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合同的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什么确定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3种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其中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等。《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为 合同履行地 法院。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的履行地 为施工行为地,所以由施工行为地法院管辖。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施工合同管辖法院
一、工程施工合同管辖法院怎么规定的
1、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的,管辖法院的规定如下:
(1)工程施工合同有约定管辖法院的,由约定法院管辖,但不能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2)工程施工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合同属于地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1、和解。和解销逗世是指当事人因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再行协商,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达成一致,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在自愿原则下解决台同纠纷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也可以不经协商和解而直接选择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
2、调解。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过运用说服教育等方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调解有两种方式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可以向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二是行政调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居中对合同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调解。
3、仲裁。仲裁是指发生合同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关进行裁决并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具有“准司法”性质,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4、诉讼。诉讼是指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如果没有仲裁协亏肢议,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依法予以处理。这是解决合同纠纷的最常见方式。合同纠纷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必须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规定
法律主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辖法院是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工程还未施工的,当事人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客观:
为:《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穗春、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桥孝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这一法律规定约定纠纷诉讼的管辖法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专属管辖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专属管辖,一般出现的施工行为地就是为合同的履行地,从而就会由施工行为地或者是被告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来处理,不同的情况所存在的情形就会不一样。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专属管辖吗的问题,下面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专属管辖吗
1、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
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唤清法院管辖。
二、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解决是怎么样的
1、和解,即双方在针对争议部分进行沟通后相互理解达成共识;
2、协调,是指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对争议部分予以明确,使争议双方和启前能够解决争议问题;
3、仲裁,指对争议问题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裁决,争议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争议发生后达成的书面协议,提交仲裁机构对争议问题提请仲裁;
4、诉讼,这是对争议解决最终方式。旁缺争议方在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发生争议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将争议提交人民法院受理,由人民法院依据司法程序通过调查、作出判决、采取强制措施等来处理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
法律主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在此基础上予以明确规定:“不动产已登记的陪搏,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专属管辖,当事人在约定管辖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时候都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有关规定。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事人,只能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案件,不能约定其他法院管辖。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羡芹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兄乱毕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