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发回重审流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高法复核死刑流程
最高法复核死刑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1、一审判决:在刑事案件中,一旦被告人被一级法院判处死刑,被告人可以提起上诉;
2、上诉审理:被告人提起上诉后,二级法院将对案件进行审理。二级法院可以对一审判决进行复核并作出自己的判决;
3、再审程序:如果被告人对二审判决不服,可以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将对案件进行审理,可以对二审判决进行复核,并作出最终判决;
4、复核程序:最高法院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时,通常会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由多名法官组成,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包括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
5、复核结果:最高法院在复核结束后,将作出最终判决。判决可能维持原判、改判或撤销原判,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执行死刑。
死刑执行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1、审判和判决: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经过审判后被判处死刑。这通常经过一系列法庭审理程序,包括听证会、辩论、证据调查等;
2、判决生效:判决生效是指判决经过上诉期限,没有被上诉或上诉被驳回,判决成为终审判决;
3、执行令:一旦判决生效,法院将颁发执行令,授权执行死刑;
4、指定执行时间和地点:执行机关将根据执行令安排具体的执行时间和地点;
5、通知家属和律师:执行机关会通知被告人的家属和律师,告知执行时间和地点;
6、准备和安全检查:执行机关将对执行场所进行准备和安全检查,确保执行过程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7、执行:在指定的执行时间和地点,执行人员将执行死刑判决。具体的执行方法根据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可能包括注射死刑、枪决、绞刑等;
8、相关报告和记录:执行后,执行机关将填写相关报告和记录,包括执行过程的细节和相关证人的证言。
综上所述,死刑复核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分为两类,一是死刑立即执行案件,二是死刑缓刑两年执行案件。死刑立即执行案件,10日内自动逐级上报,报至最高院,由最高院3名审判员组成复核庭核准,核准时必须询问被告人,核准采用全面审查原则。若最高院直接核准死刑,则由最高院院长签发死刑令,交付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缓刑两年执行案件,核准法院为高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其他与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流程并无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评议、判决】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第二百零一条
【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处理】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第二百零二条
【宣告判决】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死刑复核程序多长时间
法律分析:
死刑复核程序流程:第一,上报程序。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二,复核审理。死刑立即执行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由三名审判员组成死刑复核合议庭。第三,复核后处理结果分别是:予以核准;不予核准;依法改判;发回重审。死刑复核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复核中要查明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据以定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罪名是否准确,量刑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并制作相应的司法文书。死刑复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四十九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三)劳动生产率;(四)就业状况;(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衍生问题:
怎样会判死刑?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行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刑法分则对于可以适用死刑的条文作了严格的限制,如对可以判处死刑的,都规定了“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特别严重”、“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等等。
死刑复核程序名词解释
法律主观: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应遵守的步骤、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种特别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死刑复核程序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九条 死刑复核的合议庭组成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二百五十条 死刑复核的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法律客观:
死刑复核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至二百零二条对死刑复核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有关的司法解释也已将这些规定具体化,为死刑复核工作提供了较周密的准则。死刑复核程序司法解释:一、复核死刑案件处理方式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颁布实施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了复核死刑案件的3种处理方式,即核准、发回重审和改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此修改为核准和不核准,仅在少数特定情况下才改判。根据《规定》第四条,对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对于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错误的如何处理,《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所述引用法律条款不完全准确、规范,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引用法律条款不完全准确、规范”是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很显然,错误重于“不完全准确、规范”,那么,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核准、改判还是不核准发回重审?笔者认为,改判不符合《规定》列举情形,不能采用改判;如果适用法律错误只影响定罪,不影响量刑,则以比照《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纠正后核准为宜,如果适用法律错误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或者既影响定罪又影响量刑,则无法纠正,应当不予核准。二、发回重审的具体应用(一)发回重审的范围。《规定》的规制对象是死刑复核案件,虽然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但死刑复核程序不是独立的审级,所以,不予核准、裁定发回重审的死刑案件,发回的是死刑部分,重审的也是死刑部分。对于原审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数罪并罚案件中的非死刑处罚部分的裁判,尽管在重审中可能重新处理,但属于重审中自行、主动解决问题。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未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犯罪部分,则不属于《规定》适用的范围,对死刑部分复核不影响其生效。最高法院在复核时发现已经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二)发回重审的审级。《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表述发回重审的审级为: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发回重审的事由可以归纳为3类:一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是量刑不当;三是违反法定诉讼程序。那么,3种情况下分别应当发回哪一审级法院审理?笔者认为,可以把《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第27项——“复核死刑发回重审用刑事裁定书的说明”作为参照。在样式说明中,把裁定结果分为两种情况表述:第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证据不足,或者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表述为撤销一审和二审判决,发回中院重新审判。第二,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证据以及诉讼程序上均无错误,但二审裁定或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表述为撤销高院二审判决,发回高院重新审判。从样式说明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因事实、证据或程序问题发回时,原则上哪一审存在问题发回哪一审。笔者认为,因量刑不当发回重审,前提是案件事实认定正确,诉讼程序合法,也就是说,一审、二审只存在量刑不当的问题,此种案件似无发回一审的必要,一般发回二审直接改变量刑即可。(三)发回重审的审理。关于开庭,发回一审重审的,一审应当开庭审理;发回二审的,二审可以直接改判,但量刑不当的案件,必须通过开庭调查事实、证据的,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则应当开庭审理。要注意,原审被告人上诉引起二审的案件,发回后重审时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主要是指数罪中非死刑处罚部分,即使经过重审仍然判处被告人死刑,也不得加重被告人他罪的刑罚。三、高院复核案发回重审(一)复核案件如何适用《规定》的问题。《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特别规定了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复核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发回后的审理程序,据此,我们可以认为,对于不予核准死刑的复核案件应当适用该款规定审理。该款规定与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在发回事由上应当一致,但审理程序上不完全相同,复核案件发回后有两种审理方式,一是提审,二是发回一审重新审判。(二)对提审含义的理解:有的同志认为提审是按一审程序审理。其实在三大诉讼法有关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中,提审的含义均非常明确,即提级审理,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关于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的程序也规定,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一审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发回重新审判,故《规定》的依据实际来自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律关于提审的含义是一致的,只不过,我们一直缺少提审的实践而已。(三)提审程序应注意的问题。一是使用什么性质的案号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使用“复”字号制作提审裁定书,提级审理。然后重立二审案号,使用“终”字号审理。二是提审案件的审理方式问题。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因为复核时不是二审程序,没有开庭。《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也使用了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字眼,不同于发回“第二审法院”,所以,对复核案件的重新审理不能适用第九条规定的审理方式。以上内容就是死刑复核程序的相关司法解释,希望可以帮到有需要的朋友。
死刑复核发回重审具体如何应用
法律主观:
死刑复核发回重审的应用: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死刑复核案件,虽然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但死刑复核程序不是独立的审级,所以,不予核准、裁定发回重审的死刑案件,发回的是死刑部分,重审的也是死刑部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法律主观: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235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刑事诉讼法》第236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流程如下:
1、上报程序,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复核审理,死刑立即执行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由三名审判员组成死刑复核合议庭;
3、复核后处理结果分别是,予以核准、不予核准、依法改判、发回重审。
死刑复核程序的任务是,由享有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因此,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时,必须完成两项任务:
1、查明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据以定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罪名是否准确,量刑(死刑、死缓)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
2、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并制作相应的司法文书,以核准正确的死刑判决、裁定,纠正不适当或错误的死刑判决、裁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死刑复核程序
【法律分析】:
1.上报程序。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复核审理。死刑立即执行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由三名审判员组成死刑复核合议庭。
3复核后处理结果分别是:予以核准;不予核准;依法改判;发回重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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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一、在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时,必须完成两项任务:一是查明原裁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据以定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罪名是否准确,量刑(死刑、死缓)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二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并制作相应的司法文书,以核准正确的死刑判决、裁定,纠正不适当或错误的死刑判决、裁定。二、报请复核死刑(含死缓)案件,应当一案一报。有的被告人犯有数罪,只要其中有一罪被判处死刑,以及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只要有一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就应当报送全案的诉讼案卷和证据。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1.复核庭的组成(1)必须是合议庭。(2)由3名审判员组成。2.提审被告人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或者核准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必须提审被告人。四、复核后的处理(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予以核准。(2)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注意:与二审审理结果不同,复核程序中对于此种情形只能发回重审,而不能改判)。(3)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改判。(4)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5)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重新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被告人可以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6)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但不影响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发现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