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工程款期限(高速公路工程都有哪些项目)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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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约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费偿还贷款、集资款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公路工程保修期的规定

法律主观:

公路工程质保期有效期是多久,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中规定一般为5年,如果路基工程与路面工程分开招标的,5年保修期从最后完工的工程项目开始计算。

法律客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高速公路收费30年规定废止

【法律分析】

高速公路由政府主导,由各地交通建设局或公路局(一般为事业单位)作为建设单位,国家或地方财政来支出。经营性公路一般不得超过30年,但可在特定条件下延长收费年限。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贷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过路费指通过某条路段需要缴纳费用,一般用于国道收费站之类的地方,国家征收的路费不是无限的,当国家收回它建路的费用,收费站自然拆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费偿还贷款、集资款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收费权转让后,由受让方收费经营。收费权的转让期限由出让、受让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路,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公路建成后,由投资者收费经营。收费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约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 第六十三条 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公路收费单位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高速公路收费年限

【法律分析】:(一)有关高速公路。1、政府收费公路中的高速公路实行统借统还,不受偿债期限的限制,按照用收费偿还债务的原则以实际偿债期为准。2、特许经营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并通过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收益调节等方式控制合理回报。高速公路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30年,但是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高速公路,经批准可以超过30年。特许经营公路中的高速公路经营期届满后,由政府收回统一管理,与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收费公路中处于偿债期的高速公路实行相同收费标准,统一收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施收费公路改扩建工程,将一级公路改建为高速公路或者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且增加政府债务或者社会投资的,可重新核定偿债期限或者经营期限。3、政府统一管理的高速公路在政府债务偿清后,可按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和保障通行效率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实行养护管理收费。(二)有关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收费公路。政府收费公路中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但是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市区最长不得超过20年。特许经营公路中的一级公路和独立桥梁、隧道的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但是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区市最长不得超过30年。收费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独立桥梁、独立隧道等在偿债期限或者经营期限届满后必须终止收费,其剩余政府债务经审计后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法律依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七条 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 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联合收割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第九条 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发展规划,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收费公路的技术等级和规模。

高速公路施工便到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规范养护、施工、除雪、绿化及商业施工等非交通性作业行为,提高各种养护施工活动的作业效率,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和《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已开通运营的高速公路。凡在我省高速公路上进行养护工程作业或在高速公路隔离栅内、服务区内进行其他施工作业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高速公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患未然、确保畅通”的原则,具体施工作业按有关规范及操作规程执行。

第四条 根据职责分工,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养护施工的行业管理,其中高速公路养护部门负责对施工作业进行业务指导;高速公路路政部门负责对施工组织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施工路段的路产实施保护,维护路权;高速公路交警部门负责交通安全管理,查处施工现场各种交通违章行为,纠正违反交通安全行为。 第二章 施工作业的种类

第五条 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包括以下内容:

一、维修路面破损所进行的养护施工作业;

二、在高速公路护网内的桥涵、中央隔离带、服务区和高速公路交叉形成的绿地上(内)所进行的路产维修、设备安装、广告设置等正常维护和商业施工作业;

三、横跨或穿越高速公路所进行的施工;

四、其他涉及高速公路的施工。

第六条 养护施工作业的种类,按占用路面时间长短分为:

一、移动性作业(作业地点不断变化,作业范围不超过1个车道);

二、临时性作业(施工地点相对固定,作业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

三、固定式作业(施工地点相对固定、作业时间超过4个小时,包括单侧整幅封闭施工)。

第七条 高速公路除雪、防滑作业,绿化带的栽培、浇灌及路面检测作业属移动性作业,应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章 施工作业的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向高速公路养护部门提交施工方案、操作规程及施工图纸,需经审查同意,并以此作为组织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前提条件。

第九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需向所辖路段路政科、交警大队提交申请书和施工现场图纸,路政科、交警大队要组织现场勘察。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施工项目名称、内容;

(二)施工地点(高速公路名称、桩号及方向);

(三)交通安全标志、锥筒的种类、数量及设置地点(高速公路名称、桩号及方向);

(四)安全保障措施(需明确施工现场负责人);

(五)施工期限;

(六)应急处置预案(应对各种突发情况方案)。

第十条 对于施工单位的施工作业申请,路政、交警部门要及时予以审批,相关手续的办理均要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之内予以完结,即审批时限均不超过三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对移动性作业、临时性作业实行一级审批(高速公路行政公益性紧急抢修及高速公路除雪作业除外)。即经所辖路段路政科及交警大队审查同意,并报高管局路政处及交警支队秩序科备案。

第十二条 对固定式作业实行两级审批。即经所辖路段路政科及交警大队审查同意后,上报高管局路政处及交警支队秩序科批准。

对固定式作业的施工作业现场安全防围长度,原则上单幅道路连续封闭不超过2公里。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组织施工前,应按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先到路政部门办理《施工占用高速公路呈请表》,并交纳路产保证金后,再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到交警部门领取《占用、封闭、挖掘道路许可证》(大队核发的为绿色,支队核发的为红色),签订安全协议并交存施工安全保证金,对于施工所需车辆,应由路政、交警部门负责联合核发《施工车辆许可证》。专门为高速公路管理成立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免交各种保证金,同时路政、交警部门要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十四条 交警部门在收取安全保证金后,应出具相关的凭证,对于保证金的扣除,应按有关程序实施,并向施工单位出具相关的法律文书。

第十五条 交警部门收取的安全保证金,主要用于对施工单位违规(章)行为的处罚或作为交通事故发生后的预付款,具体金额应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对移动作业和临时作业的,一次性收取保证金1万元。

(二)对固定作业的,按作业区长度,每公里收取保证金5千元。

第十六条 未经双方共同审批的任何养护施工作业均为违规作业,施工单位及业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施工方承担。有特殊规定方式作业的除外。 第四章 施工作业管理

第十七条 施工人员管理

(一)施工单位应加强对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定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注重安全教育,组织安全培训。

(二)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安全责任人,负责对现场实施安全管理,并配合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纠正违章违规行为。

(三)施工人员在封闭区域内统一着施工作业服(安全员着反光背心)。

(四)施工人员必须在施工作业区内活动,不得擅自离开作业区。

(五)施工人员不得横跨、穿行高速公路。

(六)施工人员严禁在路上拦截、搭乘其他过往车辆。

第十八条 施工作业车辆管理

(一)为确保养护施工作业车辆安全,养护施工作业车辆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专为高速公路管理成立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养护施工作业车辆应符合以下规定:

(1)施工车辆车身应统一喷涂桔黄色作为安全示警标识。

(2)施工车辆驾驶室顶部明显处应设置黄色示警灯,对于特殊车辆(驾驶室高度不足),应在其最高部位顶部明显处实施设置,且在车箱板尾部两侧最高处各增设一个黄色示警灯。

(3)对于配备车箱板的施工车辆要在后车箱板悬挂移动性施工作业标志,且标志背面斜插二面红色示警旗,车箱高栏处悬挂施工指示标志(自卸车除外);对于未有车箱板且发动机后置的施工车辆,要在其发动机后盖外侧悬挂施工作业标志,且标志背面斜插二面红色示警旗。施工作业标志、红色示警旗及施工指示标志尺寸、样式按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规定执行,且施工指示标志为发光二极管排列。

2、非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养护施工车辆应严格依照以上规定执行。

3、对于临时性雇用养护施工车辆(期限不超过40天),应符合以下规定:

(1)施工车辆驾驶室顶部明显处应设置黄色示警灯,对于特殊车辆(驾驶室高度不足),应在其最高部位顶部明显处实施设置,且在车箱板尾部两侧最高处各增设一个黄色示警灯。

(2)对于配备车箱板的施工车辆要在后车箱板外侧悬挂移动性施工作业标志,且标志背面斜插二面红色示警旗,车箱高栏处悬挂施工指示标志(自卸车除外);对于未有车箱板且发动机后置的施工车辆,要在其发动机后盖外侧悬挂施工作业标志,且标志背面斜插二面红色示警旗。施工作业标志、红色示警旗及施工指示标志尺寸、样式按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规定执行,且施工指示标志为发光二极管排列。

(二)其他非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应按有关规定粘贴反光膜或粉刷油漆,悬挂施工作业标志,配置施工作业标志灯。

(三)路面施工期间,施工车辆须开启作业标志灯及双闪警示灯(在作业区内作业除外)。

(四)施工车辆应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不得违章行驶。

(五)施工车辆只能在作业区内指定地点停放。

(六)施工车辆进出施工作业区时,应当注意观察并避让其他过往车辆。

(七)严禁农用车、三轮车、畜力车进入高速公路施工作业。

(八)施工车辆应将《施工车辆许可证》放置于前挡风玻璃明显处,以便接受检查。

第十九条 施工作业区管理

(一)材料、机具、设备等施工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二)施工单位负责施工作业区环境卫生,及时清除施工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施工废弃物,确保路容路貌整洁。

(三)施工作业区内长、大型设备进行施工作业时,应保证吊杆、传送带等悬出部分不能伸出作业区,不得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

(四)车道与作业区之间要按下列情况之一采取安全隔离措施:

1、设置安全锥筒,间距为15-20米。

2、将安全锥筒与减震片交叉配合使用,即每设置九块减震片(间距为10米)后设置一个安全锥筒,同时在施工路段起始端、终止端50米范围内要采取大密度设置安全锥筒方式。

3、也可采取其它征得路政、交警部门同意的安全隔离方式。

(五)作业区应为施工车辆提供安全的进、出口,进出口处应设专人负责,须着反光背心,手持红、绿旗指挥施工车辆安全出入。

(六)施工作业现场夜间不能撤离的,施工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

1、现场保证两人进行值守,并采取措施,确保自身安全。

2、负责施工现场夜间安全维护,确保正常交通通行秩序。

3、发现隐患,及时排除,遇有重大情况及时上报。

4、保障通信渠道,确保联络畅通。

第二十条 交通控制区管理

根据施工作业占用路面性质,进行相应的交通控制区的布设,所设标志的颜色、形状和字符必须按国家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规定执行。

(一)对于移动性施工作业,应按国家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规定执行,在某一地点停留超过半小时的施工,须在车辆后方100米处设置两个安全锥筒进行防护。

(二)对于占用中央分隔带施工作业,按附表1执行。

(三)对于占用硬路肩施工作业,按附表2执行。

(四)对于临时性占用行车道施工作业,按附表3执行。

(五)对于占用行车道施工作业,按附表4执行。

(六)对于临时性占用超车道施工作业,按附表5执行。

(七)对于占用超车道施工作业,按附表6执行。

(八)对于单侧整幅封闭施工作业,按附表7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中央活动开口的管理

(一)施工单位不得长期占用活动护栏,如需长期占用应到属地路政科申请。

(二)特殊情况下,因施工需要,养护车辆临时利用中央活动开口调头时,须做好了望,优先保证正常过往车辆通行安全,严禁抢道抢行;施工车辆调头后,施工人员应立即将中央活动开口恢复原状。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路政、交警人员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查处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于施工人员、车辆及现场安全维护等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一经发现立即制止,并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在限期内未做出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路政、交警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收回核发的有关许可证,扣除保证金,中止人员、车辆施工资格,责令停工等)。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不服从路政、交警人员的管理,造成交通事故和意外事故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完成养护施工后,需清理现场,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对高速公路造成损坏的进行恢复原状或赔偿;并负责告知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确认后,方可撤出施工现场,同时有关部门按相关程序返还保证金。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经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在高速公路组织施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有关规定,路政部门可对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未经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同意,施工车辆在路面随意停放,依照《吉林省高速公路路产赔偿(补偿)、占用费、罚款标准》的有关规定,路政部门可对其处5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如因施工作业导致路产损失的,施工单位应按《吉林省高速公路路产赔偿(补偿)、占用费、罚款标准》向高速公路路政部门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如因施工路段管理不善,造成交通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交警部门可追究施工单位法人代表的有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吉林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警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有关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一)封闭、挖掘、施工、占用高速公路未采取交通安全措施的,或虽采取措施,但未按国家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中的规定设置标志防围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标志、防围的。

(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封闭高速公路、设站拦截车辆的。

(三)封闭高速公路不设便道或改道,影响车辆通行,造成交通堵塞的。

(四)虽经批准,但未按规定封闭、挖掘、占用高速公路的。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施工单位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施工单位的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对缺陷维修期线路,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向辖区路政科、交警大队通报有关情况,主动接受检查监督,针对问题,及时整改

高速公路都是由谁建设?由谁收费?收费的年限都是多少年?

高速公路建设资金来源:

一、政府财政投资

政府主导,由各地交通建设局或公路局(一般为事业单位)作为建设单位,国家或地方财政来支出。

资金来源为:燃油附加税(以前的养路费)和城市建设维护税。

免费通行。

2、银行贷款

政府主导,成立投资或管理公司,向银行贷款(包括国外银行)。

资金来源:财政配套、银行贷款。

回报渠道:设设收费站或城市城市车辆收费。

收费标准和年限:由当地发改委的物价部门核准,大致标准:标准车(小汽车)每公里5毛左右,年限不超过20年。

三、社会融资

(一)BT融资

由政府选择投资商后,由投资商垫资建设,建成后政府直接回购或分期回购,投资商不参与运营。

政府成立相关部门进行运营管理和收费。

地方政府财力强的也可以直接回购,财力弱得,财政补贴一部分,通过收费回补一部分。

收费模式和收费年限同上。

(二)BOT融资

与BT类似,由投资商建设,投资商运营管理和收费,得到约定的合理回报后,交付给政府,以后不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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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承包的期限是三十年至七十年,具体期限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根据法律规定,承包林地的,发包方应与承包方签订书面形式的承包合同,合同到期后,可按规定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 ...
2024-01-03 16:12

私自刻章领工程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 ...
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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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将工程分包他人所签订合同是否一律无效?

不一定。转包、违法分包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而无效,但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是,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2023-11-24 16:14

政府欠工程款不给怎么办(政府欠工程款不给怎么办,是不是就要不到了)

有的从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起算,有的从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起算,还有的从终审判决确定工程价款给付之日起算,为了统一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付时间,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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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最长期限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是二十年。国有土地租赁的期限有短期租赁与长期租赁两种形式。实行长期租赁的,租赁期限由双方在合同合同中约定。根据法律规定,租赁合同中的租赁期限不能超过二十年,如超过的,超过部分无效,但是当事人可以在租 ...
2023-12-14 16:25

对保全工程款的异议(保全工程款的期限)

二、财产保全申请异议书范本申请人:地址: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住址:法定代表人:请求事项:事实理由:此致市xx人民法院申请人:20xx年x月x日三、财产保全有异议怎么办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
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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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欠款诉讼时效是多久

工程欠款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在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权利损害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也不再保护,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申请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 ...
2023-11-29 15:34

工地工程款拖欠怎么办(工地工程款拖欠怎么办找哪个部门投诉)

二、拖欠工程款找哪个部门“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2、清欠办只负责农民工工资,而拖欠工程款属于普通民事纠纷,所以应该到工程所在地或者是被告人所在地 ...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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