具有公开性,即需要公示。物权设立采用法定主义从而具有优先效力,称之为物权的优先权;
②债权作为一种相对权,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履行义务的一定行为。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只能是特定的人。
3、意义不同
①物权可以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②债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扩展资料
物权和债权的基本情况
1、物权和债权是民法中相对应的反应财产关系的民事权利,是民法中最基本的法律制度作为现代财产权的两大支柱,两者相辅相成,共同实现对经济生活的调整。
2、物权和债权具有功能上的互补关系,表现为二者的互用、互换、互动。
①由于物权法采取物权法定主义,对于那些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类型,常可以通过债权来满足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
②对于那些违反物权法定主义规定创设的“物权”,虽不发生物权的效力,但可以转换为相应的债权,产生债权的效力。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物权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债权
与债权相比物权的法律特征包括
与债权相比物权的法律特征包括:.物权是支配权、物权的标的是物、物权具有追及力、物权是绝对权。
物权是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与债权共同构成民法上的财产权制度。分自物权与他物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等。
物权的法律依据:《物权法》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物权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债权的介绍: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的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一、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1、物权与债权的区别如下:
(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一种支配权,而债权是一种典型的请求权;
(2)物权是一种绝对权,而债权为相对权;
(3)物权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
(4)物权一般为永久性权利,而债权为有期限权利。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照法律规定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根据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二、物权受到侵害之后,如何保护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权的保护应当采取如下方式:
1、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被无权占有人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原物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3、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恢复原状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4、妨碍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5、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
6、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债权与物权包括什么区别
法律分析:物权和债权的区别如下:第一,物权是一种绝对性权利,它所针对的是除了物权人以外的其他所有人,债权是相对的权利,它所针对的只有相应的债务人;第二,物权是直接对物进行支配的权利,不需要他人的行为进行接入,而债权是一种请求权,需要债务人进行积极的行为;第三,债权一般具有期限,债权人必须在此期限内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而物权一般没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权和债权的区别在哪里能体现?谁是这种权利的主体?
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它们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形式。财产权的静止状态体现为物权,在运动状态中又表现为债权,物权和债权反映着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基本的财产关系。
物权和债权尽管都属于财产权的范畴,但和债权相比较,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一般不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除此外,物权具有自身的特点,表现在:
第一,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债权又被称为对人权。债权要成为物权必须要完成一定的公示方法。
第二,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的优先性,首先表现在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物权的优先性还表现在,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第三,物权能够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物权都具有追及性,所谓追及的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其物。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无论何人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财产,都有义务返还。
第四,在权利设定上的区别。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动产质权、留置权亦以占有为权利象征,而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等亦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公示常常伴随着物权的存在。而债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它并不具有公示性,设立债权亦不需要公示。因此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设立某项物权,如未公示,可能仅产生债权而不产生物权。物权的设立采取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然而债权,尤其是合同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共道德,则可以根据其意思设定债权,同时又可以依法自己决定债的内容和具体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