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罪犯减刑假释细则(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最新)
职务犯减刑假释有着怎样的规定
法律分析:职务犯罪等三类罪犯判死缓入狱后,减刑后的最低刑期不少于23年。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狭义的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三类犯罪指哪三类
法律分析:三类罪主要包括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涉黑犯罪。国家对这三类罪犯有严格规定,但并不是说不能减刑,是需要根据具体规定来判定。犯了这三类罪的话,想要减刑需要有“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平等平衡三类罪犯与其他罪犯的计分考核,从严把握三类罪犯适用保外就医的严重疾病范围和条件,严格执行刑罚变更提请程序,公开公示三类罪犯计分考核、行政奖励、立功表现信息。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2021年三类罪犯减刑新规定
2021对于减刑有哪些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适应法律的规定
第一条 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 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第三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第(四)项、第(六)项中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对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上述罪犯减刑时,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或者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放宽的幅度和缩短的时间不得超过本规定中相应幅度、时间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减刑;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四年内不予减刑。
虽然每一年的全国减刑标准各有不同,但是新出台的全国统一减刑政策与以往有所差异。
2021年三类罪犯减刑新规定
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严规定了三类罪犯——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条件。对三类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不仅应当考察其是否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而且应当考察其是否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职务犯罪等三类罪犯判死缓入狱后,减刑后的最低刑期不少于22年。
法律依据:
《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
一、从严把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条件
1.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以下简称三类罪犯)减刑、假释,必须从严把握法律规定的“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的标准。
对三类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不仅应当考察其是否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而且应当考察其是否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对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减刑、假释机会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对三类罪犯拟按法律规定的“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或者“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认定为“立功表现”的,该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贡献必须是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独立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对三类罪犯拟按法律规定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的,该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必须是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独立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拟按法律规定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的,该重大贡献必须是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独立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劳动成果。
2.对三类罪犯与其他罪犯的计分考核应当平等、平衡。在三类罪犯计分考核项目和标准的设计上,不仅应当考虑对其他罪犯教育改造的普遍性要求,而且应当考虑对三类罪犯教育改造的特殊性要求,防止三类罪犯在考核中比其他罪犯容易得分。进一步限制、规范三类罪犯的加分项目,严格控制加分总量。对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加分的,不但不能加分,还要扣分。司法部应当根据上述要求,抓紧修改罪犯的计分考核办法。
3.对依法可以减刑的三类罪犯,必须从严把握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确有阻止或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舍己救人、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4.对三类罪犯适用保外就医,必须从严把握严重疾病范围和条件。虽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疾病,但经诊断在短期内不致危及生命的,或者不积极配合刑罚执行机关安排的治疗的,或者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或者自伤自残的,一律不得保外就医。
5.从2014年1月开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单位,各地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比例,不得明显高于其他罪犯的相应比例。中央政法相关单位应当积极指导和督促本系统落实相关比例要求。
三类罪犯广西减刑假释最新规定细则
一、执行机关即监狱机关在呈报减刑时依据的是原审法院的判决,判决书写的是数罪并罚合并执行的话,就应该按照数罪并罚的类型予以认定和考核。
二、刑期7年的话,扣除2.8个月,余刑在4年4个月,入监一般需要一年以上才可以呈报减刑,入监已经满1年10个月,如果计分考核达到所在监狱的标准,可以考虑呈报减刑,但是按新的三类犯罪的要求,也许延长到入监满2年才给您呈报,这个主要看罪犯的现实改造表现了,同时也要看所在监狱和当地法院对三类犯罪减刑假释的具体规定了,减刑假释一些细致问题各地都不一样,甚至一个省的监狱有很多规定都不一定,全国就更是千差万别,这个不好说。
三、减刑后再假释的问题,跟再减刑一样,需要过第一次减刑的间隔期,间隔期一般都在1年以上,而且实际执行的刑罚必须要在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
三类人不得减刑
新闻上经常会出现一些消息,叫做“三类犯”不能减刑。三类犯指的是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涉黑犯罪,对于这三类罪犯,刑法上有严格的规定。想要进行减刑,必须满足一定的要求和规定,并且要保证“五个一律”的准则。如果不满足的话,是不能够进行减刑的。
1、减刑很严格
这三类犯想要减刑,必须要满足“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用来平等与其他罪犯的计分考核。不仅仅是减刑困难,就连保外就医也必须满足严重疾病的范围和条件。而这些条件,都是必须公示出来的。而在公示的过程中,一旦被发现不满足,所有相关人员,都会被请出司法队伍。能够进行减刑,可减刑十分严格。
2、减刑的条件
三类罪犯想要进行减刑,必须从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来考虑。像是被判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必须被执行两年以上,才能获得减刑的资格。而一次减刑的机会,不能超过一年以上。两次减刑的间隔,必须要超过一年以上。而判十年以上的,条件基本一致,只不过两次减刑时间必须间隔一年半以上。像是无期和死刑,就会更加严格,不满足条件是无法进行减刑的。如果你被判了无期和死刑,就算减刑也要在牢狱度过大半辈子。
3、减刑的准则
三类罪犯申请减刑,必须满足“五个一律”。第一是必须上网公示;第二是公开审理;三是邀请人大、政协等社会人员旁听;四是减刑裁定书必须网上公开;五是减刑中违法的司法人员,一律请出司法队伍。整体来说非常严格,这也算是对这三类罪犯的一个处罚。
三类罪犯减刑新规定
法律分析: 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 假释 、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从严规定了三类罪犯——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 (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三类罪犯限制减刑的规定
法律分析: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三类罪犯减刑假释的相关内容是怎样规定的
2016年并没有新的政策和规定,现在执行2014年初,中共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
所谓三类罪犯是指: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014年初,中共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中,针对三类罪犯中有的减刑次数多、两次减刑之间间隔时间短等问题,明确规定,对依法可以减刑的三类罪犯,适当延长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从严把握减刑幅度。比如,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三类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由过去“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延长到现在“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而且增加规定“减为有期徒刑后,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三类犯罪如何申请减刑
法律分析:“确有悔改表现”这一刑法规定的减刑、假释的关键条件,明确规定,严格对三类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要求除考察所有罪犯减刑都必须具备的一般条件外,应着重考察三类罪犯是否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并强调,对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减刑、假释机会的,即使客观上具备减刑、假释的条件,也不得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指导意见要求从严把握三类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专家分析指出,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进行测算,即使三类罪犯具备所有条件,实行“到点就减刑”(实践中一般不可能这样),无期徒刑罪犯经过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将比按之前规定的延长4年,最低也不会少于17年;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将比按之前规定的延长5年,最低也不会少于22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