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列工程款私设小金库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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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设小金库多少钱的定罪标准

10万元以上。私设小金库的行为属于私分国有资产,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构成犯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私设小金库可能背叛为挪用公款或者挪用资金,也可能是贪污或者非法侵占罪,判断标准是私设者是否是国家公职人员,至于具体量刑根据小金库的具体数额来判断。

小金库的量刑标准如下:

(1)数额较大,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小金库从设立到使用可能涉及到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滥用职权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行政事业单位“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私设小金库的相关惩处规定有哪些?

私设小金库的相关惩处规定有哪些?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第三项规定:”对清查出的“小金库”资金,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进行处理"。凡自清自查出的资金,要如数转入单位财务帐内,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单独计算交纳流转税、所得税或全额上交财政;

凡重点清查出的资金,除调帐补交各税或全额上交财政外,还要按照1992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1993年以来“小金库”资金发生数之和处以一至二倍的罚款。

对私设“小金库”情节严重且不主动自清自查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还应追究单位领导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清查出“小金库”资金应补交的税款和处以的罚款,一律按现行财政体制专项上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不得混作正常缴库。”

(一)查出的“小金库”资金,除应按规定调整账目、补交各税或全额上交财政外,还要处以相当于查出“小金库”资金数额1—2倍的罚款。

(二)查出的“小金库”问题,要按现行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一律不得抵减所得税应纳税额。

(三)“小金库”资金已用于职工奖励、补贴、津贴和发放实物的部分,应如数计入个人所得额,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三、对私设“小金库”问题,在从严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要根据不同情节,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和经办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四)对私设“小金库”的有关责任人员,视金额和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金额较小、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金额较大、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记大过处分;金额巨大、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和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根据《 *** 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以及《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国有及国有控股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规定,“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此次对“小金库”的定义表述更为明确,内涵更加明确,外延也有较大拓展。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不再突出设立“小金库”的手段和方法;二是不区分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者预算管理,强调符合规定的单位会计账簿;三是“小金库”不仅仅局限在资金,强调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当私设“小金库”构成哪些危害时,刑法对其做了相关规定

对于设立和使用“小金库”涉嫌犯罪的,可先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再移送司法机关,也可直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包括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以下案件移送检察机关:一是贪污贿赂犯罪。它包括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节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共12种;二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即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共33种。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案件应向公安机关移送。

参见 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研究起草了《中央单位“小金库”问题处理处罚意见》

“小金库”违法行为惩处的方式有哪些?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基本可分为

(1)责令改正(责令停止执行);

(2)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调整有关预算科目或预算级次);

(3)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4)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5)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国家建设资金);

(6)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核减或停止拨付工程投资);

(7)销毁非法票据或撤消非法账户。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依法对行为相对人违反法律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法》是该行为的法律规范。《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行政处罚种类主要包括:

(1)警告;

(2)通报批评;

(3)罚款;

(4)没收违法所得;

(5)公告。

此外,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违反《会计法》的有关会计人员,县以上人民 *** 财政部有权吊销其会计做从业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省以上人民 *** 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有权:暂停其执行业务、撤销会计师事务所、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等。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需要特别说明三点:

一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二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党纪政纪处分:是指党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党的纪律或行政纪律的 *** 党员、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定许可权和程式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

《中国 *** 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划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撤销党内职务;

(4)留党察看;

(5)开除党籍。

《行政监察法》和《公务员法》规定,政纪(行政)处分包括:

(1)警告;

(2)记过;

(3)记大过;

(4)降级;

(5)撤职;

(6)开除。

实施行政处分的主体是监察机关和任命机关。

为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政策,中央纪委、监察部下发了《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 *** 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组织处理:根据中央有关档案精神,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许可权,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组织处理的方式有三种:

(1)停职,即暂时停止履行职务,检查反省问题;

(2)调整,即调离现工作岗位;

(3)免职,即免去或者建议免去担任的党内外领导职务。以上组织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关于领导私设小金库的检讨书

你是怎么知道的呢,我就纳闷了

商业银行私设小金库的界定

一、国务院《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意见》第二条规定:

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

二、2009年,在“小金库”治理工作中,定义为:

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三、小金库,来源繁杂,方式隐蔽 :

1、资金来源除了乱收乱罚,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合法收入,收取不法收入及接受赞助、捐赠等传统手法外,又出现了虚列支出,虚报冒领套取财政资金等手段。2、表现形式除了以现金形式由相关人员保管或以个人名义公款私存外,又出现了向下属或关联单位转移设定的方式。

“小金库”违法行为惩处的方式有( )

目前的主要方式主要有处理、行政处罚、党纪政纪处分以及组织处理等。

处理是指财政、审计等执法部门对单位和个人财政违法行为的制止和纠正措施。对于财政违法行为,无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都应区别情况采取及时、有效的处理措施,这样才能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基本可分为:

(1)责令改正(责令停止执行);(2)调整有关会计账目;(3)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4)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5)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国家建设资金);(6)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核减或停止拨付工程投资);(7)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或撤消非法账户。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依法对行为相对人违反法律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行政处罚种类主要包括:(1)警告;(2)通报批评;(3)罚款;(4)没收违法所得;(5)公告。

在《会计法》中,对违反《会计法》的单位和个人,行政处罚种类主要包括:(1)罚款;(2)通报。

对有关会计人员,县以上人民 *** 财政部门有权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行政处罚种类主要包括:(1)警告;(2)责令改正;(3)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4)撤销登记;(5)罚款;(6)没收违法所得。

在《基金会管理条例》中,行政处罚种类主要包括:(1)警告;(2)责令停止活动;(3)撤销登记;(4)没收违法所得;(5)公告。

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行政处罚种类主要包括:(1)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3)追缴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

《行政处罚法》是行政处罚行为的法律规范,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需要特别说明三点:一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二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三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党纪政纪处分:是指党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党的纪律或行政纪律的 *** 党员、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定许可权和程式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

《中国 *** 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划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撤销党内职务;(4)留党察看;(5)开除党籍。

行政监察法》和《公务员法》规定,政纪(行政)处分包括:(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开除。

百度小金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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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有必要私设小金库吗?

有,必须要有

审计局查出行政单位私设小金库如何处理?

1、将“小金库”的资金或资产纳入国家规定的账簿内,统一登记和核算。

2、对财政性资金,该缴入国库的缴入国库,该上交财政专户的上交财政专户。

3、对“小金库”资金发给个人部分,该追缴的追缴,该退还的退还。

4、对设立使用“小金库”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该罚款的罚款。

5、“小金库”凡涉及税务问题,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对设立“小金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7、会计人员参与设立“小金库”,情节严重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8、《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公告其行为及处理处罚决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小金库”来源:

1.私存私放设立“小金库”。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设立“小金库”的,责令改正,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1)符合规定的收费、罚款,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予以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坐支的,收缴国库。

(2)违反规定收费、罚款以及摊派,原则上按原渠道退还给当事人,无法退还的,收缴国库。

3.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1)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党政机关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收入,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缴应当上缴的收入。

(2)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收入,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原则上追回有关款项,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4.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1)以未实际发生的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虚列支出套取资金的,追回有关款项,收缴国库。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范围、超标准列支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挂账消费或套取资金的,追回有关款项,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户核算设立“小金库”。

单位相关经营收入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原则上追回有关款项,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按照税收有关规定补缴税款。

6.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列支套取资金的,追回有关款项,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7.以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1)购买假发票等票据骗取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设立 “小金库”的,追回有关款项,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

(2)以虚假经济业务事项取得发票等骗取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设立“小金库”的,追回有关款项。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以假发票超范围、超标准列支与实际经济业务事项金额不完全相符,套取资金的,追回有关款项。

(4)以假发票列支与实际经济业务事项金额相符的,责令改正,并按照税收有关规定补缴税款。

8.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1)除《工会法》规定的资金来源外,其他公有资金转入工会账户的可以认定为“小金库”,但政府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规定程序的补助除外。

对在规范津补贴之外,利用工会经费直接向职工个人自行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如休假休养消费券、体育用品等),或以报销职工个人费用的形式变相发放津贴补贴的,原则上予以追回,收缴国库。

(2)上级单位拨款到下级单位,列支上级费用的,限期追回转移的资金,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列支上级津贴补贴的,追回有关款项。

9.账外资产(主要指固定资产、股权债权、对外投资)。

(1)账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责令限期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利用职权以应收不收或放松监管为交易手段,让相关单位购买计算机、车辆等大宗物品等行为,责令改正,限期处置,收缴国库。

(2)账外股权和债权(包括对个人借款和贷款)。责令限期改正,追回有关款项,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

(3)账外有价证券。责令改正,限期处置,追回有关款项,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

私设小金库多少钱的定罪标准是什么

私设小金库的行为属于私分国有资产,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构成犯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私设小金库可能背叛为挪用公款或者挪用资金,也可能是贪污或者非法侵占罪,判断标准是私设者是否是国家公职人员,至于具体量刑根据小金库的具体数额来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九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私设小金库

私设“小金库”的危害及对策

“小金库”是个别单位和部门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隐匿各种应交收入,或以虚列支出等方式将资金转移到本单位财务账外的资金,私存私放,不纳入企业预算管理,不将收支列入单位会计帐内的行为,是在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之外另辟的一块“自留地”,因为其躲过了监督视线,它可以把企业应上缴国家的税款、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开支和发展资金当成单位福利发放,以收买人心,搞小团体利益,其实质是一种公款私分,是集体腐败,同时也是官员贪污挥霍、中饱私囊的暗箱。本文对企业内部“小金库”形成的原因和危害以及治理对策进行简单分析研究,请勿“对号入座”。

一、“小金库”形成的原因

我们对“小金库”年年清理,年年有收获,但是“小金库”何以还有那么多,还有那么多的干部陷入“小金库”中,不能自拔。因为“小金库”的诱惑太大了,有了“小金库”,等于是给领导或管理人员放了一个可以任意支取的小钱柜。“小金库”之所以屡禁不绝、屡查不止,除了其具有保管的隐蔽性,使用的随意性外,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无视法纪。一些单位领导为便于“搞活”和提高福利待遇,片面认为不是独落个人腰包,就不算违法,还有一些单位为偷逃税款或截留收入,抱有幻想和侥幸心理,想方设法私设“小金库”;更有一些人将“小金库”化公为私、侵占私分、中饱私囊。

二是因为管理漏洞。财务管理上存在漏洞,使某些别有用心者轻而易举地截留上缴款、收钱不入帐和虚报开支,为设立“小金库”提供了条件。

三是欺上瞒下。为了欺骗上级主管和单位群众,逃避监督,将一些不合理支出,不在大账上反映,而在“小金库”列支,有的单位采取将应在财务大账列支的费用转移到“小金库”,增加单位可支配金额,在数据上做手脚,蒙骗上级,以完成考核指标。

四是缺乏监管,由于现行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不完善,会计的任免、奖惩都由单位做主,“端人家碗,受人家管,就不能揭人家短”,所以财会人员在发现单位有违规违纪现象时也不能坚决抵制,有的甚至同流合污,制造假账,销毁“小金库”原始记录,逃避调查,设置取证障碍。

五是处罚不力。由于法规制度的不完善,“小金库”问题的处理上,往往是重罚,大凡私设“小金库”,都是为了“小团体”利益,因此查出来后,要想处罚到某一个人的头上,就让执法执纪机关倍感为难。加之一些单位和部门为了保全自身利益,或为了不给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的脸上“抹黑”,只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特别是对私设的“小金库”一收了之,更是对再设“小金库”的一种鼓励。如此的“好人主义”思想,在较大程度上又助长了一些部门和单位“顶风违纪”的不良风气,“小金库”现象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二、“小金库”的危害

1、违纪违法腐败行为滋生的土壤。“小金库”虽小,但其危害性却不小,是滋生腐败的温床。“小金库”不仅为少数领导者违规使用资金提供了条件。往成为贪污挪用或集体私分的对象,导致某些部门单位腐败问题层出不穷, “小金库”一旦形成,就会被少数人掌握,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有的领导者将“小金库”视为私人的钱袋,一些纯属私事的开支也往里面塞;有的“小金库”方便了公款吃喝和公款行贿;而有的领导者建立“小金库”就是为了贪污挪用或者集体私分。

一是腐蚀了党的领导干部。由于“小金库”管理和支配往往掌握在党员干部手里,且普遍存在公款私存、随意进出、收支混乱无帐等现象,这样,不仅使一些人挥霍无度、无所顾忌,而且让少数人挪用、私分、侵占甚至贪污制造了“良机”、带来了“便利”、提供了“温床”;二是助长了“拜金主义”。“小金库”已成为一些单位领导干部游山玩水、乱奖滥发、隐瞒报帐内容等非正常开支的重要渠道,对“拜金主义”思潮的滋生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三是损害了干群关系。少数党员干部凭借“小金库”请客送礼、侵占私分、贪污挪用等不法行为,一旦被揭露,在群众中会造成恶劣的影响,容易造成群众对领导的种种猜测、议论和不信任,这种损害领导干部公仆形象的行为,同样也严重损害了干群关系。

2、国有资产流失

现在“小金库”的数额越来越大,有的“小金库”的数额已上十几万、百万,甚至上千万,“小金库”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对企业各种收入的截留或转移,国有企业存在的“小金库”致使企业效益缩水,这给国家财产和集体利益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3、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搞“小金库”违规。违反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致使出现“两本帐”、“多本帐”,甚至假帐,“小金库”的资金游离在财务、审计监督之外,一定程度上扰乱了企业经营秩序,甚至造成企业财务会计信息失真,影响企业对成本控制决策和经营管理。

三、治理“小金库”的对策

“小金库”是个社会现象,具有普遍性、隐蔽性的特点,问题由来已久,屡禁不止,可以说是一个“顽症”。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小金库”的问题,必须坚持标本兼治、堵疏结合、惩防并举、综合治理的方针。紧密联系实际,逐步建立健全适应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小金库”体系。

1、加强教育学习,使领导干部不想设“小金库”。要使领导干部,特别是单位(部门)的“一把手”在思想上认清“小金库”的严重危害性。道理要讲透,危害要讲够。搞“小金库”不仅违纪,而且违法,也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一旦搞了,“小金库”就象一颗随时可能爆炸的炸弹,随时都有可能卷入违法违纪的案件,损害的不仅是企业的利益、集体的利益,还有个人及家庭的悲欢荣辱。加强教育,首先从思想上认识上解决问题。产生“小金库”实质上是一种领导行为,单位的、部门的主要领导不同意、不默许,“小金库”就产生不了,或很难产生。各级干部不仅自己不搞,而且要管好自己的下属也不搞。对“小金库”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纵容、主张搞“小金库”的干部,都是对“小金库”的性质和危害性认识不够的表现。其次,要用典型案例,用发生在身边的人和事进行教育,克服侥幸心理,增强遵纪守法意识。再次,要增强廉政教育的经常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各级干部要经常通过学习、反思和对照廉政规定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修正。使单位和部门的领导者不想设“小金库”。

2、强化制度建设,使领导干部不能设“小金库”。要不断建立和完善财务制度,规范企业财务管理和企业经营行为,特别是加强财务管理的内部审计控制力度,堵塞管理环节的漏洞,在源头上斩断“小金库”的资金来源,使哪些想搞“小金库”的人搞不了,搞不成。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把“小金库”问题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目标之一,明确各单位、各部门“一把手”是“小金库”问题的第一责任人,一旦发现“小金库”,除了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外,还必须对承担直接领导责任的相关领导实行责任追究。要研究制订关于发生“小金库”问题的处分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把涉及“小金库”问题的处分细分细化,增强实际操作性。在制度建设方面,关键是要维护制度的尊严,制度的尊严不是制订出来的,而是执行出来的,要强化制度的刚性原则,提高执行力。一个制度制订出来了,如果得不到有效执行,给人的感觉是可有可无,时间长了,人们就会无视制度的存在。执行制度的主体要明确,即谁来执行。一般是谁制订谁就是执行主体。比如说责任追究制度,就必须明确纪检监察部门是执行主体,一个案件查处了,涉及到的相关责任人就由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如果不追究,就应该由同级党委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追究不追究的责任。在制度落实的过程中,必须形成这样相互制衡的闭环,只有这样,才能在工作机制上保证制度得到落实。从而使想设“小金库”的单位和部门没有机会去设“小金库”。

3、加大监督处罚力度,使领导干部不敢设置“小金库”。一是在加强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的同时,推行厂务公开,建立健全一系列公开制度、监督制度,加强企业员工内部钳制和相互制衡。纪检监察部门可以在内部设立有奖举报电话,聘任监察员,监察部门牵头,财务、审计参加,开展定期或不定期地清理“小金库”专项督察活动,把对“小金库”的专项督察活动纳入效能监察的常态管理等,形成多渠道的监督网络;二是预防“小金库”,除了完善相关财务制度,推行财务公开,发挥群众监督,加大财务检查,尽量杜绝财务漏洞外,还需要对私设“小金库”现象予以严厉打击。明确指出:“小金库”是一种典型的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国有资产的非法行为,无论“小金库”资金的大小、走向如何,是否有无贪污、私分痕迹,都应加大处罚力度。当大家都认为私设“小金库”是一种犯罪行为,而不是一般违纪违规的时候,想要私设“小金库”者,就会掂量掂量是否值得,而不敢去设“小金库”。

4、坚持疏导原则,使领导干部不愿设置“小金库”。治理“小金库”问题,如果只堵不疏,那么堵不胜堵。疏导就是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照顾到和解决好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问题。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该缴的一定要缴,该发的一定要发,但都必须经过企业财务大帐,严格收支两条线。企业内部可以制订多劳多得的奖励规定,解决好大锅饭的问题,解决好多劳不多得的问题。应发的奖金、加班工资、劳务费、补贴等要定期发放,不要长期截留,滚存。单位、部门对外交往的招待、交际等费用,在必须、合理的前提下,经上级组织或领导同意后,核定一定的数额,可以在交纳调节税后正常列支等等。使单位和部门不愿意去设“小金库”。

5、加大惩处力度,使领导干部不敢设“小金库”。

治理“小金库”问题必须专项清理和整顿相结合。清理“小金库”要全面、彻底;整顿“小金库”,即结合实际,堵疏结合,惩防并举,综合治理,常态督察。集中一段时间,坚持抓下去,有一个反复抓,抓反复的过程,同时,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干部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逐步建立健全适应企业参与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小金库”体系,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方面逐步加以完善,使领导干部不敢设置“小金库”。最终实现遏止和根治“小金库”的目标。

小金库的认定标准和刑法的认定

法律分析:小金库包括发下几种的类型:1、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户、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或通过其他账户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以收抵支,将支出直接与应收款相抵形成“小金库”、以其它方式私设“小金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十五条 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会计帐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帐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帐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帐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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