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外的第三人是否有撤销权
什么情况下可行使第三人的撤销权
法律分析:第三人是限制行为能力的法律行为,不能决定其行为是否有效,但可以拒绝;此时,行使的是拒绝权、不完全决定权、不撤销权。有限行为能力第三人的行为是不完全确定的、不可撤销的行为。行为的效力可能侵犯他人的权利,第三人只有决定不生效、不生效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合同以外的人是否可以提出撤销权
法律分析:要看合同关系是否影响到第三人的利益,或者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第三人拥有主张无效或者撤销合同权利的情形。假如这两个条件都不满足,那么第三人是没有任何权利主张撤销权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债权人撤销权与第三人撤销权区别
债权人撤销权与第三人撤销权区别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撤销自己对于债务人的债权,从而使得债务人的债务减轻或者免除。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债务人的欠款已经到期且债务人无力偿还,或者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等。债权人撤销权是针对债务人的,其行使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撤销权是指除了债权人和债务人之外的第三方,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撤销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行为,或者撤销债务人对于某个第三人的债权。例如,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如果第三人在签订合同时受到了欺诈或者误导,就可以行使撤销权,从而撤销该合同。第三人撤销权的行使是针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的,其行使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善意第三人行使撤销权的注意事项如下:
1、必须在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确定之前行使;
2、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第三人;
3、原则上不能部分撤销。但是行为内容可拆分的则可以部分撤销;
4、撤销可以用口头或书面等形式;
5、第三人行使撤销权的,不影响其向无权代理人追究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债权人撤销权和第三人撤销权的区别在于,前者是针对债务人的,其行使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后者是针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的,其行使的目的是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民法典合同之外的当事人能否主张撤销权
合同之外的当事人是否能主张撤销要看合同关系是否影响到第三人的利益,或者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第三人拥有主张无效或者撤销合同权利的情形。假如这两个条件都不满足,那么第三人是没有任何权利主张撤销权的。
法律依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追加第三人的法律规定
追加第三人的法律规定,这里的第三人本应作为第三人参加到原诉讼中,但是却因不能归责于第三人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如果该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民法体系中,常见的享有撤销权的主体包括: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如显失公平合同中受损害一方的合同撤销权;又如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撤销权等等,一般不出现第三人撤销权之说。但是诉讼法上规定有第三人撤销之诉,当案外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受到原裁判的损害时,其有权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原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