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能解除工程施工合同
哪些情形可解除工程合同
法律主观:
可解除工程合同的情形包括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的情形;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情形;以及发包人擅自增加工程量等情形。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第八百零五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解除施工合同的条件问题?
解除施工合同的条件问题
1.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发包人可请求行使解除权:
(1)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收藏你的好资料!
2.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承包人可请求行使解除权: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4)合同解除后发包人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以及纠纷解决条款的效力。
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解除后已完成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以下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工程经竣工验收不/考 试大/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怎样解除工程施工合同
法律主观: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工程施工合同。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合同。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等。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工程合同解除的条件
法律主观:
工程合同的解除条件是:
1、当事人就合同解除事项达成一致;
2、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条件。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条件是什么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解除条件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比如黑恶势力,利用欺诈或者胁迫手段承包工程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比如发包人与承包人故意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息,以建筑施工合同转移资金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比如以建筑施工合同为名,实际进行利益输送,进行行贿受贿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修建涉及公共利益工程中双方故意降低质量标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施工合同解除条件
施工 合同的解除 条件如下: 1、一方当事人明示或者默示毁约; 2、承包人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3、发包人不履行相应义务,催告后仍不履行的; 4、由于不可抗力使得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根据2021实施的《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规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 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 建设工程质量 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建筑工程合同解除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1、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主务;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3、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拒绝修复的;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5、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6、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7、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1、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主务;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3、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拒绝修复的;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第九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建筑施工合同解除协议范本、允许施工合同解除的情形举例
无论是从事何种行业,我们都会接触到专业的合同,它们的作用是保障双方合法利益,避免在可能产生的纠纷面前缺乏证据、而导致损失。比如今天普及的关于施工合同的知识就值得建筑领域的朋友学习。但是我们今天主要是从合同的解除方面入手的,阐述了适合解除合同的情形,并且为大家给出了建筑施工合同解除协议的具体内容、注意事项。
一、建筑施工合同解除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于20XX年XX月XX日与“ xxxx 房地产有限公司” 签订了《xxx工程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包括本协议书前甲、乙双方针对本工程签订的所有合同、补充协议书等合法有效文件(以下统称为“原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施工合同解除事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同意解除“原合同中所有承包的施工项目”。
二、乙方的关联文件及对本工程所签订的涉及到甲方义务各项合同、还包括在执行中甲方所担保的责任项目同时解除。
三、乙方在本项目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负责自行解决、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一切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四、乙方必须完善己完成的工程项目验收工作、如未达到验收标准、必须急时采取相关措施、至到验收合格为准。
五、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监理公司、职能部门的要求提供完整的工程验收资料(承包范围内已完成部分的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资料)、经监理和职能部门审核签章后、 于 年 月 日前将所需的资料整理成册(不装订)、移交给甲方。
六、乙方“原合同”中所承包的工作内容中已完成工作量经甲、乙双方现场实测后以文书形式双方签字确认为准。
七、工程结算按原合同所议定的条款执行、以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审计结果,作为乙方“原合同”此期间所完成工作内容的最终结算。
八、最终结算报告经甲、乙双方签字认同后、再签订甲、乙双方欠款还款协议书、确定还款时间。
九、工程款支付:甲、乙双方对本工程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甲方担保费用、按财务要求对帐并予以确认、并按要求开具正规税务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支付有关工程款项。
十、“原合同”履约保证金:在乙方按甲方财务要求确认并完成本协议约定内容后,与工程结算款一并返还。
十一、解除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应先行无条件退场、同时移交符合档案要求的全部资料、已完成的工程量由双方在场外进行结算。
十二、解除合同签订后,甲方重新安排施工单位进行本项目继续施工、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施工现场干扰、否则、造成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十三、解除合同后并不免除承包人对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责任和保修责任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
十四、乙方已与相关班组签订的施工合同(含正在履行或即将履行的合同)由乙方与其协商解除,甲方不承担乙方与班组之间因合同纠纷产生的一切后果
十五、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六、本协议书一式五份,甲方两份,乙方两份,监理公司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签订
二、允许施工合同解除的情形
(一)发生不可抗力时合同的解除;
(二)合同的协商解除;
(三)当事人违约时合同解除:
①合同当事人乙方的其他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②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个大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③当事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上文分析了建筑施工合同解除协议在具体誊写过程中应该参考的格式内容、注意事项,通过模板的形式为大家提供可以参考的依据。并且上文后半部分还进一步举例了允许施工合同解除的情形,从而起到为有这个方面需求的朋友答疑解惑的目的。当然了,具体情况还要具体分析,用户应该结合专业人士的建议,或者是自己的实际需求入手考虑。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解除要求是什么
建筑工程解除要求是:(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何解除施工合同的呢,具体是怎样的呢
《民法典》对建筑企业有哪些影响?建企如何应对变局、开拓新局?-工保网
1、建筑施工活动必须有利于保护环境
《民法典》第9条规定:通过将“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确立为从事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义务,体现了生态有价、损害担责的现代环境价值观。
第326条规定:把遵守环保要求和用途管制作为合法行使用益物权、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边界范围和前提条件。
第509第3款规定:把“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作为合同正当履行所需承担的基本义务,有助于“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方式。
全面约束,严厉追责,第1232规定:侵权人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
第1235条规定: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人规定了多项费用,极大加重了恶意违法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具有提高违法成本的明显导向。
随着绿色节能施工理念在建筑工程项目中的不断深入,对施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绿色节能施工过程中,做好绿色施工组织专项规划,统筹安排整体施工组织规划,做好绿色建筑施工优化。
同时需要企业对施工的各个环节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同时应充分的重视企业的经济、技术创新和推广,从而更好的推动建筑行业发展,使绿色节能施工得以在建筑工程中全面普及,确保建筑行业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的局面。
2、坚守“依法发包、承包、分包”
《民法典》重申了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分包的相关规定,包括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这些规定与原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基本一致,依法发包、承包、分包是建筑业企业必须坚守的管理底线。
3、必须确保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民法典》第79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79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在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是相当重要的。即使施工合同无效,但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或者修复后的工程质量合格,法律仍会保护施工企业的工程价款请求权。保证工程质量合格,是施工企业的首要任务。
4、保证相邻建筑物及人群不受影响
《民法典》第295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1258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强调了对相邻权的保护和侵权行为的处罚,对提供施工便利、不得妨碍通风采光日照、确保相邻建筑物安全等提出了具体条例,对于施工企业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和处理施工侵权纠纷能力有了更高层次的要求。
5、解除施工合同应保证守约方正当权益
《民法典》第806条规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已完成的质量合格工程,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793条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还规定了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等其他可以解除施工合同的情形。解除施工合同对发承包双方都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必须做到慎重稳妥、依法依约,否则违约解除一方将承担重大不利后果。鉴于此,施工企业必须认真研究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避免出现类似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