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注册资本出资是如何规定的
公司法注册资本出资是如何规定的一
【答案】:(1)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①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亩袜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颂仔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③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述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④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野耐汪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①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缴纳出资后,应当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发起人不按照前述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②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注册资本出资是如何规定的二
公司法首次出资总额有什么规定?
至于公司首次出资的形式;依据《公司登记管理册辩条例》,公司设立登记,只有货币和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非货币资产才能作为首次出资。
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分为核姿态两种:没有权属证明的;
如商品、原材料等,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是指全体股东签收的财产权已转至公司的书面证明,如入股财产交割清单(证明);
有权属证明的,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是指财产已过户到公司的证明文件,如房屋所有权证等。
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首次出资额必须同时满足两方面条件:
一是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二是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既包括《公司法》规定的3万元,也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较高的最低限额。
如,《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
如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的,则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20%即不得低于20万元;
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即50万元,两个条件同时满足即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50万元。
另外,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至于是公司股东首次出资时还是缴足注册资本时达到上述要求,《公司法》及《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应由公司股东自主选择。
同时,《公司法》第26条关于“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改源20%”的规定是指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而不是每个股东的首次出资额。
因此,只要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在20%以上且不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允许部分股东“零首付”。
公司法注册资本出资是如何规定的三
二、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规定:
根据最新公司法,除了另有规定的情况之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之后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的章程。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议,配耐将《公司法》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掘卖敬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旧公司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公司法修改为: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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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注册资本出资是如何规定的四
新《公司法》对经济社会最大的贡献之一就是创制了新的理念:即鼓励投资创业。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x0d\x0a\x0d\x0a从以上规定可知,1、新公司法与旧公司法相比大幅降低了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2、允许分期缴纳注册旦租资本。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3万元,其余部分可在公司成立两年内缴足。3、专事投资类公司在首期注册资本到位后,其余部分可在五年内缴足。\x0d\x0a\x0d\x0a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拿迟并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x0d\x0a\x0d\x0a按以上规定,结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可知:股东可以以下有形或无形物出资:1、具备所有权的物:包括有主物和无主物;2、他物权:例如,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3、股权:包消迹括上市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4、债券:包括对公司的债权和对第三人的债权;5、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6、其他。但禁止股东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原《公司法》规定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的出资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而新《公司法》规定只要货币出资金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即可,取消了对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的出资比例的限制。
公司法注册资本出资是如何规定的五
新一轮的企业工商登记改革制度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本次企业工商制度改革主要是围绕新《公司法》的修改,改注册资本实缴制为注册资本认缴制,它们是设立公司的两种关于出资的方式。
一、新《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问题的修改:
(一)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1、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3、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陪迅、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
要求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发起人)按规定期限实缴到位,并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文件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一是有法定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二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实缴到位并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由商事登记机关登记后在营业执照中记载公示;
三是出资方式和非货币出资的比例均有强制性规定;四是非货币出资须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这样的情况下,使得公司在筹备设立的时候,必须准备两笔资金:一笔是作为筹备公司设立的启动资金,用于租赁场地、购置办公设备、办理公司登记、筹办公司开业等费用余斗;一笔是作为公司注册资本的资金,用于存放银行,并且不得动用。无芦毁此形中,提高了公司设立的资金门槛,降低了资本利用率,造成资金的闲置和浪费。而严格的验资程序,也拖长了公司设立的时间,降低了公司设立的效率。虽然新公司法允许股东出资分期到位,并把最低注册资本要求降低到3万元,但是大量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仍然对特定行业设定了较高的最低注册资本限制,有的还规定必须一次缴纳全部资本。在当今日益发达并特别重视交易迅捷的商品交易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商机稍纵即逝,若公司设立成本大、效率低,将显然无法适应新的市场竞争环境。
27个行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这27类行业分别是: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外资保险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
(三)注册资本认缴制度。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工商登记制度的一项改革措施。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
一是减少投资项目审批,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对确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要简化程序、限时办结。同时,为避免重复投资和无序竞争,强调要加强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发挥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约束和引导作用。
二是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
三是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按规定需要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改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具体认定。
四是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公司资本三原则的相关规定
一、资本确定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并由发起人认足或募足。
此原则体现在我国《公司法》第26条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第59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第81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二、资本维持原则
资本维持原则即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防止公司资本的实质性减少,维持公司偿债能力,保护债权人利益。
《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
1、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股东的出资形式中有4种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须进行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
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股东出资后,必须经过验资程序。
第29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三十条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90条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3、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其出资。
第36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201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4、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167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5、股份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股份。
第128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三、资本不变原则
资本不变原则即公司不得任意增加或减少资本。
《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
1、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必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第38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104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必须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180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3、在减少资本时,公司还应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提供担保或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第174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法注册资本出资是如何规定的六
法律主观:
很多的创业者在注册公司或者企业的时候,会填写相关的注册资本。然而这个数字可不是随便乱写的,也会有一定要求的。一、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现在普通的企业已经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定。有特殊要求的企业类型:1、咨询服务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2、投资管理咨询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3、贸易类(商贸,物贸,经贸)最低注册资本零售30万元;4、贸易类(商贸,物贸,经贸)最低注册资本批零50万元;5、工贸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必须是加工生产型);5、实业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6、企业发展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必须跨5个行业);7、科技投资管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00万元;8、集团公司注册资本要求集团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其注册资本最低要求为5000万人民币。9、特殊行业注册资本要毁渣求特殊行业的注册资本有明确规定,比如国际货运代理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人民币,二级建筑工程公司要求为2000万人民币。二、公司注册资本增资流程有哪些1、开立股东会股东同意此次公司增资,并出具股东会决议、章程(或章程修正案)。2、开立验资账户开立验资账户所需材料:营业执照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开户许可证原件、公章、财务章、法人章、股东章、股东身份证原件、增资股东会决议及验资户银行的各种开户表格。3、增资资本进账询证以各个投资人的身份打入相应的投资比例的增资资本,增资资本进账后与会计师事务所联系索取询证函,交到验资账户银行领取三单:进账单、对账单、询证函。4、出具增资验资报告提交工商三单领取后带着增资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或章程及公司相关证件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增资验资报告。增资验资报告出具后可至工商局提交增资变更事项,所需材料:营业执照正副本,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章程、增资验资报告,5个工作日后领取增资后的营业执照。5、增资验资户销户转入基本账户营业执照增资好以后就可以办理销户手续,销户材料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旁灶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公章、财务章、法人章、股东章、投资人身份证,首先填好销户材料后提交银行柜台,然后把增资验资户资金转入公司的基本账户内,这样就可以把验资户销户了。三、公司注册资本增资材料有哪些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3、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4、开户许可证原件;5、投资方(股东)的身份证原件;6、公司章程复印件;7、验资报告复印件;8、一套章(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帐号章);9、提供:金融服务卡及密码;10、买过的所有基本户纤启悄凭证(电汇、贷记、本票、支票);11、确定增资比例(同比例、按老验资报告的比例);12、网银及密码。希望上文的的内容会有所帮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注册资本出资是如何规定的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采用货币持资方式,也可以采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每种出资方式应遵守以下规定:货币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方式是指股东直接用资金向公司投资的方式。
公司作为我国大量存在的一种经济组织,它的运行受到公司法的约束。公司在成立之初会由一位或多位股东出资,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的时间、形式以及出资额都有相关的规定,以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那公司法关于出资有哪些规定?下面由我在下文 中为您详细介绍。
一、公司法关于出资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仿哗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三十条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二、企业如何确定恰当的出资金额?
根据新《公司法》,出资金额可以由股东(发起人)自行决定。于是有观点认为,股东(发起人)可随意认缴注册资本并无限期不履行出资义务。其实,即便是按照修订后的《公司法》,股东(发起人)仍旧是在认缴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认缴出资的范围仍旧是决定股东(发起人)承担责任范围的决定因素。而且,可自行约定出资期限也并非意味着可无期限不履行出资义务。出资期限可约定并非意味着长期不履行出资义务无需承担责任。即便不存在法定出资期限的强制,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发起人)仍旧有权要求该未履行出渣大宽资义务的股东(发起人)承担出资义务。
因此,股东(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仍应理性、客观地协商确定注册资本及出资期限。切忌不切实际地认缴出资及毫不忌讳地违反出资义务,以免加重自身的责任及承担不必要的违约责任。
从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在出资方式上,大部分股东还是会选择货如亮币出资的形式。在原有的公司法中,对股东出资额以及出资时间都有具体的规定,新公司法则将公司的注册流程作了简化,在出资额以及出资时间上也放松了要求,只要公司章程中对此作出约定,法律不再强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