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被宣告死亡期间签订的卖房合同的效力如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
法律分析:死亡作为自然人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开始,死亡发生之后,就会发生财产继承关系。自然人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自然死亡既真实发生的自然死亡的情况,宣告死亡却不一定就是真实的死亡。宣告死亡的后果:1、宣告死亡人的财产,在宣告期间被他人取得的,宣告死亡的判决被撤销后,该公民有权请求返还。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2、宣告公民死亡的判决被撤销后,该公民因死亡宣告而消灭的人身关系,有条件恢复的,可以恢复。3、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行为无效的,一般不应当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和被收养关系的,不在此限。4、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5、如果该公民在异地依然生存,并不影响其在那里的民事活动。有以上可知,在公民并没有实际死亡,且被宣告死亡的,在这个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效的,并不会因被宣告死亡而影响其效力。这样的规定才有利于保护自然人的权益。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效吗
法律主观:
一、宣告死亡期间有民事行为能力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自然人 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 的效力。法律制定本条的目的,在于明确被宣告死亡人在实际生存情况下行为的效力,避免因宣告死亡的推定而与事实不符所产生的可能对实际生存的人及其法律行为关系人的不利。宣告死亡是一种法律基于长期失踪事实的推定,在于结束失踪人原生活地的法律关系,以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但被宣告死亡人完全可能在某地实际生存,在这种情况下,被宣告死亡人仍然是具有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不能因为在原生活地被宣告死亡而影响到实际生存地的行为效力。如果具有行为能力等条件,其实施的法律行为亦可有效。宣告死亡的发生与自然死亡类似但不完全等同的法律效力。自宣告死亡开始,已被宣告死亡人原住所地为中心的一切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归于消灭,一切享有以该人死亡为条件的财产权利人,可因此获得权利。但对于实际生存地的法律关系,则不受其被宣告死亡的影响。因此,宣告死亡判决发生被宣告的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后果,这种效力是相对的空间效力,本条规定承认该自然人在异地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二、 宣告死亡的条件 有哪些
(一)自然人失踪的事实。
指受宣告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生死不明状态。
(二)失踪达到法定期间。
即失踪人下落不明状态持续存在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期间。普通期间为4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因战争而下落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特殊期间为2年,该期间仅适用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况,如飞机失事等,如能证明失踪人不可能生还的,不受两年的期限限制。
(三)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范围与宣告失踪的范围完全相同。
(四)法院的受理与宣告。
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请后,先要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人的寻找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生死不明的事实得到确认后,由法院以判决方式宣告失踪人死亡。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人死亡的日期。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如果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人民法院仍然只能作出失踪宣告,而不能作出死亡宣告。
三、宣告死亡会带来什么法律后果
(一)宣告死亡人的财产,在宣告期间被他人取得的,宣告死亡的判决被撤销后,该公民有权请求返还。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二)宣告公民死亡的判决被撤销后,该公民因死亡宣告而消灭的人身关系,有条件恢复的,可以恢复。
(三)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行为无效的,一般不应当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和被收养关系的,不在此限。
(四)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五)如果该公民在异地依然生存,并不影响其在那里的民事活动。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是有效的,因此在这个期间也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
人死了,生前签订的合同还有法律效力吗?
这个要看是什么合同,如果必须是亲身合同那就自然终止了。如:教授任教学校,委托代理合同等。但如果不是必须亲自实施的合同就可以继续有效。如果继承人需要履行,应当进行变更主体;如果不进行变更,合同没有法律效力了。
法律分析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可见,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一般情况下应当是效力待定的,它需要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方可有效,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则合同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效力,其后果由代理人自身承担。当然,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合同的相对人也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这是一般的情况。而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形,则不论被代理人是否追认,该合同均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