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是怎么执行的(监视居住的执行)
监视居住执行机关户籍地还是居住地
居住地。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一、监视居住的期限是多久?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二、监视居住期间要遵守什么规定?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监视居住能不能折抵刑期?
被监视居住并不是代表当事人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在监视居住期间,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并不中断。但是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必要时,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
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的,应当同时送交有关法律文书、被取保候审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等材料。采取保证金担保形式的,应当同时送交有关法律文书、被取保候审人基本情况和保证金交纳情况等材料。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安机关决定监视居住的,由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指定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必要时,也可以由办案部门负责执行,派出所或者其他部门协助执行。
法院判决后对监视居住怎么执行
法律主观:
法院不会判决 监视居住 ,只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批准是否采取监视居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 逮捕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 扶养 人; 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监视居住应当遵守的规定
监视居住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实施,并遵守规定范围内的限制与要求,如不得越界、与外界保持联系、接受管理等。违反规定将面临行政处罚及刑事责任。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为了打击犯罪活动,对涉嫌触犯刑法而被取保候审或者边控的人员,建立住所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管理,采用电子设备或者其他技术手段对其进行实时监控和跟踪,以保证他们的行踪和日常活动处于控制之下。按照法律程序,监视居住需要依据严格的规定进行,包括监视时间、对象、设备和人员等方面。同时,在监视期间,被监视人应当遵守一定的规定,如不得离开规定范围、与外界保持联系、与其他被监视人员接触等。否则,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监视居住的实施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程序,不得擅自强制或滥用职权。此外,为了保护被监视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监视居住的管理和运行也需要加强规范化和信息安全管理。
监视居住中电子设备遇到故障怎么办?答:如果在监视居住期间电子设备出现故障,首先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进行维修或更换。被监视人员不得私自拆卸、篡改、破坏设备。如果被监视人员故意损坏设备,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视居住作为一种特殊的预防性措施,需要依据严格的程序和规定进行实施,并保护被监视人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监视设备和信息管理,确保监视居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监视居住如何执行
直接监视与间接监视。
视居住具体执行方式有直接监视、间接监视、持续监视、间断监视、主动监视、被动监视等,有关监视居住的具体法律适用情况,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
监视居住是指对某些特定人员实行的一种限制自由的措施,通常是在社区或其他特定场所内进行。在中国,监视居住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可以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进行实施。
监视居住怎么执行
监视居住的执行方式如下:
1、监视地点:被监视居住人员必须在指定的监视居住场所居住,并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通常情况下,被监视居住人员的居住场所由监管机构指定或者经审核后自行选择,可以是家庭住所、租赁房屋、宾馆等。
2、监视措施:被监视居住人员必须遵守相关的监视措施,包括定期报告、接受监督、不得离开监视范围、不得拒绝监管人员进入等。同时,被监视居住人员需要保持联系方式畅通,以方便监管人员进行联系和管理。
3、监视期限:被监视居住期限根据法律规定、罪犯情况和监管机构的决定而定,一般在6个月到3年之间。监视居住期间,被监视居住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否则可能会面临续期、解除或者其他处罚。
4、监管机构: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法院等有关机构负责执行,负责对被监视居住人员进行监管和管理,确保其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
具有以下情况会被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6、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综上所述,监视居住是一种严格的刑罚执行措施,被监视居住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否则可能会面临续期、解除或者其他处罚。同时,监管机构也需要严格执行监视居住的程序和规定,确保监视措施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
普法内容
指定监视居住的规定具体如下:
1、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羁押期限届满而案件尚未办结、确定有必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2、被采取监视居住人没有固定的住处,或者其属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其住处执行有妨碍侦查的可能,则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后也可在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
适用监视居住的情况如下: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的执行与监督】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