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财产不能强制执行(哪些财产不能强制执行 唯一住房)
不得执行的财产范围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有一些财产是不得执行的,例如社会福利、赡养费、国家赔偿、最低工资等。这些财产不受债务人债务的影响,不能被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不得执行的财产范围,主要包括:社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赡养费、医疗费、抚恤金、劳动者工资等。其中,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这些保险都是职工在企业或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缴纳的,旨在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因此不能被债权人追加执行。此外,还有一些财产在法律范围内也是不得执行的,例如政府赔偿、国家赔偿、赔款、罚款等。这些财产都是属于国家或者政府的公共财产,与民事纠纷没有关系,因此同样不能被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债务人的财产属于不得执行范围内,执行法院将无法执行其财产,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寻找其他解决方式。
如果债务人有能力偿还债务,但拒绝执行,如何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如果债务人有能力偿还债务,但拒绝执行,债权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债务人有一定的财产可供执行,但其财产属于不得执行的范围,执行法院可以对债务人采取限制消费等行为,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偿还债务。
不得执行的财产范围是法律赋予债务人的一种保护机制,通过将一些基本生活所需保障、政府公共财产等纳入其中,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权益的平衡和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赡养费、医疗费、抚恤金、劳动者工资,依照本法规定不属于执行财产。
现在哪些财产不会强制执行
法律分析:对于生活所需的义务家庭用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未公开发明或著作不能查封,以及医疗辅助工具用品,还有被执行人的勋章和荣誉作品不得查封扣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哪些房产不能强制执行
不能强制执行的房产有:
1、被执行人本人名下唯一一套合法可居住的房产;
2、没有转移产权行为的房产;
3、不符合最低生活标准属于住宅性质的房产;
4、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
5、拍卖未经共有人、抵押权人同意的房产;
6、已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房产;
7、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法律限制交易的房产。
对于生活所需的义务家庭用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未公开发明或著作不能查封,以及医疗辅助工具用品,还有被执行人的勋章和荣誉作品不得查封扣押。
强制执行的力度众所周知,不是被执行人说自己没有财产就可以躲过的;比如说,借贷合同到期但是债务人以没钱等各种理由拒不还债的,债权人可以持有效证明到法院要求判决还钱。法院根据调查,对拒不还债的债务人的财产有强制执行的权利。比如说存款、房产、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收入等,都会被强制执行用于还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不准予强制执行是什么意思
不予强制执行制度是我国执行救济制度,被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或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不准予强制执行的情形: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超越职权;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等。
以下财产不能强制执行:
1、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物品;
2、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3、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4、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以及为维护公序良俗而不得执行的财产等。 财产不能被强制执行的范围: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物品、生活费用、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和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等。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除此之外,唯一住房的房产也是不能强制执行的。
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供的材料有:
1、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
3、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及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一份;
4、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
申请法院执行的条件主要有: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可执行的内容;
3、申请执行人必须是法律文书规定的权利人或者权利承受人 。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身体有病,那自然需要有医疗费用支出。根据相应司法解释规定,对于被执行人财产执行应当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哪些房产不能强制执行
只要是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都能查封,都能执行。即便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住房,即便该房子已出租(甚至租赁期限长达20年),即便该房子尚未取得产权证,即便该房子属于农村的房子。这些情况都不改变房产的归属,也都能够执行。当然,因为存在这些情况,有的房产不好变现,甚至是无法变现。除此之外,唯一住房的房产也是不能强制执行的。
被执行人身体有病,那自然需要有医疗费用支出。根据相应司法解释规定,对于被执行人财产执行应当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若因为身体患病原因,那在保留费用的时候应当予以考虑。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有“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法院不能拍卖”的简单的认识,而相关的这些法律规定,实质上是对被执行人“衣、食、住、行”中基本居住权的保护,要保障被执行人基本居住权,我们还需要明确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1、唯一住房并不意味着就是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比如,虽然是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但该唯一房屋却是一栋非常豪华的别墅;
2、国家的立法本意,是出于对被执行人基本居住权的保护,而不是对他所有权的保护。居住权并非一定要通过拥有某一处房产来实现,比如还可以采取“大房换小”或者“以租代持”的方式来实现被执行人的基本居住需要;
3、被执行人因自身经济状况造成的居住问题,不能完全依靠牺牲债权人的利益来实现;否则,这会对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不利的影响。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于被执行人居住权的维护是应当是附有条件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哪些财产不能强制执行
1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须的物品。2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生活费用。3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4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5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6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以及为维护公序良俗而不得执行的财产。7中国政府或政府部门与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等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8其他。
哪些房产不能强制执行
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以下情况下的房产不能被强制执行:
1.居民住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居民住房是指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居住的房屋,不包括用于生产、经营、出租等非居住目的的房屋。在执行过程中,居民住房属于法律保护范围,不能被强制执行。
2.生活必需品:生活必需品包括粮食、衣物、住房、医疗、教育、文化娱乐等,这些物品是人们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因此在执行过程中不能被强制执行。
3.法定免抵质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法定免抵质物是指法律规定不能作为债务人财产的抵押品或担保品的财产,包括家庭用品、生产工具、农具、耕牛等。
4.不动产的拍卖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拍卖需要符合相关规定,如果不符合规定则不能被强制执行。例如,房屋的拍卖需要符合相关的拍卖程序和规定,否则不能进行强制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情况下的房产虽然不能被强制执行,但是债权人仍然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追讨债务。例如,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债务问题。
【法律依据】: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该规定第20条明确规定了唯一一套住房可执行的3个条件(任一均可):
1、被执行人有合法可居住房屋
虽然被执行人本人名下只有一套房产,但是如果其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房产的话,被执行的人这唯一住房就是可以执行的,比如说父母欠债不还且名下只有一套房产,但只要其成年子女名下有房产,那么父母的唯一住房就可以被强制执行。
2、有转移产权行为的
当法院判决还款后,有的债务人依然不愿意还钱,想钻“唯一住房不可执行”的空子,将名下多余的房产转移到他人名下,导致当强制执行财产时只有唯一住房。这种情况一经查实,具有财产转移性质的房产赠与协议无效,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无论是否唯一)都还是会被强制执行用于还债。
3、不符合最低生活标准的住宅
法院不强制执行唯一住房是为了给债务人最低生活保障,但不是为了让债务人逃债避债的。有的债务人认为,反正唯一住房不可执行,自己就往好了买、往大了买,这样又不用还钱,又有好房子住。这是不可能的,如果债务人的住宅超过了当地最低生活标准(可参照当地公租房面积及装修配置),法院就可以执行该唯一住宅,在执行后债权人为其提供符合标准的住宅或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的平均租金支付一定的金额。
债务人的哪些财产不能强制执行
法律分析:1、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工作和学习所必须的费用;自然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2、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基于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3、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等公益法人正在使用的为完成公益事业所必须的房屋、器械、设备及其他物品;4、国家机关的财政性资金及履行职务不可缺少的财物,法院不能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哪些财产法律不允许强制执行
法律主观:
法律不允许强制执行的财产主要包括: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物品;
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5、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