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能当做担保吗
债权人可以为保证人提供担保吗?
债权人是可以要求保证人提供房屋作为担保的。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追偿,并不能取得抵押权,抵押权是相对于债权人而言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债务!担保7条实务知识一次性讲清楚
债权债务!担保7条实务知识一次性讲清楚
担保的实务知识一次性讲清楚,本文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重点条款,结合商业实务中的高频案例,进行阐述解析。
本文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施行日期:2021年01月01日)的重点条款,结合商业实务中的高频案例,进行阐述解析。
01、“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
解析:我们常常看到在债务发生、设立担保时,会对拍保人的担保范围设置的很死,不管有意无意,如果出现了担保人的责任超出债务人的责任范围,那么,担保人有权提异议、对超出范围的责任无需承担。
02、“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八条)。
解析:举例:张先生给李先生出借款项,李先生既把自己名下的福田一处房产抵押给张先生;又叫来好友王先生做担保人。还不出钱后,张先生就把前述人一并起诉了。财产保全时发现王先生账户里正躺着钱,张先生就在胜诉后把钱执行走了。此种情况下,王先生根据上述规定,就有权要求把这套福田房产依法处置并受偿。
03、“主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对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第二十一条)。
解析:这个好理解,实务中常有主合同、担保合同约定的管辖不一致。比如,借款合同约定的管辖是提交南山区法院处理:而担保合同约定的是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处理,对于此种情况,则根据主合同走,即一并起诉时提交至南山区法院。
04、“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第二十五条)。
解析:很多人都知道连带责任最重,把上述条款罗列出来,大家就明白如何区分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
05、“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保证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具有加入债务或者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等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债务加入。前两款中第三人提供的承诺文件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保证。
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不符合前三款规定的情形,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影响其依据承诺文件请求第三人履行约定的义务或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
解析:实务中,经常有的担保措施是根据商业需要而创设的:只要没有无效情形,民法、商法上也都认可其效力。比如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
06、“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有关规定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六十八条)。
解析:笔者团队的多个客户都在交易中使用这种模式。这里的担保财产常见的是股权,即出借人把钱借给借款人之前,会要求借款人把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先过户到出借人或其指定人的名下,附加一个股权过户担保。从解释中可见,当债务人还不出钱时,债权人有权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注意,不能直接享有该财产的所有权)。
07、“股东以将其股权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的方式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公司或者公司的债权人以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为由,请求作为名义股东的债权人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六十九条)。
解析:结合上述第6点再看第7点,就打消了债权人/担保权人的顾虑。即,公司或公司的债权人不能以股东方面的责任来要求债权人与实际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担保的表现方式有几种
法律主观:
(一)定金,指销售方在合同未履行前,可以要求买方预先支付占总货款一定比例的现金,作为到期支付全部货款的保证。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主要用来惩罚违约行为,预付款从一开始就属货款的一部分,以上二者可以因约定而相互转化。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违约金属于损害赔偿性质,其数额认定完全依赖于受损害当事人的损失情况,而定金是一种债权担保,其数额一旦确定,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改变。,(二)保证,指销售方可以要求买方提供一个经济实力强大、遵循诚实信用的法人作为第三方来担保买方的付款。一旦买方不能按期付款时,由该担保方承担付款责任。,实际中应注意以下问题:,1、担保方应该是自愿的。保证人应与销售方签定书面保证合同,并写明保证的内容、方式、由双方签字、盖章。,2、应在担保合同中明确规定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其中需要注意“代为履行”和“连带责任”的区别。代为履行指只有在原债务人确无能力履行债务和赔偿损失时,才可以向保证人要求履行债务和赔偿损失。连带责任是指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不管其是否具有履行能力,债权人都可以直接要求其代为履行或者赔偿损失。,3、以原债务变更或修改原债务合同时,必须事先征得保证人得同意,否则保证人不负责保证责任。,4、合理选定保证人。应注意:不能由国有企业得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担当保证人,选定得担保人确实能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即需要对担保人做资信调查。,5、签订保证合同时,以下内容不可缺少: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限。,(三)抵押,指买方或第三方提供一定数量的财产作为付款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扣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应注意的问题:,1、应订立书面抵押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与名称,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及范围,抵押物的名称,抵押物的占有归属及抵押日期。,2、弄清抵押物担保的范围:赔偿原债权、赔偿由于债务不履行造成的损失和违约金、实现抵押权所花费的费用(公证、诉讼费)。,3、抵押期间,他人不得使用或处置该抵押物。,(四)质押,指卖方或第三方将财产移交给债权人,从而使后者享有债权优先受偿得权利。,质押与抵押的区别:抵押时,债权人不占有抵押物人的抵押物,而质押则享有出质物的占有权;在抵押中,抵押人(债务人)收取抵押物产生的本息,而在质押中,债权人(质权人)收取出质财产的本息;在抵押中,债权人享有的是处分抵押财产的的请求权,而在质押中,债权人可以独立对质押财产作出决定;在抵押中由于债权人不占有被抵押的的财产,因而对抵押财产不产生履行保管的义务,而在质押中,债权人具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五)留置,指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规定,对占有的债务人财产进行留置直到债务人所欠的债务全部还清时再返还债务人。,实际中有如下特点:一般说来,留置的财产并不是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而是在交易活动中债务人欠债权人一定的债务时债权人为保证其债权的实现,留置处于交易活动中的财产;留置的财产只能是与逾期不履行的债权债务合同相关联的财产。以只有在债务人到期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行使留置权,否则属违法行为,此担保形式有很大局限性,只限于债权债务有关的财产,如加工承揽合同、定做合同。,申报破产债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或法院指定的机关申报债权,以明确其依破产程序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申报破产债权,是破产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的前提。,(一)应申报的破产债权的范围。破产法(试行)第三十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如果债权人未依法律的规定申报债权,则其程序法与实体法上的权利均归于消灭,即债权不复存在。破产法(试行)第九条规定:“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二)申报破产债权的期限。申报破产债权的期限是指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债权人向法院或其指定机关申报债权的期间。破产法(试行)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破产案件后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发布公告。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10日内应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破产公告后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三)申报破产债权的内容。破产法(试行)第九条规定,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应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这些证明材料应包括申报债权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债权的内容和原因、债权的性质等。,(四)接受破产债权申报的机关。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向法律规定的机关为之。否则,不发生债权申报的效力。破产法(试行)第五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五)破产债权申报的效力。破产债权申报发生两方面的效力:,1、取得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的资格和权利,如表决权,依破产程序接受债权清偿的权利等;,2、债权的诉讼时效因破产债权申报而中断。,(一)担保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依据法律规定,担保需要签订书面的保证合同,但在司法实践中,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仍然有可能产生担保的效力,一般是指在主合同中包含担保条款,或者合同的落款处有担保人的签字按印,或者担保人认可的书面方式等。,(二)为他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如期还款,担保人的责任,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债务人不能如约承担责任时,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以及担保人主张责任,担保分为人保和物保,担保人就是所谓的人保,在人保和物保同时存在的情况下,人保承担除物保以外的担保责任。债权人自愿放弃部分债务的,担保人在债权人放弃部分内免除担保责任。,(三)在担保人不知情的情形下,担保的债权债务变更,担保人的保证责任,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四)什么情况下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以下情况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担保的初衷是为了保证债权人债权的顺利实现,但是如果作为担保关系中的当事人不注意把握风险的规避,也可能会招致很多的麻烦甚至是困扰。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高手解答股权和债权能做担保或者反担保吗
答:以下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能用债权作为质押担保吗
能用债权作为 质押 担保吗 可以用债权作质押担保。 债权是指 债权人 请求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权利,主要因合同产生,也可因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及 侵权行为 等法律事实而产生。根据债权的表现形式不同,债权可分为普通债权和证券债权。普通债权(一般债权)是指不以证券表示其权利的债权。而证券债权是指债权以证券为表现形式,其与证券不可分,离开证券,债权就无所依附,且行使债权必须以持有证券为前提,否则不能主张权利。我国立法确认了证券债权可以入质,如《 担保法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汇票 、 支票 、 本票 、债券、存款单、仓单、 提单 ”可以质押。但对普通债权可否入质,《担保法》未作明确规定。 普通债权同样可以成为质权标的 首先,从法理上讲,普通债权符合权利质押标的须具有财产内容、可让与性、适合入质三个特征。普通债权属于债权人请求 债务人 为一定给付的财产权利,而所谓财产权,是指可以与权利人的人格、身份相分离并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 其具有交换价值,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转让,并实现其价值。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可以控制债权的实现,这些特点满足了质权标的的特定化和易于变现的要求。因此,普通债权可以作为质权标的。况且《 合同法 》也规定了债权可以让与,此理同然。 其次,从比较法角度来看,各国或地区立法,大都允许以普通债权设立质押。《担保法》也并没有规定普通债权不可以质押,而民事规范属任意性规范,允许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所以,普通债权质押担保并不违反法律或行政 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应视为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担保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 质押担保的范围是什么 质押担保的范围,是指出质人所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 、损害 赔偿金 、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主债权,是指主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债权产生的附随债权。 利息,是指在实现质权时主债权的已届清偿期的一切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否则法律不予保护。 违约金,是指主 合同当事人 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损害赔偿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应当赔偿的金额。 质物保管费用,是指质权人占有质物,在保管质物期间所支出的费用。例如,对质物进行必要维护所需费用,动物作为动产出质时,对动物进行饲养所支出的饲料费等。 实现质权的费用,是指实现质权时所需的一切费用。例如,质物估价的费用、质物拍卖的费用等。 债权可以作为质押担保的。质押担保意思就是说,为了让债务人更好的履行 债务 ,债务人要提供等值的资产,作为 抵押 ,当债务人如果没有资金偿还的时候,那么债权人,可以有权占有抵押动产。这样不是违法行为,是合理的。
破产法中对担保债权的规定
"破产法中对担保债权的规定如下:《破产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