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不赔60岁误工费案例(保险公司不赔60岁误工费案例剖析)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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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 60岁没有误工费这里笔者提供的是:最权威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司法解释,希闹空望能够给你很大的帮助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超过退休年龄的人是否有“误工费”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有较多争议,目前司法实践中有这么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超过退休年龄的人不应当再从事劳动或者说从法律上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因此也无劳动收入,不应当有误工费,“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友镇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老人湖南省常德市发生交通事故,培偿如何,已做鉴定。但因为已62岁,保险公司不培误工费

按照交强险的规定,既然是塌销主次责任7:3,,那么机动车一方应该先在交强险直接财物损失2000元,人哗桐伤治疗1万元(至伤残等级确定之前),伤残补偿金(以伤残乱衫坦等级结合伤者户籍地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再乘以伤残等级系数,10级伤残系数为10%)11万元内先行全额赔偿,如有超出的不足部分,再按照责任比例由机动车一方承担70%。

至于超过60岁人士,除非能够提供劳动合同和纳税证明作为误工收入损失证明,否则原则上不支持误工费索赔。

60岁以上保险公司会赔误工费吗

不会。是否计算误工费的前提是原告是否具有劳动好困粗能力、是否因伤导致收入减损。劳动能力与退休年龄并没有必然的关系。

【拓展资料】

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尺闭单位将男职工的退休年龄确定为60周岁,女职工为55岁或50岁,这并不表明退休职工丧失劳动能力,如果有事实证明受害人在受害前具有劳动能力,且因遭受人身损害而不能从事原有的工作或劳动,确因误工而遭受了收入的丧失或减少的,被认定为无劳动能力则不合理。在城镇,退休职工受返聘的现象并不鲜见;在广大农村,很多老年人还在继续劳动。因此,只要存在收入减损,均可以主张误工费。当然,在计算误工费的赔偿数额时,应考虑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收入状况,以及伤害对劳动能力和收入多少的影响程度,酌情计算误工费。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友镇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可见,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排除老人的误工费求偿权。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赔偿流程:

1.事故处理:事故发生后务必第一时间先向交警部门报案,并向保险公司报案。尽量保留事故现场,如伤者伤情严重,则应先拨打120救人;

2.事故调解及费用:等对方治疗结束,约定时间与保险公司、交通队协商调解,协商一致,现场出具调解书;

3.提交办理索赔所需证明材料;

4.损失理算、赔付;

5.争议处理。

保险公司 60岁没有误工费

这里笔者提供的是:最权威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司法解释,希闹空望能够给你很大的帮助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超过退休年龄的人是否有“误工费”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有较多争议,目前司法实践中有这么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超过退休年龄的人不应当再从事劳动或者说从法律上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因此也无劳动收入,不应当有误工费;另一种观点认为: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只要仍有劳动能力,就应当给予误工费;第三种观点认为,对于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应当具体分析其情况,如果有退休工资,那么就不应当有误工费,如果没有退休工资,就应当按照第二种观点来确定是否应当给误工费。这三种观点,笔者认为都存在问题,都无法律依据,那么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如果受到人身损害,倒底是否应当有有误工费呢?

笔者认为:是否应当获得误工费与是否超过退休年龄、是否有退休工资之间并无联系,具体分析如下:

一、 误工费的概念

误工费最权威的定义应当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十七条中规定的:“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就性质上分析,误工费是一种间接损失,是指应当得到但由于遭受人身损害而没有得到的财产利益,即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不能正常进行身体没有遭受损害之前所进行的工作,因此所造成的预期财产利益的损失,这是侵害人身造成健康损害所必然引起的结果。如果没有减少收入的,不应当赔偿误工费。

在这里,首先,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损失是由于误工造成的,此处的“工”,不能狭义的认为是“劳动关系中提供的劳动”,而应当做广义的解释,即不仅包括劳动关系中提供的劳动,而且与此相关的劳务关系、雇佣关系中提供的劳务也应当包括在内,而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超过退休年龄,劳动关系终止,双方之间的关系为“劳务关系”,由此,我们认为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劳动者在超过退休年龄后继续从事合法有偿的社会劳动获得收入,并且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的这项权利。当然,我国宪法中每个公民都有劳动的权利的规定是所有这些法律法规的依据。其次,我们还应当看到,此处减少的是“收入”,这里的收入也应当做广义的解释,即不仅包括劳动关系中的工资,也包括劳务收入、中介收入、经营收入在内的所有收益。

由此,笔者认为“误工费”的完整定义应当是“因受到伤害致使受害人无法提供正常的劳动(劳务)而减少的预期收益。”,据此,笔者认为只要符合这一概念的间接利益都可以认定为误工费,也应当得以赔偿。

二、 获得赔偿的权利主体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本条中的“公民”是源散指一切自然人,司法解释第一条“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很显然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司法解释,其规定的权利主体都是自然人,包括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因此超过退休年龄的人要求获得误工费是有法律依据的。

三、 退休后的劳动能力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我国现行法定的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职工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应当说上述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并不是法律对公民劳动能力的鉴定,而是国家对就业劳动力年龄结构综合考虑的结果,事实上,上述规定的退休人员适用范围也仅限定为“国营、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所以,在我国的广大农村,大量超过上述年龄的人员,包括农民和私营企业中没有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员无处可退,也无法可退,仍然在从事各类劳动,而在城镇中,大量超年龄人员退而不休。从实际情况分析,这些超年龄人员仍然具有较多的劳动能力,较雹弯氏强的获得收入的能力。这些从业人员受到人身伤害后,由于恢复能力较年青人慢,因此实际减少的收入更多。

四、 与残疾赔偿金的衔接

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为什么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这是因为只要一定残,,受害就可以领取残疾赔偿金,在司法解释中“残疾赔偿金”的定义是“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对比该司法解释中“误工费”的定义,我们可以发现误工费与残疾赔偿金其本质是一致的,两者都是预期收入的减少,而减少的原因都是受到伤害后无法提供正常的劳动,因此笔者认为残疾赔偿金就是定残后的“误工费”,从一级到十级,法律认为受害人的劳动能力不断增强,因伤残减少的预期收入数额不断减小。既然残疾赔偿金就是“误工费”,那么只要受害人有权领取残疾赔偿金,就意味着法律认可其有劳动能力并有根据此劳动能力获得收入的预期,由此笔者认为据此规定,退休者应当可以获得误工费。我们都知道,在司法解释中,虽然残疾赔偿金与年龄挂钩,但这个年龄不是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而是统一的七十五岁,超过七十五岁的,还可以得到五年的赔偿金。这意味着,对于一个七十五岁,仍至80岁的老人,法律都认可其有五年的预期收入减少,我们有什么理由认为超过50岁的女工人就已经无法再取得预期的劳动收入呢?

五、 养老待遇不是劳动收入

针对部分司法实践中将养老待遇与误工费挂钩,即认为有稳定的养老待遇不不应当取得误工费的观点,笔者认为谈到养老待遇,就不可避免要提及退休工资,其实退休工资并不是一个现行的法律概念,这是一个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指的是职工退休后领取的工资,在养老保险实施后,尤其是是社会保险法实施后,退休工资已经成为一个“退休”的概念,现在,职工在退休后领取的不再是工资,而是“养老金”,养老金从法律性质上看,应当是投保人在退休后取得的“保险金”,因此养老金更多的体现为“投资收益”,而不是“劳动收入”,只要投保人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这可以领取“保险金”,只是这里的保险合同是“社会保险法”而已,既然“退休工资”或者说“养老金”是一种“投资收益”,那么很显然这种收入与“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即误工费之间并无任何关系,受害人是否领取养老金不应当成为是否领取误工费的前提。

六、 劳动者在退休后继续通过劳动获得收入是普遍的现象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退休人员接受用人单位有聘用、返聘,也没有禁止退休人员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的经营。根据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之的法理,退休人员是可以接受用人单位有聘用、返聘或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经营的。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 条也规定,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一些地方的规范性文件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如《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是否具有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请示的复函》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办理过退休手 续的人员,不具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聘用离退休人员,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其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 ”

有些部门和地方还专门发文支持退休人员发挥余热。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组部、国家科委、劳动人事部等七部门〈关于发挥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86〕32号)规定,离休退休人员在外单位受聘期间,如发生工伤事故,由聘用单位按本单位人员待遇负责妥善处理。

正因为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在退休后重新走上劳动岗位的支持,因此现实生活中,大量退休职工在退休后重新取得一份工作,据有关部门统计,退休职工再就业的比例超过30%,这还是比较正式的工作,再加上一些不是很正式的工作,例如提供中介等。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退休人员,只要有证据证明其在受到人身损害之前从事社会有偿劳动,那么其要求误工费的主张就应当得到支持。我国即将进入老年社会,老年人受到人身侵害的事件后的处理已经成为一个需要全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加强对老年权益的保护力度,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有着积极和深远的意义。因此笔者认为,相关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应当针对这类问题及时出台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这是对老年人的保护,更是对公民宪法权利的保护。

我爸出车祸,超过60岁,保险公司不给误工费,请问可以要求赔偿误工费吗?

我以前就是干这个的人伤理赔的,为你简单解答下。医疗费,所谓80%其实只是公司内部要求,并没有法律依据,扣那20%我们会说是非医保扣减,总之有理由拒绝你。但是!这个东西不认可就对了,一个保监或几次投诉即可解决。

误工费确实要求提供相应资料,打工人不难为打工人,公司管控成本理赔难干啊。

有营业执照,可以提出按当地行业标准赔付,各地区不一样,自己查下。60周岁不是硬性条件,干个体的,种地的我都赔过... 总之得证明误工损失。有的地区最高法有文件,无法证明收入来源的按80元/天计算。

伤残结束治疗3个月后可鉴定,器质性伤残除外。

法律援助是有条件的,不是想申请就能申请到的。找代理律师要付费,得失自己考量。

总结,可要求赔偿误工费,但是得有依据。

建议,准备好资料协商,有理有据;有理有据认不认可,保险公司投诉,仍无法解决保监会投诉;最后法院起诉。

交通事故,我主责,对方次责。对方60岁从事建筑行业,肋骨骨折。提出误工费,保险公司不赔,怎么办跪求。

实际上这种事情很多,不要随便赔,也不能不赔,毕竟对方可能真的有误工费的。最妥当的解决办法是,让对方脊歼起诉你和保险公司,法院判决对方有理,保险公司就必须赔偿谨洞,如果樱晌冲证据不足,那么法院会判决不赔,也与你无关了

60岁以上农民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给误工费怎么办?

没有法律规定,60岁以上没有误工费。一般认为60周岁已退休,领退休费,不存在误工损失问题,如果60周岁仍在工作台,确实存在因交通事故有误工损失的话,是可以要求支付误工费的,但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其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法律、政策明确认可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予以赔偿;法律、政策未明确认可,也未明令禁止的,参照原在岗工资标准予以赔偿,但新的收入低于在岗工资的,按照新的收入予以赔偿;违反法律、政策规定而减少的收入,不予赔偿。除了误工费,还可以申请以下几项,建议你看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天数×实际收入(或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

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枣升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毕肆理人员人数。

4.交通费

5.住宿费

6.住院伙食补助费

7.必要的营养费

8.残疾赔偿金:找交警大队申请伤残鉴定。

9.残疾辅助器具费

10.被扶养人生活费:你这种情况肯定有这项,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1

1.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手岩轿续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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