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拖欠工程款新闻(拖欠工程款新闻曝光怎么处理)
王珞丹拖欠工程款,成为被执行人,如今她的境况怎么样?
王珞丹拖欠工程款而受到关注,成为被执行人后王珞丹似乎没有了什么曝光率,其实如今的王珞丹境况还算不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资源依旧还是有的。
前不久王珞丹出演的电视剧正在播出,可能大家对于这部剧存在很多的议论,也有人觉得这部剧完全没有突出王珞丹的演技但是实际上王珞丹能力还是不错的,起码王珞丹曾经有非常多的代表作。王珞丹资源还算可以,这一次成为被执行人也确实存在一些误会。
也有人开始心疼王珞丹,觉得王珞丹今非昔比,当然王珞丹确实不如当年但是王珞丹付出了很多很多。王珞丹还是希望自己能够再度翻红,当然对于王珞丹来说只不过是剧本问题,毕竟资源在,只要能够遇到好的剧本,王珞丹依旧可以爆红。
二、早些年积累了很多。
王珞丹做演员多年,在此之前也是娱乐圈中知名度很不错的演员,所以王珞丹完全不需要去担心现如今因为知名度的原因而影响到事业,王珞丹也绝对是有积蓄的。王珞丹这几年也许曝光率不是特别高但是王珞丹还是有一定积累的。
所以我觉得不需要过多的担心王珞丹,因为王珞丹资历非常深,王珞丹一直都在拍戏但是对于一个演员来说并不是说拍了戏就一定能够红还是需要运气,需要好的剧本,起码王珞丹在努力了。未来究竟如何就要看王珞丹本人的了,这一次成为被执行人,可能其中也有一些误会,也相信王珞丹可以解决并且通过自身努力获得大家的肯定,我还是非常期待王珞丹可以翻红的,因为王珞丹特别值得,她是一个非常努力的女演员,也一直在保持自己。
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成因及法律途径解决方法探析?
农民工是中国特殊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付出劳动得到劳动报酬,但是现实情况是农民工工资拖欠相当严重,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影响了社会的稳定。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建筑施工企业违法违规操作;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差,法律意识淡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手段单一,执法不到位等等。本文从法治的角度,结合本职工作,针对欠薪的原因,提出了依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办法: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建立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律援助机制等等,并且较具体地提出解决的办法。只有依法治理农民工工资,才能从源头上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才能实现和谐社会,达到依法治国的目的。
关键词:农民工 工资拖欠 解决方法
一、建筑领域
农民工工资拖欠现状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加大,城镇经济的不断发展,大量的农民从农村移到城市中,成为城市中的一员,但是但是他们是农业户口,户籍是农民,主要从事二、三产业劳动,就职业来说他们是工人,这就是农民工。
农民工为城镇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缺乏,特别是在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非常严重,据新华社报导,我国建筑行业目前有3800万从业人员,其中农民工有3000多万,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工资会直接影响到这些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建设部提供的数据显示:全国累计拖欠工程款3660多亿元。截止8月6日已解决农民工工资282.79亿元,占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的23.49亿的87.42%,由以上数据可以得知农民工占了建筑行业人员的绝大多数,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仍然存在,解决好农民工工资拖欠,不仅仅是维护农民工的切身利益,而且还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发展,国家的稳定,因此说,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必须得到重视和解决。
二、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原因
1、施工企业问题
(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没有劳动用工备案在建筑行业,只有极少数管理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这部分人的工资基本上能够兑现,而绝大部分农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据劳动部调研信息数据显示:目前农民工合同签订率仅占12.5%,并且施工企业招用人员后没有进行劳动用工备案,根据《劳动部颁布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2)施工企业层层转包施工企业层层转包是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重要原因。在工程发包、承包、转包过程中,工程往往转包给一些没有资质的个体老板,这样农民工工资则必须等到包工头与建筑单位结算工程款后才能发放,工程建设劳务分包过多,造成支付环节及利润分配次数较多,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施工企业违法转包,造成拖欠后果。
2、农民工方面的原因
(1)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农民工往往认识包工头,经常跟随他们外出做活,他们不签订劳动合同,只是与包工头达成口头协议,若发生欠薪,农民工不知道采用法律途径解决,常常采取跳楼、堵门等极端方式,结果自己触犯法律,后悔莫及。
(2)没有欠薪证据在一些农民工投诉案件中,由于农民工和包工头之间中、是口头协议,较少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欠薪,包工头不打欠条甚至死不认帐,劳动监察部门或仲裁部门处理起来困难较大,费时,费力,甚至无法处理。
3、作为业主(发包单位)方面的原因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另一个主要原因是发包单位没有及时拔付工程款给建筑企业,建筑企业没有工程款,自然而然地不可能支付农民工工资。
4、执法监督方面的原因
法律规定对欠薪者处罚力度小,且处罚程序复杂,时间长。对农民工工资执法监督主要依据劳动法律、法规,依靠劳动监察部门。根据国务院2004年11月1日颁布的《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从以上规定看,拖欠发生后,劳动部门先是责令其限期支付,而后是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而对用人单位没有处罚规定,并且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劳动监察条例》规定执法程序是劳动监察部门首先调查取证,然后责令欠薪单位限期支付,未限期支付,则以拒绝劳动监察,则对该单位下达听证告知书,三天听证期后,仍不支付则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欠薪单位三个月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如果对方仍未履行,再根据行政诉讼法,劳动行政部门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这三个多月的时间内,若发生欠薪单位倒闭或负责人转移财产,导致无财产可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时,劳动部门没有法律的授权,缺乏有力先行强制权力,使某些欠薪单位钻法律空子,逃避应负责任,最终受害者还是农民工。下面的例子很能说明问题:杭州临川房层建筑公司包工头彭某承包了上饶县宏法实业有限公司的工程,但是至今仍拖欠400多个农民工工资30多万元,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已经下达查处10个多月,但因为包工头彭某畏罪潜逃,而杭州临川房层建筑公司在一无资金二无办公场所和资产的情况下,法院无法执行到位,因此造成被拖欠的400多个农民工工资至今仍得不到解决。
三、解决办法
(一)劳动立法方面
加强劳动工资立法原劳动部94年颁布《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其中没有规定对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处罚的规定。《劳动法》规定了“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支付劳动者经济赔偿”而这对欠薪单位而言,根本无关痛痒。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工资法》,不少老板正是钻了这个法律漏洞,肆意欠薪,因此制定《工资法》提高立法层次,增强可操作性。可增加如下内容:
(1)增加对灵活就业人员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以按周、日 、小时发放工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或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其中包括季节工,劳务承包工。农民工作为灵活就业人员应该根据其工作特点,工作岗位不同发放工资。
(三)刑法处罚力度方面《刑法》应把欠薪定为犯罪。《劳动法》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规定的唯一责任就是补发工资和支付一定补偿,而无须承担任何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因此有的包工头欠薪后,往往将财产席卷一空,一走了之,欠薪不仅损害了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易引起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的稳定。为了打击恶意欠薪,可采取刑法手段,明确规定欠薪逃匿经营者的刑事责任。
适用法律人人平等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企业(承包人)和民工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我国的《刑法》对企业(承包人)合法财产的保护设置了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等刑法规范,以从刑法的角度保护企业(承包人)的合法财产;《刑法》第270条规定了侵占罪,保护公民合法的特定财产不被他人非法占有。现实中,如果民工私自变卖了工地的材料,可能要以职务侵占罪,或者盗窃罪受到刑律处罚。如前段时间媒体曾报道,广东一个16岁的打工妹因为“激情”讨薪,被法院以毁坏财物罪判刑③。而对民工的工资碰到类似侵害问题时却缺少这方面的刑法规定加以保护。当民工的工资遭到承包人的侵害,而民事法律又无能为力时,这对民工来说是很不平等的。因此,用人单位违法劳动管理法规,故意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情节严重的就构成犯罪。《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对采取逃匿方式拖欠工资,致使劳动者难以追偿其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案件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恶意欠薪罪的犯罪构成,犯罪的客体是欠薪者侵犯了社会主义的私人财产关系;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欠薪者实施欠薪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犯罪的主体是单位和自然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欠薪者明知欠薪结果的发生会给他人利益、社会秩序造成危害而故意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因此,立法机关把恶意欠薪列为犯罪是当务之急,大势所趋,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大性问题。
(四)制定地方性法规,加大立法力度我国《立法法》第63条规定“省,自治区、省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极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因此地方立法机关可以制定《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等条款、企业欠薪预警制度的具体办法,将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作为评价企业诚信等级的重要依据。建设部门对少数严重或恶意欠薪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采取清理出当地建筑市场的规定,工商行政部门,
(五)加强执法,完善监督机制,加大对农民工工资权益的保护力度制定法律,关键还在于如何贯彻落实,执法上同样也应建立一种长效机制把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切实得以落实。聘请工会、妇联、纪检、人大作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监督员,劳动监察部门应积极开展劳动用工和农民工工资执法大检查,特别是在麦收、春节等特殊敏感时期及窑场、建筑工地等用工较多较混乱的地方。在执法中还应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保障制度,纠正和查处拖欠农民工违法问题,确保有关工资支付法律法规得以全面贯彻落实。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欠薪单位的处罚不仅是经济上的,还应包括企业信誉、行业准入等一系列的降级限制措施。因此,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加强执法,是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六)通过法律援助途径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能之一,农民工可以依照为当地各级工会,依照《工会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时,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诉讼费应作出减、缓、免的决定受理案件后尽量缩短审理时间,多用简易程序,依法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可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在判决时,应当为农民工诉讼的误工费、差旅等直接损失列入赔偿范围;对故意不履行判决给付义务的,执行中应支付迟延履行金。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大普法宣传,不断提高农民工自身维权法律意识,广大律师应积极为符合同法救助条件的农民工实施无偿援助,法律援助中心还应对外来民工提供维权服务。公证机关应积极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由欠款单位和农民工签订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书(欠条)公证,在欠款到期后,可由农民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从工程款中划拔。
总之,依法彻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就需要把进行相应的立法、强化执法、加强监督、建立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才能真正堵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漏洞,农民工最基本的权益将得到更好的维护,对促进社会和经济健康发展,是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法律资料
1、①摘录江西法制报?新闻聚焦2005年12月报道
2、②宁夏新闻网2005年12月5报道
3、③楚天都市报2005年12月17号报道
4、《劳动法》(1994年7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八次会议通过)
5、《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
6、《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8年3月1日实行)
7、《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大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3月1日实施)
8、《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劳动部1994年12月6日制定,1995年1月1日实行)
9、《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05年1月19日广东省人大通过,2005年5月1日实行)
10、《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办法》(2005年9月1日施行)
广东省如何解决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
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
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全面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
(一)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各类企业要依法与招用的异地务工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上岗作业的管理制度,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和支付方式等内容并严格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发现不签订或不履行劳动合同、拖欠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的,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通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纳入征信系统。
(二)实行建筑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工程项目部配备专门劳资管理人员,编制施工现场作业异地务工人员(包括直接招用和分包企业招用人员)用工台账,记录进场施工异地务工人员身份、考勤和工资支付等信息,由异地务工人员本人确认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建立施工企业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并逐步实现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数据共享,2017年底前全面实现工程建设劳务用工信息化实名制管理。
二、加强工资支付保障和监管制度建设
(三)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工资分账管理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工程建设领域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确保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实行异地务工人员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要责令开户企业及时补足。
(四)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尚未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地区,应在2016年底前建立并施行,明确收缴部门、缴纳比例、动用条件和退还办法等。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在省内注册且三年内未发生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施工企业可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施工企业要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对未缴清工资保证金的在建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责令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限期缴清。珠三角等欠薪案件易发多发的地区,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加强保证金账户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对违规动用保证金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五)推行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代发工资。推动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异地务工人员工资,探索将社会保障卡作为银行代发工资的主要渠道。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异地务工人员办理工资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按月考核异地务工人员工作量并编制工资表,经异地务工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后,交由银行直接将工资划入异地务工人员个人账户。鼓励分包企业委托总承包企业代发异地务工人员工资。探索建立银行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网的工资支付监控预警系统,银行及时预警通报工资发放异常企业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预警企业重点检查纠正拖欠工资行为。
(六)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制度建设。建立欠薪企业“黑名单”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欠薪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信息。予以行政处罚信息要在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并通报相关部门,纳入发展改革部门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部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建立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企业失信行为工作机制,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工商、税务、银行、总工会等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三、严格落实相关责任
(七)明确企业工资支付和清偿主体责任。企业对招用的异地务工人员工资支付负主体责任,必须依法按时足额将工资支付给异地务工人员本人,严禁将工资支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的工程合同,应具备优先保障异地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的条款。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包的建设项目异地务工人员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所招用的异地务工人员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各级分包施工企业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克扣或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将工程项目违法发包、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导致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依法承担直接清偿责任。因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照施工进度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异地务工人员工资。
(八)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解决异地务工人员工资拖欠问题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县和镇政府对本地区保障异地务工人员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协调解决异地务工人员工资支付问题,各级政府要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将保障异地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纳入政府相关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市、县、镇(街)都要建立督查制度,对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区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
(九)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级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切实做好保障异地务工人员工资支付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本级保障异地务工人员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执法等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工资支付分账、工资支付保证金等制度规定,负责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对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企业一律不颁发新项目施工许可;对层层转包造成欠薪的企业,禁止其在广东行政区域内承包工程。发展改革部门对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对政府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的地区一律不再批准新建政府投资项目,将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公安机关负责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立案侦查,重大案件提前介入,参与处置劳资纠纷群体事件。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加强法律法规宣传以及为异地务工人员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工作。商务部门负责做好企业重大生产经营变动引发拖欠工资的风险评估,并提前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督促所属企业妥善解决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案(事)件。国土资源部门对未能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企业,一律禁止其参加招拍挂活动购置新的土地。人民银行将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信息纳入银行征信系统。总工会负责组织搭建企业与异地务工人员协商平台,组织异地务工人员依法和企业平等协商,引导异地务工人员依法理性维权。工商联负责对企业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帮助经营者规范工资支付行为。
四、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
(十)加强建设资金监管。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和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十一)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十二)改革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推进异地务工人员组织化进程。鼓励施工企业将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异地务工人员招用为自有工人,不断扩大自有工人队伍。引导具备条件的劳务作业班组向专业企业发展。
(十三)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确标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确标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确标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
五、切实预防和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
(十四)完善欠薪风险预警机制。全面落实《广东省劳资纠纷风险预警防范办法》,2016年底前市、县(区)、镇(街)要全面建立风险预警防范工作机制。各地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体系建设,充实基层协管力量,强化日常监管,将容易发生欠薪的工程建设、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行业及以往发生过欠薪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控范围,落实监管责任和工作措施,切实将欠薪等隐患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
(十五)依法严肃查处拖欠工资案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建立劳动保障监察网上举报投诉和全省联动处理机制,依法快速受理和查处欠薪等违法案件。加大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打击力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机制,对涉嫌恶意欠薪转移资产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提前介入,有效预防和及早发现转移财产等行为,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或者引导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之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等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案件,一律录入“两法衔接”信息平台。
(十六)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积极推进仲裁办案方式改革,优化仲裁程序,提升案件处理效率,对涉及异地务工人员工资争议案件,要按照“快立、快调、快审、快结”的原则,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对符合终局裁决条件的,依法作出终局裁决;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并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因拖欠劳动报酬等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引导劳动者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十七)妥善处置欠薪引发群体性事件。各地维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工会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欠薪引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部门职责分工,规范分级响应和处置流程。加快推进劳资纠纷应急指挥平台建设,2017年底全面建成省、市、县互联互通的应急指挥平台。企业经营者欠薪逃匿或短时间难以解决被欠薪资金的,必要时依法依规动用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防止事态蔓延扩大激化。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依法打击以讨薪为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八)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建立解决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召集人,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人行广州分行、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等部门(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统筹协调全省欠薪专项治理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各市、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挂帅、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治理欠薪工作合力。
(十九)强化责任追究。各地要建立健全保障异地务工人员工资支付责任清单制度,指导和督促企业依法履行异地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保障异地务工人员工资支付工作中存在领导不力、监管不严、配合不实、处置不当和工作人员推诿扯皮等不作为行为的,监察部门要及时介入,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将欠薪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作为综治考评内容,对因欠薪问题引发重大群体性、恶性案(事)件或极端事件的地区,实行一票否决。
(二十)加强法律宣传和舆论监督。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作用,创新宣传方式,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现代传媒手段,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引导异地务工人员依法理性维权。对重点行业、企业,定期开展送法上门、组织法律培训等活动,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作为异地务工人员上岗培训重要内容。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依法曝光典型案件,引导企业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如何妥善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一)全面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目前,有些省市在拖欠农民工工资严重的建筑行业试行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要求所有参与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单位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具体办法是,建设单位按工程中标价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建设部门负责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使用,一旦单位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可由建设部门从工资保证金中先划支,保证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从实施情况看,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是一种比较好的清欠办法,效果明显,农民工欢迎。
(二)稳妥地组织农民工进入工会组织,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农民工正式列入产业工人的队伍,这就为组建农民工工会提供了政策依据。农民工已经成为一个庞大的群体,但由于他们处于流动和分散状态,没有形成组织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也是造成工资拖欠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群体利益需要组织来维护,有必要稳妥地组建农民工工会组织并引导农民工积极参与。有组织的维权能够更好地实现农民工的权益保障,使他们在工资、工时、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合法利益免遭损害。同时,提高农民工的法律维权意识。加强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民工朋友的法律意识,设立农民工工资清欠举报电话,一旦发现有工程款拖欠的,农民工能及时向政府反映。
(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监督功能农民工问题受到全社会普遍关注,新闻媒体的作用功不可没,对农民工权益受损案件的披露凸显了新闻媒体在维护农民工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当今社会,新闻媒体作为社会监督的重要力量,在维护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弱势群体利益方面的作用不可替代。然而必须承认,时至今日,仍然有个别地方政府以及政府领导者,把媒体的曝光、负面报道看成是抹黑、丑化,他们采取的行动不是正视问题,寻找解决之道,而是千方百计阻挠媒体的如实报道。我们建议,地方政府和政府领导者,一定要给新闻媒体宽松的公共舆论环境,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功能。新闻媒体的报道是否如实、是否合适,自有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各级政府的职责就是正视出现的问题,在职能范围内解决问题。
(四)完善制度保障,用法律法规为农民工权益保驾护航
1、建立施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约束和保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一是施工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交纳职工工资保障金,工资保障金在工程合同价款中列支,专款专用。
二是施工单位招收农民工,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依法享有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保险福利的权利,并在规定期限内持农民工名册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是施工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工程期限小于一个月的或者双方约定支付工资期限低于一个月的,另其约定。
四是在工程建设期间及工程竣工后60日内,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启动工资保障金,及时发放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2、严格规范新建项目的审批手续。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建设项目不办理项目审批,不予立项、不予开工建设,做到新帐不欠,老帐限期付清。
3、建立单位信用档案制度。对存在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房地产和建筑业单位,主管部门记入单位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清欠不力,没有及时完成清欠任务的房地产和建筑业单位,将向社会公布进行曝光,让拖欠行为无处遁形。
4、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其主要由政府财政出一部分资金,组成欠薪保障应急基金,专门用于应付突发性、群体性的欠薪纠纷。其主要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对抗市场风险能力比较弱,在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存在时间成本和程序复杂难以让农民工接受的情况下,有效地保证农民工群体临时性的生活救济。
5、完善相应法律法规,让农民工维权有法可依。通过法律法规,科学合理地规定各部门的法律义务,“一个和尚挑水喝,两个和尚抬水喝,三个和尚没水喝”,切忌笼统规定多个部门联合执法,这种规定的后果只能是各个部门相互推诿,谁都不会站出来为农民工说话。只有固定一个部门挑头,其他相关部门相互配合或是详细规定各个部门的职责,哪个部门、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就问责谁,该谁管就一管到底,不要把农民工当个球来回踢。对农民工问题不重视,不过问的,追究直接负责人的责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另外,建议改变劳动争议案件“先仲裁后诉讼”,建立“或裁或审”制度,遇到简单的纠纷案件,建议在15日内结案,遇到复杂的案件,最迟应在两个月内结案。同时对农民工的诉讼案件让用人单位交付诉讼费用或仲裁费用,对此类案件尽量采取调解方式结案,提高效率,减少隐患。
拖欠农民工工资找哪个部门解决最快?
农民工资不给找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可以最快解决,首先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如果投诉不起作用的话,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或者直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不用律师),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让用工单位支付工资。如果还不支付,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资应当以月薪的形式发放,也包括应当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自然月结束的30天内结算工资,超过30天即构成拖欠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