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违约付利息吗(工程款违约利息怎么算)
拖欠工程款利息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法律主观:
工程欠款,在建筑工程中时有发生,这极易给承包人造成大损失,所以很多承包人在追讨工程欠款时,都会尽可能追偿到最大的补偿。欠款利息,就是承包人可以追偿的一项补偿费用,但欠款利息怎样计算、从何时计算,又是很多承包人都不清楚的事情。 工程欠款可以追讨利息 现实生活中,建筑工程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总能找到各如首种各样的理由,如工程质量有问题,资金周转困难等等,但这是都不应是发包人不付工程款的根本理由,很多时候就是一种借口。 对承包人而言,一旦发现对方没有按时支付工程款意向的,就应及时催款,并要求对方支付逾期利息及承担违约责任。 但实践中,建筑合同中有时没有明确约定欠款利息事宜,以致有部分人疑虑能不能向发包人追讨欠款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因此,建筑工程双方有约定利息从约定处理,没有约定可要对方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款利息。 同时根据该解释规定,工程欠款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需要注意的是,如建筑工程双方就工程欠款事宜无法协商一致,准备委托建筑工程律师法院起诉的追偿,要及早进行,法律规定工程欠款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拖欠行为起算,逾期无正当理由不起诉的,法院将不再保护。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磨橡陆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瞎顷。
干完工程后对方拖欠工程款支付的违约金和滞纳金利息怎么处理
法律主观:逗胡
一、拖欠工程款的违约金怎么计算
拖欠工程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如下:
1.违约责任取决于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且约定优先。
2.违约金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实际损失计算。
3.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而约定了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情况下如何处理。
所以,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并明确违约金具体数额的,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收举盯取定金一方违约的,双倍返还定金。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分担。
二、拖欠工程款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拖欠工程款的 诉讼时效 是三年,自拖欠之日起计算。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 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拖欠工程款纠纷需要哪些证据
当事人主张对方拖欠工程款的,可以提供以下证据:
1.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如营业执照或工商查询资料;
2.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
3.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
法律客观:
(一)利息和利率的约定与限制。我国法院经常有同情债务人的一种倾向,对于债权人要求的赔偿额,比如利息等,经常加以削减,这种做法可能会使拖欠者有利可图,应当改变。《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该条明确了关于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标准。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一方或者双方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但责任的范围需有合理限制,因此,合同双方在约定时也应当参考相关利息计付的法律法规,否则计算标准约定过高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实践中有迟延付款应当支付“日千分之五”甚至“日百分之五”山答拦的利息或滞纳金的约定便属明显偏高。我国目前关于约定利率的限制仅体现在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因自然出生而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人,是与法人相对应的一种民事主体〗借款之间借款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笔者认为仅就拖欠而言,工程款拖欠在性质上类似于借款不还,在适用对约定利息的上限时,可以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来确定。《司法解释》对于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则明显不妥,对于发包方来说,此时拖欠款项相当于从银行贷款,可以如此轻松融资何乐而不为呢?拖欠的工程款明显属于逾期仍不偿付的款项,如果发生在借贷领域,则属于“逾期贷款”,应当按照“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适用才比较合适,这样可以补偿承包方的损失,同时也以较高的融资成本打击发包方的拖欠行为。(二)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而约定了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司法解释》对当事人欠付工程款利息作出了规定。但在实践中,常有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利息,而是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且该违约金通常要比银行利息高出许多,如何认定该违约金的性质与效力呢?有观点认为,逾期付款违约金就是关于利息的约定,自然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笔者认为不妥,违约金与利息有着诸多不同之处,体现在:第一、违约金在性质上是违约责任形式,而利息是物的法定孳息〖孳息,是指原物产生的物,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带来的物,如存款利息、股利、租金等〗,前者是基于债权而产生的,后者则具备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性质;第二、违约金基于对方的违约而存在,兼具补偿性〖补偿性,是指对任何迟延履行的金钱债务,都应当对债务人加收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以补偿债权人在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期间所受到的损失,体现公平原则〗和惩罚性,而利息基于对物的所有而取得,具有对物的收益性;第三、违约金是一把双刃剑,通常合同中在约定迟延付款违约金的同时也约定了迟延交付违约金,而利息则固定的属单方收益权;第四,违约金的多少由双方约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守约方未遭受损失的,违约方可请求酌情降低违约金数额,但需对守约方的损失负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利息的多少可以由双方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违约方对利息高低的合理性不负举证责任。基于违约金与利息的上述不同之处,笔者认为法院在认定拖欠款项的违约金或利息时,应当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选择不同的处理方式,双方约定利息的,适用《司法解释》,双方约定违约金的,根据事实情况和《合同法》的规定确定违约金的高低,很多情况下也可以参照《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违约金,但如双方约定了对等的违约责任,如约定“承包方迟延交付的,每迟延一日应承担合同总价0.5%的违约金,发包方迟延付款的,每迟延一日应承担应付款0.5%的违约金”的话,即使该违约金过高需要减少也应当基于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而不能机械的比照逾期贷款利率或仅参照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判决,否则,可能会对承包方造成很不公平的后果。合理结算、拖欠付息是惩治拖欠的重要手段,相关立法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承包方也应根据法律规定完善实务操作程序,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工程欠款利息的最新规定
工程欠款利息的最新规定:
一、工程欠款利息的法律规定
(一) 关于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的法律依据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故此,根据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确定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计付标准主要有两条规则:一是有约定从约定;二是没有约定的,按返宽逗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 关于承包人垫资利息计付标准的法律依据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6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垫资利息的计算标准主要漏卖有三条规则:一是有约定从约定;二是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同类巧雀贷款利率,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该利率标准是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三是没有约定垫资利息的,视为没有垫资利息。
工程欠款利息的最新规定
法律主观:
欠款利息的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约定的借贷利息和逾期利息都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如果超过的,超过部分属于高利贷,法院不予保护。当事人对利息约定不明确或没有约定的,不能请求利息。一、欠款利息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欠款利息的法律规定是: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即当事人可以自由协商欠款的利息,只孝氏游要不超过巧销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都是受法律保护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无效。且当事人对利息约定不明确或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二、欠款起诉需要提交什么材料欠款起诉时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收据、借贷合同等,若仅仅根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起诉要求归还债款的,债务人称已经偿还了借款,则应该提供相应还钱的证据证明。2.担保书原件,或者负连带责任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他们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及价款数额等到情况的证明。4.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其他违反民事合同行为,以及债务人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5.要求追回核宽的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存放地点的证据等。三、欠钱不还诉讼流程欠钱不还打官司流程如下:1.立案、受理原告递交起诉状、证据等材料到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请立案后,等法院审查通过后,会给原告发案件受理通知单、预缴诉讼费通知单等材料,记得收到缴费单后在7天后缴费即可,否则会因未交诉讼费视为撤回起诉。2.送达、举证、通知开庭3.开庭开庭的时间有长有短。关于庭审流程一般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阶段。对于不满意的一审诉讼结果,可以考虑是否上诉。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工程违约金跟利息可以一起主张吗?
工程合同违约金和利息能同时主张,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的,依照其约定,发包人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和利息之和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对承包人的主张,一般不应同时支持,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利息单独不足以弥补其实际损失的除外。
合同中违约金与利息的区别有吗?
合同中违约金与利息是有区别的;
因为利息是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的因借款方使用借贷资金而支付给出借人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是出借人订立合同的主要目的所在;而违约金则是在一方违反合同的情况下承担的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
利息和违约金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两拍晌者适用的情况完全不同,利息是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产生的,而违约金是在一方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应承担的责任。如果违约金条款无效,借款合同将无法约束借款人按时还款,也有失公平。
综上所述,工程合同违约金和利息能同时主张,根据关于审理建亮贺培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的,依照其约定,发包人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和利息之和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敬唯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逾期支付工程款,是否可以主张利息?利息从何时起算?
看合同,合同上有没有特别注明逾期支付工程款,付不付利息。如果注明不付利息,麻烦的。如果注明付利息,乙方当然可以按合同办事。如果什么也没注明,按常理,应该付利息,利息应该从逾期那一天开始。
工程欠款可以主张利息。建筑工程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就应及时催款,并要求对方支付逾期利息及承担违约责任。建筑工程双方有约定利息从约定处理,没有约定可要对方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款利息。《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除应承担向债权人继续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外,还因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这是法律规定的做为债务人的发包人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毋需双方约定。对于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记付标准,司法解释兼顾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规定当事人盯激对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好档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凯袜袜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工程索赔期间的利息能索赔吗
工程索赔期间的利息能索赔。
债务人因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责任。在工程索赔中,如果建设单位未按时支付工程款或未按时支付工程变更款等,施工单位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支付相应的利息。
工程利息索赔包含如下:
1、业主拖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或索赔款的利息;
2、由于工程变更和工期延长所增加投资的利息;
3、业主错误扣款的利息。
索赔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如下:
1、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开始计息;
2、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茄知最终索赔报告。工程师在收到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开始计息。
综上所述,如果工程部分包给分包商的,分包商的索赔款也适用上述各项费用,当分包商提出索赔时,其索赔要求应列入总包商的索赔要求中一并提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销态七条规定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亏纳源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