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益债权指的是什么债务(共益债权是什么意思)
共益债权是什么意思
共益债权产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后与破产费用在清偿时优先于其他债权,包括普通债权、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和劳动债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共益债务是什么意思
共益债务简单来说就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务人的共同利益而承担的债务。共益债务一般出现的情况是在公司向当地的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之后,人民法院受理并且同意了该公司的破产申请之后所产生的债务。具体规定如下:
1、因为已经申请破产了的公司的管理人员或者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申请,希望双方当事人一起履行之前未破产的时候所没有完成的却又签订了合同而产生的债务。
2、由于债务人所拥有的财产因为没有受到很好的经营导致产生的一系列债务。
3、由于债务人在管理自己的财产的时候,利用自己的财产去做一些不是自己应得的利益而产生的的一系列债务。
4、由于债务人坚信自己可以使得财产获得利益而继续经营自己的财产,这时候所需要付在这段时间内,别人为你做事情的劳动报酬以及社会保险等债务。
5、当该公司已经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之后,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员还在继续经营自己的公司,在这段时间内,也需要向别人支付他为你工作的酬劳以及社会保险等债务。
6、由于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员在经营公司的时候,导致了别人受到伤害,需要向别人赔偿的债务。
7、由于债务人的财产让不相干的人因此受到伤害需要赔付的钱。
在实践中,共益债务时常发生争议,主要有三种情形:
1、管理人与主张共益债权的债权人之间对共益债务存在与否或数额的多少发生争议;
2、其他债权人或职工对共益债务有异议;
3、债务人对共益债务有异议。
在第一种情形下,因共益债务的执行主体是管理人,债权人请求管理人支付共益债务遭到拒绝时提起的诉讼案件,原告应为主张共益债权的债权人,被告应为债务人,管理人仅是债务人的诉讼代表人,管理人一般不得对共益债权人提起诉讼。
共益债务由谁承担: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用通俗易懂的例子说明一下什么是共益债务
为了全体债权人发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即能让破产企业多还钱给债权人,后而欠的钱。
企业还没破产时,只签订了购买原材料的合同,还没付钱,对方也还没发货,进入破产时,虽然破产企业继续履行合同而发生了债务,但是生产出产品出售后,可以赚点钱来还给债权人,这样是划算的,之前为购买原材料而发生的债务,就是共益债务。
另外,供应商如果不放心,怕破产企业没钱支付,可以要求提供担保后,再发货。
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所负担的债务。根据《破产法》规定,共益债务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扩展资料:
共益债务的区分
1、破产申请受理后因与债务人有关的诉讼或仲裁发生的费用是否属于共益债务 破产案件受理后,管理人为收回破产财产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以及进行其他法律程序所支付的费用,管理人以债务人的名义应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等等。
这些费用是属于破产费用还是共益债务,存在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上述费用是破产法规定的广义上的诉讼费用,应列入破产费用;另一种观点认为,这些费用系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维持或增加债务人财产而发生的费用,应属共益债务。
首先,这些费用非破产程序中发生的常规性支出和程序性成本,是破产程序中往往难以预测的非常规性支出,与破产费用的性质不符;
其次,这些费用支出的目的主要为了维持、增益债务人财产,如不支出,并非破产程序无法进行,而只是使债务人的财产可能受损,或者应增加者不能得到增加。因此,将上述费用列入共益债务比较恰当,符合共益债务的特征和本质。
2、双务合同继续履行前已产生尚未支付对方合同当事人的债务是否属于共益债务 破产法第42条规定,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该共益债务是否包括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已经产生而未支付给相对人的债务(包括违约金等违约损害债务),存在理解上的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基于债权平等的原则,该共益债务不应包括已经产生而未支付给相对人的债务,仅指继续履行合同后产生的债务,否则会构成优惠清偿,对其他债权人不公平;
另一种观点认为,为减少相对人的履行风险,鼓励相对人配合管理人的请求,该共益债务应包括已经产生而未支付给相对人的债务。
首先,共益债务是在破产程序中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由债务人财产负担的债务。它必须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非个别债权人的利益,显然破产程序开始前债务人已产生的尚未支付给相对人的债务仅是相对人的个别利益。
如将其也列入共益债务的范围,不仅与共益债务的性质不符合,而且违反了债权平等原则,使破产程序开始前的债权处于不平等地位,此债权因合同继续履行而得到优先清偿,破坏了破产法的公平清偿原则。
3、共益债务必须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可分为两大部分:破产程序开始前发生的债务为破产债权;破产程序开始之后发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
对此新破产法第4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因此,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对于已产生的债务原则上不能作为共益债务处理。但在特定情况下,例如,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消除对公众健康和安全的威胁发生的实际清理修复费用(如污染治理费),应有资格获得共益债权优先权,而无论发生在破产申请前还是破产申请后。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共益债务
什么是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债务人的共同利益所负担的债务。根据《破产法》规定,共益债务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扩展资料:
区分:
1、破产申请受理后因与债务人有关的诉讼或仲裁发生的费用是否属于共益债务 破产案件受理后,管理人为收回破产财产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以及进行其他法律程序所支付的费用。管理人以债务人的名义应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等等,这些费用是属于破产费用还是共益债务。
2、双务合同继续履行前已产生尚未支付对方合同当事人的债务是否属于共益债务 破产法第42条规定,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共益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