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过世房公产房如何继承(父母过世房公产房如何继承使用权)
父母过世房公产房如何继承一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父母死亡房子是公房的情形,其房屋的所有权是归国家所有的,是不的继承的。只有在房屋转变所有权以后才可以继承,有遗嘱按照遗嘱执行,没有的按照法定继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困清答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汪慧姐妹。第二百四十二条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正滑得所有权。
父母过世房公产房如何继承二
老人房产应按下列方式继承:
1、有遗赠扶养协议的,遗赠扶养协议优先;
2、没有协议的,看是否有遗嘱,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
3、既没有协议,也没有遗嘱的,就按照法定继承。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主要是指由国家、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没有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现在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大致分为两大类:其中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另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种住房均为使用权房。
公产房也称公有住宅、公产住房、国有住宅,在国外也被叫做公共住宅、公营住宅。它是指国家、国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还没有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本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随着出售而变为私房。
公房有时也指拆迁后分到的房子。
公产房与私产房的区别在于产权,公产房没有产权人,业主只有承租权,没有转让权,所以公产房不是想卖给谁就能卖给谁,也无法继承或办理婚前公证
产房继承与转让过户条件公产房分直管公房和企业产,一般来说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解决:继承的方式承租当你父亲过世或户口迁离本市,你可以作为子女继续承租其现有公产房,但须得其他有权承租人同意,包括,你母亲、祖父母、兄弟姐妹。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订的同意过户协议余纳公证书;过户申请书。
采用代理转让承租人可以通过公有住房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置换经营单位采用代理转让的形式变更承租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郑含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竖丛没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父母过世房公产房如何继承三
父母去世公房的使用权可以进行继旦陆承处理,而公房产权是不可以继承的。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性质,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无论是基于单位分配而获得的公房使用权还是通过市场交易而取得的使用权,均应允许继承。被继承人仅仅是对公房享有使用的权利,既然公房不能作为被继承人合法所有的财产,那么在其去世之后,自然也就不能转变为遗产有继承人来继承。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性质,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一、房屋继承需要的证明如下: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被继承人所立遗嘱(需要说明的是,提供的遗嘱最好是已公证过的遗嘱,模老顷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难以被采纳);
5、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6、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
二、房屋安全鉴定的条件:
1、房屋达到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
2、房屋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危险症状的;
3、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需继续使用的;
4、因爆炸、火灾等造成房屋裂缝、变形等,需继续使含棚用的;
5、其他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他人合法权益需要鉴定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