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矛盾纠纷调解案例(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案例)
吴某与刘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吴某与刘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案情简介
王某放学回家,途经刘某家门口时(当时刘某本人不在家中),被其饲养的宠物狗咬伤,同小区路过的邻居立即将受伤的王某送到街道卫生服务站进行临时包扎,同时打电话告知王某的母亲吴某和宠物狗主人刘某。吴某和刘某同时赶到卫生服务站,并将王某送到疾病控制中心注射狂犬疫苗,再到医院进行消炎治疗,当天所花费用均由刘某支付。在街道卫生服务站后续治疗期间,刘某也经常去看望王某。经过近一个月的治疗,王某已基本康复。吴某因此事又产生后续医疗费近千元,吴某数次到张某家中协商赔偿费用,刘某始终只称当天的费用已全部支付,其他的不予认帐。经多次协商无果后,吴某到锦州市凌河区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解决。
调解过程
接到吴某的调解申请后,调解员立即向吴某了解案情发生的具体经过,听取吴某提出的医药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共13800余元的赔偿要求,并做详细记录。接着,又到街道卫生服务站进行认真的核实调查,经查阅王某在卫生服务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治疗的相关资料后,经分析认为,此案在事实上没有争议,只是在后续治疗费用上双方没有达成共识,需要从法理情多方面结合的方式解决此纠纷。
随后,调解员通知刘某到社区,询问此案发生细节。从刘某陈述的情况来看,双方对事实的描述无太大的出入。调解员问刘某对此事有什么看法,刘某认为当时她本人和丈夫都不在家,她家的狗咬伤了王某,她已支付了当天的交通费和狂犬疫苗费用共400余元,后来去看望王某时也买了不少食物和营养品,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责任,至于吴某提出的赔偿款项特别是精神抚慰金的要求,她坚决不予承担。
调解员见此,首先肯定了刘某在此次事件中的态度是诚恳的,能主动支付交通费与狂犬疫苗费,还能在后续治疗期间携带营养品去看望王某,但调解员同时又指出,该纠纷事实部分已调查清楚,《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了作出了“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作为宠物狗饲养人理应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并按照规定给予赔偿。在工作人员的耐心劝说下,刘某答应回家与家人商量后再定 。
随后,调解员又找到吴某,从远亲不如近邻的角度劝解她,双方以后还要抬头不见低头见,还要在一个小区共同生活,这次发生的事是双方都不愿意见到的,要提出合理的赔偿诉求,适当降低赔偿数额,才能最终解决问题。听到调解员的劝说,吴某表示愿意按照调解员的建议进行调解,并放弃先前提出的10000元精神抚慰金的诉求。
调解员又找到刘某告知吴某已放弃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只要求他们赔偿相关费用,刘某仍然拒绝,仅仅答应再赔偿几百元营养费,其余概不承担,并直言,如果吴某不接受,那就终止调解,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眼看调解即将陷入僵局,调解员严肃的告知刘某,即使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法院也会依法支持吴某的诉讼请求,其除了要承担赔偿费用外,还要承担诉讼费用,会得不偿失。况且问题解决后,以后大家还要在一个小区内和谐相处。刘某听到调解员有理有情的讲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按照调解员的意见进行赔偿。
调解员见调解时机成熟,将当事双方召集在一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所规定的赔偿项目,解读了相关赔偿标准,并就赔偿金额进行了计算,双方最终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刘某赔偿吴某2500元作为孩子的医药费和后期营养费,并且保证管理好自家的宠物,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事后,调解员对此案进行回访,刘某已将2500元赔偿吴某,双方握手言和,对调解员的调解和处理结果表示十分满意。
案例点评
此类纠纷虽然是常见的小纠纷,但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不仅容易伤害两家的感情,还极容易引发大的矛盾冲突。在此案的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对当事人不仅采用了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讲解,还适度运用了道德层面与情感层面的说服和教育,最终促使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握手言和,有效履行了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使命,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推荐理由
本纠纷事实清晰,法律关系明确,调解员工作尽职到位,后续反响积极,既解决了矛盾纠纷,又维护了邻里关系,体现了人民调解的优越性。
专家评析
随着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家庭饲养宠物非常常见,我国对于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相关法律规定已经比较完备,但宠物伤害他人的事件仍经常发生,尤其对未成年人的伤害屡见不鲜,且损害程度更为严重,动物饲养人的管理意识和公德心仍需加强。本案中调解员的处理方式不仅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也给动物饲养人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课。
农村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例
法律主观:
一、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原则有哪些
(一)合法原则
婚姻家庭纠纷 涉及个人和家庭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内容。我国传统道德规范的很大部分针对的就是 婚姻家庭 生活领域。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不断进步,婚姻家庭领域的道德观念也在急剧变化,很多封建思想被抛弃。《民法典》颁布实施后,法律加强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以平等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所以,调解婚姻家庭纠纷,不能违反《民法典》的强制性规定,特别要注意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传统人身依附思想和“三从四德”封建思想的残余。
(二)公平原则
不管是夫妻反目,还是父母子女矛盾激化,背后的原因往往是复杂的。与之相对应的,婚姻家庭生活的内容是丰富的,当发生矛盾时,对与错的区分往往并不容易,事实往往比较模糊。因此,调解纠纷,应当公平优先,应当对家庭成员的优缺点以及对家庭的贡献作出基本的衡量,在此基础上促成双方形成协商的可能性。只有有效地贯彻公平原则,才能使双方对调解建立信任,并愿意通过调解寻找可能的纠纷解决方案。
(三)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因此,开展调解工作时,要坚持婚姻自由原则,对各种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予以批评教育。
(四)自愿原则
调解的原则是自愿,利用任何方式对当事人施加强制都是违法的。当事人可能做出违背道德的举动,应当受到社会的唾弃,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则应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而不能强迫其承担责任。社区调解工作作为一种矛盾化解的程序,只是帮助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而不是替当事人作出决定。
二、家庭矛盾找哪个部门调解
发生家庭矛盾找当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调解,因为村委会会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解决基层解决人民内部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家庭矛盾都属于它所调解的范围。
三、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的有关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十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 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当地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
第二十二条 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五条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法律客观: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处理的原则1.合法原则婚姻家庭纠纷涉及个人和家庭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内容。我国传统道德规范的很大部分针对的就是婚姻家庭生活领域。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不断进步,婚姻家庭领域的道德观念也在急剧变化,很多封建思想被抛弃。《婚姻法》颁布实施后,法律加强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以平等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所以,调解婚姻家庭纠纷,不能违反《婚姻法》的强制性规定,特别要注意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传统人身依附思想和“三从四德”封建思想的残余。2.公平原则不管是夫妻反目,还是父母子女矛盾激化,背后的原因往往是复杂的。与之相对应的,婚姻家庭生活的内容是丰富的,当发生矛盾时,对与错的区分往往并不容易,事实往往比较模糊。因此,调解纠纷,应当公平优先,应当对家庭成员的优缺点以及对家庭的贡献作出基本的衡量,在此基础上促成双方形成协商的可能性。只有有效地贯彻公平原则,才能使双方对调解建立信任,并愿意通过调解寻找可能的纠纷解决方案。3.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因此,开展调解工作时,要坚持婚姻自由原则,对各种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予以批评教育。4.自愿原则调解的原则是自愿,利用任何方式对当事人施加强制都是违法的。当事人可能做出违背道德的举动,应当受到社会的唾弃,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则应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而不能强迫其承担责任。社区调解工作作为一种矛盾化解的程序,只是帮助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而不是替当事人作出决定。
矛盾纠纷调解案例
法律分析:
韩某某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指使他人冒充驾驶员及放弃索赔的法律后果;原告付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案—通过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挽救即将破碎的婚姻;张某某诉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第三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南支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境外旅游突发疾病时的救助义务界定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家庭矛盾导致夫妻离婚
夫妻因家庭矛盾离婚,事实婚姻关系可以继续存在吗 案情简介:夫妻因家庭矛盾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举行仪式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女儿卢某乙,生育次女卢某丁,生育儿子卢某丙。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致夫妻感情不和,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解决子女抚养及财产问题。 法院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事实婚姻关系,共同生活二十余年,并生育两女一子,夫妻感情基础较为牢固,现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和,但不足以导致感情完全破裂,如夫妻互谅互让,妥善处理矛盾,尚有和好可能,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亦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事实婚姻关系可以继续存在吗 对于构成的事实婚姻,我国法律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事实婚姻的认定问题: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本案中当事人举办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是在94年之前,适用事实婚姻的有关规定,其事实婚姻安息可继续存在,是合法的。 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自1994年2月1日以后,尽管我国《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这并不代表法律将彻底不承认事实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形成事实婚姻,即使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仍然可以认定是重婚。 家庭矛盾导致夫妻离婚2 家庭矛盾的根源 把夫妻关系放第一,和另一半一起来爱孩子,一起孝敬老人。这样的家庭关系才是最稳固的。 你的最爱是丈夫还是孩子?亲子重要还是夫妻重要? 圣经说: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联合,二人成为一体。 爱与分离,是生命中两个永恒的主题。健康的家庭,充盈着爱,也懂得分离。 健康家庭的父母,深爱孩子,将他养大,不是为了自己分享这一结果,不是为了永远与孩子粘在一起,而是要将他推出家门,推到一个更宽广的世界,让他去过独立而自主的生活。 而他,则势必会找一个伴侣,也会有自己的孩子。 等他的孩子长大后,他也会向父母学习,把他的孩子推向更宽广的世界。 爱,就在这样的.循环中不断地传递,从我们的原生家庭传递到我们的新生家庭。 孩子,不该是你的最爱 家庭是传递爱的载体,从父母传给孩子,再由孩子向下传递。不过,家庭中居第一位的,不应是亲子关系,而是夫妻关系。在有公婆、夫妻和孩子的“三世同堂”的家庭中,如果夫妻关系是家庭核心,拥有第一发言权,那么这个家庭就会稳如磐石。 相反,如果亲子关系(包括公婆与丈夫、丈夫与孩子、妻子与孩子)凌驾于夫妻关系之上,就会产生最常见的两个问题: 1、糟糕的婆媳关系; 2、严重的恋子情结。 这两点是相辅相成的。其实,在新家庭中,如果有一个糟糕的婆媳关系,那么一般可以推断,在婆婆以前的那个“新家庭”中,也曾有一个糟糕的婆媳关系。而那个糟糕的婆媳关系,让婆婆与其儿子建立了非常密切的关系。对这个婆婆而言,儿子,而不是丈夫,是她最亲密的人,是她最割舍不下的人。 于是,当儿子要分离,去找一个爱人,并建立一个自己的新家庭时,作为婆婆,她会是多么难过。她会觉得,自己失去了生命中最重要的人,所以,她会有意无意地阻止儿子与媳妇建立最密切的关系。 而儿子,他以前就知道,他是母亲心目中最重要的人,对于母亲而言,他比爸爸还要重要。以前,他为此而自得,现在,他要“回报”母亲。于是,他也不忍心“背叛”母亲而与妻子建立最亲密的关系。 这是很多婆媳关系难以相处的心理秘密。 相反,如果婆婆心目中最重要的人一直是丈夫而不是儿子,那么儿子的分离,就不是那么难受。相反,她会欣喜地看到,儿子找到了他最爱的人,他可以拥有他的家庭、他的人生了。这时,这个婆婆会祝福媳妇,祝福媳妇和儿子即将走上她和丈夫曾经走过的幸福之路。 不健康的家庭关系模式 模式1。烦丈夫,爱儿子 模式2。“没”丈夫,爱儿子 模式3。太愚孝,轻妻子 势必要分离的,不是最爱 要想营造一个健康的家庭系统,必须将夫妻关系置于家庭中最重要的位置。不过,我们的文化传统的确有这样的倾向:重亲子关系而不重夫妻关系。就仿佛是,夫妻关系只是完成传宗接代的工具,只是给长辈和晚辈服务的载体。 但是,不管你多么敬爱父母,你终究要离开他们,去过你自己的生活。不管你多么爱儿女,他们也终究要离开你,去过他们自己的生活。 而配偶,才是那个真正陪伴你一生的人。并且,为了父母的健康,我们不要太恋父母的某一方,认为自己与他(她)的关系胜于他们的关系。为了儿女的健康,我们也不要太恋他们,认为自己爱他们胜于爱配偶。因为,最爱的我们都必然是最难割舍。所以,势必要割舍的,不要让它成为最爱。 当然,这并不是说,我们要把最多的资源留给配偶。相反,当老人和孩子需要照顾时,我们必须要把更多的资源给他们。但是,我们一定要懂得,配偶才是真正陪伴我们一生的伴侣,才是我们最重要的心理寄托。 如果是儿子,就要对自己说,爸爸才是妈妈最爱的人,自己不是; 如果是女儿,就要对自己说,妈妈才是爸爸最爱的人,自己不是; 如果是父亲,就要对女儿说,我爱你,但妈妈才是能陪伴我一生的; 如果是母亲,就要对儿子说,我爱你,但爸爸才是能陪伴我一生的。 这才是健康家庭之道。 家庭矛盾导致夫妻离婚3 如何调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 一、提升对家庭婚姻调处的了解 家庭纠纷的隐私保护性使“清官难断家务活”变成自古以来大家的使命,在调处家庭纠纷纠纷案件时,通常采用未作褒贬,息事宁人的保持中立心态,而家庭婚姻纠纷案件,常有诸多感情纠葛,“剪不断,理还乱”,有的乃至常年积月,假如失去立即的调处,一日宣泄,通常促使夫妇决裂,作出非理性的挑选,危害社会发展的平稳。 二、重视婚姻生活纠纷调解方式 调处工作人员在调处家庭婚姻纠纷案件时,对每个案子的婚姻生活基本、结婚后情感、发生争执的缘故及日常生活的现况必须开展认真细致的调研,另外要重视调处方式 ,提升调处品质。 如对某些因家中负债造成的纠纷案件,采用奖赏鼓励法,根据对被告方赞美、夸奖、激励,激起被告方心态,有益解决矛盾,处理纠纷案件;对因太过注重个性化造成的纠纷案件,采用剖析过失法,指出分别的过失,让被告方对纠纷案件的解决开展自身估算;对以前夫妻关系基本浓厚的家中,采用勾起昔日恋人法,找寻分歧调合点,抓准影响点,用她们中间犹存的真心,唤起彼此的良心和理性,解决矛盾; 1、指责教育法和细心聆听法 对因另一方不但具备显著的违法性,另外在社会道德上也具备明显的可斥责性造成的纠纷案件,采用指责教育法,那样不但可推动被告方自我反思,也充分发挥了调处工作人员在塑造优良道德风尚中的功效; 对因家中琐事积少成多造成的纠纷案件,采用细心聆听法,让被告方先把心里的怨恨宣泄出去,被告方在充足表达意见后,气就消了一大半,此刻,再正确引导她们对自身的个人行为开展分析,通常状况下,被告方都是自我反思本身,对方见另一方了解到错误,也会沿着楼梯往下沉,那样,调处工作中就行干了。 三、完善调解机制 一要要完善联动机制。家庭婚姻纠纷案件具备丰富性、多元性、集体性等特性,有是只靠1个单位,通常孤掌难鸣,力不从心,如家暴、婚外恋等状况。要创建相关部门互相配合的“大调处”工作方案,对疑难问题和重中之重纠纷案件开展协同调处,不断提升调处的实际效果。 二是健全处罚制度。因为现阶段的法律法规在实际实行中有必须的难度系数,使婚外恋、家暴等不但没有获得合理劝阻,反倒越来越比较严重,要坚决贯彻“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的标准,严格斥责第三者插足、姘居和家暴等不个人行为。 对毁坏婚姻生活者,要视剧情轻和重给与政纪、政纪处分或巨额处罚、治安拘留等处罚。要严厉查处“黄、赌、毒”等刑事犯罪主题活动,依法取缔情色服务项目场地,清洁社会发展气体,保证家中和睦、身心健康、平稳。
张某某与子女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无极县张某某与子女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案情简介
某村老人张某某家有两个女儿、三个儿子,儿子老五对张某某十年未尽赡养义务,张某某整天以泪洗面,乡亲同情,亲属长辈毫无办法。起因是在北京工作的二女儿回家探亲,当时张某某和老五一起住在张某某的房子里。二女儿与老五媳妇发生冲突,打了老五媳妇两个耳光,老五媳妇觉得吃了亏,便找来娘家人为其出气。大女儿、儿子老三和老四见事不妙,便让二女儿赶紧回北京。老五媳妇由此对哥哥姐姐和老人非常不满,经常在院内指桑骂槐,张某某因此病倒了。老五遂通知大女儿和老三、老四共同把张某某送入县医院,兄弟三人轮流护理,药费均摊。出院时,大女儿和老三、老四没有通知老五,就把老人接到了老三家里,为的是二女儿回来看母亲方便,但这样做激怒了老五夫妇。老五向两个哥哥声明:老人就别再回自己家里住了,活不养、死不葬,并且经常找两个哥哥闹事、打架。有一次,老五喝酒后拿刀到老三家,砸了老三家的门窗和家具,老三头被打破缝了四针,并被刀砍伤背部三处。老三报了警,还住进了医院。
十年间,村委会、家族长辈及亲属多次劝说无效,兄弟成仇,导致张某某有自己的房子不能住,还拿不到老五的赡养费。
调解过程
调解室了解情况后,感觉这起纠纷与其它赡养纠纷不同,如果不及时化解,很容易演变成刑事案件。一是张某某二女儿与老五媳妇冲突未根本解决,存在爆发的隐患;二是老五与老三的争执已开始动用刀具,任由矛盾发展下去,后果不堪设想。调解室当即组织全体人员对这起持续了十年之久的纠纷进行调查。
调解员决定先从老五一家开始了解情况。首先,调解员和老五媳妇谈心,提出让老五夫妻俩接回张某某,老五媳妇提出三个要求:第一,要二女儿回来,让自己先打两个耳光。第二,让二女儿在众人面前向自己下跪道歉。第三,张某某这些年帮助老三、老四做家务,现在老人八十多岁了无法做家务,如果和他们住到一起,老三、老四要给补偿。
随后,调解员又通过与老三、老四交谈得知,老五曾经在亲属的劝说下,勉强答应接张某某回家,可亲属走后,又强词夺理不接老人,这又激化了兄弟之间的矛盾。老三认为,自己和老四赡养老人十年,老五也得赡养十年。老四认为,两人赡养老人十年间,老五应该按三年零四个月每年给俩人5000元。兄弟三人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根据了解的情况,调解员先找到老五,对他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告诉他私闯民宅、砸东西、致人受伤是要负法律责任的,而老三只是报警制止了老五的行为,并没有追究他的法律责任,住院的医药费也没有让老五拿,这是因为老三念的是一奶同胞的兄弟,亲情比什么都重要,都是为了一家人和睦。而且根据法律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不管兄弟之间有什么矛盾,不赡养老人都是不对的。老五听后,惭愧地低下了头。
调解员又开始做老三、老四的工作,批评了他们的鲁莽行为,指出我国婚姻法规定,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如问题不解决,老人也不能安度晚年。老三、老四认识到了自己也有不对的地方。看到时机成熟,调解员便把老三和老五叫到调解室里。老五见老三进门后失声痛哭,边哭边喊三哥,老三见状抱住老五失声痛哭,兄弟俩人互相得到谅解。下一步要让老五与大女儿见面消除矛盾。大女儿比老五年长十八岁,从小姐弟情深,老五亲自到大女儿家,姐弟二人双双流下了泪水。老四当过多年村干部,知道矛盾是因他而起,也顺其自然与老五和好了。
张某某二女儿是十年赡养纠纷的导火索,二女儿与老五媳妇的矛盾积怨已深,因此二女儿不敢回老家,但如果她不回来,就无法圆满调解,也会埋下一颗炸弹,随时会爆炸。调解员经过分析决定:二女儿回来后,暂时不去老五家,先去大姐家等待机会和老五沟通。老五在北京务工时,吃住在二女儿家,二女儿年长老五十五岁,对老五也是无微不至,姐弟之间是有感情的,等两人情绪稳定并和好后,再安排二女儿进老五家,这样比较安全。调解员据此开始做二女儿的工作,希望她回来进行调解,并保证会确保她的人身安全和尊严,二女儿同意回来参加调解。考虑到老五媳妇火气还很大,调解员决定先给足老五媳妇面子,除二女儿外,让其他兄弟姐妹先到老五夫妇家表达歉意,其他兄弟姐妹均表示同意。当天,老五夫妇亲自来到街上迎接,各方的矛盾得以缓和。此后,调解员安排二女儿和老五在大女儿家见面,姐弟二人一见面就泪流满面地拥抱在一起。
随后,调解员让张某某大女儿和老三、老四及其媳妇们一起劝说老五媳妇。见时机成熟后,调解员亲自做说服工作。老五媳妇同意二姐进家,但不出门迎接。见老五媳妇态度缓和,调解员和张某某二女儿一起来到老五家,并让她先主动和老五媳妇打招呼,老五媳妇热情予以回应。进屋后,张某某二女儿拿出800元钱让老五媳妇买衣服以示歉意。最终一家人和和睦睦、欢欢喜喜地共进了午餐。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兄弟三人当场确定调解协议,三兄弟轮流照顾张某某,每家养老人一个月,照顾期间的费用由各家承担。
案例点评
调解工作既离不开法律法规、乡规民俗,也离不开因人因事而定的调解技巧。本案中,调解员采取亲情感化法,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个个击破每个人的心理防线,唤回了各方对于亲情的渴望,最终使各方重归于好,使老母亲安享晚年。
推荐理由
兄弟姐妹之间反目引发老母亲赡养问题。调解员采取先易后难的方式,逐一了解各个子女的真实想法,劝解他们为老母亲着想,消除隔阂。最终,亲情感化了冷漠,老母亲得以安享天伦。
专家评析
本案存在民事纠纷转变成刑事案件的可能性,人民调解员主动介入调解,并针对不同当事人的心理状态,以亲情为切入点,适时转换调解技巧和调解方向,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