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有效(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有效吗)
动产的物权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发生效力
法律主观:
从国外立法看,对出卖他人之物行为的效力规定有很大区别,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法国、日本等实行债权意思主义的国家,不承认独立于债权行为外的物权行为概念,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的合同成立、生效,则标的物的所有权当然发生转移,出卖他人之物品的行为一律无效;另一种是瑞士、奥地利等实行公示要件主义的国家,立法上不否认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别,但又不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规定无权处分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是有效合同,但如果让与权利的人对财产无处分权,则其实施的动产的交付与不动产的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即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再一种是德国等实行物权意思主义的国家,认定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是两个独立的法律行为,债权行为的效力在于使双方当事人享有债权和负担债务,并不发生物权的变动,要发生物权变动,有赖于独立于债权行为之外的物权行为,无权处分情况下的债权合同有效,但物权行为如不经权利人事后追认或处分人取得处分权,则属无效行为①。 我国民法学界对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理论以及应当采用何种立法模式存在分歧。大多数学者认为不应采纳物权行为理论和物权意思主义的立法模式,应当采用公示要件主义立法模式;少数学者认为应当采纳物权行为理论和物权意思主义立法模式。从有关法律规定看,民法典并未采纳物权行为理论,民法典也未对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加以区分。按照民法典第51条、第五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看,出卖他人之物的行为,只要未经权利人追认或取得处分权,就应认定 合同无效 。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无处分权人所出卖的标的物已经经过多手买卖的情况。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在认定原买卖合同无效的同时,实行相互返还,或允许原权利人向现在的占有人追夺原物,势必造成交易秩序的严重混乱,使交易安全难有保障。要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就应当在动产买卖中建立善意取得制度,在认定合同无效的同时,确认合同所导致的结果的效力,以保护 合同当事人 的利益,维护财产交易的安全。我国目前的法律虽未明确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但司法实践中已经在运用这一制度解决有关纠纷。如<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百五十六条中已经明确规定:“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也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因此,在具体处理有关出卖他人之物(动产)纠纷时,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所出卖的他人之物为不动产时,则应认定为合同无效,依 无效合同 的有关规定处理。
买卖双方私下签的协议有效吗
法律主观:
买卖双方私下签的买卖合同有效。只要签订买卖合同的买卖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是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一)房屋所有权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签订的卖房合同有效吗,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房屋的,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只要房屋买卖合同符合合同的构成要件且不存在合同无效的事由,此合同就是有效的。,一般来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其所承担的义务,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其义务,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买卖合同有效的条件
买卖合同有效的条件:
1、出卖人和买受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依法订立;
4、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件。
不能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分以下四种情况:
1、自始履行不能的有效合同,不能是否可归责于债务的事由,债务人均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免除债务人的实际履行责任,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若违约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违约人依法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2、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债务人应免除实际履行责任,但应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3、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一时履行不能,待不能原因清除以后,债务人应履行原债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4、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债务人可解除不能履行部分的实际履行责任,对能履行的部分仍应继续履行,若部分履行不能致使债权人订约目的不能实现,债权人可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买卖合同有效的条件有出卖人和买受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依法订立;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六百条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第六百零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法律主观:
可以根据是否满足《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以下条件,认定买卖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怎样认定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物买卖合同的效力
法律分析: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物,如果是以自己的名义出卖共有物的,应当定性为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如果是以其他共有人或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出卖共有物的,则属于无权代理行为,并应根据买受人善意与否来判定是否适用表见代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效力
法律主观:
一物二卖的合同都具有法律效力,但前提是合同符合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等条件。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擅自出售他人房屋合同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擅自出售他人房屋合同无效。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只有房主可依法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主是该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有权处置该房产,其他人无权处分他人的财产。1、如果房屋产权人同意出卖房屋,通过其对非产权人行为的追认,则非产权人与买受人之间的合同是有效力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房屋所有人对原合同不满意,还可以与买方重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对合同各项内容重新协商。2、如果非产权人是为了房屋产权人的利益而擅自处分房屋的,可以不追究非产权人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