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先起诉是否能有优先偿还
债权是谁先起诉先还给谁钱吗
法律主观:
一、所有权与债权谁先谁后
同一物上同时并存物权与债权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物权优先于债权得以实现。表现为四种情形:
(一)所有权优先于债权。典型形态是:不动产一物数卖场合,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买受人,其所有权优先于未取得所有权的买受人之债权。例如: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此后甲又将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过户登记。所有权人丙即可对乙行使 返还原物请求权 。而乙只能对甲主张违约责任。
(二)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有物的担保的债权,就担保物得优先于(担保人之)一般债权人而受清偿。同样的道理,物的担保人破产时,担保物不列入破产财产,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享有“别除权”(《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这也是担保物权的价值所在。
(三)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如:甲村将某土地出租给乙使用,租赁期间,甲村又在该土地上为丙设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 。则丙用益物权优先于乙的租赁权。
(四)例外情形,债权优先于所有权的情形如下:
1、买卖不破租赁之情形
即承租人的租赁权先于后设定的物权,换言之,承租人的租赁权优先于受让人的租赁物所有权。“买卖不破租赁”就是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房屋的租赁关系属于债权关系(合同之债),房屋的买卖属于所有权的转移,书屋物权关系。但是法律规定,在租赁期间,原所有权人将房屋出卖给他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时,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这就是“买卖不破租赁”。“买卖不破租赁”仅限于房屋。
2、基于公益或社会政策的理由,法律规定某些物权不得有优先秩序,或者发生在后的某些物权有优先于发生在前的某些物权的效力。
二、什么是债权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一)合同。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据。
(二)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三)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四)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三、所有权和债权的区别是什么
(一)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
债权为请求权。债权人只有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才能实现自己的特定利益。而物权为支配权,物权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意思和行为,即可行使权利,并实现自己的利益。他人只要不妨碍物权人行使权利,物权人的利益即已有足够的保障。在抵押权,抵押权人虽然不直接占有抵押物,但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即可径行请求法院拍卖抵押物,而不需抵押人的介入。
(二)设定的方式不同
除了法定之债外,合同之债的设定采任意主义。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即可依自己的自由意思,任意设定债权。而物权的设定采法定主义,除法律有规定者外,不许当事人自行创设,也不许变更物权的内容。法律如此规定,系因债权仅存在于特定人之间,较少涉及第三人;而物权的义务主体为社会上的一切人;物权的标的,系为社会经济的基础,如果容许自由创设,难免有害经济秩序的安全。 另外,债权的发生,可由不法行为引起;而物权的发生,则只能由合法行为或者事实引起。
(三)权利的性质不同
债权为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债权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主体(债务人)主张。即使因第三人的行为使得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该第三人也不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如果第三人的行为构成侵害债权,债权人也只能依另一法律关系,向侵害债权之人请求损害赔偿。物权的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一切他人,即一切他人均负有不妨碍物权人行使物权和不侵害物权人的物权的义务,因此物权能向一切他人主张。在此意义上,债权又可称为对人权,物权又可称为对事权。
(四)权利的客体不同
债权的客体(标的)为给付,即债务人的特定行为;而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作为债权标的物的物可以是不特定的种类物,也可以是债权成立时尚不存在的物,但法律禁止流通的物不能作为债权的标的物。而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只能是现实的、特定的物,法律禁止流通的物,也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作为债权标的的给付,多为债务人的积极行为;而在物权关系中,义务主体的行为通常为不作为。
(五)权利的效力不同
债权与物权具有下列区别:1.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则具有相容性; 2.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之上时,物权具有优先效力;3.物权具有追及性,而债权则无。
(六)时效性不同
债权具有时限性,物权则无。债权为有期限的权利,不能永久存续,它可因清偿等原因而消灭。债的当事人的死亡,也往往导致债的消灭。而物权尤其是所有权,其性质为支配权,只要标的物存在,权利就存在,法律上没有期限的限制。所有物被转让时,原所有人丧失所有权,新所有人继受所有权,只发生所有权的移转。所有人死亡时,所有权依继承法的规定发生移转。只有标的物灭失或具有法律规定的特别原因,才会导致所有权的消灭。
(七)转让限制的不同
债权的转让有一定的限制,而物权的转让则一般没有限制。债权的标的为债务人的行为,且多具有人身信赖的性质,因而各国法律对于债权的转让设有一些限制。例如依债权的性质不许转让者(如借贷、委任、雇用、租赁、提供特定劳务等)或者依当事人特约不许转让者,均不得让与第三人。物权含有处分权,除法律规定禁止流通或者限制流通的物以外,所有人出卖其所有物,不须征得任何人的同意。
(八)权利保护的目的不同
物权保护的目的一般在于恢复权利人对于物的支配,因而以恢复原状为原则,注重于采用物上请求权的方法,例如,所有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所有人可以请求其返还所有物;他人非法妨害所有权时,所有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他人有非法妨害所有权之虞时,所有人可以请求预防妨害。他人对所有人造成损害的,所有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等。除了民法对于 物权的保护 ,其他如刑法、行政法等也对物权给予保护。
债权保护的目的在于实现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多采用支付违约金、采取补救措施、强制履行、损害赔偿等补偿损失的方法,而且对债权的保护一般限于民法上的保护。
综上所述,所有权属于物权,物权和债权的顺序一般是所有权优先于债权,但在特定情形下,债权也可能优先于所有权。
保全在先的债权是否优先受偿?
实践中,一些债权人在起诉时申请诉讼保全,而有的债权人未申请保全或保全在后,那么在执行过程中这些债权是否平等执行呢?实践中产生了较大的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保全在先优先受偿。理由是设立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制度,目的是为了解决多个债权对同一执行标的物受偿的先后顺序问题。如果受偿无先后顺序,何必要轮候?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是否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问题的答复》即(2005)执他字第24号(以下简称答复),该答复强调:设立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制度,目的是为了解决多个债权对同一执行标的物受偿的先后顺序问题。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精神,只要不是同一债权,不论是不是同一个债权人,受理案件的法院是不是同一个法院,都应当允许对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也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不论有无轮候查封,其它持有生效执行文书的债权人均可参与对查封标的物的分配。笔者同意该观点,理由如下:
一、债权是一种相对权,没有对世性。因而在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其也就不应该具有物权优先的特性。(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具有房屋优先购买权就是法律特别规定的物权化的债权); 中国没有自然人破产的法律规定,如果不允许参与分配,那么本来平等的债权,将因为法院的职权而取得优先权,这会导致公权力干预私生活。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三、出现两种观点的原因是大家对两个司法解释的理解出现了偏差。实际上一个是对诉讼保全措施的规定,一个是对执行阶段强制措施的规定,两个解释根本不是一回事,不能混为一谈。答复要解决的是允许轮候查封的问题,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关于参与分配的规定要解决的是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如何处理的问题,两者并不矛盾。规定可以轮候查封,说明从一般意义上讲,查封在先的债权人应当就查封财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无论被查封财产人的债务人是法人、非法人经营组织还是自然人;但特殊情况下,即当债务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其主要财产因一个债权案件被查封、扣押、冻结,除此以外已没有可以用来偿还债务的其他财产的,对其已经取得金钱执行根据的其他债权人对查封财产享有参与分配的权利,此时查封在先的债权人自然不再有优先合受偿的权利。
生效判决债权是否优先于未起诉的债务受偿
当然是了,已起诉的债权人,拿到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债务人不按时履行义务,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就具有强制效力,而没有起诉的债权人就没有法律强制力。
法律分析
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如下 :1、申请。原告向下达判决书的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需要一并提交的资料包括有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人的身份证等,均需原件和复印件,有条件的也可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有助于执行效果。2、审查立案。法院部门通过审核确定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会接受强制执行申请,立案处理。3、通知。法院执行组织接到法院的移交执行书后,通知被告人并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义务。被告人在执行期限到期后仍未履行的义务的,或者在接到执行通知后,对财产进行转移等逃避执行的,执行员可以立即进行强制执行。4、执行。强制执行主要有以下措施:(1)强行冻结或划拨被告人的存款。(2)强行扣留被告人的工资等收入款项。(3)强行对被告人所有的财产进行变卖、或者查封、扣押。(4)可对被告人强行查询、搜查,确认是否有隐匿财产。对于无财产可执行的被告人,法院可以对其采取高消费限制以及将其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迫使其早日履行义务。如果经过种种措施仍然无法执行的,法院可裁定对此案件进行中止执行,待被告人重新获得、赚取财产后,再随时恢复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先查封的债权人是否具有优先权
先查封财产的债权人不一定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起诉,法院判决生效后,债权人参考如下法条分割查封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88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一、法院怎么申请查封
1、法院向国土房产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附带的法律文书;
2、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法院工作证;
3、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查封处理。
二、房子被法院查封了解除查封方法如下:
1、由提出保全的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解除申请,法院解封;
2、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原保全申请人同意,法院为你解封。案件审结,法院裁定解封;
3、法院收到申请后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可以完成,但这是要法院安排时间,只能与法院协商。
三、债权人的代位权的特征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
(2)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的权利;
(3)债权人代位权的目的是保全债权;
(4)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是管理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