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补偿款的法律规定(关于外嫁女土地补偿款的法律规定)
土地法第四十七条补偿标准
土地法第四十七条补偿标准如下:
1、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2、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4、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5、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6、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7、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土地确权的办理流程:
1、前期准备,开展宣传发动和业务培训、制定政策方案、成立组织机构、确定测绘单位。
2、调查摸底,对承包方代表、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承包地块等方面情况和信息逐户进行调查、核实。
3、实测确认,按照农村承包土地测绘技术规范,对承包地块进行测量绘图并且标注好编码,完成承包土地地籍草图,进行实测并公示确认,来完善承包合同。
4、登记颁证,村镇将登记要件上报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登记,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的人民政府来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进行颁证公示。
5、建立档案,镇、村级要建立承包合同、承包登记清册等档案,县级逐户建立起登记簿纸质和电子档案,相关登记资料要一并存档备查,并建立健全登记资料数据库。
6、检查验收,逐级开展检查验收,重点检查经费拨付是否及时、合同证书是否到户、测绘面积是否准确、档案是否齐全规范。
综上所述,土地确权意味着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土地确权有利于强化物权保障以及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农民土地国家补偿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国家农村土地赔偿标准规定为: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地补偿的原则是什么
1、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2、必须保障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将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所以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征地补偿款是由国家对失地农民和集体记进行补偿。
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国家对农民的征地补偿是按照年产值等标准进行的,一般控制在几万元以内,很多国家重点工程由于其政策和法律上照顾可能会更低,但是在出让国有土地的时候每亩地的出让价可能会达到几十万、甚至上百万。
在如此巨大的利益面前,农民们能获得的补偿显得就微不足道了,所以征收集体土地的原则必须要保证农民们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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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土地管理法第49条规定补偿
法律主观: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2、先补偿再征地,土地法修正草案取消30倍上限。3、明确征地应按市场价格补偿。根据草案,征地补偿不再按以往的土地产值为标准计算。土地补偿标准既考虑原有用途年产值因素,又要综合考虑土地区位、供求关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各类因素,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因素。住房和地上附着住的补偿,则应当遵循市场原则。最终补偿目的要达到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的效果。4、草案将补偿内容由三项改为五项。在现行“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和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基础上,把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列出来,并新加了社会保障的补偿。5、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6、社保方面。将在补偿资金中增加社保补贴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7、草案还对征地程序作出原则性规定。必须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并明确,“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8、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是征地补偿制度改革第一步,草案已授权国务院就征地补偿安置制定具体办法。依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交易,只能通过国家向农民征地,成为国有土地后再转入市场。失地农民往往无法正常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客观上形成了政府与民争利的局面。9、如果对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作了修改,具体会提高多少征收补偿?征收补偿应该会提高到现在补偿值的至少10倍。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中,如果将征收补偿提高10倍,农民一亩地能拿到60万的征收补偿。农村集体土地或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复杂很多,包括城乡接合部、乡镇、新城等大量的土地都是集体土地。按照目前的土地管理法,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也就是说,一亩地一般征收补偿不超过6万元,折合到每平方米补偿不足100块钱。10、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草案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11、未来,土地管理法还可能进行更多的修订,改革后农民可称为农村集体土地交易的主体,通过税收调节的方式,使部分土地收益成为地方财政收入。
法律客观:
一、基本案情2003年7月1日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南刘各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张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村民委员会将村集体土地10亩出租给张某。自2005年张某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租用的土地上建设厂房。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07年2月8日对张某非法占地行为立案调查,经现场勘测,张某所建厂房实际违法占地面积6811.8平方米(合10.22亩)。2008年6月24日申请执行人对张某作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张某在未取得国土部门用地手续情况下,擅自占用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南刘各庄村土地建设厂房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张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张某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提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2009年2月18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对此案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承认非法占地上所建厂房是其所建,但称其已于2007年底将厂房卖与他人,但未能提供证据。二、审理结果:裁定准予执行三、分析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对违法占地的被处罚人应该是谁?一种意见认为被处罚人是违法占地的建设者张某,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没有按照该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实施了违法占地的行为人就是国土部门处罚的相对人。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处罚人是实际占地的人,理由是违法占地人将土地及地上物出租或出卖他人,违法占地的建设者没有实际占用土地,其对国土部门的处罚决定书会置之不理,承租人或买受人的权益无法保障,如证据充足,应处罚实际违法占地人。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国土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查处违法占地行为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急剧上升,此类案件认定的违法占地的事实是清楚的,但违法占地的相对人在现实中非常复杂,呈多样化,给法院审查此类案件增加了难度。《土地管理法》对于违法占地实施建设的人都具有哪些情况,应处罚什么情况下的相对人没有明确规定,从法律字面理解是要处罚违法占地的建设者,其也许出租或出卖土地及地上物,但其是违法占地的建设者,应予处罚。在审查过程中常常出现因为违法占地的建设者称已将地上物卖予他人,处罚其将地上物拆除恢复原状,其对处罚决定置之不理,而是买受人出面阻拦,如果法院认定买受人为处罚的相对人,间接的认可了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协议有效,司法权代替了行政权,有悖法律的宗旨。笔者认为承租人或买受人与违法占地的建设者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如果他们认为有损失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如果认定违法占地的建设者以买卖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应适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处罚,现张某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所述事实,申请执行人国土局处罚张某是正确的。以上就是违法占地土地管理法的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关于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规定
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4、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新土地法补偿标准?
新土地法是中国国家法律,对土地的征收和补偿作出了明确规定。新土地法规定了土地征收程序和补偿标准,其中包括土地补偿款、过渡期生活费、安置补贴等多项内容。此外,新土地法还规定了土地补偿金计算的基准日和调整机制,以适应不同时间、不同地区的情况。
新土地法是中国国家法律,于2019年8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规定了土地征收程序和补偿标准,旨在保障农民和城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新土地法规定了多种补偿方式,主要包括土地补偿款、过渡期生活费、安置补贴等。具体来说,土地补偿款由土地面积、土地价值、土地使用年限等因素综合计算得出,过渡期生活费则是针对因土地流转等原因导致生计受到影响的人员作出的补偿,安置补贴则是为了为因土地征收而需要搬迁的人员提供帮助。在新土地法中,土地补偿金计算的基准日是“土地征收决定书确认时间”或者“实际交付土地使用的时间”。此外,针对不同地区、不同时间段的情况,新土地法还规定了相应的调整机制。例如,对于因城市拓展等原因,土地被用于高档物业开发而导致征收补偿标准不足的情况,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新土地法对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合法程序有哪些规定?新土地法对土地征收过程中有严格的要求,包括征收事先必须制定征收方案和听取意见、依法公示征收决定、签订补偿协议并及时支付征收补偿款等。此外,在新土地法中规定了土地征收的强制性条件,包括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利益和自然生态安全等。
新土地法是中国国家法律,旨在规范土地征收的程序和补偿标准,保障农民和城市居民的合法权益。该法规定了多种补偿方式,包括土地补偿款、过渡期生活费、安置补贴等,并明确了土地补偿金计算的基准日和调整机制。此外,为保障征收程序的公正合法,新土地法还对土地征收事先制定方案、听取意见、公示征收决定等环节作出了严格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土地法48条补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补偿标准是
1.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2.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土地法的相关规定如下:
1、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2、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3、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土地征收补偿进行了根本性变革:
一是明确区分原地类,即区分农用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等不同地类,分别进行补偿;
二是对于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取消原来的年产值倍数法,全面改用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同时增列社保费用;
三是新法中的“区片综合地价”与之前的区片综合地价完全不同,只是农用地征收的区片综合地价,且不再包含社保费用,只是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
四是明确了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确定办法,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五是征收宅基地的补偿单列出来,新法要求尊重农民意愿,采用重新安排宅基地及补偿建房费用,提供安置房,或者按照被征收的宅基地和农房价格进行货币补偿,同时提供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补偿;
六是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由省级政府制订。
应当说,新法对于征收农用地和宅基地的补偿规定比较明确,对于征收其他土地,即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新法明确由省级政府制定。省级政府可以按照新法第48条规定的原则,区分用途,分别对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等作出具体规定。
可惜的是,日前看到一些省份在制订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和办法时,并未注意到新《土地管理法》对此的变革和原则规定,仍然沿用过去的一些规定,对征收宅基地、建设用地等的补偿标准,并未区分土地原用途,按照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权益价格水平进行补偿,而是简单宣布采用农用地补偿标准。比如, 日前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文件中是这么说的:征收集体建设用地按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占用国有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补偿,参照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执行。(链接阅读:甘肃省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江苏等地征求意见稿中也有类似规定。
实际上,不同用途的土地收益差和地价差别很大,特别是建设用地和农用地相比,土地收益和地价远高于农用地,甚至不是简单的倍数关系,不能简单混用,征收、占用高收益的建设用地却按低收益的农用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不知道在理论上、逻辑上和实务上如何行得通?如果可行,新法又何必强调是征收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呢?特别是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都会远远高于区片综合地价,更谈不上按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进行征收补偿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征地补偿款的发放的规定
为了经济的更好发展,政府会规划地区的发展,有时候则需要对某些地区进行土地征收,征收了民众的土地自然要进行补偿,那么征地补偿款的发放的规定?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征地补偿款的发放的规定是怎样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4、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二、征地补偿款的发放时间是什么时候征地补偿款的发放时间一般是按照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的内容,根据补偿协议要求的时间和以土地管理部门答复为准进行发放的。
三、关于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是否属于民事诉讼范围问题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是指村民委员会或由村民小组在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时,在村民中实行不平等分配,不分或少分给一部分村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而引发的纠纷。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是否属于民事诉讼范围,尚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分配,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事务的处理,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分配纠纷,属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中出现的纠纷,只能有有关行政部门协调解决。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明确规定:“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故当村民与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因征地补偿费问题发生争议时,市、县、乡(镇)政府应当解决,责无旁贷。所以,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也有人认为,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是代表农民集体对其所有的集体土地行使经营、管理、收益权的机构,与其成员之间地位平等。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行为,是依法行使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收益权的具体体现,是一种民事行为。因此,此类纠纷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关于此类纠纷,人民法院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也前后不一。
通过阅读上文,相信您对征地补偿款的发放规定有了更多的认识。
土地补偿款分配的法律规定
土地法征地补偿款分配的规定有: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安置补助费归土地承包人所有,分配给承包期内失地的土地承包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经营种植者和附着物权利人所有,由村集体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分配。
土地补偿款指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其实质是对土地收益的补偿。土地收益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占有、经营土地而获得的经济利益。国家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必须对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失去土地后所损失的土地收益给予补偿。土地补偿费是征地费的主要部分。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款。
土地补偿款的标准为:
一是征收耕地的补偿款,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二是征收其他土地的补偿款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款标准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土地征用补偿款的规定有哪些
一、土地征用补偿款的规定有哪些
1、土地征用补偿款的规定如下:
(1)征地有破坏青苗以及树木的应该对其预计收入进行补偿;
(2)征地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土地附着物的收入;
(3)土地补偿款归村集体所有,附着物的收入归个人所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土地征用的原则是什么
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
2、保证国家建设用地的原则;
3、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原则;
4、谁使用土地谁补偿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