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人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效力是什么呢(债权转让受让人通知债务人有效吗)
债权转让效力是什么
法律分析:1、债权由原债权人让与第三人后,原债权人原债的关系脱离,第三人转为债权人。
2、当债权发生转移时,根据从属性原则,附从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也一并转移。
3、原债权人应把有关债权的全部证明问转交给新债权人,债权证明文件包括债务人出具的借据、票据、合同文书、往来电话书信等。
4、原债权人对瑕疵债权应负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五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第五百五十条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债权转让的条件及法律效力
债权转让协议生效条件:
1、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2、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
3、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
4、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5、债森银虚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
债权转让协议法律效果:
债权转让从转让和受让的关系上讲,其权利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和第三人,虽然与债务人在其履行义务的对象上有关此燃,但从权利转让这一特定的法律关系来看与债务人是无关的。这并非说无任何关系,债权转让合同的主体虽不涉及债务人,但转让合同生效,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必须与债务人有关。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权人转让债权须与受让人达成转受让债权的协议。达成协议只是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合同成立后,债权人应及时地(合理期限)将债权转让的实事用合适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债务人须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且知道了通知的内容,此时,转让合同开始生效。所以,转让合同生效的条件具备之时,也就是生效时间搏笑的开始之时。
债权转让合同规定的合同法律效力是什么
债权转让的合同条件: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必须有让与通知。法律效力:债权由让与人移转给受让人;让与人向受让人移转债权时,依附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定金债权、保证债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及损害赔偿请求也一并转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权转让公告有什么法律效力
法律主观:
债权转让公告的法律效力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要转让债权的,必须通知债务人,否则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无效,债权转让的,其从权利也一并转让,且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对让与人的抗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债权转让通知由受让人做出是否有效
根据该条规定,债权人在转让权利的时候,并不需要经过债务人的同意,而只需要通知债务人即可。应该说从《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债权让与的通知应当由债权人通知债务人。但在实务中对于通知的主体则有不同看法:如果债权人没有通知债务人,而是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是否能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呢?
由谁进行通知,世界上大致有三种立法例。
其一,由受让人通知,如《法国民法典》及《意大利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第1690条;《意大利民法典》1539条);
其二,由让与人通知,采此做法者如日本民法(第467条);
其三,由让与人或受让人通知,采此做法的如瑞士债务法(《瑞士债务法)第167条)及台湾民法典(第297条)。
一般认为,我国《合同法》限定只能由债权人通知的是过于狭隘了,构成了法律漏洞,可以通过目的性扩张予以填补,允许受让人也作为通知的主体,从而有利于灵活解决实际中的问题。但从保护债务人履行安全的角度考虑,受让人为让与通知时,必须提出取得债权的证据。(参见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3版P475-476)。
与此同时,根据法释【2001】12号第六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以上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者通知,也是有效的通知办法。
另外,如果受让人和债权人诉讼前均未通知债务人,而只是受让人在诉讼中通过起诉状的方式或者出示证据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是否能达到通知的效果呢?应当认为,只要债务人尚未清偿债务,受让人通过起诉状的方式通知到了债务人,或者在庭审中通过出示取得债权的证据等方式主张债权的,均可以达到通知的效果(实务中有少数判例认为不可以,但也有相反的判例)。
以上观点,以台湾民法典为例:
第 297 条 债权之让与,非经让与人或受让人通知债务人,对于债务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受让人将让与人所立之让与字据提示于债务人者,与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在实务中,有不少法院的观点认同债权人和受让人均可以做出有效通知,但也有少部分法院持相反观点。以下摘录几个案例以资参考。
一.法院认为受让人无权通知
(2006)郑民四初字第74号(本案后被(2006)豫法民二终字第232号改判,见下文)
本案中各方争议的焦点一是债权转让的通知应由转让人通知债务人还是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二是债权转让协议是否可以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根据该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通知义务应由债权人履行,受让人无权通知。(注:值得注意的是,该观点后来被二审更正,下文将引述二审观点)
二.法院认为应当允许受让人作为通知主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民终字第14660号
《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债权转让只要通知债务人,该转让对债务人就产生法律效力,并且法律并没有限定通知的主体,因此债权的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本案中,焦建立虽称没有接到过债权转让的通知,但全品公司就债务履行问题起诉焦建立的行为本身就可以视为合同法意义上的“通知”,并且全品公司在原审过程中也提交了其与全品文化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因此全品公司已经履行了通知债务人焦建立有关债权转让事宜的法定义务,该债权转让行为对焦建立具有法律效力,焦建立理应向全品公司支付其拖欠的购书款。(注:该观点与台湾民法典第297条第2款一致:受让人将让与人所立之让与字据提示于债务人者,与通知有同一之效力。但在实务中,亦有法院认为诉讼中的提示系举证行为,没有通知的效果)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1)徐民二(商)初字第1215号
法院认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让与应由债权人通知债务人,但也可允许受让人作为让与通知的主体。为保护债务人履行安全,在受让人通知的场合,单纯的口头形式尚不为足,受让人必须提出取得债权的书面证据,如债权转让协议、让与公证书等,否则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
(2006)豫法民二终字第232号(本案改判(2006)郑民四初字第74号判决,见上文)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回,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由于债权转让的内容是债权,必然涉及到债务人向谁履行债务的问题,为便于债务人适当履行债务,债权转让的事实是否及时通知债务人,直接影响受让人的利益,故虽没有为受让债权人设定通知义务,受让人主动进行通知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债权受让人通知到债务人后,该债权的转让应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2010)豫法民一终字第40号
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虽然宋贤林作为受让人在原审庭审中向亚鸿公司、万科公司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在形式上有瑕疵,但是合同法规定债权转让应通知债务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告知债务人应以受让人为债权人,并不得再向原债权人清偿,避免债务人错误清偿,至于原债权人通知还是由债权受让人通知均不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且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孙志会、许允奇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亚鸿公司、万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增军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所以本案债权转让对亚鸿公司、万科公司具有法律效力。亚鸿公司 、万科公司上诉称本案债权转让对亚鸿公司、万科公司不生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债权转让协议属于债权转让人与债权受让人双方订立的合同,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
1、行为人在缔约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当债权转让协议满足上述条件下,即合同生效。但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消灭,债务人不能在向其行使抗辩权。债权转让的目的就是转让人将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受让人之后,受让人取得债权请求权。因此受让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除了需要确保债权转让协议有效外,还需要确保转让人已经将债权转让通知书发至债务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债权转让的效力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债权转让的效力问题:
一、对内效力,即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转让合同的效力。
二、对外效力,即债权与对债务或第三人产生的效力。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注: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