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期限是多久(工程款优先受偿的期限)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是什么
法律主观: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构成须具备如下条件:,1.建设工程已经竣工,并验收合格,而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2.优先受偿权是基于建设工程合同而存在的。,3.承包人需履行催告义务。对发包人宽世码未依约支付价款义务的行为,承包人并不能径行行使该权利,应在进行催告并给予发包人合理履行期限之后才能行使该权利。,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承包人通过实施工程的方式将人力劳动、材料等物化到建设工程的结果,因此,法律赋予了承包人建设慎哪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承包人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前提下,可以直接通过行使优先权取得建设工程的实际价值。,工程价款结算具体结算方式有以下两种:,1.旬末(或月中)预支,按月结算,指旬末(或月中)预算已完工程价款,月末按当月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并扣回预支款项。,2.分次或分月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指建设规模小,工期短的工程,各段完工后,按其预算价值预支款项,全部工程竣工后办理结算。,采用上述两种方式时,一般预付的工程款和备料款之和,不得超过工程预算造价的95%,其余5%的工程尾款,待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再结算。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返兆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工程款法定优先权行使的期限
法律主观: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返兆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几个月
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法律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亏伍设工程价款优销陆或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相关延伸】
问:优先受偿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答:优先受偿权的适用条件有以下这些:
1.建设工程承包人必须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
2.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先行悉宏催告权。
3.符合法律规定的实现程序、方式。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18个月
法律分析:
优先受偿权期限起算点是六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从建设工程竣工那妥或者是建设工薯缺程合同约定的竣工那天开始。
法律依据:
《工程司法解释》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 第四竖州十一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余手蔽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因此,新司法解释一对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进行了调整,从六个月延长至十八个月。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成立档陪乎要件有程序要件,时效要件,实体要件。建设工程是人类有组织、有目的、大规模的经济活动。是固定资产再生产过程中形成综合生产能力或发挥工程效益的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是指建造新的或改造原有的固定资产。建设工程按照自然属性可分为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机电工程三类。建设工程承包也就是承包人通过某种方式取得对建设工程进行施工的资格,乱纯通常承包方式包括直接承包以及投标承包。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已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怎么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行悉,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按照以下情形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期限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期限是6个月。法律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搏衡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辩液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携银物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几个月
一、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几个月
1、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法律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孝镇起算。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注意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指的是,在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价款的情况下,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在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6个月的期限内,即使银行等债权人享有该工程的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承包人仍可依据司法解释就工程价款优先于银行和其他债权人的抵押权和债权进行受偿。这大枝脊大增加了承包人债权实现的概率。而如果承包人丧失了优先受偿权,则即使发生承包工程拍卖,承包人也只能在银行等债权人就抵押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之后,才能和其他债权人按照各自的债权比例分割剩余的拍卖价款。实践中,很猛慎渗多承包人因怠于行使权利而丧失优先受偿权的教训可谓深刻。因此,对于承包人而言,注意优先受偿权的6个月行使期限是极为重要的。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
6个月。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根据最高院答复,建设工程优先权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
法律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它的特点是:不依破产程序能够对特定财产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限于在特定财产上得到;仅能在破虚虚产财产中担任保权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权;债务人提供的财产担保必须在破产宣告之前一定期限内设定。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橘渗般的债权。根据高院答复,建设工程优先权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期限一般是六个月,其具体规定是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而且根据最高院答复,建设工程优先权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
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主要包括如下:
1、实行分段结算。对于当年开工但当年不能竣工的项目,按照其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2、竣工后一次结算。规模较小的项目,竣工后一次结算的方式;
3、按月结算,即每个月结算一次;
4、双方约定的其他的结算方式。”
综上问题所述,工程差伍燃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建议尽快在优先受偿权的的期限内享受相关权利。
工程价款的支付,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