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管辖(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劳务分包合同的管辖法院
法律主观:
劳务分包合同 诉讼管辖地 可以适用《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银核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渗森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劳务分包工程款的诉讼管辖
一、劳务分包合同诉讼的管辖地如何认定
1、应这样认纤宽哗定劳务分包合同的诉讼管辖地: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管辖也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有哪些
1、因资质问题而产生的纠纷
根据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从业资格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的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禁止施工企业向无质资或不具备相应质资的企业分包工程。
2、因履约范围不清而产生的纠纷
在施工实践中,总包单位与分包商之间因履约范围不清而发生纠纷的现象屡见不鲜。例如:一个分包合同中约定,由总包单位提供垂直运输设备,但在具体施工时,总包单位只提供汽车吊而不提供塔吊。尤其是在基坑开挖过程中,垂直运输设备对工期的影响巨大,如果不利用塔吊,分包商很有可能无法完成工期目标,但汽车吊也属于垂直运输设备,因此,很难认定总包单位违约。造成履约范围不清的主要原因是分包合同条款内容不规范、不具体。分包合同订立的质量完全取决于承包人和分包商毁行的合同水平和法律意识。若承包人、分包商的合同水巧祥平和法律意识都比较低或差异大时,则订出的合同内容不全,权利义务不均衡。所有这些都在以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埋下伏笔。因此,在订立分包合同时,应严格按照《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进行订立。
3、因转包而产生的纠纷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建设工程转包被法律所禁止。施工企业在转包工程中的收益如何处理呢,如果案件没有诉讼到法院,或者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也没有发现违法转包问题,施工企业违法转包的收益可能留在企业,一旦产生争议起诉到法院,法院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4条规定收缴当事人所取得的非法所得。
建设工程中劳务合同纠纷管辖
法律主观:
用工单位与 劳务分包 单位之间的合同争议,不属于用人单位和职工间的 劳动争议 纠纷,而属于民事合同关系,所以不能够 申请劳动仲裁 ,应该通过法院 诉讼 途径解决。 具体的纠纷处理方式: 1、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施工企业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签定的劳务分包合同。 这样的合同被认定为 无效合同 。 合同无效 后的处理:如果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劳务的工程合格,劳务分包企业依据规定,请求劳务费的应当得到法律支持。 2、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签订的实质上的 工程分包合同 。 有的可能会被认定为工程分包合同,那么就要按照工程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来重新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 3、工程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再分包合同。 这种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工程分包企业因此种行为取得的利润将被法院收缴,或者由建筑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同样的收缴处罚。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一、如何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并不包含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故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二、签订工程分备差蚂包合同仿埋要注意什么
分包合同甲方一般是指发包方,首先要关心两个问题:
1、自身是否具有将工程分包的权利;
2、乙方是否具有实施分包工程的资质。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也很多,但注意的是:
1建议业主应在招投标阶段将指定分包内容明确化,业主招标文件不明确时应及时提出咨询。应在总承包合同条款中详细约定指定分包工程的具体内容,明确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费用的收取方法。
2总包合同中,总包承包范围、工程工期等方面尽可能约定不包含指定分包工程内容。
3作为总承包人,应尽量避免与指定分包人签订指定分包合同,争取使发包人与指定分包人直接签订指定分包合同,使指定分包工程变为总包合同外工程。
4若必须与指定分包人签订指定分包合同的,争取签订包括发包人、指庆清定分包人在内的三方协议,约定总承包人仅履行总包管理之责,付款义务在发包人一方。
5应保存好施工过程中与指定分包人之间的往来函件、签证、会议纪要等原始书面的证据资料。
6在指定分包工程的工程款经过总包帐户情形下,指定分包合同中还可明确约定,总承包人支付指定分包人工程款应以总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该部分工程款为前提条件,若指定分包人在不具备该前提条件的情况下,以任何形式向总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均视为违约,应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7若必须只与指定分包人签订指定分包合同的,应和发包人、指定分包人明确约定,应付给指定分包人的资金(工程款)必须先进入总包帐户之后再付给指定分包人,力戒发包人直接付款给指定分包人,同时可要求指定分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
综上,根据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应该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并不包含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
综合上面的介绍,筑工程分包合同发生纠纷进行诉讼活动法院有相应的管辖规定。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签订工程分包合同要注意什么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管辖
一、建筑施工合同劳务纠纷管辖
建筑施工合同中出现劳务纠纷的,如果是属于劳动争议的,由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果是合同纠纷的,向施工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腔友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伍州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纠纷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1、《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迹岁简称《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认定为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解释》第5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因此需注意,当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该施工合同按有效处理。
3、《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劳务分包合同案件管辖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呢?
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那么劳务分包合同案件管辖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劳务分包合同案件管辖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呢?(一)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属于专属管辖。这是新的民诉法解释确定的。在2015年2月4日新的民诉法解释没有实施前,还不属于专属管辖。
(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劳务分包合同案件管辖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二、劳务分包合同有效要件是什么和没有劳务作业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是无效的,是不合法的。
根据法律规定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有效要件包括:
(一)承包人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且劳务分包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二)劳务作业承包人取得相应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三)分包作业的范围是前枝凳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
(四)承包方式为提供劳务及小型机具或辅料。
三、劳务分包合同争议的诉讼管辖范围有什么(一) 我国关于人民法院的诉讼管辖涉及到级别与地域的两种限制,其中针对地域管辖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搭世辖的规定。”
(二)关于专属管辖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三)因此,该问题的焦点则在于劳务分包合同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范围,应否适用当前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专属管慧旅辖的规定。
(五)根据现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之下共有9个四级案由,分别为: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严格来讲,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分属不同的四级案由规定,是故,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
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
工程建设涉及到利益冲突,可能就会产生纠纷,那么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整理了相关的内容,以下由我为大家具体解答这个问题,并带您了解其他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的学习和实际应用有所帮助。
一、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如果发生劳务分包合同纠纷,诉讼管辖地应该是被告住所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劳务分包劳务作业分包是将简单劳动从复杂劳动剥离出来单独进行承包施工的劳动。其自身具有特征既不是劳动合同,也不是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劳务关系的合同,更不是企业或单位内部的劳务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是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派生出来的合同关系,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部分,从性质上说其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三、因劳务分包合同产生纠纷的案由确定实践中,有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往往将其承接的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包工头)来完成。对于劳务分包的定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从主体看,劳务承包人应当是具备法定资质的企业,从劳务分包的对象看,是工程施工中的劳务作业,而非工程本身。上述两点决定了劳务分包合同既不同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而与一般的劳务合同或承揽合同也有区别。因该类合同产生的纠纷应当归入建设工程合同还是劳务合同纠纷?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由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还规定了劳务合同纠纷作为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并列的三级案由,有观点认为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属于劳务合同。
我们认为,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而不属于劳务合同。
理由有以下两点:
1、我国对十三种劳务分包企业均制定了相应的资质标准如圆旅,如木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砌筑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抹灰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等等。2005年建设部制定的《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定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要求至2008年6月底,所有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必须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禁止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包工头”,从中可以看出,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对于从事劳务分包的主体资质规定是比较严格的。
2、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具有劳务作为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渣凳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的规定来腔知看,审理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应适用该司法解释,自然应当划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类。
3、从合同标的来看,劳务分包合同的标的为劳务作业。而劳务合同有广狭二义。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雇佣合同,广义的劳务合同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标的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如雇佣合同;另一类侧重于劳务行为结果的合同,即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的合同,该类合同的内容主要是承揽合同,以及承揽合同的特殊形式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因此,如果能够根据合同主体与合同标的的特殊性确定为有名合同,则劳务合同这一案由也就没有了适用余地。劳务分包合同,无论从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合同主体的严格性、国家监管性上来看,均符合建设工程合同的范围,因此因该类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当确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管辖
法律主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按照 不动产纠纷 确定管辖,并不包含 建设工伍物李程分包合同 纠纷案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故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法院 管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蚂咐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腔迟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属于专属管辖吗
1、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属于专属管辖。这是新的民诉法解释确定的。在2015年2月4日新的民诉法解释没有实施前,还不属于专属管辖。
晌禅 2、《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指谨斗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唯磨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